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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的法治保障 ——以《监察法实施条例》为视角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18次

【摘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从反腐败斗争和国家治理现实需要出发,“三不”的落地实施与取得实效,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只有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不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依法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标本兼治”。

【关键词】:反腐败 长效机制 一体推进 法治保障

 一、“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所蕴含的法治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反腐倡廉经验的基础上,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正式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又指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又强调,要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关于“法治反腐”这一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可以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法治反腐的新阶段。简言之,法治反腐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预防腐败重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惩治腐败重在于法有据和厉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时代课题。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反腐,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化,也是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就总体而言,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三个层面,分别对应了法治的威慑和惩戒、预防和规范、指引和教化功能。可以说,“三不”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而又密不可分的一个有机整体。“三不”之间相互融合、环环相扣,体现了内因和外因、自律和他律、治标和治本的的辩证关系。其中,“不敢腐”是前提,指的是纪律、法治、威慑,体现的是法纪的威严和权威,解决的是腐败成本问题,从而为“不能”和“不想”创造基本条件;“不能腐”是关键,指的是制度、监督、约束,体现的是法治的刚性约束和有效预防机制,解决的是腐败机会问题,从而巩固“不敢”“不想”的成果;“不想腐”是根本,指的是认知、觉悟、文化,体现的是法治的教育感化功能,解决的是腐败动机问题,从而实现“不敢”“不能”的升华。由此可知,“三不”之间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和重大系统工程,可以说,这一系统工程在设计、实施和运行的过程中,忽视任何一方面,或者任何一方面滞后、不给力,都会直接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整体进程和综合治理效果,因此,必须要同时发力和同向发力,实现效应叠加。

二、从“长效机制”到“一体推进”的生动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正风肃纪反腐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全局,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从“突出治标”到“标本兼治”。客观地讲,腐败,自古有之;反腐败,亦自古有之。人类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案例一再证明,反腐败只有起点,而没有终点,也不可能有终点。“反腐永远在路上”,这句话足以说明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反腐败斗争不仅要旗帜鲜明和立场坚定,更要注重实际行动和长远效果,而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在反腐败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要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放眼国际视野,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并充分汲取古今中外法治反腐的成功经验和固有成果,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既要高度重视长效机制的构建完善,又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一)关于“长效机制”的构建方面

“长效机制”旨在构建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一整套法规制度体系。在此,我们可以从“长效”和“机制”两个方面进行科学解读。长效,指的是长期和长远的效果,着眼点在于未来的反腐举措和治理实践,以有效发挥法治“利长远”的保障功能。机制,是使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配套制度。总体而言,“长效机制”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构成条件:一是要有比较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体系;二是要有推动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即要有出于自身利益而积极推动和监督制度运行的组织和个体。由此可知,机制与制度虽有关联和重叠,但两者之间并不相同,机制包含制度建设和制度运行两个方面,而制度只是机制的一种外在表现形态。

我国的反腐败顶层设计和机制构建中,要注重统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完善与衔接,要同向发力,要形成合力,要打组合拳,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不能顾此失彼,要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和相互保障的系统化概念和格局。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615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11部,中纪委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63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3241部。国家法治反腐体系,是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宪法》为根本,以《刑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基本法为主干,以《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笔者认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会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律等方方面面。仅就法治反腐的长效机制构建而言,理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健全反腐败治理的法治体系,以刚性的法律制度保障反腐成果,并威慑、制止和预防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严格执行反腐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犯罪必查,加大惩处的力度,扎实推进反腐执法的质效,并进一步提升执法的公开度、透明度和严厉度。三是完善反腐败法治监督体系,不断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不断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和监察等领域的监督力度,既要对执法者进行依法监督,又要对监督者实施依法监督。四是构建反腐败的服务保障体系,通过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财物等保障措施,为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重要支撑和服务保障。

(二)关于“一体推进”的建设方面

如前所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一体推进”旨在通过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压倒性胜利成果,进而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标本兼治。可以说,“一体推进”这一方略既要注重法治的惩治震慑,又要发挥法治的刚性约束,还要不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觉悟水平,以切实提高反腐败治理的工作质效。

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一体推进”方略的内涵要义,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深刻把握“三不”之间的内在联系。必须把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充分结合起来,把“三不”的内涵要义和基本要求落实到正风反腐的各方面、各领域,并努力做到同向发力,同时发力,以求“标本兼治”。二是要高度注重统筹协调工作。必须把全面从严和一严到底挺在前面,同时,必须把刚性制度的科学立法摆在重要位置,还要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以有效发挥法治的教育、引导和感化功能。三是要强化法治的监督功能。权力监督的终极目的在于确保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因此,既要治理权力违规滥用的渎职行为,又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既要对公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监督,又要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进而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推进法治监督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关于“长效机制”与“一体推进”的辩证关系

正风反腐的基本问题上,党和国家立足中国国情,坚持问题导向,审视现实问题,进行了高瞻远瞩的深入思考,提出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方针和解决方案,并通过不断完善法治的方式予以保障实施。对此,《监察法》第6条规定,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条又进一步规定,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从立法的不同表述方式中可以看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内涵在获得法律制度保障的基础上,正从构建“长效机制”迈向“一体推进”,以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准的重大飞跃。此外,“三不”思想从科学提出到确定为基本方针,再从构建长效机制到一体化推进,体现出一种严密的反腐治理逻辑思维和循序渐进发展规律。可以说,在“三不”的思想精髓和基本内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一重要战略目标,确有必要在创新工作方法和完善体制机制方面下功夫、动脑筋、想办法和出实招,以探索更加科学、更加高效的反腐治理的新思维、新路径、新模式。

笔者认为,“长效机制”与“一体推进”的辩证关系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长效机制是一种静态的制度规则体系,体现的是法治的基础性和保障性功能,而一体推进则是一种动态的协同推进过程,体现的是法治的系统性思维和反腐的实践性举措。其次,从惩治腐败和标本兼治的目标方向上讲,长效机制处于基础和保障地位,没有长效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就谈不上一体推进的实施与实现,而一体推进则更多承载着协同推进和一体实践的功能。最后,“长效机制”与“一体推进”两者之间,在逻辑结构上具有交叉、承继和递进关系。换言之,在党和国家奋力推进“法治反腐”的重大历史进程中,既要有科学完善的长效机制,又要有运行、推进、保障和监督机制,只有在两者之间进行有效衔接并形成合力,相融相通,才能相得益彰,取得突破,进而不断实现“标本兼治”的反腐败社会治理目标。

三、《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三不”方针的落实与保障

经党中央批准,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监察法实施条例》共计9章287条,在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三不”一体化推进的理念思路,把实践中反腐倡廉治理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国家法规规定,强化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是党和国家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化成果,“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三不”一体化推进的理念思路、具体制度和有关规范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方面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旗帜鲜明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有力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治国理念和反腐方略,并将反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监察法实施条例》应运而生。《监察法实施条例》在坚持”的主基调前提下,全面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建设,并在具体制度和规范中予以充分体现。《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敢腐”的惩戒机制,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监察对象更加明确和细化。从《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章第1节关于“监察对象”的若干规定中可以看出,条例不仅进一步厘清了公职人员的外延,还对《监察法》所规定的6类监察对象逐项予以细化,并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因部分监察对象界定不明而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问题。二是进一步明确细化监察管辖范围。该条列中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范围,清晰划定了监察权的运行边界。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将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职务法行为等纳入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从而实现了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监督追责全方位和无死角。与此同时,条例第46条第4款还就“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这对依法打击行贿犯罪行为和实现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和标本兼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由此可知,《监察法实施条例》通过对监察对象和管辖范围分别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便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面覆盖和全面震慑。

(二)“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方面

《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能腐”的防范机制,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廉洁奉公。有关此点,条例第14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第18条又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与公职人员进行谈心谈话,发现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条例还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由此可知,条例通过健全监察监督机制的方式,实现了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检查,体现了对公职人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政治要求和法治保障,确保公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和运行。二是建立专项检查机制,促进履职尽责。除了规定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活动以外,条例第19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通过专项检查进行深入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治理,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由此可知,条例赋予监察机关对于特定问题享有“专项检查”的法定职权,其目的在于通过创设“专项检查”这一制度作为抓手,切实解决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强化社会有效治理和促进公职人员恪尽职守。三是建立“以案促改,以督促治”机制,提高治理质效。有关此点,条例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的同时,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发现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由此可知,监察机关在办理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就案办案”和实现“依法办案”,还要剖析案发的背后原因,查找现有制度存在的漏洞,并通过监察建议等合理化方式,以案促效,以点带面,不断实现“以案促改,以督促治”的治理效能。四是统筹协调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形成监督合力。有关此点,条例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由此可知,监察监督作为一种法定监督制度,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从国家治理监督的多元化和实效性出发,也要注重与其他监督方式的统筹衔接和协调并举,只有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不断整合各种监督资源,拓宽监督渠道,才能凝聚监督共识和不断形成监督合力,从而实现对公职人员监管的全覆盖、无死角。

(三)“不想腐”的自律机制方面

《监察法实施条例》在总则部分即开宗明义的指出,对公职人员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同时,又在具体制度规定中践行“不想腐”的理念,促使公职人员崇廉拒腐。《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想腐”的自律机制,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强化理想信念教育,确保清廉本色。有关此点,条例第16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理想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宪法法律法规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

由此可知,对公职人员开展思政、法治和廉洁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和感化,可以让公职人员积极树立正确的“信仰观”“权力观”“为民观”“法治观”,并通过坚定信仰、依法履职、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的持续推进的熏陶教育,让公职人员特别是广大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严守纪律规矩、筑牢拒腐防线,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二是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突出教育实效。有关此点,条例71规定: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对监察对象给予警示、批评、教育。谈话应当在工作地点等场所进行,明确告知谈话事项,注重谈清问题、取得教育效果。第201又规定: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由此可知,对于公职人员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线索和较轻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积极开展谈心谈话,并通过警示、批评、教育等妥善方式,解决其认识不足问题、矫正其不良心态、引导其弃恶从善、促使其回归正途,从而打造实干担当和风清气正的公职人员队伍。

四、《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法治反腐”的再推动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重要论断,这不仅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客观要求,也是法治反腐进入新阶段、新征程的一种必然要求。法律是治国理政重器,也是国家社会文明之标志。执政兴国,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反腐倡廉离不开法治保障。所以说,法律越完善、法治越发达、程序越规范,社会才能更稳定,国家才会更昌明。为了贯彻实施《宪法》监察法,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决定如下: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颁布了《监察法实施条例》。自此之后,《监察法实施条例》与《监察法》、《监察官法》、《政务处分法》一并成为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部调整和规范国家监察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监察法规,必将为推进我国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法治反腐”的理念、思路和脉络,《监察法实施条例》表明了鲜明态度,也给予了明确回应。对此,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从某种意义上讲,《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在“法治反腐”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坚实步伐,也再次吹响了“法治反腐”的新号角,是新阶段国家“法治反腐”的一种新举措、新动作、新推动。关于《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法治反腐”的推动作用和积极贡献,现具体分述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监察法规体系

如前所述,《监察法实施条例》与《监察法》、《监察官法》、《政务处分法》一并成为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监察法》是规范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监察官法》是规范监察官工作的专门法律、《政务处分法》是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法律,而《监察法实施条例》则是全面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虽然四者的效力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却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共同为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可以说,作为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和程序性法规,《监察法实施条例》不仅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而且必将成为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监察法实施条例》顺应时代需求颁布后,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权力都要有个制约,这是一条法则”。为有效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进行依法监督的重要指示精神,《监察法实施条例》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使其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为此,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关于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有关此点,条例第251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同时,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还要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有关此点,条例第258条和第259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还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三是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有关此点,条例第260条至265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多种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还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专项检查、业务考评、开展复查等方式,强化对下级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此点,条例第273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执法执纪工作中失职失责的责任、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案件处置工作中重大失误的责任以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同时还规定,对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责。

(三)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监察法实施条例》作为规范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性法规,充分彰显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有关此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对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有关此点,在条例总则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在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对权益保障作出明确要求。有关此点,体现在条例第4章有关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等监察权具体行使中。比如,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和程序性权利;加强对被留置对象人格、休息、饮食、医疗、安全等权益保障;强化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性措施;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时间均应通知被留置人员家属等等。三是强化对涉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保护。有关此点,条例第271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避免或者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还对查封、扣押企业厂房、机器设备、技术资料方面进行统筹考量,并作出保护性规定。四是明确了监察工作国家赔偿制度。有关此点,条例第280条和281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并首次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程序和方式,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获得赔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监察法实施条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在深入践行“三不”一体化系统观念和体制机制建设方面,立场坚定,方向明确,制度健全,保障有力,效果显著。从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功能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和深入宣传,会让公职人员因敬畏法律而“不敢腐”,因制度完善而“不能腐”,因觉悟提高而“不想腐”,对确保实现“三不”一体化推进的战略目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