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辩护人如何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交流
一、问题提出的社会背景
众所周知,2020年1月份,武汉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随着疫情事件的不断发展,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各族人民正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疫情防控工作已成为全国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就司法机关而言,各级司法机关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政治任务和工作任务都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因此,司法机关工作中承受的任务之重,已无需多言,也实属不易。
为依法解决因疫情爆发而带来的刑事办案影响问题,最高司法机关都在积极寻求合法合理的手段予以妥善处理。2020年1月28日,最高法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并指出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2020年1月30日,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确保办案的安全性和时效性两不误。
由上可知,法院采取延迟开庭或者网上开庭等方式尽量避免聚集性活动,检察院采取以书面审查案卷为主的工作方式以减少聚集性活动,换言之,司法机关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确保安全办案。作为辩护律师,在当前特殊的疫情环境下,如何安全有效的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对接和交流呢?笔者现依据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和以往的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以供法律界同仁参考。
二、工作原则
根据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辩护人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对接和交流时,也应采取特殊的工作策略和工作方法。就工作原则方面而言,辩护人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原则,以确保交流的正确方向。
(一)大局为重原则
疫情就是命令,安全是第一要务。如何依法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各法律职业共同体义不容辞的义务。在办案实践中,尽量减少面对面的工作接触和交流,对于属于必须当面交接和交流的工作事项,也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高效率的完成工作对接事宜,要学会提速和加速,速战速决,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二)理解包容原则
司法机关在办案实践中,考虑到政治任务和确保安全的要求,很多工作不能如往常一样正常开展,至少在工作的形式和进度方面都会作出必要的调整,对此,广大律师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包容。笔者认为,有些工作不是必须要立即解决的,可以先缓一缓,先放一放,先等一等,如果是必须要立即或者尽快解决的,也要尽量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协商出安全可行的工作方案和交流方式,切不可急于求成或者一意孤行,互相理解和增进互信要成为特殊时期办案交流的主旋律。
(三)温和理性原则
互相尊重、减少对抗、达成共识、促进良性互动,这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要求。即便辩护人急于完成工作安排和辩护任务,也要沉着冷静,不能操之过急,也要尽量采用温和理性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步骤,在法治的框架内和法定的程序下,有理有据有节的开展辩护工作,采用更加快捷、更加务实和更加温和的交流方式,让理性的声音和温和的态度成为辩护人与司法机关有效交流的助推器。
三、工作方法
就具体的工作方法而言,除了极为特殊的情况外,笔者并不提倡“面谈和面议”的工作方式,辩护人应积极采取线上交流和书面交流等工作方法,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及时高效的完成与办案人员的工作对接和意见交流任务。
(一)线上工作法
所谓线上工作方法,主要是指辩护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途径与办案人员开展工作交流。比如,近几天工作中,辩护人及时关注拟开庭某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公告,并查看拟开庭案件是否延期的通知,在辩护人尚未主动电话催问承办人的情况下,徐州市和合肥市相关法院的承办人即主动通过短信、微信和电话告知的形式,通知辩护人相关案件因受疫情的影响已经决定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并希望辩护人给予理解和支持,辩护人的主动关注和司法人员的主动通知让案件得以顺利延期审理,相关延期的最新进展信息,辩护人亦在第一时间告知案件的家属知悉,家属亦表示理解。
再如,关于律师会见问题,考虑到受疫情影响,江苏省各监管部门主动告知相关律协暂停会见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并由律协通知所在地方的律师知悉,还专门以书面通告的形式发送至相关微信工作交流群。实事求是的讲,这种线上交流和互动的形式无疑得到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广大律师的共同认可和赞同,因为这种交流方法不仅提高了工作的安全性和办案效率,也增进了工作互信和理解,这无疑会对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书面交流法
所谓书面交流法,主要是指辩护人就案件的程序及实体处理法律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流和沟通。其实,书面交流的工作方法本身也是一种常态,只是在这种特殊的疫情防控时期,书面交流显得更为直接和重要了。比如,前几天,笔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处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时,将案件的主要辩护意见和相关判例以书面稿件的形式快递寄给了承办检察官,并耐心等待承办人的回馈意见。不久,承办检察官主动来电表示材料已经收妥,会认真研究和对待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有效沟通。
就实际效果而言,这种书面交流的工作方法,不管是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院开庭前的审判阶段,都是很实用、很有效的交流方式。辩护人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幅度等方面,以详尽的书面意见与办案人员坦诚交流,无疑会引起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和唤起办案人员的职业尊重感。
综上所述,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和特殊的社会环境下,辩护人与司法机关既不能停止工作对接,又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一系列的工作交流,但是如何做到安全、有效和高效交流,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也会采取不同的交流方式,但这个问题本身确是值得每一位辩护人进行深入思考。鉴于本文纯属笔者个人浅见,不当之处,还望法律界同仁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