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治反腐中的独特作用思考
一、法治反腐概述
(一)法治反腐的涵义
“法治反腐”这一概念,在2013年1月22日党的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被首次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对反腐倡廉工作及时作出了进一步部署,并明确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何为“法治反腐”?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和近年来的法治实践,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治反腐”,就是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工作全局。换言之,即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以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和程序,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法律机制,从而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国家治理目标。
(二)法治反腐的要求
随着党中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反腐败斗争势必要快速走上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发展道路。依法治国要求法治反腐要形成完备的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反腐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反腐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反腐保障体系,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治理目标。
(三)法治反腐的价值
从历史的进程角度考察,党和国家开展的反腐败斗争有过四种方式,即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相比而言,法治反腐更加注重法治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入手,更加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公权力的引导、规范、制约和惩戒作用,法治反腐是对制度反腐的新超越,有着更高的要求,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稳定性。
党的十八大着重强调,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地防治腐败”。党的十九大又明确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由此可见,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反腐模式艰辛探索之后,党和国家最终确立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这一科学模式,可以说,法治反腐是顺应世界反腐潮流,深刻总结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基于我国反腐严峻形势和依法治国而提出的科学论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法治反腐中的力量参与
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斗争中,反腐的最大力量源泉在于全体党员和14亿中国人民。在反腐败斗争中,各级党委负有主体责任,纪委负有监督责任。因此,我国的反腐败斗争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保障,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和震慑力,才能让腐败分子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进而形成人人反腐和人人拒腐的良好反腐氛围,最终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在这里,我们重点探讨一下人民群众、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在参与反腐败斗争中各自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一)人民群众反腐
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处于主体地位,起着最根本的作用,是反腐败的主力军,因此,反腐败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优势体现在:(1)全覆盖优势。腐败分子损害到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有利于形成人人反腐的氛围和无所不在的反腐监督网。(2)彻底性优势。人民群众是腐败行为的最大受害者,是反腐败最坚定,也是最彻底的支持者,所以,人民群众对于腐败线索和腐败分子会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向各级党委和纪委监察部门检举揭发,也会全力配合党委政府开展反腐败斗争工作。(3)时效性优势。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行动是果断迅速的,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对于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群众只要手机一拍、微信一推、朋友圈一发,就能让腐败分子立即曝光,并让其无所遁形。纪委监委根据掌握的线索可以迅速介入调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
党中央、国务院对反腐败的态度一向是坚持无禁区、全覆盖和零容忍,而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发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反腐败斗争,坚定不移的走群众反腐路线,增强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让群众深刻理解“立党为公,反腐为民”的宗旨,彻底让腐败分子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现出原形,无处藏身。
(二)纪委监委反腐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运而生,设立监委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同时,国家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正式颁布实施。我国监察法立足法治反腐的出发点,让反腐斗争有法可依,体现了新时代党和国家法治反腐的决心和意志。根据《监察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从职责定位的角度看,纪委监委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督是其首要职责,也是基本职责。纪委监委不是党内“公检法”,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政治机关的属性,决定了纪委监委要完成好所承担的重要政治任务,首要的就是加强监督和检查。各级纪委监委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督促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对涉嫌违反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并分情形分别采取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监察处理。对于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并根据监督和调查情况进行依法处理,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时,监委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由上可知,纪委监委作为政治机关,依据党纪国法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和调查的职权,并对违法乱纪和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采取不同的党内处理措施和移送司法机关起诉的法律措施,及时对腐败分子形成全覆盖监管和有力的法律打击。
(三)司法机关反腐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由上可知,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身存在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关系。而且,在监委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也应与监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和完成打击腐败分子的任务。就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分工而言,监委的主要职责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侦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侦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和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犯罪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包括受理和审判公职人员因非职务的个人行为而引发的刑事自诉案件。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根据群众举报或者自身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案件调查或者侦查终结后,通过提起公诉的途径,将涉嫌职务犯罪被告人起诉到人民法院接受刑事审判。人民法院则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惩治腐败犯罪分子,从而实现依法反腐和依法治腐的工作目标。因此,在法治反腐工作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三个方面,当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犯罪线索移送、案件衔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并统一服从于法治反腐这一共同目标之中。
三、律师在法治反腐中的责任
律师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可以体现在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就社会责任而言,律师是社会的一份子,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同样是腐败行为的受害者,也是反腐败的坚定支持者,反腐败不仅是一项政治任务,更是一项社会治理工程,人人反腐队伍中间必有律师的参与,律师应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担负起反腐倡廉的社会责任。就法律责任而言,律师具有反腐败的法定职责,有关此点,我们可以从《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中找到答案。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点阐述一下律师在法治反腐中的法律责任。
普通民众只知道律师可以代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可以为犯罪分子进行辩护,但往往并不清楚我国《律师法》对律师职责使命的界定和要求。《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法条规定的内容看,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律师负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义务,但同样也未明确将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定职责限定在“律师执业活动”这一特定领域之中,也就是说,律师不管是在执业活动中,还是在其他不涉及到业务办理的社会活动中,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人,律师都要肩负起有别于一般社会公民的特定法律职责,即时刻要肩负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自然毫无争议,但实际上律师还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和使命,而这一职责使命也恰恰是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要求。不管是法学教授、检察官、法官,还是所有执法人员,实际上都负有“维护法律尊严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职责,这是法律对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的特别要求。
从法律对律师这一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和使命定位看,律师具有与践踏法律尊严和破坏社会正义底线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当然也包括腐败分子)进行斗争的法定责任,律师的这一责任系由从事法律行业和深度参与法治活动的特点所决定。律师本身虽然不能代表公平正义,但律师却要始终要追求并不断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即便没有履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之职责,也不会因此而遭致渎职犯罪处理,但这并不代表律师没有任何责任,律师可能会因此受到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甚至会触犯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比如,人民警察不履行抓捕罪犯职责或者监察人员放纵职务犯罪分子,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有关此点,无需多言。如果一名律师在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教唆当事人串供、毁灭证据、作伪证或者违规买卖立功线索的,而这些行为都属于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违法犯罪情形,显然律师也要遭受刑法的严厉惩处。
由上可知,在党中央带领人民群众开展法治反腐的历史进程中,律师作为一名负有特殊使命的法律人,具有与腐败斗争的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律师参与法治反腐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四、律师参与法治反腐的优势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反腐败斗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着重大作用。简单来讲,律师在参与法治反腐中的主要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方面的优势
律师作为精通法律领域的专家,对经济法规和刑事法律都有一定的涉猎和研究,对反腐立法和刑事司法有着深刻的体会和领悟。此外,律师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过程中,对国家反腐倡廉的政策和监察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了解和洞悉,知道国家反腐的主要方向和重点领域,并熟悉国家“宽严相济”的政策内容。特别是,律师通过办理大量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领域的刑事案件,对腐败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犯罪想法、犯罪手段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体会,这些特定的办案阅历,对律师参与反腐败斗争,无疑会积累相当丰富的实务经验。
(二)与办案机关沟通的优势
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党委政府、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进行广泛接触和深入交流,在互动过程中,双方不仅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基础,也会对反腐措施和相关对策开展针对性的业务探讨。律师将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办案经验与办案机关进行探讨,可以增强办案机关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与合法性,避免因违法取证或者其他问题而带来的不利后果。换言之,不管是作为党委政府或者办案机关聘请的法律咨询专家,还是作为具体案件的辩护人,律师在坚持法律原则和证据裁判标准的前提下,就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有关单位进行坦诚交流和有效沟通,可以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联系群众的优势
律师在办案和社会活动中会接触到来自不同行业的当事人,不仅了解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也了解群众的关注重点,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社会腐败现象的看法也会与律师进行交流,甚至会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发现腐败线索之后,会向律师寻求法律咨询,委托律师分析证据材料,甚至会委托律师起草检举揭发腐败分子的法律文书。在老百姓眼中,律师知法懂法,有办案经验,了解控告的有效途径,完全可以信赖,将自己的控告案件托付律师进行处理会比较放心。事实上,律师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整理证据材料,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给纪委监委依法处理也十分正常。现实中,贪官落马往往与群众的举报密不可分,这其中,也离不开律师的智囊团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国家在发动群众并积极推动全民法治反腐的过程中,律师可以对群众进行合理引导和依法疏导,这不仅不会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还会起到精准和有效反腐的积极效果。
五、律师参与法治反腐的路径
(一)参与立法工作方面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出台了《监察法》这样一部兼具组织法和程序法双重性质的基本法,对反腐败工作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还对监察机关工作原则、产生程序、法定职责、监察对象、监察手段、留置程序、查处范围和监察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但作为一项新生的法律制度,国家虽然进行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但由于时间明显不长,一定程度上讲,还缺乏反腐败实践进行全面验证,还存在着诸如监察对象是否包含犯罪单位、延长留置时间的“特殊情况”包含哪些情形、“留置措施妥当与否”的标准如何判断、律师如何介入监委调查程序以及与检察机关的案件衔接等诸多现实问题,这些都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便各方明确掌握标准和充分保障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并指出在修订《监察法》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对部分条款先作出立法解释或者出台《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予以明确。也可以参照《检察官法》、《法官法》的立法模式,就监察官制度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监察人员进行专业化和职业化打造,以确保公权力依法行使和对监督者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也是对被调查者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限制,这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拘留和逮捕在本质上并无不同,而且《监察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因此,在现实工作中,特别是办案实践中,律师要学会留心观察、用心思考、不断总结和反复求证,借助自身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优势,对于监察法实施中的一些漏洞和不足,通过参与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与立法项目调研、发表立法建议等途径积极为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建言献策,以实现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科学发展,不断巩固和扩大国家法治反腐的成果,让法治反腐工作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二)参与司法实践方面
辩护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监督公权力正当行使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从一般意义上讲,律师参与刑事司法的整个过程,主要是依法办理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当然也包括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进行辩护。需要说明的是,律师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辩护,不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权利辩护”。律师是通过参与司法程序的具体过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个案得到公正处理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目前,在办案实践中,监委在调查案件阶段,律师不允许介入案件程序,也不允许会见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当事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具体案件处理之中,并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和其他辩护方面的权利。不管是在审查起诉还是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通过介入案件处理程序之中,与司法机关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罪名适用、程序选择、法律适用以及量刑建议等方面进行充分磋商、探讨和沟通,以确保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管辖无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正确和量刑恰当,让案涉职务犯罪被告人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中获得罚当其罪的公正处理。律师通过参与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提出有理有据有节的法律辩护意见,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表现,还体现出律师在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和确保案件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
总之,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律师在为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依法辩护的过程中,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程序严谨性和实体公正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反腐政策和立法精神在个案中的有效实现。这不仅体现了律师的辩护价值和社会角色,还体现出律师在法治反腐中的担当和作为,因此,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参与检举揭发腐败方面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知,公民作为人民群众的成员,依法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国家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此外,结合《监察法》第1条、第3条、第54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19条、第84条的有关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行使职务违法犯罪查处职能的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并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或者通缉在案的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分子扭送至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以有效打击腐败犯罪行为和依法严惩腐败分子。
如前所述,律师作为精通法律领域的专家,对违法犯罪行为和法定处理程序有着普通公民无法比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优势,可以在法治反腐中发挥着更广、更大的作用。实践中,对于在生活和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律师可以直接向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对于人民群众向律师反映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律师可以建议来访群众直接进行检举控告,也可以依法协助来访群众进行检举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要“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既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公民的一项重大权利,包括律师在内的每个公民在行使对职务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检举和控告权利时,只要不存在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行为,完全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参与反腐斗争的权利,积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参与法律顾问服务方面
律师担任党委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一项法定业务,实际上也已经成为一种工作常态。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律师完全可以通过担任法律顾问的途径作为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抓手,并凭借法律顾问的身份介入到顾问单位的日常法律服务活动中去,及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意见和法律保障支持。具体而言,律师可以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和宣传法治反腐的方式,为顾问单位提供全面法律支持和反腐倡廉服务。
“查缺补漏”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服务内容。律师可以通过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和执法制度等形式,找出容易滋生腐败的制度漏洞和薄弱点,制定针对性的反腐倡廉管理性规范,以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让制度发挥治理腐败的刚性作用,以做到防患于未然,让腐败分子无机可乘。
开展法治反腐培训是一种防腐、治腐和反腐的有效手段,律师可以针对性的为顾问单位的有关公职人员开展“反腐倡廉”法治培训活动,可以分别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单位要求、社会期待和现实案例等不同角度,结合廉洁自律的正面典型和贪腐犯罪的反面案例两个方面为公职人员开展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让公职人员了解法律的严肃性、执法的公正性和违法的严重性,理解“为”与“不为”的法律界限,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正确观念,逐步形成“不敢知法犯法、不能违法乱纪、不愿以身试法”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并争做知法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模范。
(五)参与法治宣传方面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古人讲的是,一个国家仅仅有好的法律还远远不够,更不等于实现了法治,法律还必须要被尊重、被遵守,因此,我们还需要积极的宣传法律和推进法治,以形成人人知法守法护法的法治氛围。国家的反腐政策、反腐精神、反腐措施和反腐法律,这些都需要向社会各界广为宣传和大力普及,要争取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获得广泛支持和拥护,最终形成人人反腐和人人拒腐的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具体而言,律师可以通过宣讲反腐政策法律和以案释法等有效途径,宣传国家法治反腐的精神和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都掀起反腐败斗争的高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基本要求,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党中央推行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反腐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通过反腐政策法律的不断宣讲,促进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参与反腐的思想认识,并努力做到对反腐有认识、对反腐有立场、对反腐有信心。
让腐败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和严惩,这不仅是党和国家的决心,更是法律的刚性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高官如周永康、徐才厚、薄熙来、孙政才、令计划、苏荣等因为严重违法违纪而纷纷落马,并因贪腐付出了惨重的法律代价。除了解读影响全国的贪腐大案外,律师还可以通过亲自办理的贪腐案件向社会进行“以案说法”,大力宣传腐败行为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和对国家的严重危害,让社会各界和各阶层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全面了解腐败毒瘤的社会危害所在,以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和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
六、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反腐”的重要论断已经提出第八年,国家的反腐斗争也从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进行重大转变。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反腐历程,我们从反腐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可行的法治反腐之路。反腐败要加强党的领导,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调动一切积极的力量参与其中,才能形成人人反腐和人人拒腐的良好社会氛围。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不但精通政策法律,了解社情民意,而且实务经验丰富,并与社会各界紧密相连,而且在法治反腐的大潮中肩负着法定之责和历史使命,具有独特的职业反腐优势和积极的反腐价值。律师不仅可以为法治反腐立法建言献策,也能为反腐司法实践增添实务经验,还能为社会各界参与反腐斗争贡献法治智慧。我国在法治反腐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只有充分调动和积极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深化“标本兼治”理念,牢固树立反腐“一盘棋”思想,形成反腐斗争的强大合力,才能夺取反腐斗争工作的压倒性胜利,并通过坚持不懈的反腐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以早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