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功能定位与作用发挥
邢辉
[摘要]: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这一重大命题中,“现代化”是总体目标,而“法治化”则是有力保障。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找准律师的功能定位,积极发挥律师的正能量,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现代化与法治化的辩证关系入手,积极探讨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使命,并从律师作用发挥的重要领域、有效途径和保障措施分析中,凸显出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国家治理 现代化 律师 功能定位 作用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法治化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就我国而言,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而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运用制度体系管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因此,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能否实现现代化,何时实现现代化取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定型程度和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水平。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又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形式,以良法保障善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一定程度上讲,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法治体系的建设成效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由此可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判定标准,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这一重大命题中,“现代化”是总体目标,而“法治化”则是有力保障,但归根结底,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就是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法治体系。我国的法治实践充分证明,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二、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功能定位
(一)律师的职业特征
我国的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等密切相关的四个方面内容,并统一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之中。律师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法治进程证明,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缺乏律师的有效参与就不可能建设成真正的法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由此可见,律师之于法治的重大作用和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律师兴,则法治兴。
有关中国律师的职业属性认识,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社会法律工作者到法治工作者的四个不同阶段,笔者认为,中国律师的职业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性特征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重要成员,必须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本的从业要求,这也是中国律师的本质属性体现。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是非观和义利观,要始终确保正确的执业方向、执业理念、执业态度和执业行为。
2.社会性特征
在我国,律师是经国家特许执业许可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而是凭借为社会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获取劳务报酬的一种社会职业,因此,无论是从律师职业定位的角度看,还是从其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进行分析,社会性特征都是律师职业的基本属性。一定程度上讲,律师是来源于社会,并为社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职业法律人。
3.专业性特征
律师作为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无论是从事诉讼业务还是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都必须具备基本的执业技能和办案经验,可以说“专业性”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评价律师服务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律师的专业法律素养和专业服务能力体现了律师职业的专业性特征。
4.独立性特征
律师的独立性特征体现在: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是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律师是具有独立人格、独立意志和独立判断的一种职业群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基于专业判断和专业水准,在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依法独立发表代理或者辩护意见,不受当事人和办案机关的意志左右。作为职业化的法律人,独立性特征是律师职业的显著特点,也是行业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的基本要求。
5.公益性特征
基于律师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律师既提供有偿性法律服务,同时还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还要肩负诸如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之类的社会公益责任,因此,在律师的职业特征中,不仅会体现出“营利性”的一面,同时还兼具“公益性”的另一面。
(二)律师的功能定位
律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下,其功能定位会有所不同,甚至体现出巨大的差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国情和特色司法制度,我国《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此可知,中国律师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肩负着“三维护”的职责使命,律师行业的功能定位和管理服务工作都要以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律师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民主与法治进步的助推器
国家的文明与进步离不开法治的昌明与保障,民主与法治实际上是国家治理之“两翼”。律师作为法治的天然拥护者,不仅内心信仰法治,而且时刻守护法治,从一定程度上讲,律师是民主与法治的宣传者、践行者、推动者和捍卫者。广大律师通过广泛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等一系列社会活动、通过对社情民意的调查分析、通过对公权力的合理制约等途径时刻传递着民主与法治的声音,并与一切违反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行为进行博弈和斗争,积极捍卫法律的尊严、推进法治建设和实现公平正义,从而推动着民主与法治的车轮滚滚向前。
2.社会矛盾解决的调节器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重大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客观存在,而且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如何有效平衡各种利益、化解各类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党和国家治理社会的重中之重。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在执业活动中,会遇到来自民事、行政和刑事等不同法律领域的纠纷和诉求,律师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法律知识,合理引导当事人理性化解矛盾,避免不必要的缠讼上访事件发生,积极发挥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减压阀”作用,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实践证明,出现矛盾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不会和不能化解社会矛盾,在律师的合理引导和不懈努力下,不断促进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这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无疑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3.司法公正实现的助推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律师虽然不能自诩代表社会正义,但却无时无刻不在探寻、追求和实现正义,且从终极价值目标上看,律师与所有司法人员一样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法定的制约和平衡力量,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中,通过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法律意见,这对于及时纠正不当司法行为,减少和避免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现象、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助推器功能。
4.经济建设发展的护航器
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也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和繁荣离不开法治的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律师在此过程中完全可以发挥对经济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律师作为精通法律领域的专家,深刻了解市场经济的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在执业为民和服务经济理念的科学指引下,紧密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事前预防、事中设防、事后消防”的法律服务模式和产品设计,尽量减少经济摩擦、降低经济成本和化解经济纠纷,为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把好“法律关”,干好“法律活”。
5.全民法治观念推动的加速器
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良好的法律,不等于实现了法治,法律必须被信仰、被遵守,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和基础性工作。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民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和深化,没有全民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的培育和实现,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将成为一句空话,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这一基础性工作能否有效开展。2020年是国家“七五普法”工作的最后一年,也是攻坚之年,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在普法和守法活动中应当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律师可以在工作和生活中,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途径不遗余力地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让全民接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洗礼,让法治成为民众的信仰和一种生活方式。
三、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发挥
(一)作用发挥的领域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项内涵丰富的系统性工程,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集“经济繁荣、政治清明、法治昌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于一体的社会良性治理状态。
律师既是人民群众中的普通一员,又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律师具有社会人和法律人的双重身份。律师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此可知,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到国家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法治建设这一特定领域,律师完全可以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多种领域中积极作为和建言献策,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二)作用发挥的途径
如前所述,由于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具有广泛性,发挥的空间也十分巨大,既涉及到政治经济方面,又涉及到社会文化领域。因此,律师完全可以在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但囿于篇幅所限,本文拟结合律师自身的专业知识领域和实际工作情况,着重探讨一下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这一特定领域中的作用发挥方式和基本途径,以期抛砖引玉。
1.广泛参与立法,确保科学立法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因此,科学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十分关键。我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因此,在实践中,律师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不仅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参与立法的途径也具有多样化。立法实践中,律师参与国家立法的事例不在少数,如四川省知名律师施杰在深入调查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类新罪名的建议》的这一重大提案,成功推动了“醉驾入刑”,这为广大律师参与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范本。
由于律师长期工作在法治实践的最前沿,对社会的法律需求有着深刻的体会,了解法律的不足和漏洞,对法律的“立、改、废”拥有一定的发言权,能够为科学立法提供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法律专业意见。实践中,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广泛参与中央和地方的各种立法活动。当然,律师也可以针对具体社会问题和某一法律事项以起草“立法建议稿”的形式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改、废”的意见和建议。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立法机关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的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律师协会直接参与承接具体的立法起草项目,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优势,积极为国家的立法工作献策出力。
2.深度参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严格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举措。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甚至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弱作为,执法不严的危害在于直接导致法律的形同虚设,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做到严格、严厉、公平和公正,让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之中。实践中,律师通过深度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方式,为行政机关把好“法律关”,当好各级政府机关的参谋顾问,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水平,逐步减少和避免执法不严和不当执法的现象发生。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工作的重点领域,因为执法工作往往会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执法工作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和引发矛盾的环节。就行政执法工作而言,政府机关关注的重点问题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水平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由此可知,律师在政府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空间十分广阔,具体而言,律师可以为执法体制改革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设计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范、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可以为行政执法保障提供智力支持等等。换言之,律师完全可以从体制改革、程序规范、方式创新、人员培训和保障支持等方面入手,及时为政府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法律分析、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和设计实务操作方案。
3.积极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
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由于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和裁判权,其自身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因此,司法公正是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和十分关注的一项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通过具体案件的代理或者辩护活动,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能够及时提出改进和纠正的建议,能够对司法行为形成理性对抗和良性制约,以促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和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实践中,律师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案件方面。律师通过办理各类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通过正当合理的司法程序,发表有理有据有节的法律意见,这对防范冤假错案和公正裁判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2)参与司法公开方面。公开是最好的制约权力的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让司法权在阳光下健康运行,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司法公开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让司法权自觉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律师在参与司法公开活动时,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涉法信访等领域中不仅大有可为,而且必将大有作为。(3)良性互动方面。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司法价值追求,可以通过业务交流会、工作座谈会、聘请行风监督员等不同形式,就专业知识、实务操作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深入交流,消除分歧和达成共识,积极稳妥地构建“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4.全面参与普法,扩大法治成果
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就是推进全民守法工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和法治中国,因此,全民知法守法护法的程度和水平将直接影响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律师作为“三维护”职责使命的具体承担者,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是广大律师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而且律师作为法律方面的实务专家,完全有条件、有方法和有能力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干出成绩、作出贡献。律师要全面参与普法活动,不断向纵深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巩固并不断扩大法治建设的有效成果,积极实现律师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实践中,律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1)法治宣讲方面。律师可以为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开展针对性的基础法律讲座和专题法治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开展各种法治宣传活动,积极推进全社会形成人人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法治氛围。(2)以案释法方面。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办理的各类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社会各界释法明理,也可以将案例制作成微视频的形式进行图文并茂的法治宣讲,从而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易懂的现实案例,以积极宣传法律的严肃性和违法的严重性。(3)新媒体宣传方面。律师要善于运用新媒体进行普法宣传,积极构建“互联网+普法”的新格局,将新媒体运用到各类法治宣传活动之中。律师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博客、播客、APP等新媒体平台开展解读新法内容、解答法律疑问、点评热点案件等一系列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扩大普法宣传的受众面和社会影响力。(4)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律师可以通过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参与民间纠纷调解等多种多样的途径,全面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为法治宣传和化解社会矛盾作出法律人应有的努力。
(三)作用发挥的保障
如前所述,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具有广泛性,途径亦具有多样化,已凸显出积极的功能价值,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重视。因此,为了确保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必要从提升律师社会地位、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等方面进一步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保障和支持,确保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色和职业优势,确保律师可以有所作为和大有可为。
1.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律师社会地位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围绕“公正、权威、高效、便民”这一核心目标,推出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和举措,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不可忽视的一个现实是,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并未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的充分认可,究其原因可以发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师队伍并未真正融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不少社会民众和司法人员误把律师当作“自由职业者”,未能认识到律师是“法治工作者”,也未能充分认识到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框架下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从法治建设的全局看,律师在整个司法制度中不是可有可无的配角,而是法治建设的主力军,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有力助推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现实生活中,“无律师,不法治”的观念并没有得到全社会的共同认可,目前律师的社会地位与律师的职责使命实际上也并不匹配,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律师的社会地位有待进一步地加强和提高。
从国家治理层面上讲,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全面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增强律师参与法治建设的自信,具体而言,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革新司法理念方面。在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框架中,律师不是可有可无的配角,而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缺乏理念上的认同就不会有行动上的支持,任何改革的前提必须要革新观念和统一认识,否则将毫无意义。(2)权责利设定方面。律师的权利义务应与检察官、法官的权责相平衡,以便能够形成有效的合作与制约关系,而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顾此失彼,否则无法真正构建成新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无法有效地发挥律师的职责使命作用。(3)完善职业交流方面。律师行业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交流要有常态化的机制予以强化,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职业交流要有更加完善的保障措施,就目前司法实践看,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交流虽有互动但却不够深入,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职业交流虽有立法设计但仍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国家进一步出台有关配套制度予以细化、完善和保障,以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工作能够持续推进和稳中求进。
2.加强律师队伍自身建设,强化理想信念教育
律师在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最主要方面是律师基本素养的全面提升,律师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职业素养、自律素养等基本素养必须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相适应、相匹配,才能让律师在国家事务管理和法治建设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行业要加强“忠诚意识、大局意识、学习意识、纪律意识、创新意识”等五个方面意识的主题教育活动,全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意识强、业务素质精、纪律意识严、作风意识正”的新时代律师队伍,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正确的理想信念是取得革命胜利的制胜法宝,也是夺取建设事业更大胜利的精神源泉。理想信念虽然是无形的精神意志,但却可以创造出有形的社会财富,给社会留下巨大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一支有理想、有信念、有追求的律师队伍,能够始终坚持正确的执业方向、能够始终牢记执业的初心、能够始终践行法治使命、能够始终坚定专业定位,唯有如此,律师队伍才能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才能做到“让党组织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才能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以在律师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方面再谋划、再发动、再深入、再细化,逐步培育和巩固广大律师“有理想、讲信念、愿追求”的爱国精神和法治情怀。
3.完善律师权益保障机制,加大行业扶持力度
著名法学家江平老师曾经说过,“如果依法治国是一汪水,律师就是这水里的鱼,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该句话讲的就是律师在法治建设和国家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大作用。纵观近现代法治发展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律师权益保障的水平是反映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要尽快形成尊重律师、相信律师、支持律师和爱护律师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把律师工作放在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战略全局中进行统一考量,要充分释放律师的正能量和发挥其积极作用。
我国一系列基本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对律师的基本执业权益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和保护,可以说,国家从立法顶层设计的角度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护律师执业权益的关心和重视,这也是我国律师队伍和律师行业得以快速成长和不断扩大的根本原因。客观地讲,我国在律师执业权益保障这一领域中取得的可喜成绩来之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而且要不断地巩固和进一步扩大。但我们也要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律师的执业权益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一些漠视甚至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这些现象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从体制机制和法律政策的角度给予合法合理地解决。
就完善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方面而言,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解决:(1)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从现实的角度考察,在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措施中,救济性条款较少甚至缺失,这也是律师执业权益屡遭侵害的根本原因。如果能够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从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规制,进一步明确侵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侵害者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不同的角度进行追责问责和严厉制裁,那么,侵害者因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和追责的不可避免性,就不会轻易实施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2)强化现有权利保障。对于法律法规已经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论辩护权、发问质证权以及各种程序性权利,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关注和保护力度,对于出现的各种违法侵害行为,有关部门不仅要及时制止和坚决纠正,还要及时提交有权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性措施。(3)加大行业扶持力度。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也仅40余年,律师的队伍规模、业务创收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还比较薄弱,需要国家从业务扶持、税收优惠、执业培训、权利保障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让律师行业从“小产业”逐步向“大行业”进行转变,不断提升律师的经济收入和政治社会地位,让更多的人愿意从事律师职业,让全社会都尊重律师这一职业。在争取政策扶持和解决实际困难方面,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要时刻挺在前面,要搭建好党和政府联系律师的桥梁纽带,积极发挥好“娘家人”的作用。各级律师协会在对律师队伍进行“严管”的同时,更要体现出“厚爱”的一面,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为律师争取各种权益,要持续不断地为律师行业的科学发展出谋划策和呼吁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