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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辉著作
  1. 2022-01-07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的法治保障 ——以《监察法实施条例》为视角

    【摘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从反腐败斗争和国家治理现实需要出发,“三不”的落地实施与取得实效,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只有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不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依法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标本兼治”。【关键词】:反腐败 长效机制 一体推进 法治保障 一、“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所蕴含的法治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反腐倡廉经验的基础上,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正式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又指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又强调,要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关于“法治反腐”这一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可以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法治反腐的新阶段。简言之,法治反腐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预防腐败重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惩治腐败重在于法有据和厉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时代课题。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反腐,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化,也是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就总体而言,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三个层面,分别对应了法治的威慑和惩戒、预防和规范、指引和教化功能。可以说,“三不”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而又密不可分的一个有机整体。“三不”之间相互融合、环环相扣,体现了内因和外因、自律和他律、治标和治本的的辩证关系。其中,“不敢腐”是前提,指的是纪律、法治、威慑,体现的是法纪的威严和权威,解决的是腐败成本问题,从而为“不能”和“不想”创造基本条件;“不能腐”是关键,指的是制度、监督、约束,体现的是法治的刚性约束和有效预防机制,解决的是腐败机会问题,从而巩固“不敢”“不想”的成果;“不想腐”是根本,指的是认知、觉悟、文化,体现的是法治的教育感化功能,解决的是腐败动机问题,从而实现“不敢”“不能”的升华。由此可知,“三不”之间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和重大系统工程,可以说,这一系统工程在设计、实施和运行的过程中,忽视任何一方面,或者任何一方面滞后、不给力,都会直接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整体进程和综合治理效果,因此,必须要同时发力和同向发力,实现效应叠加。二、从“长效机制”到“一体推进”的生动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正风肃纪反腐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全局,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从“突出治标”到“标本兼治”。客观地讲,腐败,自古有之;反腐败,亦自古有之。人类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案例一再证明,反腐败只有起点,而没有终点,也不可能有终点。“反腐永远在路上”,这句话足以说明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反腐败斗争不仅要旗帜鲜明和立场坚定,更要注重实际行动和长远效果,而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在反腐败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要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放眼国际视野,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并充分汲取古今中外法治反腐的成功经验和固有成果,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既要高度重视长效机制的构建完善,又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一)关于“长效机制”的构建方面“长效机制”旨在构建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一整套法规制度体系。在此,我们可以从“长效”和“机制”两个方面进行科学解读。长效,指的是长期和长远的效果,着眼点在于未来的反腐举措和治理实践,以有效发挥法治“利长远”的保障功能。机制,是使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配套制度。总体而言,“长效机制”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构成条件:一是要有比较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体系;二是要有推动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即要有出于自身利益而积极推动和监督制度运行的组织和个体。由此可知,机制与制度虽有关联和重叠,但两者之间并不相同,机制包含制度建设和制度运行两个方面,而制度只是机制的一种外在表现形态。我国的反腐败顶层设计和机制构建中,要注重统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完善与衔接,要同向发力,要形成合力,要打组合拳,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不能顾此失彼,要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和相互保障的系统化概念和格局。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615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11部,中纪委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63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3241部。国家法治反腐体系,是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宪法》为根本,以《刑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基本法为主干,以《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笔者认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会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律等方方面面。仅就法治反腐的长效机制构建而言,理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健全反腐败治理的法治体系,以刚性的法律制度保障反腐成果,并威慑、制止和预防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严格执行反腐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犯罪必查,加大惩处的力度,扎实推进反腐执法的质效,并进一步提升执法的公开度、透明度和严厉度。三是完善反腐败法治监督体系,不断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不断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和监察等领域的监督力度,既要对执法者进行依法监督,又要对监督者实施依法监督。四是构建反腐败的服务保障体系,通过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财物等保障措施,为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重要支撑和服务保障。(二)关于“一体推进”的建设方面如前所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一体推进”旨在通过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压倒性胜利成果,进而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标本兼治。可以说,“一体推进”这一方略既要注重法治的惩治震慑,又要发挥法治的刚性约束,还要不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觉悟水平,以切实提高反腐败治理的工作质效。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一体推进”方略的内涵要义,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深刻把握“三不”之间的内在联系。必须把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充分结合起来,把“三不”的内涵要义和基本要求落实到正风反腐的各方面、各领域,并努力做到同向发力,同时发力,以求“标本兼治”。二是要高度注重统筹协调工作。必须把全面从严和一严到底挺在前面,同时,必须把刚性制度的科学立法摆在重要位置,还要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以有效发挥法治的教育、引导和感化功能。三是要强化法治的监督功能。权力监督的终极目的在于确保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因此,既要治理权力违规滥用的渎职行为,又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既要对公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监督,又要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进而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推进法治监督的各项工作要求。(三)关于“长效机制”与“一体推进”的辩证关系在正风反腐的基本问题上,党和国家立足中国国情,坚持问题导向,审视现实问题,进行了高瞻远瞩的深入思考,提出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方针和解决方案,并通过不断完善法治的方式予以保障实施。对此,《监察法》第6条规定,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条又进一步规定,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从立法的不同表述方式中可以看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内涵在获得法律制度保障的基础上,正从构建“长效机制”迈向“一体推进”,以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准的重大飞跃。此外,“三不”思想从科学提出到确定为基本方针,再从构建长效机制到一体化推进,体现出一种严密的反腐治理逻辑思维和循序渐进发展规律。可以说,在“三不”的思想精髓和基本内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一重要战略目标,确有必要在创新工作方法和完善体制机制方面下功夫、动脑筋、想办法和出实招,以探索更加科学、更加高效的反腐治理的新思维、新路径、新模式。笔者认为,“长效机制”与“一体推进”的辩证关系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长效机制是一种静态的制度规则体系,体现的是法治的基础性和保障性功能,而一体推进则是一种动态的协同推进过程,体现的是法治的系统性思维和反腐的实践性举措。其次,从惩治腐败和标本兼治的目标方向上讲,长效机制处于基础和保障地位,没有长效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就谈不上一体推进的实施与实现,而一体推进则更多承载着协同推进和一体实践的功能。最后,“长效机制”与“一体推进”两者之间,在逻辑结构上具有交叉、承继和递进关系。换言之,在党和国家奋力推进“法治反腐”的重大历史进程中,既要有科学完善的长效机制,又要有运行、推进、保障和监督机制,只有在两者之间进行有效衔接并形成合力,相融相通,才能相得益彰,取得突破,进而不断实现“标本兼治”的反腐败社会治理目标。三、《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三不”方针的落实与保障经党中央批准,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监察法实施条例》共计9章287条,在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三不”一体化推进的理念思路,把实践中反腐倡廉治理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国家法规规定,强化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是党和国家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化成果,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三不”一体化推进的理念思路、具体制度和有关规范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方面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旗帜鲜明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有力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治国理念和反腐方略,并将反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监察法实施条例》应运而生。《监察法实施条例》在坚持“严”的主基调前提下,全面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建设,并在具体制度和规范中予以充分体现。《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敢腐”的惩戒机制,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监察对象更加明确和细化。从《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章第1节关于“监察对象”的若干规定中可以看出,条例不仅进一步厘清了公职人员的外延,还对《监察法》所规定的6类监察对象逐项予以细化,并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因部分监察对象界定不明而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问题。二是进一步明确细化监察管辖范围。该条列中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范围,清晰划定了监察权的运行边界。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将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职务法行为等纳入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从而实现了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监督追责全方位和无死角。与此同时,条例第46条第4款还就“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这对依法打击行贿犯罪行为和实现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和标本兼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由此可知,《监察法实施条例》通过对监察对象和管辖范围分别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便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面覆盖和全面震慑。(二)“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方面《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能腐”的防范机制,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廉洁奉公。有关此点,条例第14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第18条又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与公职人员进行谈心谈话,发现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条例还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由此可知,条例通过健全监察监督机制的方式,实现了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检查,体现了对公职人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政治要求和法治保障,确保公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和运行。二是建立专项检查机制,促进履职尽责。除了规定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活动以外,条例第19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通过专项检查进行深入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治理,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由此可知,条例赋予监察机关对于特定问题享有“专项检查”的法定职权,其目的在于通过创设“专项检查”这一制度作为抓手,切实解决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强化社会有效治理和促进公职人员恪尽职守。三是建立“以案促改,以督促治”机制,提高治理质效。有关此点,条例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的同时,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发现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由此可知,监察机关在办理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就案办案”和实现“依法办案”,还要剖析案发的背后原因,查找现有制度存在的漏洞,并通过监察建议等合理化方式,以案促效,以点带面,不断实现“以案促改,以督促治”的治理效能。四是统筹协调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形成监督合力。有关此点,条例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由此可知,监察监督作为一种法定监督制度,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从国家治理监督的多元化和实效性出发,也要注重与其他监督方式的统筹衔接和协调并举,只有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不断整合各种监督资源,拓宽监督渠道,才能凝聚监督共识和不断形成监督合力,从而实现对公职人员监管的全覆盖、无死角。(三)“不想腐”的自律机制方面《监察法实施条例》在总则部分即开宗明义的指出,对公职人员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同时,又在具体制度规定中践行“不想腐”的理念,促使公职人员崇廉拒腐。《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想腐”的自律机制,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强化理想信念教育,确保清廉本色。有关此点,条例第16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理想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宪法法律法规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由此可知,对公职人员开展思政、法治和廉洁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和感化,可以让公职人员积极树立正确的“信仰观”“权力观”“为民观”“法治观”,并通过坚定信仰、依法履职、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的持续推进的熏陶教育,让公职人员特别是广大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严守纪律规矩、筑牢拒腐防线,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二是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突出教育实效。有关此点,条例第71条规定: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对监察对象给予警示、批评、教育。谈话应当在工作地点等场所进行,明确告知谈话事项,注重谈清问题、取得教育效果。第201条又规定: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由此可知,对于公职人员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线索和较轻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积极开展谈心谈话,并通过警示、批评、教育等妥善方式,解决其认识不足问题、矫正其不良心态、引导其弃恶从善、促使其回归正途,从而打造实干担当和风清气正的公职人员队伍。四、《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法治反腐”的再推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重要论断,这不仅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客观要求,也是法治反腐进入新阶段、新征程的一种必然要求。法律是治国理政之重器,也是国家社会文明之标志。执政兴国,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反腐倡廉,离不开法治保障。所以说,法律越完善、法治越发达、程序越规范,社会才能更稳定,国家才会更昌明。为了贯彻实施《宪法》和《监察法》,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决定如下: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颁布了《监察法实施条例》。自此之后,《监察法实施条例》与《监察法》、《监察官法》、《政务处分法》一并成为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部调整和规范国家监察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监察法规,必将为推进我国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奠定坚实基础。关于“法治反腐”的理念、思路和脉络,《监察法实施条例》表明了鲜明态度,也给予了明确回应。对此,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从某种意义上讲,《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在“法治反腐”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坚实步伐,也再次吹响了“法治反腐”的新号角,是新阶段国家“法治反腐”的一种新举措、新动作、新推动。关于《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法治反腐”的推动作用和积极贡献,现具体分述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监察法规体系如前所述,《监察法实施条例》与《监察法》、《监察官法》、《政务处分法》一并成为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监察法》是规范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监察官法》是规范监察官工作的专门法律、《政务处分法》是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法律,而《监察法实施条例》则是全面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虽然四者的效力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却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共同为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可以说,作为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和程序性法规,《监察法实施条例》不仅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而且必将成为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监察法实施条例》顺应时代需求颁布后,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二)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权力都要有个制约,这是一条法则”。为有效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进行依法监督的重要指示精神,《监察法实施条例》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使其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为此,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关于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有关此点,条例第251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同时,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还要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有关此点,条例第258条和第259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还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三是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有关此点,条例第260条至265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多种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还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专项检查、业务考评、开展复查等方式,强化对下级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此点,条例第273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执法执纪工作中失职失责的责任、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案件处置工作中重大失误的责任以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同时还规定,对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责。(三)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察法实施条例》作为规范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性法规,充分彰显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有关此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对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有关此点,在条例总则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在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对权益保障作出明确要求。有关此点,体现在条例第4章有关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等监察权具体行使中。比如,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和程序性权利;加强对被留置对象人格、休息、饮食、医疗、安全等权益保障;强化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性措施;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时间均应通知被留置人员家属等等。三是强化对涉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保护。有关此点,条例第271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避免或者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还对查封、扣押企业厂房、机器设备、技术资料等方面进行统筹考量,并作出保护性规定。四是明确了监察工作国家赔偿制度。有关此点,条例第280条和281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首次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程序和方式,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获得赔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监察法实施条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在深入践行“三不”一体化系统观念和体制机制建设方面,立场坚定,方向明确,制度健全,保障有力,效果显著。从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功能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和深入宣传,会让公职人员因敬畏法律而“不敢腐”,因制度完善而“不能腐”,因觉悟提高而“不想腐”,对确保实现“三不”一体化推进的战略目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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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09-24

    浅谈律师如何与委托人、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关于律师与委托人和法官的有效沟通,在律师行业是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律师与委托人和法官的沟通本质上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般而言,任何诉讼案件都存在三个角色,即当事人、律师和法官,特别是在民商事诉讼中更是如此,因此,律师与委托人和法官的沟通不仅重要,而且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关于本话题,笔者现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提出以下拙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并引起律师同仁更加深入的讨论和思考。一、律师与委托人的有效沟通方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是一种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契约”的方式进行约定和固定。律师的职责是忠实、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不可避免的要与委托人开展各种各样的交流和沟通,以笔者愚见,律师沟通的终极目标在于通过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合理预测案件的走向,并有效调整委托人的心理预期,避免出现律师判断与法院裁判之间的重大落差。围绕有效沟通的目标任务,律师必须要在恪守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牢牢把握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将抽象的法律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并将自己合理的判断和观点让委托人心悦诚服地认可和接受。常言道,“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的脑袋里”是世界上最难做到的事情。现实工作中,律师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的观点让委托人予以充分认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彻底改变委托人固有的思维、认识和意见,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律师要成功说服委托人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司法实践中,在案件调解或者判决之后,委托人投诉律师的不在少数,虽然投诉的种类和原因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缺乏有效的沟通,律师自始至终都没有说服过自己的委托人。现实工作中,律师要在开庭前、开庭时和开庭后,都要尽力与委托人开展有效的沟通,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办案共识,避免误解和分歧,以诚信的态度、专业的水平和尽责的态度出色的完成各项代理任务,并全面提升办案质效。二、律师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方面律师与法官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分工虽有不同,但两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律师与法官的角色和定位各不相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看法难免会有不同见解,因此,律师的观点不可能都能被法官所接受,哪怕是正确合理的观点。鉴于此,律师必须要穷尽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务实高效地开展与法官的沟通交流工作,特别是在案件进入待开庭阶段的时间节点,尤为重要。以笔者观点,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其目的在于通过思维和观点的碰撞,以成功说服法官接受己方的代理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沟通的阶段而言,可以基本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庭前阶段,即在案件的开庭之前,就案件的管辖法院、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财产保全等方面开展交流,以起到“先入为主”的效果;二是庭审阶段,即在案件的开庭审理中,就案件的事实认定、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方面开展交流,以起到“当面说服”的效果;三是庭后阶段,即在案件开庭后宣判之前,就案件的再次开庭、补充举证、补充意见、裁判规则等方面开展交流,以起到“补强意见”的效果。就沟通的形式而言,律师可以采取书面沟通和口头沟通相结合、相交叉的方式,具体要考虑到诉讼的不同进程和所处的不同阶段,因时制宜,互为补充,互相支撑,以取得相得益彰的沟通效果。就沟通的技巧而言,律师可以在尊重事实和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本着诚信、规范、适度的原则,充分考虑法官的工作安排和案件进度,就程序处理、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类案规则等方面开展有理有据有节的沟通,以法官不反感为底线,以法官乐于接受为目标,摆事实,讲道理,以取得良好的沟通效果和办案质效。众所周知,沟通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有效的沟通,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律师与委托人、法官就案件办理开展有效沟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可以凝聚更多办案共识、可以提高工作质效,因此,律师要重视沟通的价值,学会沟通的方法,掌握沟通的技巧,在沟通中办案,在办案中沟通,唯有如此,律师才能将案件办理的更加顺畅、处理的更加漂亮,才能获得委托人的认可和法官的尊重,最终在个案的处理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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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1-09-02

    刑辩律师的案源与出路在哪里?

    之前,笔者曾专门撰写了《“律师的案源”在哪里?》拙文一篇。文章推出之后,引来诸多律师同行热心参与讨论,并提出若干真知灼见,着实让我受益匪浅,由此我感受到“文以载道”的魅力和价值所在。实际上,在律师行业中,还客观存在着刑辩律师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执正义之剑活跃在刑事辩护的广阔舞台上,他们又自甘职业风险与强权部门“斗智斗勇”,他们的所有努力只是为了摘取“刑辩皇冠”上属于自己的那颗“明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的生存之路和辩护历程却又始终是那么坎坷不平,难怪不少刑辩同行时常会发出“无可奈何花落去”的诸多感慨。为了实现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为了实现自身的职业价值、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刑辩律师们却又是那么执着和坚定,在坎坷不平的辩护之路上,始终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敢言善辩,自始至终都不曾忘却“为自由、生命和权利而辩护”的初心使命,哪怕是衣带渐宽而终不悔,为此亦愿消得人憔悴。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探讨的话题是“刑辩律师的案源与出路”,笔者也希望通过对该话题的“抛砖引玉”,期待引发律师同行的深入探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心。一、刑辩律师的价值再探讨关于刑辩律师的工作价值、职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等诸多问题,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曾从不同的立场、角度和视野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达成了高度共识:刑辩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不可或缺;刑辩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中意义重大;刑辩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中作用独特。对于这样一个作用显著、意义重大的职业群体,本应衣食无忧、本应工作顺利、本应地位颇高,但现实中却并非如此,因为我们不能仅关注少数成功刑辩律师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而忽视了该群体的整体生存和工作现状。实际上,截至目前,我国刑辩律师的整体收入水平并不高,工作开展难度也很大,且社会地位又偏低。刑辩律师存在的上述现状,实际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求是不相适应的,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社会各行业和各阶层的收入和社会地位都在持续提升,而作为人权的天然维护者和司法公正的有力推动者,刑辩律师的收入和社会地位也应随之稳步提高,并且其执业权利保障和工作环境改善等方面理应得到有效解决,方能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客观规律。笔者之所以就刑辩律师的价值进行再阐述,实际上无非是想借此说明,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社会层面,都要为刑辩律师的执业、生存和发展创造更为宽松、更为包容、更为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从国家层面上看,国家机关从理念层面上对刑辩律师的存在与价值表示高度认同,甚至制定了若干鼓励政策和保护措施,但真正要将之落地实施和实现仍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在此过程中,还会面临来自司法实务界或多或少的不解和阻力。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和灭亡,总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内因始终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由此可知,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说,如果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审视刑事辩护这一特定领域,我们可以发现,刑辩律师的生存、发展、进步和壮大,主要依靠的还是“内因”,紧紧依托的还是律师内在的素养、素质、能力和经验,简言之,刑辩律师只有“内强素质”,才能持续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信任、认可和尊重,也才不至于在刑辩道路上因生存问题而被迫离开一心向往的刑辩工作和辩护事业。二、刑辩律师的案源在哪里刑辩律师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一个必须要面对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案源”,可以说,案源问题始终是制约和影响刑辩律师工作的先决条件。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深入推进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社会对刑辩律师的需求量呈现出与日俱增的发展态势,但问题的另一面是,“全覆盖”只能解决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律师的案源问题,而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案源问题却因而出现“不增反减”的非正常现象。众所周知,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作为一种公益性服务,是政府向社会公众义务提供的一种公共法律服务,其出发点在于解决经济困难群体和特定身份人群的基本法律需求,是社会公共资源的一种再分配活动,最终是为了维护私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可以说,刑事援助案件的大量存在为刑辩律师提供了公共平台和社会资源,让刑辩律师通过参与法律帮助、见证服务、刑事和解、诉讼代理、刑事辩护等各种业务活动,帮助了受援对象、积累了工作经验、推动了司法公正,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援助补贴支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律师绝大部分并非援助律师,而是社会律师,这一现状直接决定了刑辩律师要在“自谋生路”的律师行业中,必须依靠自身的努力去研发、寻求和拓展其他社会案源,以切实解决刑辩律师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那么,刑辩律师的案源究竟在哪里呢?不可否认的是,刑事案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实中,同一当事人可以有N次民商事法律服务需求,但同一当事人的刑事法律服务需求往往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因为同一当事人再次成为刑事被害人或者被告人的概率非常之低,一定程度上讲几乎为零。因此,不同于民商事律师,刑辩律师原则上不会为同一当事人长期提供刑事法律服务(刑事非诉服务除外),而只能另行寻求其他潜在的当事人和服务市场。在刑事辩护行业,大家对刑事案源的探讨从未停止,但也从未有过定论,因为刑事案件虽然仍处于高发态势,但对于一定地域和行业而言,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又具有偶发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而且相比其他法律服务需求而言,刑事法律服务需求量相对较少且类型单一,所以,刑辩律师的普遍感觉是“案源不足”,刑事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是明显不高。以笔者愚见,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与其费尽心思推出各种营销方案,不如脚踏实地办好手中个案,以凭实力说话;与其别出心裁研究各种辩护技法,不如潜心研究卷宗材料,以求熟烂于心;与其抱怨司法不公导致辩护失败,不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免重蹈覆辙;与其大肆宣传成功辩护案例,不如将其汇编成书,以飨读者。总之,为了拓展刑事案源和凸显专业水准,刑辩律师可以进行适度宣传,甚至可以“贴标签”,但笔者并不建议进行商业化营销,更不能采取违规手段承揽案源,因为刑辩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于“诚信、规范、敬业、专业”,刑辩律师办理的不仅仅是一个具体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乃至生命。所以说,如果能够仔仔细细办好每一个案件、认认真真做好每一次总结、踏踏实实开展每一次分享、兢兢业业写好每一本专著,刑辩律师的服务成效和社会影响将会与日俱增,刑事案源自然也会随着敬业态度、专业水平、同行推荐和社会口碑而不断涌现。三、刑辩律师的出路在何方刑事辩护工作虽然一路艰辛,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人权保障的完善和社会法治进程的进步,刑事辩护服务的社会需求量不仅在逐年递增,而且已经呈现出多元化、层次化、精细化的态势,因此,就未来发展形势而言,刑辩律师的前景是光明的,也是大有可为和大有作为的。那些认为刑辩律师的前景黯淡,甚至无所作为的观点,显然过于悲观,实不可取。如前所述,刑辩律师不仅在法律援助领域拥有广阔的办案空间,而且在委托代理和辩护领域同样有着良好的机遇。常言道,“机遇只给有准备的人”。因此,刑辩律师也要时刻准备着,才能有实力迎接机遇的来临和牢牢抓住机遇。就刑辩律师的自身素养而言,刑辩律师欲取得阶段性成果和实现实质性跨越,首先要做的还是要坚持正确的执业方向和恪守职业底线,同时要在夯实专业基础、提升业务技能和积累实务经验等方面下功夫,勤专研,出真招,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深化细化服务内容,始终朝着职业化、专业化、技术化、精细化的服务方向迈进,以满足日新月异的刑事法律服务需求和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效果。就从事刑事法律服务的领域而言,我们常说的“刑辩律师”,其实也可以称之为“刑事律师”,因为“刑事律师”的内涵会更加丰富,其所能涵盖的业务范围也更为广泛,包含了刑事诉讼与刑事非诉两大领域。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刑事律师的主要业务还是刑事辩护,主要战场还是在刑事法庭之上。但是,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一些新出现的刑事非诉业务,如刑事控告代理、刑事合规审查、刑事风险防范、刑事法律产品等等,实际上代表着刑事法律服务领域的一个新的业态、一个新的领域和一个新的方向。在未来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刑辩律师如果能够在传统的刑事辩护领域中深耕细作,又能够在方兴未艾的刑事非诉服务这一片“蓝海”中开拓创新,笔者认为,刑辩律师的业务市场和服务空间将大幅度得以提升,刑辩律师的案源数量与质量也将得到有效保障,刑辩律师的前景和未来也将逐渐清晰可见。“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可以说,刑辩律师的出路就在脚下,就在当下。刑辩律师努力要做的就是如何学习、如何选择和如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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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1-08-16

    “律师的案源”在哪里?

    关于“律师的案源”这一话题,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言其为“老话题”,是因为该话题贯穿于律师业的诞生、成长、变革和发展的全过程;言其为“新话题”,是因为该话题在律师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会被赋予不同的理解和含义。众所周知,律师作为市场经济法律服务行业中的一个特定化和职业化的群体,通过为市场经济各类主体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的过程,并根据服务的对象、周期、工作量和成效大小等客观因素,收取金额不等的酬金,以解决自身的衣食住行开支,并不断在服务中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崭新时代背景下,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迈进新征程这一特定法治环境下,抛开律师服务对象和需求点的差异性不谈,本文试从法律服务的客观规律、优秀品质、专业水平和服务成效等不同视角出发,试图揭示律师服务的价值所在以及蕴含在其中的案源之谜,以期抛砖引玉,引发更多律师界同仁就“律师的案源”这一问题进行再思考、再探讨。笔者现结合自身的执业经历和工作感悟,就“律师的案源”这一话题拟从四个维度进行探讨。一、律师的案源存在于当下服务的客户之中众所周知,律师的客户包括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这其中,现有客户不仅有可能成为未来的潜在客户,而且很有可能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美国著名推销员乔·吉拉德在商战中总结出了“250定律”。该定律的主要含义为:每一位客户身后,大体有250名亲朋好友。如果你赢得了一位客户的好感,就意味着赢得了250个人的好感。反之,如果你得罪了一位客户,也就意味着得罪了250名客户。由上可知,“250定律”可以给我们带来两点启示:一是服务好每一位客户是如此重要;二是客户转介绍的重要作用。有关此点,笔者认为,值得各行各业的从业者进行深入思考和有效借鉴。关于营销学中的“250定律”,在律师行业中同样适用,且根据实践经验看,可以说屡试不爽。因此,律师服务好当下的客户不仅是工作职责所在,也是积累客户资源和开拓案源的潜在要求。律师穷尽一切合法合理手段,成功地实现客户需求和解决客户困难,不仅完成了一项法律事务,还在无形之中留着了现有客户并拓展了一大批潜在客户。一位资深律师在谈及如何有效开拓案源时曾言:“我的很多案源都是老客户推荐和转介绍而来的。”这句话虽然朴实无华,却深刻揭示了服务好老客户对于后续赢得新客户的重大意义和价值所在。二、律师的案源存在于律师的诚信品质之中诚信执业不仅是律师的职业要求和职业道德,还是律师赢得客户、市场和案源的最佳途径。可以说,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多种多样,并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和复杂性的特点,其诉求能否实现和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主要取决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甚至司法环境,律师所能做的就是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法律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进行客观分析和仔细研判,从而作出实事求是的预判和合理推断,而不能为承揽案件而故意夸大其词,或者一味地迎合客户要求,更不能给出某种肯定性结论甚至作出不当承诺,否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因委托事项进展受阻而遭受解约、投诉甚至产生服务纠纷。律师勇敢而又客观地对客户说“No”,实际上也是一种态度、一种诚信。常言道,“小赢赢于智,大赢赢于德”。这句话讲的就是“唯诚信方能长远”的为人处世之道。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会经常批评那些“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承诺、拍屁股走人”的不诚信行为和错误做法,因为这种行为不仅害人害己,而且破坏了社会诚信的底线。现实中,客户、司法机关和律师同行对那些“三拍”律师们同样是持反对态度甚至是深恶痛绝的。可以说,部分律师不讲原则的“乱承诺”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也让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瞬间荡然无存。所以说,优秀律师的首要品质是诚信,而不是其他,恪守诚信者方能赢得客户的认可,也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肯定。三、律师的案源存在于律师的专业素养之中现在社会各界都在热议“工匠”精神,都在探讨“工匠”的社会贡献。笔者认为,纵观历史进程和历史事件,“工匠”精神的实质要义在于勤奋专研和一丝不苟。客观地讲,律师首先是一名法律“工匠”,因为律师的工作是一个技术活,而且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活。不管是设计非诉法律服务方案,还是参与诉讼服务活动,都需要律师殚精竭虑地开展案情分析、业务专研和法律论证,以确保方向明确、思路清晰、方案合理、于法有据、科学可行。对律师而言,不管是港剧中的滔滔不绝的刑辩形象,还是现实中抽丝剥茧的缜密思维,律师呈现给世人的都是职业化的法律工匠,都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群体。当事人输掉一场官司,可能会输掉很多财富甚至是自由、生命;律师输掉一场官司,特别是在专业领域方面“马失前蹄”,可能会输掉整个律师职业生涯,特别是在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影响更加明显。律师在职业生涯中,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广”与“专”的关系,不能在特定的法律领域中有所思考、有所专研、有所建树,那么,他即便可以作为一名“万金油”律师而沾沾自喜,但始终不能迈入专业律师云集的殿堂之内,也终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失去客户、失去市场,最终被社会无情淘汰。可以说,律师从工匠到专家再到大咖的整个职业生涯中,其专业精神、专业追求、专业素养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专业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和提升将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四、律师的案源存在于律师的服务成效之中常言道:“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金杯银杯比不上群众的口碑。”在律师行业中,成功的律师总是被客户和同行“口口相传”,并受到社会的广泛称赞,究其原因,无外乎其“口碑好”,而“口碑好”则主要体现在服务成效方面。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显著的服务效果和工作业绩是律师的“金字招牌”。但凡成功的律师,要么是名案远扬、要么是业绩显著、要么是著作等身,而这些成绩无疑充分彰显了律师服务能力和价值所在。借用刑事辩护领域的一句时髦用语“有效辩护”来讲,法律服务讲求的是实际效果,关注的是实实在在的服务成果,而这些正是客户委托律师后所最希望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试想,如果一个律师只会夸夸其谈,而在考察其法律服务成果时,并没有发现任何实际成效,对于这样的律师,谈何获得客户和社会的认可和肯定呢?当然,现实中的法律服务成效本身并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也不存在标准答案。笔者认为,律师在每一项具体法律服务中,坚持“把专业做到极致、把细节做到极致、把服务做到极致”,能够“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始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可以算得上尽心、尽责、尽职,也可以说整个代理工作已经取得实效和成效。现实中,对客户而言,委托事项只有大小之分,而无轻重之别,因为在客户的眼中和期待中,自己所托付律师的事项都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最好能够立马解决,效果也要立竿见影。因此,律师唯一要做的就是竭尽全力地提供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只要把自身的各项服务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做到位,便不愁没有案源,也不愁没有市场,因为“你若盛开,花香自来”。律师行业中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是:年轻律师发愁的是“如何获得案源”;资深律师发愁的是“如何分配案源”。总之一句话,案源问题将始终伴随每位律师职业生涯的终身,并已经成为广大律师不得不思考、不得不面对、不得不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广大律师同仁如果能够充分重视并统筹解决好上述四个维度的问题,律师行业将因此快步迈入成熟而稳健的发展之路,届时,年轻律师们将不再为寻找案源而发愁,而资深律师们也将不再为分配案源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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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1-04-15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围绕目标任务打造律师铁军

    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对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部署要求,此次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目标任务为: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执业为民取向、树立良好队伍形象,因此,只有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全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律师铁军,才能真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重要指示精神。笔者认为,打造律师铁军队伍,需要着重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一、要引领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忠诚意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政治方向。历史和实践一再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率领中华民族实现中国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完成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任务就可能拖得更久、付出的代价更大,我们的国家更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发展成就、更不可能具有今天这样的国际地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重要成员,必须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本的从业要求,这也是中国律师的本质属性要求。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是非观和义利观,要始终确保正确的执业方向、执业理念、执业态度和执业行为。全面依法治国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之下,才能获得人民的坚决支持,也才能行稳致远。因此,广大律师要把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要始终对党忠诚、要始终与党中央同心同德、要始终听党指挥,这是律师铁军必须要具备的基本素质,更是首要素质。二、要引领广大律师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和担当意识“执业为民”是律师的执业取向,也是律师的价值追求所在。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包括《律师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律师的所有权利从根源上讲是来自人民的授权,来自人民的重托,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不仅是共产党的宗旨,也是广大律师的执业初心。律师执业过程中,所从事的一切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其宗旨不在于获取多少经济利益,而在于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律师通过在个案中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从根本上讲是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律师只有时刻牢记“执业为民”的取向,只有全面提升“服务为民”的意识,只有不断践行“为民请命”的情怀,才能更加深刻体会党的宗旨和初心使命,才能义无反顾地投入到为民服务中去,尽职尽责地为人民工作。律师最好的品质是责任,最大的责任是担当。律师的责任和担当更多地体现在敬业和专业方面。律师对工作负责,就是对委托人负责、就是对法治负责、就是对正义和真理负责。律师职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会让广大律师逐步成长为一个有温度、有良知、有担当、有作为的高素质律师。律师要做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器”、社情民意的“显示器”、社会问题的“矫正器”、依法行政的“助推器”、司法公正的“平衡器”。律师只有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和善于担当,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全部聪明才智,也才能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有为更有位。三、要引领广大律师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和专业意识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和法治工作者,其信仰是法治、其执业的利器是法律,其职业的底线是遵纪守法。律师通过正当程序,合理运用法律和规则,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律师办案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凡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律师皆可为,凡是法律禁止或者不提倡的律师皆不可为,即便目的正当也不得采取非法的手段,否则不仅有违法治精神要求,还可能因此触碰法纪之底线。律师的纪律规范不仅包括社会公众所普遍遵守的公共道德规范,还包括律师职业特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当然还应包括有关律师执业的所有法律法规。律师在具体的执业活动中,只有严守纪律要求,端正工作态度,才能确保方向不偏、信仰不变、立场不移、定力不失,也才能始终守初心,践使命。常言道: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专业是律师的立身之本,专业化是律师行业的大势所趋。律师唯有勤学习、深专研、多思考、善创新,才能不被淘汰、才能不断成长、才能不断超越、才能变得卓越。众所周知,一位只敬业而不专业的律师算不上优秀,只有把敬业和专业完美结合的律师才能称之为优秀。律师行业历来提倡,一位优秀的律师要实施“三个一”工程,即要办一个好案、讲一堂好课、写一本好书,换言之,律师要把提升专业素养和强化执业技能摆在突出位置,那些不学无术或者浅尝辄止的律师,不仅不被社会所尊重,而且很快将被社会所淘汰。律师铁军的铸造虽非一日之功,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铁军之魂依赖于铁的意识、铁的意志、铁的纪律和铁的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能有多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时代背景,为广大律师继续建功立业创造了最佳时机,新时代呼唤新理念、新气象、新作为,我国律师业欲取得更大、更长远的发展,必须要打造一支“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铁军队伍,而打造律师铁军则需要不断提升和全面加强律师的政治意识、忠诚意识、为民意识、担当意识、纪律意识、专业意识等“六大意识”,唯有如此,广大律师才能真正成长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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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1-04-02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律师队伍建设的启示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只有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打造一支律师队伍“铁军”,才能更好地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践行初心使命。一、我们需要一支什么样的律师队伍?众所周知,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历来重视律师的作用发挥。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检法队伍一样都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成员,也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中,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制度设计精神分析,国家需要打造一支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讲政治、讲学习、讲业务的“一专多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并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担当作为,积极贡献,不忘初心,不负时代。基于以上分析和要求,在律师事务所内部,不管有没有设立独立党支部,都要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的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提升政治站位,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要位置,而且要常抓不懈,不断引导广大律师爱党爱国、忠于职守和依法履职。此外,就是要抓好业务建设,把专业素养的培育放在突出位置,鼓励律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业务学习作为重点抓好、抓深、抓实,并做好青年律师的传帮带和优先扶持工作。二、如何打造一支优秀的律师队伍?打造优秀的律师队伍,首先要培育正确的执业观。一个律师为什么执业,为什么做律师?这是个基础性问题,只有首先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党中央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是十分正确的,如果一个律师没有正确的执业方向、没有正义观,他不可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也注定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更谈不上“优秀”二字。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打造政治过硬、信仰坚定的律师。政治上是否可靠,这也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只有做到不忘初心跟党走,党和组织才能把任务交给你,才能对你放心,才能给你提供更多、更大的发展舞台和成长平台。我们常说,考察一个人不仅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只有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从根本上反映一个人的政治品质和理想信念。还有就是,要千方百计地打造专业水准,塑造专家型和行业型律师,不管是诉讼还是非诉,都要有意识地培育一批人才,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和多元化服务的需要,也才能在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上立稳脚跟,赢得市场,获得尊重。三、如何留着优秀的律师人才?人才永远是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一个组织获得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没有人才,一切发展都是空谈,都是纸上谈兵。留着人才的秘诀可能有很多种,有的是待遇留人、有的是感情留人、有的是平台留人,但律师行业具有“人合”的特殊性,律师们自带生产力,自己凭借自己的本事吃饭,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律师本身就是人才,越是经验丰富、人脉丰富和社会知名度高的律师越有发展的空间,也越有影响力,可以说这些律师是律所的中坚和骨干,这些人才的去留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所的生死存亡以及长远发展。我的理解,留着优秀的律师人才,除了给其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之外,还要特别注重给其提供优秀的服务,不管是硬件方面,还是软件方面,都十分重要。特别是随着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态势,律所的管理者更要注重提供软环境方面的服务,如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律师协助服务、学习教育培训服务、学历再深造服务、高端业务培训服务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匹配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求,永葆竞争优势,可以让优秀律师享受服务的同时,获得各方面的体验和收获。只有不断提升律师的获得感、满意度和成就感,才能让律师在律所的发展平台上生活有奔头、工作有信心、事业有发展,才能留着优秀的律师,才能为律所的长远发展储备优秀的人力资源和保留发展后劲。四、如何让优秀的律师变得更加卓越?常言道,一个人走得快,一群人走的远。让优秀的律师更加优秀,让优秀变成卓越,这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作为律所的管理者,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和自我革命的牺牲精神,要以选择接班人的心态打造若干优秀中的优秀,以作为律所的顶梁柱和未来领导者。“德才兼备”作为各行各业选拔人才的不二标准,在律师行业亦同样适用。作为律所的管理者,要注重选择一批“忠诚度高、是非观念强、业务能力精”的优秀律师,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改造其思想、锤炼其意志、提升其格局、强化其担当、优化其业务、升华其素养,让优秀的变得更加优秀,最终以达求卓越,并尽快实现质的新飞跃和境界的新提升。常言道:“学然后知不足”。学好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始终贯穿于律师队伍教育、培养和建设的全过程,才能在学习中提升、在实践中发展,也才能在律师工作和法治实践中取得更多、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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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1-01-26

    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基本态势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于2019年4月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和《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专业统计和调查数据显示,在2014至2018的五个统计年度中,企业家犯罪案件总计分别为902件、793件、1458件、2319件、2222件,而与之相对应的涉案企业家人数分别为1099人、921人、1872人、2292人、2773人。就企业家的身份而言,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占比高达80%以上,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占到民营企业家犯罪总数的50%以上,企业“一把手”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刑事风险的高发人群;就民营企业家案发的领域而言,共涉及到约20种产业类型,其中,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上述产业的企业涉案的数量位居前列;就民营企业家涉案的范围而言,企业家犯罪基本遍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由此可知,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呈现出以下基本态势:一是企业家犯罪的规模较之前有逐年递升的趋势;二是民营企业家所涉及的罪名范围及其频次均大于国有企业家,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更大;三是安全生产和金融等领域企业家涉刑处于高发、频发的态势。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风险日趋严峻,其主要成因在于: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民营企业家为获取市场资源和竞争机会容易诱发犯罪问题。此外,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缺陷以及市场交易中的“潜规则”使民营企业家诚信意识和敬畏精神不足,这也是导致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的重要原因。二、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的重点(一)民营企业家正面临着刑事风险高发期,亟须关注法律行业有句话: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现实中,企业家要么因官员落马而卷入案中、要么因非法集资而案发、要么因经济犯罪而落马、要么因涉黑涉恶而被抓捕。现实中,尽管规模以上企业,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但企业家只注重民商事法律风险,只关注避免经济损失,而很少甚至说没有关注刑事法律风险,根本不关注自身的自由、生命等刑事风险。这种事后救火式的防控模式,无疑增加了刑事风险发生的几率。就企业家而言,往往抱有“刑事风险距离自己很远”的错误认识,岂不知随着国家法治反腐和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每一位企业家都或多或少地面临着刑事风险,不管是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变更、终止等领域都存在潜在的刑事风险,企业家要树立“事前预防、事中设防、事后消防”的经营理念,而不能“讳疾忌医”或者等待“东窗事发”才尽力补救,否则,为时已晚。在英美法系等法治规则健全的国家,法律顾问的成本在企业的所有成本支出中占比高达1%-10%,企业聘请民事律师、行政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和刑事律师组成法律顾问服务团,并与不同专业方向的多家律师事务所签约合作,以有效防范各类法律风险发生。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家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锒铛入狱,还存在法律顾问的专业性问题。比如,某化工企业聘请了民商事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顾问律师虽然提供了日常的合同类咨询服务,但对环保业务、国家政策和刑事法律关注甚少,导致在环保督察专项行动中,因涉案企业污染环境被查,顾问律师所服务的民营企业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均被人民法院定罪处刑,这不仅是民营企业家的悲哀,更是顾问律师的遗憾。因为企业和企业家往往只重视民商事法律服务,而忽略了国家政策和刑事法律,而顾问律师则只研究民商事法律领域,完全忽略了刑事风险的客观存在,如果在案发前,律师多一些这方面风险的提示和提醒,也许整个刑事案件就不会发生。在此,我们虽不能说因律师的服务“失策”,而将法律服务对象送进了法院的审判大门,但由此却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律师的服务要全面设防、要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要走专业化路线,否则,类似的悲剧和笑话以后还会再次发生,只是这种厄运降临在哪位企业家的身上则不得而知。(二)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刑事防控的关键群体从上述大数据统计信息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已成为刑事追责的主要对象,所占的比例一度高达71%,再加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从实际情况看,这一比例已远超过80%。由此可知,企业的“一把手”涉案已成为常态和趋势,理应成为刑事防控的重中之重,否则,随着企业家的入狱判刑,企业也将面临着“灭顶之灾”,甚至可以说“一夜回到解放前”,工商业帝国的大厦随时倾覆坍塌,因此,不得不防,也不得不应对。(三)政商环境的新变化将成为刑事防控的重要参照在以往的政商关系中,依附于“公权力”的不当运作成为民营企业快速成长的依靠和通道,这种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型的发展模式,往往随着官员的落马或者企业家的调查而互相牵连,损失惨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这种非正常的发展模式将很快退出历史舞台,“亲清型”的政商关系正成为社会的主流。民营企业家要高度关注和深刻理解国家的反腐形势和政策导向,及时转变经营理念,查缺补漏,及时调整发展模式,促进企业的安全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四)法律风险意识的觉醒远大于对法律条文的具体掌握企业家不是法律专家,不需要深入研究法律的具体规定,但却时刻不能缺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企业家要学会借助法律专家的帮助,以实现规范经营和化解法律风险,伴随着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企业家的政治风险会逐渐降低,但法律风险却会逐步增多,违法犯罪的成本仍然居高不下。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实践证明,很多企业家不是败在商业竞争对手的拳头之下,而是倒在了密密麻麻的法网之中。企业家刑事犯罪的后果要么是名誉扫地,要么是家败人亡,而且涉案企业也将因此被拉入失信系统,以后无法再正常招投标或者丧失市场竞争的资格,甚至陷入破产倒闭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因此,一定程度上讲,企业家不精通法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法律意识,不知刑事风险所在和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最终只会是“自食其果”。(五)公共安全、民生工程和环保刑事风险将成为案发关键领域国家重点治理的公共安全、民生工程和社会环保等重大领域,除了涉及投融资和经济腐败等领域之外,其他方面也将成为刑事风险的重灾区。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在生产经营环节、工程施工环节以及环境保护环节,由于企业家的不重视和疏忽,不懂法和不守法,导致企业被查,企业家被抓。事实上,公共安全、民生工程和社会环保等领域不仅是刑法规制和打击的重点,而且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业务的专业性,极易导致很多司法机关和专业律师对该类型案件在罪与非罪、入罪与出罪以及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认定产生很大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家一旦被逮捕,将面临来自办案机关的多方面压力,法院有时也不能严格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不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而是选择性作出“疑罪从轻”的判决,有些案件还因司法认知问题导致不当重判的结果,进行刑事申诉虽然是一种法律救济渠道,但往往为时已晚,甚至需要当事人多年的不懈努力,等到正义最终降临,往往已是物是人非,人去楼空,而国家赔偿数额则是寥寥无几,很多企业家试图东山再起,但已是无能为力。因此,对于国家重点治理的上述领域,企业家时刻要保持警惕和警觉,丝毫不能放松,要建立部署周密的法律“防护墙”,这才是长远发展之道。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企业要防患于未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建立健全企业的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以及企业合规机制;建立由企业家和律师共同负责的风险识别、评估、预判和防控体系;建立企业决策前听取律师意见、决策执行中指派律师全程参与、项目结束后由律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常态化工作制度。三、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价值鉴于我国《刑法》涉及到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多达170多个,如果将关联犯罪计算在内,则罪名更多、更广。事实上,《刑法》条文中约80个罪名是企业和企业家的高发罪名,企业和企业家只要针对高发罪名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即可有效降低刑事法律风险。从企业的生命运行周期看,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可以体现在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合并、分立、注销等全阶段和全流程之中。从刑法保护的客体看,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可以体现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妨害对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保险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害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司法罪、破坏环境资源罪、贪污贿赂罪等十几个领域。研究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价值在于:揭示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规律、关注企业家健康成长、助推企业的合规管理、降低并逐步避免刑事法律风险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四、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路径(一)识别刑事法律风险基本类别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和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基本刑事风险大致分为以下8个方面:(1)企业公关活动中的刑事风险;(2)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刑事风险;(3)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刑事风险;(4)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刑事风险;(5)企业用工中的刑事风险;(6)企业涉税涉票管理中的刑事风险;(7)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中的刑事风险;(8)企业上市中的刑事风险。(二)设计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产品传统的企业法律服务中,往往存在三大不足或痛点,即没有评估好坏的标准、没有清晰的服务思路和没有可供预期的服务质量,而“法律服务的产品化”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弊端。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本质在于既能解决普遍存在的常见性风险,又能针对具体需求解决特殊性风险,始终遵循“从一般到特殊”,再从“特殊到一般”的认识规律和法律逻辑。从法律产品的设计理念上讲,采取“事前预防、事中设防、事后消防”的工作方针,加大法律风险、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识别和防范力度。根据企业和企业家普遍需求和特定要求,打造既可以复制,又可以定制的法律服务方案,并及时进行落地检验和验收。从法律产品的设计类别上讲,针对民营企业基本的8类刑事法律风险,设计对应的法律服务产品,具体如下:(1)《企业公关活动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2)《企业内部管理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3)《企业融资过程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4)《企业生产经营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5)《企业用工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6)《企业涉税涉票管理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7)《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8)《企业上市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从法律服务的设计标准上讲,按照法律服务产品设计的初衷和价值,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科学化的法律服务产品,确保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从法律服务的行为模式上讲,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审查材料、当面约谈、调查取证、跟踪项目、专家意见和法律论证”等多种工作模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一系列风险识别、防范与应对工作。从法律服务的基本内容上讲,法律服务的内容兼顾诉讼与非诉两个方面,涵盖两个领域,并以非诉法律服务为主,如果企业家遭遇刑事调查或者刑事追诉等紧急情形,则及时启动诉讼服务方案,具体工作则需根据企业家的实际需求及时进行调整。从法律服务的质量成效上讲,通过有效的非诉与诉讼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在全生命周期活动中强化刑事法律风险意识、增加刑事法律知识、树立刑事合规理念、避免刑事法律风险、化解刑事法律责任,以真正实现“事前预防、事中设防、事后消防”的服务初衷。(三)构建企业刑事合规“防火墙”就总体而言,企业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最直接目的在于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和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企业自身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处罚、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相对于传统的业务风险和审计风险而言,合规风险属于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原因遭受的各种损失,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企业因此付出的代价也会更为巨大。企业进行刑事风险防范的目的在于确保企业合法利益不受违规行为的损害或者使这种损害尽量降到最低程度。建立健全企业合规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违规风险和违规危机给企业造成损失,建立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系统性地降低违规危机发生的风险,具体体现在违规事件的数量下降、违规行为被及早发现和制止,以及违规事件的后果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企业的合规竞争力,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能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合规能够弥补基于控制的管理手段的不足,合规包容多样性,合规鼓励企业内部的信任,合规还是企业间交往的对话系统。企业通过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避免企业整体利益的损失;合规机制的引入,可以使企业避免因为被定罪判刑或者受到监管处罚而付出极为惨痛代价的局面;通过建立合规计划,企业可以承担更大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长久的商业信誉,从而实现企业业绩的持续增长和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有人说,人才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有人说,对人才的管理能力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不管怎样,企业拥有的优秀人才绝大部分并不精通法律,当企业岗位职责不明晰、监督内控不到位、企业管理出现风险缺口时,就有可能诱发企业人员以身犯险。自律虽然很重要,但他律则更重要,为企业构建刑事合规体系从而形成稳定健全的风险防控制度,以杜绝风险不当发生才是上上之策,让企业优秀的人才依法合规地最大限度发挥各自的专长,才能为企业和企业家创造最大的合法利润。企业家的犯罪行为大多数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采取违规违法的手段开展一系列商业行为。从内部经营管理与外部业务开展来看,既有来自企业外部的风险,例如被竞争对手损害商业信誉,也有来自企业内部的风险,例如企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诚然,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打造某一完美的刑事合规制度就能够完全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但是,企业只要构建了健全合理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去尽力阻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企业家就拥有以此作为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处罚甚至进行“出罪”抗辩的正当理由。五、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展望古人云: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刑事法律风险无论对个人、家庭或者企业而言,都是一种致命性甚至毁灭性的打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一般的民事诉讼乃至行政处罚都不至于使其伤筋动骨,但一场突如其来的刑事诉讼和刑事判决,却可能让一切成果归零。刑事风险的化解来源于事前对风险的预防、识别、判断和控制,而刑事合规就是帮助客户建立起隔离刑事风险的“防火墙”,不忽视一个法律风险,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及时把风险和危机解决在萌芽状态。习近平总书记对防范风险曾提出明确要求: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党和国家如此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企业家更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法律风险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才能够在规范发展中行稳致远。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加社会就业、保障国家税收和改善民生领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有目共睹的卓越贡献。虽然,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甚至存在一定的“原罪”,但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法治的日趋完善,这些不同程度存在的有关问题也都将逐步妥善解决。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笔者认为,只要民营企业家深刻领悟“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大局,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强化法律风险意识,筑牢刑事法律风险的“防火墙”,就能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领域做到依法依规,也一定能够有效降低刑事法律风险发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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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0-05-13

    浅谈辩护风格对刑事案件处理的影响

    社会生活中,一个人的处世态度和处事风格对事业的发展和人生的成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可以说,这种影响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就刑事辩护工作而言,辩护人的素养、性格、阅历、经验、思路等因素对刑事案件的走向和最终处理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影响辩护成败的诸多因素之中,辩护人的辩护风格无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因此,研究辩护风格问题,对于刑事辩护工作的有效推进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一、辩护风格概述风格,是指具有独特于其他人的表现、打扮、行事作风等行为和观念,某种意义上讲,风格是一种为人处事的方式。现实中,“风格”一词亦被广泛运用到刑事辩护领域之中,常见的有“办案风格”、“庭审风格”和“辩护风格”等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的办事和办案风格会因人而异,体现出很大的不同。严格来讲,辩护风格并不是一种法律概念,而是司法实践中一种约定成俗的称谓。一般来讲,辩护风格是指辩护人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辩护思维、辩护方式、辩护作风和辩护模式。二、辩护风格的类型司法实践中,由于个体性格、成长经历、教育环境和工作氛围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刑辩律师的辩护风格会有所不同,有时甚至会迥然有异。客观地讲,刑辩律师的辩护风格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与对错之分,可以说是各有千秋,各有优劣,简单来讲,刑辩律师的辩护风格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理性温和型这种类型的辩护风格讲究的是理性对抗,以理服人,以温和的工作方式与司法人员开展交流,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观点通过理性的声音进行表达,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激烈对抗。(二)激情煽动型这种类型的辩护风格具有很大的激情和煽动性,特别是在庭审中,通过一系列性格鲜明的语言、态势和动作,渲染出热烈的氛围,并试图通过激情式的辩护活动以影响合议庭甚至旁听人员,最终实现自己的辩护目标。(三)孤傲自满型这种类型的辩护风格虽有傲骨之风,但往往会在不知不觉中陷入盲目自大和自以为是的泥潭,甚至会发表一些过于偏激的观点,即便有一定的“真知灼见”,但却会给人以“强加于人”的感觉。(四)学理论证型这种类型的辩护风格专属于“学院派”律师,这些律师往往拥有高学历和高职称,甚至是高等院校的知名教授学者,因此,他们在辩护中更加注重“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深厚的理论功底使自己的辩护观点增强说服力,以专业能力进行辩护,以思想深度进行说服,试图通过案件与法理的高度融和打开对话的渠道。(五)务实击破型这种类型的辩护风格更加注重实战效果,以实务的眼光和务实的作风,找出案件的证据瑕疵和漏洞所在,通过质证和反证的方式击中控方的软肋和要害,削弱直至摧毁控方的证据锁链,从而达到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效果。(六)不依不饶型这种类型的辩护风格又被业界称之为“死磕派”,事实上,“死磕派”并非都是贬义,而是指在正常辩护手段无法发挥有效作用的情况下,进而采取的一种不依不饶,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辩护方式方法,“死磕”的前提是尊重和运用法律,而不是违背和破坏法律,只是辩护的手段和行为有点过于“激进”,故将之称为“死磕派”。除了上述辩护风格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辩护风格,如咬文嚼字型和疲于应付型等等,鉴于篇幅所限,不再一一探讨。三、辩护风格的形成从辩护权的本质出发,律师的任何辩护行为和行动都要紧紧围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职责目标而展开,而不能背离这一中心。我们虽然不能也不可能强求律师一定要形成某一类型的辩护风格,但客观地讲,律师养成良好的辩护风格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因此,刑辩律师要自觉和不自觉地去探寻适合自己的辩护风格,并逐步养成良好的辩护习惯和辩护风格,以胜任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全面提升律师的各项素养。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律师辩护风格的形成和发展与律师的个人性格、人生阅历、教育背景、执业环境和办案习惯等因素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的辩护风格要从一种办案习惯向行为模式进行有效转化,才能形成自身独特而又鲜明的刑事辩护风格。四、辩护风格对案件的影响证据和事实是任何刑事案件的基础,也是决定案件定性和走向最为关键的环节。可以说,有效辩护是任何刑辩律师的不懈追求和至高目标,在具体辩护的过程中,律师的辩护风格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有着现实的影响。如何有效发挥律师的优秀辩护风格,进而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确实值得广大刑辩律师重点关注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评价辩护效果好坏的标准虽然不一而足,但辩护人是否进行了有效辩护活动却是重大影响性因素。律师如何辩和怎么辩,这又涉及到辩护风格的问题,笔者认为,辩护人在熟悉案情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理性的分析和精准的判断,确定出合理的辩护思路和方案,通过或温和或凌厉的辩护风格,将辩护观点清晰完整地呈现给司法机关,让司法机关在天理国法人情的范围内予以采纳,以实现有效辩护的目标和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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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0-05-06

    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功能定位与作用发挥

    邢辉[摘要]: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这一重大命题中,“现代化”是总体目标,而“法治化”则是有力保障。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找准律师的功能定位,积极发挥律师的正能量,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现代化与法治化的辩证关系入手,积极探讨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使命,并从律师作用发挥的重要领域、有效途径和保障措施分析中,凸显出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社会价值。[关键词]:国家治理  现代化 律师 功能定位 作用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法治化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就我国而言,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而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运用制度体系管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因此,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能否实现现代化,何时实现现代化取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定型程度和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水平。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又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形式,以良法保障善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一定程度上讲,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法治体系的建设成效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由此可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判定标准,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这一重大命题中,“现代化”是总体目标,而“法治化”则是有力保障,但归根结底,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就是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法治体系。我国的法治实践充分证明,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二、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功能定位(一)律师的职业特征我国的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等密切相关的四个方面内容,并统一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之中。律师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法治进程证明,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缺乏律师的有效参与就不可能建设成真正的法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由此可见,律师之于法治的重大作用和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律师兴,则法治兴。有关中国律师的职业属性认识,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社会法律工作者到法治工作者的四个不同阶段,笔者认为,中国律师的职业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政治性特征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重要成员,必须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本的从业要求,这也是中国律师的本质属性体现。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是非观和义利观,要始终确保正确的执业方向、执业理念、执业态度和执业行为。2.社会性特征在我国,律师是经国家特许执业许可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而是凭借为社会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获取劳务报酬的一种社会职业,因此,无论是从律师职业定位的角度看,还是从其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进行分析,社会性特征都是律师职业的基本属性。一定程度上讲,律师是来源于社会,并为社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职业法律人。3.专业性特征律师作为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无论是从事诉讼业务还是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都必须具备基本的执业技能和办案经验,可以说“专业性”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评价律师服务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律师的专业法律素养和专业服务能力体现了律师职业的专业性特征。4.独立性特征律师的独立性特征体现在: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是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律师是具有独立人格、独立意志和独立判断的一种职业群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基于专业判断和专业水准,在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依法独立发表代理或者辩护意见,不受当事人和办案机关的意志左右。作为职业化的法律人,独立性特征是律师职业的显著特点,也是行业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的基本要求。5.公益性特征基于律师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律师既提供有偿性法律服务,同时还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还要肩负诸如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之类的社会公益责任,因此,在律师的职业特征中,不仅会体现出“营利性”的一面,同时还兼具“公益性”的另一面。(二)律师的功能定位律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下,其功能定位会有所不同,甚至体现出巨大的差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国情和特色司法制度,我国《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此可知,中国律师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肩负着“三维护”的职责使命,律师行业的功能定位和管理服务工作都要以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律师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民主与法治进步的助推器国家的文明与进步离不开法治的昌明与保障,民主与法治实际上是国家治理之“两翼”。律师作为法治的天然拥护者,不仅内心信仰法治,而且时刻守护法治,从一定程度上讲,律师是民主与法治的宣传者、践行者、推动者和捍卫者。广大律师通过广泛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等一系列社会活动、通过对社情民意的调查分析、通过对公权力的合理制约等途径时刻传递着民主与法治的声音,并与一切违反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行为进行博弈和斗争,积极捍卫法律的尊严、推进法治建设和实现公平正义,从而推动着民主与法治的车轮滚滚向前。2.社会矛盾解决的调节器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重大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客观存在,而且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如何有效平衡各种利益、化解各类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党和国家治理社会的重中之重。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在执业活动中,会遇到来自民事、行政和刑事等不同法律领域的纠纷和诉求,律师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法律知识,合理引导当事人理性化解矛盾,避免不必要的缠讼上访事件发生,积极发挥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减压阀”作用,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实践证明,出现矛盾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不会和不能化解社会矛盾,在律师的合理引导和不懈努力下,不断促进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这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无疑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3.司法公正实现的助推器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律师虽然不能自诩代表社会正义,但却无时无刻不在探寻、追求和实现正义,且从终极价值目标上看,律师与所有司法人员一样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法定的制约和平衡力量,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中,通过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法律意见,这对于及时纠正不当司法行为,减少和避免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现象、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助推器功能。4.经济建设发展的护航器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也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和繁荣离不开法治的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律师在此过程中完全可以发挥对经济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律师作为精通法律领域的专家,深刻了解市场经济的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在执业为民和服务经济理念的科学指引下,紧密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事前预防、事中设防、事后消防”的法律服务模式和产品设计,尽量减少经济摩擦、降低经济成本和化解经济纠纷,为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把好“法律关”,干好“法律活”。5.全民法治观念推动的加速器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良好的法律,不等于实现了法治,法律必须被信仰、被遵守,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和基础性工作。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民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和深化,没有全民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的培育和实现,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将成为一句空话,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这一基础性工作能否有效开展。2020年是国家“七五普法”工作的最后一年,也是攻坚之年,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在普法和守法活动中应当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律师可以在工作和生活中,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途径不遗余力地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让全民接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洗礼,让法治成为民众的信仰和一种生活方式。三、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发挥(一)作用发挥的领域国家治理体系是一项内涵丰富的系统性工程,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集“经济繁荣、政治清明、法治昌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于一体的社会良性治理状态。律师既是人民群众中的普通一员,又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律师具有社会人和法律人的双重身份。律师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此可知,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到国家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法治建设这一特定领域,律师完全可以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多种领域中积极作为和建言献策,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二)作用发挥的途径如前所述,由于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具有广泛性,发挥的空间也十分巨大,既涉及到政治经济方面,又涉及到社会文化领域。因此,律师完全可以在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但囿于篇幅所限,本文拟结合律师自身的专业知识领域和实际工作情况,着重探讨一下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这一特定领域中的作用发挥方式和基本途径,以期抛砖引玉。1.广泛参与立法,确保科学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因此,科学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十分关键。我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因此,在实践中,律师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不仅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参与立法的途径也具有多样化。立法实践中,律师参与国家立法的事例不在少数,如四川省知名律师施杰在深入调查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类新罪名的建议》的这一重大提案,成功推动了“醉驾入刑”,这为广大律师参与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范本。由于律师长期工作在法治实践的最前沿,对社会的法律需求有着深刻的体会,了解法律的不足和漏洞,对法律的“立、改、废”拥有一定的发言权,能够为科学立法提供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法律专业意见。实践中,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广泛参与中央和地方的各种立法活动。当然,律师也可以针对具体社会问题和某一法律事项以起草“立法建议稿”的形式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改、废”的意见和建议。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立法机关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的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律师协会直接参与承接具体的立法起草项目,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优势,积极为国家的立法工作献策出力。2.深度参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举措。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甚至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弱作为,执法不严的危害在于直接导致法律的形同虚设,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做到严格、严厉、公平和公正,让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之中。实践中,律师通过深度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方式,为行政机关把好“法律关”,当好各级政府机关的参谋顾问,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水平,逐步减少和避免执法不严和不当执法的现象发生。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工作的重点领域,因为执法工作往往会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执法工作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和引发矛盾的环节。就行政执法工作而言,政府机关关注的重点问题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水平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由此可知,律师在政府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空间十分广阔,具体而言,律师可以为执法体制改革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设计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范、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可以为行政执法保障提供智力支持等等。换言之,律师完全可以从体制改革、程序规范、方式创新、人员培训和保障支持等方面入手,及时为政府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法律分析、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和设计实务操作方案。3.积极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由于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和裁判权,其自身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因此,司法公正是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和十分关注的一项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通过具体案件的代理或者辩护活动,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能够及时提出改进和纠正的建议,能够对司法行为形成理性对抗和良性制约,以促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和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实践中,律师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案件方面。律师通过办理各类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通过正当合理的司法程序,发表有理有据有节的法律意见,这对防范冤假错案和公正裁判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2)参与司法公开方面。公开是最好的制约权力的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让司法权在阳光下健康运行,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司法公开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让司法权自觉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律师在参与司法公开活动时,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涉法信访等领域中不仅大有可为,而且必将大有作为。(3)良性互动方面。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司法价值追求,可以通过业务交流会、工作座谈会、聘请行风监督员等不同形式,就专业知识、实务操作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深入交流,消除分歧和达成共识,积极稳妥地构建“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4.全面参与普法,扩大法治成果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就是推进全民守法工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和法治中国,因此,全民知法守法护法的程度和水平将直接影响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律师作为“三维护”职责使命的具体承担者,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是广大律师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而且律师作为法律方面的实务专家,完全有条件、有方法和有能力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干出成绩、作出贡献。律师要全面参与普法活动,不断向纵深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巩固并不断扩大法治建设的有效成果,积极实现律师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实践中,律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1)法治宣讲方面。律师可以为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开展针对性的基础法律讲座和专题法治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开展各种法治宣传活动,积极推进全社会形成人人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法治氛围。(2)以案释法方面。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办理的各类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社会各界释法明理,也可以将案例制作成微视频的形式进行图文并茂的法治宣讲,从而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易懂的现实案例,以积极宣传法律的严肃性和违法的严重性。(3)新媒体宣传方面。律师要善于运用新媒体进行普法宣传,积极构建“互联网+普法”的新格局,将新媒体运用到各类法治宣传活动之中。律师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博客、播客、APP等新媒体平台开展解读新法内容、解答法律疑问、点评热点案件等一系列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扩大普法宣传的受众面和社会影响力。(4)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律师可以通过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参与民间纠纷调解等多种多样的途径,全面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为法治宣传和化解社会矛盾作出法律人应有的努力。(三)作用发挥的保障如前所述,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具有广泛性,途径亦具有多样化,已凸显出积极的功能价值,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重视。因此,为了确保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必要从提升律师社会地位、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等方面进一步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保障和支持,确保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色和职业优势,确保律师可以有所作为和大有可为。1.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律师社会地位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围绕“公正、权威、高效、便民”这一核心目标,推出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和举措,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是,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并未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的充分认可,究其原因可以发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师队伍并未真正融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不少社会民众和司法人员误把律师当作“自由职业者”,未能认识到律师是“法治工作者”,也未能充分认识到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框架下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从法治建设的全局看,律师在整个司法制度中不是可有可无的配角,而是法治建设的主力军,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有力助推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现实生活中,“无律师,不法治”的观念并没有得到全社会的共同认可,目前律师的社会地位与律师的职责使命实际上也并不匹配,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律师的社会地位有待进一步地加强和提高。从国家治理层面上讲,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全面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增强律师参与法治建设的自信,具体而言,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革新司法理念方面。在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框架中,律师不是可有可无的配角,而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缺乏理念上的认同就不会有行动上的支持,任何改革的前提必须要革新观念和统一认识,否则将毫无意义。(2)权责利设定方面。律师的权利义务应与检察官、法官的权责相平衡,以便能够形成有效的合作与制约关系,而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顾此失彼,否则无法真正构建成新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无法有效地发挥律师的职责使命作用。(3)完善职业交流方面。律师行业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交流要有常态化的机制予以强化,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职业交流要有更加完善的保障措施,就目前司法实践看,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交流虽有互动但却不够深入,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职业交流虽有立法设计但仍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国家进一步出台有关配套制度予以细化、完善和保障,以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工作能够持续推进和稳中求进。2.加强律师队伍自身建设,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律师在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最主要方面是律师基本素养的全面提升,律师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职业素养、自律素养等基本素养必须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相适应、相匹配,才能让律师在国家事务管理和法治建设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行业要加强“忠诚意识、大局意识、学习意识、纪律意识、创新意识”等五个方面意识的主题教育活动,全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意识强、业务素质精、纪律意识严、作风意识正”的新时代律师队伍,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正确的理想信念是取得革命胜利的制胜法宝,也是夺取建设事业更大胜利的精神源泉。理想信念虽然是无形的精神意志,但却可以创造出有形的社会财富,给社会留下巨大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一支有理想、有信念、有追求的律师队伍,能够始终坚持正确的执业方向、能够始终牢记执业的初心、能够始终践行法治使命、能够始终坚定专业定位,唯有如此,律师队伍才能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才能做到“让党组织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才能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以在律师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方面再谋划、再发动、再深入、再细化,逐步培育和巩固广大律师“有理想、讲信念、愿追求”的爱国精神和法治情怀。3.完善律师权益保障机制,加大行业扶持力度著名法学家江平老师曾经说过,“如果依法治国是一汪水,律师就是这水里的鱼,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该句话讲的就是律师在法治建设和国家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大作用。纵观近现代法治发展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律师权益保障的水平是反映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要尽快形成尊重律师、相信律师、支持律师和爱护律师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把律师工作放在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战略全局中进行统一考量,要充分释放律师的正能量和发挥其积极作用。我国一系列基本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对律师的基本执业权益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和保护,可以说,国家从立法顶层设计的角度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护律师执业权益的关心和重视,这也是我国律师队伍和律师行业得以快速成长和不断扩大的根本原因。客观地讲,我国在律师执业权益保障这一领域中取得的可喜成绩来之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而且要不断地巩固和进一步扩大。但我们也要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律师的执业权益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一些漠视甚至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这些现象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从体制机制和法律政策的角度给予合法合理地解决。就完善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方面而言,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解决:(1)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从现实的角度考察,在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措施中,救济性条款较少甚至缺失,这也是律师执业权益屡遭侵害的根本原因。如果能够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从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规制,进一步明确侵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侵害者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不同的角度进行追责问责和严厉制裁,那么,侵害者因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和追责的不可避免性,就不会轻易实施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2)强化现有权利保障。对于法律法规已经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论辩护权、发问质证权以及各种程序性权利,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关注和保护力度,对于出现的各种违法侵害行为,有关部门不仅要及时制止和坚决纠正,还要及时提交有权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性措施。(3)加大行业扶持力度。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也仅40余年,律师的队伍规模、业务创收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还比较薄弱,需要国家从业务扶持、税收优惠、执业培训、权利保障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让律师行业从“小产业”逐步向“大行业”进行转变,不断提升律师的经济收入和政治社会地位,让更多的人愿意从事律师职业,让全社会都尊重律师这一职业。在争取政策扶持和解决实际困难方面,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要时刻挺在前面,要搭建好党和政府联系律师的桥梁纽带,积极发挥好“娘家人”的作用。各级律师协会在对律师队伍进行“严管”的同时,更要体现出“厚爱”的一面,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为律师争取各种权益,要持续不断地为律师行业的科学发展出谋划策和呼吁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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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0-03-16

    律师在法治反腐中的独特作用思考

    一、法治反腐概述(一)法治反腐的涵义 “法治反腐”这一概念,在2013年1月22日党的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被首次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对反腐倡廉工作及时作出了进一步部署,并明确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何为“法治反腐”?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和近年来的法治实践,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治反腐”,就是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工作全局。换言之,即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以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和程序,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法律机制,从而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国家治理目标。(二)法治反腐的要求随着党中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反腐败斗争势必要快速走上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发展道路。依法治国要求法治反腐要形成完备的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反腐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反腐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反腐保障体系,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治理目标。(三)法治反腐的价值从历史的进程角度考察,党和国家开展的反腐败斗争有过四种方式,即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相比而言,法治反腐更加注重法治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入手,更加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公权力的引导、规范、制约和惩戒作用,法治反腐是对制度反腐的新超越,有着更高的要求,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稳定性。党的十八大着重强调,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地防治腐败”。党的十九大又明确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由此可见,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反腐模式艰辛探索之后,党和国家最终确立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这一科学模式,可以说,法治反腐是顺应世界反腐潮流,深刻总结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基于我国反腐严峻形势和依法治国而提出的科学论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二、法治反腐中的力量参与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斗争中,反腐的最大力量源泉在于全体党员和14亿中国人民。在反腐败斗争中,各级党委负有主体责任,纪委负有监督责任。因此,我国的反腐败斗争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保障,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和震慑力,才能让腐败分子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进而形成人人反腐和人人拒腐的良好反腐氛围,最终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在这里,我们重点探讨一下人民群众、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在参与反腐败斗争中各自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一)人民群众反腐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处于主体地位,起着最根本的作用,是反腐败的主力军,因此,反腐败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优势体现在:(1)全覆盖优势。腐败分子损害到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有利于形成人人反腐的氛围和无所不在的反腐监督网。(2)彻底性优势。人民群众是腐败行为的最大受害者,是反腐败最坚定,也是最彻底的支持者,所以,人民群众对于腐败线索和腐败分子会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向各级党委和纪委监察部门检举揭发,也会全力配合党委政府开展反腐败斗争工作。(3)时效性优势。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行动是果断迅速的,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对于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群众只要手机一拍、微信一推、朋友圈一发,就能让腐败分子立即曝光,并让其无所遁形。纪委监委根据掌握的线索可以迅速介入调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党中央、国务院对反腐败的态度一向是坚持无禁区、全覆盖和零容忍,而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发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反腐败斗争,坚定不移的走群众反腐路线,增强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让群众深刻理解“立党为公,反腐为民”的宗旨,彻底让腐败分子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现出原形,无处藏身。(二)纪委监委反腐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运而生,设立监委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同时,国家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正式颁布实施。我国监察法立足法治反腐的出发点,让反腐斗争有法可依,体现了新时代党和国家法治反腐的决心和意志。根据《监察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从职责定位的角度看,纪委监委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督是其首要职责,也是基本职责。纪委监委不是党内“公检法”,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政治机关的属性,决定了纪委监委要完成好所承担的重要政治任务,首要的就是加强监督和检查。各级纪委监委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督促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对涉嫌违反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并分情形分别采取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监察处理。对于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并根据监督和调查情况进行依法处理,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时,监委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上可知,纪委监委作为政治机关,依据党纪国法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和调查的职权,并对违法乱纪和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采取不同的党内处理措施和移送司法机关起诉的法律措施,及时对腐败分子形成全覆盖监管和有力的法律打击。(三)司法机关反腐《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此外,《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由上可知,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身存在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关系。而且,在监委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也应与监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和完成打击腐败分子的任务。就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分工而言,监委的主要职责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侦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侦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和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犯罪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包括受理和审判公职人员因非职务的个人行为而引发的刑事自诉案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根据群众举报或者自身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案件调查或者侦查终结后,通过提起公诉的途径,将涉嫌职务犯罪被告人起诉到人民法院接受刑事审判。人民法院则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惩治腐败犯罪分子,从而实现依法反腐和依法治腐的工作目标。因此,在法治反腐工作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三个方面,当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犯罪线索移送、案件衔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并统一服从于法治反腐这一共同目标之中。三、律师在法治反腐中的责任律师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可以体现在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就社会责任而言,律师是社会的一份子,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同样是腐败行为的受害者,也是反腐败的坚定支持者,反腐败不仅是一项政治任务,更是一项社会治理工程,人人反腐队伍中间必有律师的参与,律师应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担负起反腐倡廉的社会责任。就法律责任而言,律师具有反腐败的法定职责,有关此点,我们可以从《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中找到答案。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点阐述一下律师在法治反腐中的法律责任。普通民众只知道律师可以代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可以为犯罪分子进行辩护,但往往并不清楚我国《律师法》对律师职责使命的界定和要求。《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法条规定的内容看,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律师负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义务,但同样也未明确将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定职责限定在“律师执业活动”这一特定领域之中,也就是说,律师不管是在执业活动中,还是在其他不涉及到业务办理的社会活动中,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人,律师都要肩负起有别于一般社会公民的特定法律职责,即时刻要肩负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自然毫无争议,但实际上律师还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和使命,而这一职责使命也恰恰是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要求。不管是法学教授、检察官、法官,还是所有执法人员,实际上都负有“维护法律尊严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职责,这是法律对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的特别要求。从法律对律师这一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和使命定位看,律师具有与践踏法律尊严和破坏社会正义底线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当然也包括腐败分子)进行斗争的法定责任,律师的这一责任系由从事法律行业和深度参与法治活动的特点所决定。律师本身虽然不能代表公平正义,但律师却要始终要追求并不断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即便没有履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之职责,也不会因此而遭致渎职犯罪处理,但这并不代表律师没有任何责任,律师可能会因此受到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甚至会触犯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比如,人民警察不履行抓捕罪犯职责或者监察人员放纵职务犯罪分子,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有关此点,无需多言。如果一名律师在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教唆当事人串供、毁灭证据、作伪证或者违规买卖立功线索的,而这些行为都属于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违法犯罪情形,显然律师也要遭受刑法的严厉惩处。由上可知,在党中央带领人民群众开展法治反腐的历史进程中,律师作为一名负有特殊使命的法律人,具有与腐败斗争的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律师参与法治反腐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四、律师参与法治反腐的优势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反腐败斗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着重大作用。简单来讲,律师在参与法治反腐中的主要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专业方面的优势律师作为精通法律领域的专家,对经济法规和刑事法律都有一定的涉猎和研究,对反腐立法和刑事司法有着深刻的体会和领悟。此外,律师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过程中,对国家反腐倡廉的政策和监察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了解和洞悉,知道国家反腐的主要方向和重点领域,并熟悉国家“宽严相济”的政策内容。特别是,律师通过办理大量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领域的刑事案件,对腐败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犯罪想法、犯罪手段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体会,这些特定的办案阅历,对律师参与反腐败斗争,无疑会积累相当丰富的实务经验。(二)与办案机关沟通的优势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党委政府、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进行广泛接触和深入交流,在互动过程中,双方不仅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基础,也会对反腐措施和相关对策开展针对性的业务探讨。律师将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办案经验与办案机关进行探讨,可以增强办案机关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与合法性,避免因违法取证或者其他问题而带来的不利后果。换言之,不管是作为党委政府或者办案机关聘请的法律咨询专家,还是作为具体案件的辩护人,律师在坚持法律原则和证据裁判标准的前提下,就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有关单位进行坦诚交流和有效沟通,可以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三)联系群众的优势律师在办案和社会活动中会接触到来自不同行业的当事人,不仅了解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也了解群众的关注重点,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社会腐败现象的看法也会与律师进行交流,甚至会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发现腐败线索之后,会向律师寻求法律咨询,委托律师分析证据材料,甚至会委托律师起草检举揭发腐败分子的法律文书。在老百姓眼中,律师知法懂法,有办案经验,了解控告的有效途径,完全可以信赖,将自己的控告案件托付律师进行处理会比较放心。事实上,律师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整理证据材料,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给纪委监委依法处理也十分正常。现实中,贪官落马往往与群众的举报密不可分,这其中,也离不开律师的智囊团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国家在发动群众并积极推动全民法治反腐的过程中,律师可以对群众进行合理引导和依法疏导,这不仅不会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还会起到精准和有效反腐的积极效果。五、律师参与法治反腐的路径(一)参与立法工作方面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出台了《监察法》这样一部兼具组织法和程序法双重性质的基本法,对反腐败工作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还对监察机关工作原则、产生程序、法定职责、监察对象、监察手段、留置程序、查处范围和监察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但作为一项新生的法律制度,国家虽然进行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但由于时间明显不长,一定程度上讲,还缺乏反腐败实践进行全面验证,还存在着诸如监察对象是否包含犯罪单位、延长留置时间的“特殊情况”包含哪些情形、“留置措施妥当与否”的标准如何判断、律师如何介入监委调查程序以及与检察机关的案件衔接等诸多现实问题,这些都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便各方明确掌握标准和充分保障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并指出在修订《监察法》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对部分条款先作出立法解释或者出台《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予以明确。也可以参照《检察官法》、《法官法》的立法模式,就监察官制度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监察人员进行专业化和职业化打造,以确保公权力依法行使和对监督者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也是对被调查者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限制,这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拘留和逮捕在本质上并无不同,而且《监察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因此,在现实工作中,特别是办案实践中,律师要学会留心观察、用心思考、不断总结和反复求证,借助自身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优势,对于监察法实施中的一些漏洞和不足,通过参与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与立法项目调研、发表立法建议等途径积极为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建言献策,以实现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科学发展,不断巩固和扩大国家法治反腐的成果,让法治反腐工作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有序运行。(二)参与司法实践方面 辩护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监督公权力正当行使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从一般意义上讲,律师参与刑事司法的整个过程,主要是依法办理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当然也包括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进行辩护。需要说明的是,律师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辩护,不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权利辩护”。律师是通过参与司法程序的具体过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个案得到公正处理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目前,在办案实践中,监委在调查案件阶段,律师不允许介入案件程序,也不允许会见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当事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具体案件处理之中,并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和其他辩护方面的权利。不管是在审查起诉还是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通过介入案件处理程序之中,与司法机关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罪名适用、程序选择、法律适用以及量刑建议等方面进行充分磋商、探讨和沟通,以确保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管辖无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正确和量刑恰当,让案涉职务犯罪被告人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中获得罚当其罪的公正处理。律师通过参与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提出有理有据有节的法律辩护意见,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表现,还体现出律师在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和确保案件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总之,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律师在为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依法辩护的过程中,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程序严谨性和实体公正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反腐政策和立法精神在个案中的有效实现。这不仅体现了律师的辩护价值和社会角色,还体现出律师在法治反腐中的担当和作为,因此,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三)参与检举揭发腐败方面《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知,公民作为人民群众的成员,依法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国家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此外,结合《监察法》第1条、第3条、第54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19条、第84条的有关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行使职务违法犯罪查处职能的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并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或者通缉在案的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分子扭送至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以有效打击腐败犯罪行为和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如前所述,律师作为精通法律领域的专家,对违法犯罪行为和法定处理程序有着普通公民无法比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优势,可以在法治反腐中发挥着更广、更大的作用。实践中,对于在生活和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律师可以直接向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对于人民群众向律师反映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律师可以建议来访群众直接进行检举控告,也可以依法协助来访群众进行检举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要“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既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公民的一项重大权利,包括律师在内的每个公民在行使对职务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检举和控告权利时,只要不存在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行为,完全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参与反腐斗争的权利,积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四)参与法律顾问服务方面律师担任党委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一项法定业务,实际上也已经成为一种工作常态。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律师完全可以通过担任法律顾问的途径作为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抓手,并凭借法律顾问的身份介入到顾问单位的日常法律服务活动中去,及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意见和法律保障支持。具体而言,律师可以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和宣传法治反腐的方式,为顾问单位提供全面法律支持和反腐倡廉服务。“查缺补漏”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服务内容。律师可以通过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和执法制度等形式,找出容易滋生腐败的制度漏洞和薄弱点,制定针对性的反腐倡廉管理性规范,以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让制度发挥治理腐败的刚性作用,以做到防患于未然,让腐败分子无机可乘。开展法治反腐培训是一种防腐、治腐和反腐的有效手段,律师可以针对性的为顾问单位的有关公职人员开展“反腐倡廉”法治培训活动,可以分别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单位要求、社会期待和现实案例等不同角度,结合廉洁自律的正面典型和贪腐犯罪的反面案例两个方面为公职人员开展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让公职人员了解法律的严肃性、执法的公正性和违法的严重性,理解“为”与“不为”的法律界限,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正确观念,逐步形成“不敢知法犯法、不能违法乱纪、不愿以身试法”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并争做知法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模范。(五)参与法治宣传方面“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古人讲的是,一个国家仅仅有好的法律还远远不够,更不等于实现了法治,法律还必须要被尊重、被遵守,因此,我们还需要积极的宣传法律和推进法治,以形成人人知法守法护法的法治氛围。国家的反腐政策、反腐精神、反腐措施和反腐法律,这些都需要向社会各界广为宣传和大力普及,要争取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获得广泛支持和拥护,最终形成人人反腐和人人拒腐的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具体而言,律师可以通过宣讲反腐政策法律和以案释法等有效途径,宣传国家法治反腐的精神和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都掀起反腐败斗争的高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基本要求,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党中央推行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反腐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通过反腐政策法律的不断宣讲,促进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参与反腐的思想认识,并努力做到对反腐有认识、对反腐有立场、对反腐有信心。让腐败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和严惩,这不仅是党和国家的决心,更是法律的刚性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高官如周永康、徐才厚、薄熙来、孙政才、令计划、苏荣等因为严重违法违纪而纷纷落马,并因贪腐付出了惨重的法律代价。除了解读影响全国的贪腐大案外,律师还可以通过亲自办理的贪腐案件向社会进行“以案说法”,大力宣传腐败行为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和对国家的严重危害,让社会各界和各阶层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全面了解腐败毒瘤的社会危害所在,以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和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六、结语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反腐”的重要论断已经提出第八年,国家的反腐斗争也从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进行重大转变。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反腐历程,我们从反腐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可行的法治反腐之路。反腐败要加强党的领导,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调动一切积极的力量参与其中,才能形成人人反腐和人人拒腐的良好社会氛围。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不但精通政策法律,了解社情民意,而且实务经验丰富,并与社会各界紧密相连,而且在法治反腐的大潮中肩负着法定之责和历史使命,具有独特的职业反腐优势和积极的反腐价值。律师不仅可以为法治反腐立法建言献策,也能为反腐司法实践增添实务经验,还能为社会各界参与反腐斗争贡献法治智慧。我国在法治反腐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只有充分调动和积极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深化“标本兼治”理念,牢固树立反腐“一盘棋”思想,形成反腐斗争的强大合力,才能夺取反腐斗争工作的压倒性胜利,并通过坚持不懈的反腐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以早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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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20-03-13

    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一、法治政府问题的提出与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2014年12月23日,党中央审时度势及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2015年12月27日,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并明确总体目标为“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重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基本思路和发展道路。由上可知,2020年是我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攻坚之年,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之重大和任务之艰巨可想而知。由于法治政府建设事关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利益和福祉,因此,大家都要秉持“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忧国忧民情怀,不仅要为法治政府建设积极献策献计,还要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推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建成。二、律师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优势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三维护”法定职责,是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生力军。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并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自此开始,律师受聘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有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制度方面的有力保障,律师的业务和发展的舞台也将因此而更为广阔。事实上,在参与法治政府建设中,律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自身也拥有诸多先天的优势,完全可以作为党政机关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好参谋、好助手。律师拥有的独特优势体现在:(一)专业知识的优势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家,与法学教授一样,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在律师的知识体系构成中,不管是法学院的教育培养课程,还是律师自学的知识内容,一定程度上讲,都赋予了律师既拥有法律方面的知识体系,又包含着与法律相关学科的知识体系。律师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律师首先必须是一个“杂家”,然后才能成为一个“专家”,没有庞杂的知识体系结构和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律师很难获得社会的认可和肯定。一定程度上讲,律师所具有的法学与非法学的知识结构正好契合了党政机关服务社会各类对象和处理各类公务的现实需求,因此,律师具有天然的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二)实践经验的优势律师的工作是一项实务性很强的内容,律师通过参与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要与各类政府、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和民企等单位进行交往交流,作为一个“经验大于学问”的法律服务行业,律师的交际范围非常广泛,积累的社会经验和办案经验也非常丰富,有着化解纠纷矛盾的独特思维、视角和方法,具有一般行业所没有的职业历练和实战作风。律师所拥有的这些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思路,对于党政机关制定政策文件、处理各类上访事件、应对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涉法事项均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实务指导意义,因此,律师在实践经验方面的优势十分明显,也正是党政机关所特别看重的地方。(三)中立身份的优势律师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是一种社会中间力量。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是基于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的分析判断,具有客观中立性的特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正是律师意见的基本特征。因此,这些对实际问题处理的态度、思路和意见完全可以供党政机关进行参考和采纳。而且,从另外一个层面看,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律师对党政机关的行为决策具有普通群众的感知和体验,律师能够结合普通民众和法律专家的双重身份,为党政机关制定各种政策以及草拟规章和法律方案提出自己独到而中立的个人见解,以协助党政机关进行民主和科学决策。(四)联系群众的优势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也是社会的主人,更是党政机关的服务对象。律师在实际工作中,每天都要和不同阶层的群众打交道和发生广泛的联系,因此,对广大群众的疾苦和需求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能够体现反映群众呼声和传达政府决策的双重工作价值,也能充分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社会实践中,部分律师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具体的参政议政活动之中,通过建议、提案的途径反映群众呼声、建议改善民生政策和废除不合理的政策法规发挥了自身的职业优势和专业价值,受到了党委政府、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因此,律师具有联系群众的独特优势,这为党政机关做好服务群众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三、律师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为政府机关建言献策和出力把关。具体而言,律师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通过参与行政立法的方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实践中,各级政府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某种意义上讲,行政立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所有工作的起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的政策要求,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广泛参与政府的立法活动,当然,律师也可以通过起草“立法建议稿”的形式直接向政府机关发表立法建议。特别是,在政府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去承接具体的立法起草项目,发挥自己的专业和经验优势,为政府机关的立法工作献策出力。(二)通过参与行政执法的方式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执法工作往往会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和引发诉讼的领域。就行政执法领域而言,政府机关关注的重点问题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水平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由此可知,律师在政府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空间将十分显著,具体而言,律师可以为执法体制改革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设计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范、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可以为行政执法保障提供智力支持。换言之,律师完全可以从体制改革、程序规范、方式创新、人员培训和保障支持等方面,为政府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分析、出具法律意见和实务操作方案。(三)通过参与行政诉讼的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应诉并进行充分举证,以证明自身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应诉已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而问题的关键是,经过法院的最终裁决,如果行政机关胜诉的,可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后可以作为正面典型反复适用,如果行政机关败诉的,则要进行经验教训的总结,以防止类似问题和错误“卷土重来”。行政诉讼案件中,律师可以代理行政机关出庭进行应诉活动,并在具体应诉过程中,审查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向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和具体的改进措施,以便实现规范行政行为和避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四)通过参与非诉解决争议的方式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建立健全依法化解纠纷的机制,进行政策和制度的立改废。对于出现的社会矛盾,不管是公民还是社会组织的纠纷,都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而言,律师可以通过参与信访接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的手段,平衡各方利益主体,化解社会纠纷,避免矛盾升级,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五)通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公共法律服务涵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基本内容。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面向基层,为基层群众和各类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019年7月,根据社会治理和服务群众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明确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由此可知,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领域,是一种涉及民生的重大工程,涉及到公民各项权利的享有、行使和保障。具体而言,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基层群众、村委会和居委会提供法律服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受援对象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参与民间纠纷调解,为化解社会矛盾献策出力;参与普法宣传,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六)通过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方式近几年来,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村(居)法律顾问已经成为常态,这对政府机关依法理政和提升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律师以法律参谋和决策助手的角色,参与到政府机关整体决策和具体行为的各个领域之中,这对促进依法行政水平和避免政府法律风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把关作用。具体而言,律师通过受聘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形式,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区)中的重大问题提供研究对策;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研究、审查和论证;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参与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对政府重大项目和重要合同进行把关,并参与商务谈判和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其他涉法涉诉涉访领域的法律服务。(七)通过法治宣传的方式这里的法治宣传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社会公众带有普法性质的法治宣传,通过具体法律知识和现实案例的诠释,让广大群众树立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意识,推动全民法治的形成和发展。二是针对党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这一特定对象进行专门性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推动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并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作为“三维护”法定职责的具体承担者,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是广大律师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律师在法治宣讲实践中,通过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引导广大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守法、办事用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积极打造法治宣传的社会大平台,为群众解忧,为政府排难,并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体现律师的工作价值和社会价值。综上所述,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样道理,法治政府的建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定程度上讲,法治政府的建设只有起点,而没有终点,会一直在路上。即使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但也不是完全建成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成的标准本身即拥有着一套极为复杂的考核体系和细化指标。人类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的实践经验一再证明,真正建成科学、成熟和完善的法治政府还要走很长的道路,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而且,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法治发展战略,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要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相呼应、相协调和相统一,而这必然又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修正和不断检验的历史过程。律师作为法治建设大军中的重要一员,要不断增强自身的使命感和担当作为意识,实际上,律师在践行法治使命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也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于律师参与法治政府建设而言,一言以蔽之,律师要善于发现和积极发挥自身的各种优势为政府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而政府则要学会善于利用律师的各种优势,发挥好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只有将这两方面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也才能真正起到相得益彰之效,最终取得事半功倍的显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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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0-03-13

    疫情防控期间:辩护人如何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交流

     一、问题提出的社会背景众所周知,2020年1月份,武汉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随着疫情事件的不断发展,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各族人民正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疫情防控工作已成为全国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就司法机关而言,各级司法机关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政治任务和工作任务都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因此,司法机关工作中承受的任务之重,已无需多言,也实属不易。为依法解决因疫情爆发而带来的刑事办案影响问题,最高司法机关都在积极寻求合法合理的手段予以妥善处理。2020年1月28日,最高法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并指出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2020年1月30日,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确保办案的安全性和时效性两不误。由上可知,法院采取延迟开庭或者网上开庭等方式尽量避免聚集性活动,检察院采取以书面审查案卷为主的工作方式以减少聚集性活动,换言之,司法机关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确保安全办案。作为辩护律师,在当前特殊的疫情环境下,如何安全有效的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对接和交流呢?笔者现依据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和以往的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以供法律界同仁参考。二、工作原则根据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辩护人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对接和交流时,也应采取特殊的工作策略和工作方法。就工作原则方面而言,辩护人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原则,以确保交流的正确方向。(一)大局为重原则疫情就是命令,安全是第一要务。如何依法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各法律职业共同体义不容辞的义务。在办案实践中,尽量减少面对面的工作接触和交流,对于属于必须当面交接和交流的工作事项,也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高效率的完成工作对接事宜,要学会提速和加速,速战速决,全面提高工作效率。(二)理解包容原则司法机关在办案实践中,考虑到政治任务和确保安全的要求,很多工作不能如往常一样正常开展,至少在工作的形式和进度方面都会作出必要的调整,对此,广大律师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包容。笔者认为,有些工作不是必须要立即解决的,可以先缓一缓,先放一放,先等一等,如果是必须要立即或者尽快解决的,也要尽量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协商出安全可行的工作方案和交流方式,切不可急于求成或者一意孤行,互相理解和增进互信要成为特殊时期办案交流的主旋律。(三)温和理性原则互相尊重、减少对抗、达成共识、促进良性互动,这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要求。即便辩护人急于完成工作安排和辩护任务,也要沉着冷静,不能操之过急,也要尽量采用温和理性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步骤,在法治的框架内和法定的程序下,有理有据有节的开展辩护工作,采用更加快捷、更加务实和更加温和的交流方式,让理性的声音和温和的态度成为辩护人与司法机关有效交流的助推器。三、工作方法就具体的工作方法而言,除了极为特殊的情况外,笔者并不提倡“面谈和面议”的工作方式,辩护人应积极采取线上交流和书面交流等工作方法,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及时高效的完成与办案人员的工作对接和意见交流任务。(一)线上工作法所谓线上工作方法,主要是指辩护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途径与办案人员开展工作交流。比如,近几天工作中,辩护人及时关注拟开庭某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公告,并查看拟开庭案件是否延期的通知,在辩护人尚未主动电话催问承办人的情况下,徐州市和合肥市相关法院的承办人即主动通过短信、微信和电话告知的形式,通知辩护人相关案件因受疫情的影响已经决定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并希望辩护人给予理解和支持,辩护人的主动关注和司法人员的主动通知让案件得以顺利延期审理,相关延期的最新进展信息,辩护人亦在第一时间告知案件的家属知悉,家属亦表示理解。再如,关于律师会见问题,考虑到受疫情影响,江苏省各监管部门主动告知相关律协暂停会见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并由律协通知所在地方的律师知悉,还专门以书面通告的形式发送至相关微信工作交流群。实事求是的讲,这种线上交流和互动的形式无疑得到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广大律师的共同认可和赞同,因为这种交流方法不仅提高了工作的安全性和办案效率,也增进了工作互信和理解,这无疑会对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起到积极的作用。(二)书面交流法所谓书面交流法,主要是指辩护人就案件的程序及实体处理法律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流和沟通。其实,书面交流的工作方法本身也是一种常态,只是在这种特殊的疫情防控时期,书面交流显得更为直接和重要了。比如,前几天,笔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处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时,将案件的主要辩护意见和相关判例以书面稿件的形式快递寄给了承办检察官,并耐心等待承办人的回馈意见。不久,承办检察官主动来电表示材料已经收妥,会认真研究和对待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有效沟通。就实际效果而言,这种书面交流的工作方法,不管是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院开庭前的审判阶段,都是很实用、很有效的交流方式。辩护人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幅度等方面,以详尽的书面意见与办案人员坦诚交流,无疑会引起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和唤起办案人员的职业尊重感。综上所述,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和特殊的社会环境下,辩护人与司法机关既不能停止工作对接,又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一系列的工作交流,但是如何做到安全、有效和高效交流,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也会采取不同的交流方式,但这个问题本身确是值得每一位辩护人进行深入思考。鉴于本文纯属笔者个人浅见,不当之处,还望法律界同仁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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