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基本态势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于2019年4月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和《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专业统计和调查数据显示,在2014至2018的五个统计年度中,企业家犯罪案件总计分别为902件、793件、1458件、2319件、2222件,而与之相对应的涉案企业家人数分别为1099人、921人、1872人、2292人、2773人。就企业家的身份而言,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占比高达80%以上,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占到民营企业家犯罪总数的50%以上,企业“一把手”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刑事风险的高发人群;就民营企业家案发的领域而言,共涉及到约20种产业类型,其中,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上述产业的企业涉案的数量位居前列;就民营企业家涉案的范围而言,企业家犯罪基本遍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
由此可知,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呈现出以下基本态势:一是企业家犯罪的规模较之前有逐年递升的趋势;二是民营企业家所涉及的罪名范围及其频次均大于国有企业家,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更大;三是安全生产和金融等领域企业家涉刑处于高发、频发的态势。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风险日趋严峻,其主要成因在于: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民营企业家为获取市场资源和竞争机会容易诱发犯罪问题。此外,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缺陷以及市场交易中的“潜规则”使民营企业家诚信意识和敬畏精神不足,这也是导致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的重要原因。
二、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的重点
(一)民营企业家正面临着刑事风险高发期,亟须关注
法律行业有句话: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现实中,企业家要么因官员落马而卷入案中、要么因非法集资而案发、要么因经济犯罪而落马、要么因涉黑涉恶而被抓捕。现实中,尽管规模以上企业,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但企业家只注重民商事法律风险,只关注避免经济损失,而很少甚至说没有关注刑事法律风险,根本不关注自身的自由、生命等刑事风险。这种事后救火式的防控模式,无疑增加了刑事风险发生的几率。
就企业家而言,往往抱有“刑事风险距离自己很远”的错误认识,岂不知随着国家法治反腐和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每一位企业家都或多或少地面临着刑事风险,不管是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变更、终止等领域都存在潜在的刑事风险,企业家要树立“事前预防、事中设防、事后消防”的经营理念,而不能“讳疾忌医”或者等待“东窗事发”才尽力补救,否则,为时已晚。在英美法系等法治规则健全的国家,法律顾问的成本在企业的所有成本支出中占比高达1%-10%,企业聘请民事律师、行政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和刑事律师组成法律顾问服务团,并与不同专业方向的多家律师事务所签约合作,以有效防范各类法律风险发生。
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家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锒铛入狱,还存在法律顾问的专业性问题。比如,某化工企业聘请了民商事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顾问律师虽然提供了日常的合同类咨询服务,但对环保业务、国家政策和刑事法律关注甚少,导致在环保督察专项行动中,因涉案企业污染环境被查,顾问律师所服务的民营企业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均被人民法院定罪处刑,这不仅是民营企业家的悲哀,更是顾问律师的遗憾。因为企业和企业家往往只重视民商事法律服务,而忽略了国家政策和刑事法律,而顾问律师则只研究民商事法律领域,完全忽略了刑事风险的客观存在,如果在案发前,律师多一些这方面风险的提示和提醒,也许整个刑事案件就不会发生。在此,我们虽不能说因律师的服务“失策”,而将法律服务对象送进了法院的审判大门,但由此却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律师的服务要全面设防、要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要走专业化路线,否则,类似的悲剧和笑话以后还会再次发生,只是这种厄运降临在哪位企业家的身上则不得而知。
(二)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刑事防控的关键群体
从上述大数据统计信息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已成为刑事追责的主要对象,所占的比例一度高达71%,再加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从实际情况看,这一比例已远超过80%。由此可知,企业的“一把手”涉案已成为常态和趋势,理应成为刑事防控的重中之重,否则,随着企业家的入狱判刑,企业也将面临着“灭顶之灾”,甚至可以说“一夜回到解放前”,工商业帝国的大厦随时倾覆坍塌,因此,不得不防,也不得不应对。
(三)政商环境的新变化将成为刑事防控的重要参照
在以往的政商关系中,依附于“公权力”的不当运作成为民营企业快速成长的依靠和通道,这种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型的发展模式,往往随着官员的落马或者企业家的调查而互相牵连,损失惨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这种非正常的发展模式将很快退出历史舞台,“亲清型”的政商关系正成为社会的主流。民营企业家要高度关注和深刻理解国家的反腐形势和政策导向,及时转变经营理念,查缺补漏,及时调整发展模式,促进企业的安全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四)法律风险意识的觉醒远大于对法律条文的具体掌握
企业家不是法律专家,不需要深入研究法律的具体规定,但却时刻不能缺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企业家要学会借助法律专家的帮助,以实现规范经营和化解法律风险,伴随着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企业家的政治风险会逐渐降低,但法律风险却会逐步增多,违法犯罪的成本仍然居高不下。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实践证明,很多企业家不是败在商业竞争对手的拳头之下,而是倒在了密密麻麻的法网之中。企业家刑事犯罪的后果要么是名誉扫地,要么是家败人亡,而且涉案企业也将因此被拉入失信系统,以后无法再正常招投标或者丧失市场竞争的资格,甚至陷入破产倒闭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因此,一定程度上讲,企业家不精通法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法律意识,不知刑事风险所在和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最终只会是“自食其果”。
(五)公共安全、民生工程和环保刑事风险将成为案发关键领域
国家重点治理的公共安全、民生工程和社会环保等重大领域,除了涉及投融资和经济腐败等领域之外,其他方面也将成为刑事风险的重灾区。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在生产经营环节、工程施工环节以及环境保护环节,由于企业家的不重视和疏忽,不懂法和不守法,导致企业被查,企业家被抓。事实上,公共安全、民生工程和社会环保等领域不仅是刑法规制和打击的重点,而且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业务的专业性,极易导致很多司法机关和专业律师对该类型案件在罪与非罪、入罪与出罪以及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认定产生很大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家一旦被逮捕,将面临来自办案机关的多方面压力,法院有时也不能严格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不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而是选择性作出“疑罪从轻”的判决,有些案件还因司法认知问题导致不当重判的结果,进行刑事申诉虽然是一种法律救济渠道,但往往为时已晚,甚至需要当事人多年的不懈努力,等到正义最终降临,往往已是物是人非,人去楼空,而国家赔偿数额则是寥寥无几,很多企业家试图东山再起,但已是无能为力。因此,对于国家重点治理的上述领域,企业家时刻要保持警惕和警觉,丝毫不能放松,要建立部署周密的法律“防护墙”,这才是长远发展之道。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企业要防患于未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建立健全企业的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以及企业合规机制;建立由企业家和律师共同负责的风险识别、评估、预判和防控体系;建立企业决策前听取律师意见、决策执行中指派律师全程参与、项目结束后由律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常态化工作制度。
三、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价值
鉴于我国《刑法》涉及到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多达170多个,如果将关联犯罪计算在内,则罪名更多、更广。事实上,《刑法》条文中约80个罪名是企业和企业家的高发罪名,企业和企业家只要针对高发罪名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即可有效降低刑事法律风险。从企业的生命运行周期看,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可以体现在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合并、分立、注销等全阶段和全流程之中。从刑法保护的客体看,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可以体现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妨害对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保险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害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司法罪、破坏环境资源罪、贪污贿赂罪等十几个领域。
研究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价值在于:揭示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规律、关注企业家健康成长、助推企业的合规管理、降低并逐步避免刑事法律风险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路径
(一)识别刑事法律风险基本类别
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和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基本刑事风险大致分为以下8个方面:(1)企业公关活动中的刑事风险;(2)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刑事风险;(3)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刑事风险;(4)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刑事风险;(5)企业用工中的刑事风险;(6)企业涉税涉票管理中的刑事风险;(7)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中的刑事风险;(8)企业上市中的刑事风险。
(二)设计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产品
传统的企业法律服务中,往往存在三大不足或痛点,即没有评估好坏的标准、没有清晰的服务思路和没有可供预期的服务质量,而“法律服务的产品化”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弊端。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本质在于既能解决普遍存在的常见性风险,又能针对具体需求解决特殊性风险,始终遵循“从一般到特殊”,再从“特殊到一般”的认识规律和法律逻辑。
从法律产品的设计理念上讲,采取“事前预防、事中设防、事后消防”的工作方针,加大法律风险、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识别和防范力度。根据企业和企业家普遍需求和特定要求,打造既可以复制,又可以定制的法律服务方案,并及时进行落地检验和验收。
从法律产品的设计类别上讲,针对民营企业基本的8类刑事法律风险,设计对应的法律服务产品,具体如下:(1)《企业公关活动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2)《企业内部管理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3)《企业融资过程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4)《企业生产经营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5)《企业用工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6)《企业涉税涉票管理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7)《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8)《企业上市中刑事法律服务产品》。
从法律服务的设计标准上讲,按照法律服务产品设计的初衷和价值,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科学化的法律服务产品,确保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
从法律服务的行为模式上讲,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审查材料、当面约谈、调查取证、跟踪项目、专家意见和法律论证”等多种工作模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一系列风险识别、防范与应对工作。
从法律服务的基本内容上讲,法律服务的内容兼顾诉讼与非诉两个方面,涵盖两个领域,并以非诉法律服务为主,如果企业家遭遇刑事调查或者刑事追诉等紧急情形,则及时启动诉讼服务方案,具体工作则需根据企业家的实际需求及时进行调整。
从法律服务的质量成效上讲,通过有效的非诉与诉讼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在全生命周期活动中强化刑事法律风险意识、增加刑事法律知识、树立刑事合规理念、避免刑事法律风险、化解刑事法律责任,以真正实现“事前预防、事中设防、事后消防”的服务初衷。
(三)构建企业刑事合规“防火墙”
就总体而言,企业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最直接目的在于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和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企业自身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处罚、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相对于传统的业务风险和审计风险而言,合规风险属于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原因遭受的各种损失,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企业因此付出的代价也会更为巨大。
企业进行刑事风险防范的目的在于确保企业合法利益不受违规行为的损害或者使这种损害尽量降到最低程度。建立健全企业合规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违规风险和违规危机给企业造成损失,建立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系统性地降低违规危机发生的风险,具体体现在违规事件的数量下降、违规行为被及早发现和制止,以及违规事件的后果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企业的合规竞争力,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能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合规能够弥补基于控制的管理手段的不足,合规包容多样性,合规鼓励企业内部的信任,合规还是企业间交往的对话系统。企业通过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避免企业整体利益的损失;合规机制的引入,可以使企业避免因为被定罪判刑或者受到监管处罚而付出极为惨痛代价的局面;通过建立合规计划,企业可以承担更大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长久的商业信誉,从而实现企业业绩的持续增长和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
有人说,人才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有人说,对人才的管理能力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不管怎样,企业拥有的优秀人才绝大部分并不精通法律,当企业岗位职责不明晰、监督内控不到位、企业管理出现风险缺口时,就有可能诱发企业人员以身犯险。自律虽然很重要,但他律则更重要,为企业构建刑事合规体系从而形成稳定健全的风险防控制度,以杜绝风险不当发生才是上上之策,让企业优秀的人才依法合规地最大限度发挥各自的专长,才能为企业和企业家创造最大的合法利润。
企业家的犯罪行为大多数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采取违规违法的手段开展一系列商业行为。从内部经营管理与外部业务开展来看,既有来自企业外部的风险,例如被竞争对手损害商业信誉,也有来自企业内部的风险,例如企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诚然,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打造某一完美的刑事合规制度就能够完全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但是,企业只要构建了健全合理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去尽力阻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企业家就拥有以此作为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处罚甚至进行“出罪”抗辩的正当理由。
五、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展望
古人云: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刑事法律风险无论对个人、家庭或者企业而言,都是一种致命性甚至毁灭性的打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一般的民事诉讼乃至行政处罚都不至于使其伤筋动骨,但一场突如其来的刑事诉讼和刑事判决,却可能让一切成果归零。刑事风险的化解来源于事前对风险的预防、识别、判断和控制,而刑事合规就是帮助客户建立起隔离刑事风险的“防火墙”,不忽视一个法律风险,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及时把风险和危机解决在萌芽状态。习近平总书记对防范风险曾提出明确要求: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党和国家如此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企业家更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法律风险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才能够在规范发展中行稳致远。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加社会就业、保障国家税收和改善民生领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有目共睹的卓越贡献。虽然,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甚至存在一定的“原罪”,但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法治的日趋完善,这些不同程度存在的有关问题也都将逐步妥善解决。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笔者认为,只要民营企业家深刻领悟“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大局,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强化法律风险意识,筑牢刑事法律风险的“防火墙”,就能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领域做到依法依规,也一定能够有效降低刑事法律风险发生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