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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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我市启动首个法治宣传月活动(常州晚报)
本报讯昨天是12月4日,是第3个国家宪法日和第16个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份也是常州市确定的首个“法治宣传月”。为增强普法渗透力、感染力,由市委宣传部、市法宣办、司法局联合举办的“2016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市首个法治宣传月启动仪式”在新北区隆重举行。常州市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徐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盛建良,市政协副主席范寿柏,市司法局党组书记金万新,市法宣办主任、司法局局长张加林,新北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韦东生等领导出席了活动。 活动现场开展了一场大型的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许多市民纷纷参与,咨询日常生活中碰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并表明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决心。(虞宙殷益峰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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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常州专题法治宣讲走进高校 助大学生远离诈骗
信息来源:新华网 日前,由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牵头,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与常州大学河海校区团委联合主办的“大学生消费维权与预防诈骗专题讲座”在河海大学常州校区举行, 200余名大学生及社团干部参会听课。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重要消费群体,在日常消费过程中由于涉世不深、缺乏社会阅历和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经常会遭遇“消费陷阱”和消费欺诈问题。此外,部分大学生在缴纳学费、网购、社会兼职、订购车票的时也会遭遇“电信诈骗”,不少大学生因此被骗财、骗物甚至导致无心读书、精神失常、“失联”等严重后果。 本次讲座的主讲人邢辉律师从消费者权利与常见消费陷阱、消费纠纷处理与化解途径、电信诈骗手法与反诈骗提醒、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与追求四个方面,详细列举了诈骗分子常见的十多种诈骗伎俩和惯用手法,在讲解案例的同时提醒大学生如何采取有效应对的措施。并通过互动交流,告勉大学生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做一名懂法律、有追求、敢担当的当代优秀大学生,为美好城市贡献力量。(苏震沈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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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常州法律援助关爱失独家庭
信息来源:常州司法行政网 9月27日下午,神情忧郁的王某夫妇到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受到工作人员热情接待。 王某夫妇独子25岁的王某某系广东某高校研究生二年级学生,7月4日,因生活琐事与室友王某发生口角,并被王某持水果刀刺伤颈部、手部等处,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广州市相关公安机关鉴定,王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该案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情急之下的王某夫妇想到了常州法律援助,但根据规定,他们应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对王某夫妇进行精神抚慰;通知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邢辉到场接待当事人;根据市司法局、市卫计委签订的《常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独)法律援助工作协议书》,向市卫计委通报情况。 9月28日上午,常州市卫计委、市法律援助中心、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三方联合接待王某夫妇,经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王某夫妇决定不考虑到广州申请法律援助,而是委托邢辉律师为其代理案件。市卫计委、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反复商讨,决定按照《工作协议》办理此案:市卫计委按照规定给予失独家庭相关补助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万元的案件补贴;邢辉律师减免20%的代理费(约2万元)。后期市卫计委、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关注此案,并及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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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2
正义需要代理,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看房受伤:消费者前往售楼处看房摔倒受伤始末 2016年7月31日下午,消费者李振杰前往中海宏洋地产(常州)有限公司开发的“常州中海锦珑湾售楼处”看房,因该售楼处墙顶受潮发霉,空调冷凝水大量滴在地面,售楼处既没有安排保洁人员对滴水的地面进行处理,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李振杰刚进售楼处就重重摔倒在地,并出现短暂性失忆。事发后,售楼处却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查看和救助,后在其他看房消费者的要求下,售楼处相关负责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李振杰前往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检查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可能、全身软组织挫伤,之后,李振杰先后多次前往第四人民医院继续检查治疗,截至目前,医生前后建议李振杰休息近两个月。 尝试和解:消费者多条途径与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事发后,消费者李振杰试图通过与开发商私下和解,但开发商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不同意现金赔偿,导致和解失败。后来,消费者又通过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龙虎塘分会与开发商进行协调,由于开发商仍坚持非现金赔偿意见,导致双方无法进行和解。之后,为妥善解决纠纷,消费者又通过龙虎塘派出所、司法所和常州电视台“天天315”栏目等多种途径与开发商协商,因开发商仅同意赔偿医疗费及给予1000元以内的非现金补偿,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无法有效开展,调解最终以失败告终。 诉讼维权:新北消协支持起诉,公益律师援助消费者维权 本案经多方协调未果,无奈之下,新北区消费者协会经与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协商,启动公益法律援助方案,即由公益律师邢辉、张明军义务援助消费者诉讼维权,新北消协依法支持消费者起诉,并请求开发商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9:3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北区消费者协会代表、常州电视台、部分本地媒体、热心市民参与旁听。庭审中,双方围绕消费者受伤的基本事实、法律责任和赔偿依据等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邢辉律师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一一发表了代理意见,并就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还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可以进行庭外调解。 律师说法:消费者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本案中,李振杰为了购房需要前往开发商的售楼处进行看房,依法属于消费者范畴,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售楼处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有责任确保售楼处的设施、设备安全,也有义务确保消费者在看房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个案诉讼:推动常州消费的公平、健康和安全发展 本案虽系个案,但消费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却屡见不鲜,有的消费者在售楼处车辆被划伤、有的上楼梯时摔伤、有的被坠落物砸伤等等。本案中的消费者李振杰通过诉讼手段维权,同时也是希望通过该案告诉广大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打击和制裁漠视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本案带有公益性诉讼的性质,因为消费领域的类似纠纷很多,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通过本案可以让更多的消费者意识到权利存在的价值和权利保护的意义,只有全社会行动起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勇于维权,正义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伸张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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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邢辉律师受聘担任新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2016年10月20日上午9:00,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聘任仪式在区政府1508会议室如期举行,新北区人民政府区长陈正春、常务副区长王宇伟等领导班子成员、区法制办主任姚慧博、区司法局局长何建明及受聘的十余名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出席受聘仪式,会议由区党政办主任夏志文同志主持。会议分为三部分:1、介绍与会的区领导和受聘委员;2、新北区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区长陈正春同志为受聘委员颁发聘书;3、陈正春区长发表重要讲话。 受聘仪式上,陈正春区长为受聘的委员一一颁发聘书,并与委员们合影留念。颁发聘书后,陈正春区长作了重要讲话。陈区长首先感谢受聘委员们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法治建设工作的支持,并指出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应为区政府的依法行政和重大决策工作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支持。最后,陈区长希望委员们主动关心区政府的经济建设、行政执法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服务好全区的法治建设工作。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主任受聘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邢辉律师表示,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既感使命光荣,又感责任重大。法律顾问只有树立牢固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只有不断强化敬业精神和勤勉履职能力,才能立足本职和服务全区,也才能为新北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好法律保驾护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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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常州日报:由白恩培案判决—— 解读“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本报昨天刊发新华社消息,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亿多元,一审被判死缓,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许多读者希望了解什么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常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邢辉。 邢辉说,《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指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的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该项制度的确立和执行,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一次历史性创新。“由于中国的‘无期徒刑’并非‘终身监禁’,犯罪分子通过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制度以减轻甚至逃避刑罚的制裁,引发社会和群众的严重不满,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这对打击贪腐犯罪起不到刑罚应有的打击、惩罚和震慑作用。”(下转A6版) (上接A1版)邢辉说,因此,为了严惩重大贪腐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为了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九)》创设了该项刑罚制度。 邢辉还告诉记者,该项制度的确立不仅具有顺应民意、严惩重大贪腐犯罪和贯彻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现实意义,还具有与国际先进刑罚制度接轨、预防震慑贪腐犯罪和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的深远历史意义;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该项制度法律和社会效果显著,很有可能会扩大适用领域,比如涉黑、恐怖犯罪等领域。邢辉同时告诉记者,从立法本意分析,该项制度应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看待,并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原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否则会导致该项制度的滥用。(虞宙黄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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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邢辉律师:用执着诠释当代律师精神
信息来源:中国常州网 邢辉律师,男,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提起邢辉律师,很多圈内人士都知道他是一位坚定执着的人,是一位对专业孜孜以求的法律人,是一位敢说敢言的律师。虽然他是一名80后律师,但丰富多彩的人生经历和深沉内敛的性格让人感觉他不像是80后,更像是一位久经沙场、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律坛老将。 学海无涯,他在知识的海洋中乐此不疲 律师是凭借真本事吃饭的行业,知识和技能构筑了律师执业大厦的基石。早在大学时代,邢辉律师就十分注重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在西北政法大学这所闻名全国的法律高等学府里,他把所有的课余时间都交给了图书馆和自习室,因为学习成绩显著,他被“西法大”评为“三好学生标兵”。大学毕业后,他又进入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任教期间,他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由于热衷于律师事业,他辞去稳定的高校教师工作,全身心投入到专职律师工作之中。从事专职律师以后,他感到应进一步提升学历层次和拓宽知识面,有了这种提升自身的认知和意识后,他又一举通过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顺利考入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读研期间,他潜心研读了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运筹学、客户关系管理等现代管理学科,并顺利取得工商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为了更好的记录和整理学习心得,他又建立起个人学术网站即“邢辉学术网(http://xinghuilawyer.bce133.czqingzhifeng.com/)”,用网站发文形式记载自己的所学、所思、所想、所感和所悟,拓宽自己的学习方式和学习载体。 邢辉律师有一句口头禅“学然后知不足”,他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学习成了他生活和生命的一部分,加班加点学习成为家常便饭。他常说,别人可以有周末和节假日,但自己不能给自己“放假”,因为生命有限,学海无涯。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用在学习上,无疑是延长了生命的长度,他是这样解读学习和生命的关系的。 铸造专业,他在专业化的道路上孜孜以求 律师不是什么都精通或者什么业务都能办理的,律师行业需要专业化,律师本身就是专业的化身。早在执业初期,邢辉律师就提出律师行业要走专业化的道路,他为此专门撰写了《律师专业化初探》一文,并分别在“常州市首届律师论坛”和“江苏省首届律师论坛”作大会交流发言,与律师同行和法学专家就律师专业化问题进行务实探讨和深入碰撞。执业前三年,他广泛涉猎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和刑事业务,执业五年后,他开始重点专研刑事辩护和行政法务,截至目前,他已成功办理了多起在本地区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和新型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例被江苏省律协、江苏省高院等权威机构评为优秀案例或典型案例,并有部分案例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多罪变少罪、改变定性、免于刑事处罚的显著辩护效果。在学术观点上,他结合自身的执业经历和专业经验提出了“辩护前移”的概念,并呼吁刑辩律师将辩护的发力点提前至法院审判之前,他的代表性刑事论文有《浅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完善与实现》、《虚假诉讼犯罪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为视角》等等。 关于刑事辩护,邢辉律师有着自己的体会,他说刑辩工作事关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如果缺失专业律师的介入和强有力的辩护,那么很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法律正义的天平必将倾斜,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就会落空。所以说,刑事辩护不是为坏人说话,而是为人权和正义而辩,这也是刑辩制度的初衷。 投身公益,他在公益维权的征途中从未停歇 律师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为弱势群体发声和公益案件代理。邢辉律师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律师维权团团长”、“常州市新北区反家暴协会”理事、江苏省常州监狱“特邀监督员”、常州市新北区圩塘中学“法制副校长”等社会公益职务,竭诚为广大消费者、学生、受暴妇女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并为《常州晚报》法治大讲堂栏目义务点评市民关心的热点法律事件和热点案例。此外,作为“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的公益律师,邢辉律师还长期为常州的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尽力献策,并无偿办理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和“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常州市长江硫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上述公益诉讼案例在江苏法院网、江苏检察网、中国江苏网等主流网站均有报道,并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于公益,邢辉律师是这样认为的,公益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公益之路虽然漫长艰辛,但始终充满挑战和成就感。律师,特别是党员律师,应该把公益和援助工作坚持到底,公益不仅仅体现了志愿律师的社会价值,更是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对公益律师的必然要求。 面对成绩,他却在探索和筹划更美好的未来 付出与回报永远是成正比例的,上苍和社会不会亏待努力者。由于敬业和专业,邢辉律师先后被评为江苏省双促双助法律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常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常州市“2013-2015年度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常州市优秀律师”、常州市消费者协会“最美消费维权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由于热心和勤勉,邢辉律师现担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常州市法学会理事、常州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常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 谈到成绩,邢辉律师淡然一笑,他说成绩属于过去,没有什么值得骄傲的。正如球王贝利所言,“下一个进球最精彩”。人要低头走路,更要抬头看天。未来,只有未来,才是律师应该关心和关注的。他说,把专业做的更专业,把公益做的更完美,把团队带的更长远,这才是他的下一个“目标”,下一个“进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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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常州检察推动生态法治
信息来源:江苏检察网(2016-09-09) “全市首家环境公益保护组织”“全省首家环境公益律师团队”“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前不久,在江苏省常州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推进会上,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吴小红的汇报备受瞩目。“常州市检察机关多项‘首例’的推出,正是多年来切实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环境公益保护的成果,是积极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最新实践。”常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双庆评价道。 支持起诉“破瓶颈” 近年来,常州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较大的环境代价。环境不法行为往往侵害和危及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是人类生存环境,从法律上来讲,原告由谁担当成为困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 2011年11月,常州市检察院牵头,与公安、法院、环保局签订了《关于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的暂行规定》,推动成立全市首家环保公益组织——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开始积极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协会做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保护模式,在司法层面上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主体缺失的法律难题,迈出了环境维权的第一步。 2012年2月,溧阳市戴埠镇红武村村民发现村头一废弃鱼塘发出刺鼻怪味。原来是高某租用鱼塘后,把200多吨从别处清出来的淤泥倾倒在此。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以原告身份向溧阳法院提起诉讼,溧阳市检察院支持起诉。11月,一场历时4个月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溧阳市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审结,这是常州市首战告捷的由协会做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吴军介绍说,2012年以来,检察机关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件,挽回经济损失2900多万元。 专业律师“助公益” 2015年,在常州市检察院推动下,全省首家环境公益律师团队正式成立,47名律师自愿报名,登记在册。与此同时,法院、检察院、环保局、司法局、协会联合签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公益律师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作用的意见》。 2015年3月,环保部门接到市民举报,新北区藻江河水质遭到污染,环保部门调查确定一家化工企业违反环评规定,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化粪池,再由化粪池排放至藻江河水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 为保证该案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办理,常州市司法局指定公益律师邢辉担任本案代理人,负责本案民事诉讼部分。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听取公众意见、参与调解等工作,邢辉在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提出了600多万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并获得360万元的先行赔付。 公益诉讼“亮利剑”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江苏等13个地区开展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为重点的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常州成为首批试点地区。得此信息,吴小红所在的民行处开始积极摸排线索,而刚被刑事处罚的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出现在大家视野中。 2014年9月,许建惠、许玉仙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将清洗后产生的废水、残渣装进蛇皮袋后堆放在污水池周围,致使该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遭受严重破坏。早前,检察干警就开始关注此案,但是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公益组织必须注册成立满5年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2011年12月成立的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因年限未满,暂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检察机关能否从“幕后”走向“台前”,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12月21日,经履行诉前审批程序,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市中院提起了试点工作以来的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判令两被告依法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场地排污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从而打响了全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枪”。 2016年4月14日,常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清除现场遗留的危险废物,修复被污染的环境,承担赔偿费用150万元。开庭当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远道而来的贵州、广州等地检察机关代表到庭观摩,对庭审过程及处理结果给予了高度评价。 “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从保护公共利益和制止破坏环境不法行为的目的出发,运用公力救济方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葛志军说。(通讯员王晴记者郎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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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手牵手涉水过马路, 女孩溺水身亡被救老人要担责吗?
今年6月23日,四川达州城区因暴雨发生内涝,一名12岁女孩小慈牵着一名60岁老人田仕会的手涉水过马路,不料两人同时被路面水流冲倒。老人被人及时救起,随后离开了事发现场,而女孩小慈被洪水冲入车底不幸溺亡。 6月27日,达州警方通报称,警方通过天眼监控及尸检调查,溺水女童被定为意外事件。 事后,女孩家属以获救老人没有及时通知施救人员,导致对女孩错过了最佳施救时间,多次上门找老人讨说法,还对其进行辱骂、吐口水甚至逼迫老人下跪。 这个当时引起全国关注的新闻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时间,但此事引发的法律问题仍有咀嚼回味的地方。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北京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案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就事论事 女孩主动扶老人,老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是12岁的女孩,一个是60岁的妇女。据报道,女孩和老人原本素不相识。当天女孩是参加完小升初的考试后准备过马路回家,而60岁的田仕会则是去接孙子。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使得两人走到了一起。 “6月23日,和那个小女娃娃(小慈)一起过马路,她主动来牵我的手,说:‘婆婆,我们一起过马路吧?’我说‘好嘛,谢谢你!’后来,她就牵着我往前走,但没想到会出这么个事。” 是小女孩主动扶老人过马路,不少媒体在报道中都这样表述。 老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梦娜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老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律师说,因为女孩是由于暴雨造成水流太大导致其溺水窒息死亡,是意外事件,而不是因为老人对其实施了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而导致其死亡,因此老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老人应当在道义上予以女孩家属适当补偿。”刘律师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女孩父母责任多于老人责任 据报道,女孩家属之所以对老人有如此过激举动,主要是因为老人在自身获救时没有告知施救人员,跟自己一起遇险的,还有一名女孩。 可是获救老人对此做出解释称,两人同时被水流先后两次冲倒后,她连呛了几大口水,“当时脑壳里一片空白”,缓过神后立即大声呼救。随后,她被人救起。 田仕会称,她离开现场时意识混乱,完全懵了,事后才想起那个跟她同行的小女孩。“当时雨下得很大,我一直以为那个女娃娃被救起来了,也没有多想……”田仕会称,小慈死亡的事,她也是回家之后才听说。 “从情理上看,老人说的话是比较可信的。”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军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确实不存在过错,仅仅承担对女孩人道主义补偿责任。而相比于获救老人,女孩的父母作为女孩的监护人,对女孩遭遇不幸承担的责任要多的多。 假想分析 女孩“牵手”老人,还可能是这两种情况 很多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情时的表述是,女孩牵老人过马路。因此,大家都理解为在这件事情中,小女孩是做好事,是想乐于助人,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意外。 但也有人提出,小女孩主动去牵老人的手,提出两人一起过马路,除了想帮助老人之外,也可能存在另外两种情况。一种是小女孩担心自己独自过马路有危险,想让田仕会帮她过马路。另一种是两人互相帮助过马路。因为面对这么大的水流,一个12岁的女孩和一个60岁的妇女都是弱者,两个弱者一起牵手过马路,抵抗水流的力量也就大一些。在律师们看来,这两种情况引发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女孩求助老人,老人答应相助 刘梦娜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行为是一种先行为。 刘梦娜解释说,先行行为义务是指由于自身行为直接介入他人生活从而引起他人生活状态变化,以至于派生出有保证使他人生活保持安全的义务。 比如,成年人A应未成年人B的请求,带B去进城逛街,那么在逛街时,A就产生了一个照顾B的义务。再比如,生活中最常见的朋友A邀请朋友B喝酒,结果B喝醉了。这时A就产生一个负责照顾并护送B回家的一个义务。 结合到本案,如是小女孩提出要求老人保护其过马路,而老人一旦答应,就产生一个负责把小女孩安全送到马路对面的义务。 至于老人是否要担责,刘梦娜律师认为,这要看老人在履行护送小女孩过马路时是否存在照顾和保证孩子安全的“不作为”行为。而根据事发时的状况分析,当时马路上积水冲击力很大,将两人同时冲倒,不要说照顾小孩,老人自己都几乎性命难保。 “由此可见,老人在护送孩子过马路时,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老人不需要为小女孩的死担责。”刘梦娜说,如老太有能力保护而不保护,那就属于不作为,由此产生的后果,老太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义务”可以适用到现行行为义务。 两人互相帮助,老太是否要担责 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一个是12岁的孩子,一个是60岁的老人,两人都是弱者,如果各自过马路,被水冲走的危险大大增加。而如果牵手一起淌水过马路,危险就会降低,于是她们也可能选择互相帮助,一起过马路,但不幸的后果还是发生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老太是否要担责。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认为,如果两人是互帮互助,那么两人构成一个合同关系,因此每人都有帮助对方的义务。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就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在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张明军律师看来,本案中小女孩仅仅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这种情况下跟他人达成了这样的一个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合同,有效吗?如果合同无效,老人是否还要再承担责任? 邢辉律师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虽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一些跟自身能力不适应的民事行为,但如果其父母事后追认该合同有效,那合同依然成立,老人当然要承担责任。 多说一点 逼老人下跪,死者家属已构成侵权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女孩家属曾3次找到田仕会老人家中,对其进行辱骂、吐口水,甚至要求其当众下跪道歉。 “女孩家属认为老人对女孩的死有责任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他们这种辱骂、逼老人下跪等行为,已经侵犯了老人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邢辉律师认为,老人可以通过调解机构,要求女孩家属赔礼道歉等。如果调解不成,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孩家属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老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女孩家属的行为过激,构成公然侮辱老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女孩家属将面临最低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版文字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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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杀了一条狗却犯杀人罪,法院判得不奇葩
信息来源:常州晚报 2016年8月7日 故意杀人,顾名思义杀的对象是人,不是狗。但是,日前温州一名男子杀了一条狗,却被当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了刑。有网友认为法院这么判,实在太奇葩。但法律专家却并不这么认为。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常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主任邢辉律师为读者分析这起情节有点狗血、但法院却判得有理有据的刑事案件。 温州一男子为报复情敌,持刀赶往情敌住处 掐死一条狗,将狗头扔到情敌床上 结果,该男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被告人杨某,贵州人,现年43岁。案发前,杨某在温州打工。杨某犯有两次前科: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杨某有一同居女友陈某。但杨某怀疑陈某与男子吴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对吴某怀恨在心,找机会对吴某“下手”。 去年5月6日晚9点左右,杨某来到吴某位于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据杨某交代,当时他找到了吴某住处,可吴某不在,于是他就转身下楼。结果在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杨某一怒之下就用手掐死了这只狗。 掐死狗后,杨某又突然萌生了一个“主意”:他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然后放置在吴某的床上!杨某又留下两张字条,贴在吴某住处墙上。纸条上写着“你跟狗一样”、“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 做完这些事情后,杨某还没有罢休。之后,他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他给吴某发短信说:“那(天)晚上狗替(你)死,不知下次你有没有这么好的运气”、“早晚要面对,朵(躲)了一时朵(躲)不一世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陪你玩,要你跟那个死狗一样,就算你坐在童强(铜墙)铁壁我一样杀得了你”…… 面对杨某如此挑衅,吴某就是不现身。去年8月31日,杨某来到龙湾公安分局永兴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他和陈某、吴某之间的感情纠纷。 令杨某没想到的是,就在他杀狗的那天,吴某就向当地警方报警,称有人要杀他。等杨某去派出所申请调解时,警方通过核实他身份,杨某就是那天在吴某住处杀狗并留下死亡威胁的。于是,警方立即对杨某实施控制。随后,杨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庭审中,杨某辩称:“我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写纸条、发短信,都是为了吓唬对方(吴某)。”但公诉人当庭反驳,杨某在侦查阶段做了多次认罪供述,称自己因感情纠纷准备杀死吴某再自杀。而杨某则辩解,他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认罪供述,是他在万念俱灰的情况下乱说的。 法庭审理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杨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此次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杨某拘役5个月。 为何不是寻衅滋事而是故意杀人? 律师称,杨某的行为有明显的杀人主观故意,而且并非“光说不练”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杨某用扔死狗(分尸)到吴某的床上,写恐吓纸条、发恐吓短信等方式,对吴某进行时间长达一个多月的威胁、恐吓。为什么不以寻衅滋事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主任邢辉认为,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杨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曾多次供诉,其为了泄愤,要去杀吴某。这说明其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这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求。 当然,警方办案不能凭当事人的主观供诉。在客观的证据上,有杨某的供诉和辩解。其次,有书证。如杨某在吴某床上留下的纸条,纸条上写着“你跟狗一样”、“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另外还有物证。如杨某在吴某床上留下的一个狗头。此外,还有证人证言。如杨某跟女友在交谈时,曾多次流露出要杀死吴某的念头。 “这些证据都指向同一个事实,即杨某有杀死吴某的故意。”邢辉说,当然,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思想犯。从一般威胁性语言转换成杀人的故意,杨某还有具体的行动。如案发前,杨某准备好杀人的工具(刀),事先去吴某的住处进行踩点。事发当天,他拿着一把刀找到吴某的住处。当然,那天吴某刚好不在,如果吴某在家,杨某杀人的行动可能会实施。 因此,从杀人主观故意到付之于杀人的行动,杨某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这与单纯的恐吓“光说不练”是有明显区别的。 犯罪预备—— 该案引出的一个法学概念 在《刑法》学上,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而不是狗或者其他动物的生命权。记者也发现,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很快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而大家关注的一个最大疑问是,杨某仅仅杀了一条狗而已,为什么会定故意杀人罪? 对此,邢辉律师认为,给大家造成这种错觉主要原因是读者存在的一个法学概念上的误区。邢辉解释说,杨某杀狗的行为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杨某为杀死吴某所采取的一个手段而已,换言之,杨某杀狗,其实可以看作他杀吴某的犯罪预备。 邢辉说,本案最后法庭以故意杀人对杨某定罪,但法庭同时也突出强调这个故意杀人仅仅是犯罪预备。而这个法学概念,公众相对比较陌生。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 犯罪有4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邢辉说,本案中,杨某想要去杀死吴某、事先进行踩点、准备的刀具,赶到吴某的住处。因为找不到吴某,采取杀狗分尸,并将狗头扔在吴某床上,留下死亡威胁的纸条。因吴某不现身,杨某又无法找到吴某的情况下,多次发手机短信刺激、挑衅吴某现身。后来甚至去派出所要求跟吴某私了以使得吴某出面。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就是引诱吴某现身,从而为其杀掉吴某创造一个条件。因此,杨某的这些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一个犯罪预备。 再说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它与犯罪预备不同的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在本案中,如果吴某现身,杨某拿刀去杀吴某,后来因吴某奋力搏斗等原因,而未能将吴某杀死,这就构成犯罪未遂。具体的案例如本报8月2日报道的《为面子,男子持刀连砍3人获刑13年》,其中砍人男子颜某为了30元,要将店主王某及其8岁女儿砍死,但因遭到王某及周边群众奋力反抗而未能得逞,最终法院认定颜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刑13年。 犯罪中止则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齐备,一个犯罪行为已经全部完成。 “相比于犯罪既遂,前面三个犯罪形态的处罚要轻得多。”邢辉说,因为,前面3个犯罪形态虽然对社会有一定危害性,但这种危害性相比犯罪既遂要轻得多。我国刑法对前面三个犯罪形态的处罚规定地相对较轻。而其中,犯罪预备又最轻。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实际伤亡。 具体到本案来说,杨某仅仅判处5个月拘役。而一般故意杀人罪要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的刑罚。(本版文字 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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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常州一女子在饭店吃饭时被毒虫叮咬 险些送命
中国江苏网6月28日讯 “在饭店吃饭被虫叮咬了一下,右臂红肿并伴有阵痛,继而右手无力,去医院途中一度晕厥,经过紧急治疗才脱险。”6月26日,市民左女士在本地论坛发帖,讲述自己在舅婆家新城南都店就餐时遇到的“险情”。 事发后,饭店方为左女士免了单,同时支付了她的医药费。然而,左女士认为,饭店方还该为她的误工费埋单,但饭店方不同意。 那么,顾客就餐被“虫咬”,饭店究竟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呢?在网上网友说法不一,而常州晚报记者采访的几位律师,他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事件· 饭店就餐被毒虫叮咬,客人被送医紧急救治 事后,顾客与店方就误工费等补偿产生争议 本报热线86633355 在网上发完了帖,左女士在与常州晚报记者交流时,仍觉得自己很“冤”,在饭店,好好吃个饭竟然碰到这事儿,虽然店方支付了医药费,但自己理应还要获得误工费等赔偿。而饭店方也觉得十分委屈,店里出现“毒虫”,他们并不可控,免单加支付医药费已是尽到责任。 讲述:被虫咬过后,左女士的手臂完全肿了起来 昨天上午,常州晚报记者来到湖塘一家健身馆,见到了当事人左女士。虽然事情过去了一个星期,但左女士的右肩依然有3处红肿。 事情发在6月19日晚上7点多钟,当时左女士和朋友到舅婆家新城南都店吃饭,上好菜吃了十几分钟,突然感到右肩有一种刺痛,拉开右侧衣领发现肩部有点红肿。没多久,左女士又感到疼痛,感到有虫子在咬自己,于是将手伸进衣领向外掏。“结果,一个蚊子样的飞虫掉到了板凳上。”左女士说,很快自己 的手臂又痛又麻,手臂完全肿了起来,还有水泡。 服务员拿来花露水,给左女士擦了四五次,非但没有好转,反而使左女士右臂疼痛感加强,右手发麻连筷子也握不住了。在左女士的要求下,饭店一名服务员陪着她,到武进中医院救治。到了医院,医生查看了左女士的患处,表示没有遇到过类似病例,建议转到儿童医院蚊虫叮咬科治疗。 “在路上,我意识出现了短暂的模糊。赶到儿童医院,医生用了治疗蛇虫的药内服、外敷,还给我打了吊针。用药后,手臂火辣辣的,阵痛没减轻。”左女士说,隔天凌晨自己回到家,向单位请假休息。 索赔:受伤请假7天,饭店要付我一星期工资 左女士说,6月20日她来到饭店交涉,但饭店认为自己已经出了医药费和免了当时那顿饭前,其他最多只肯支付500元的营养费。而在左女士看来,自己请假休息7天,饭店应该支付自己的误工费,还有态度诚恳地给自己道歉,“我是名康复体能训练师,有博士学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都有1.7万元,我 请假一个星期,饭店得支付四分之一的工资。” 事后,左女士到单位、医院开了收入和建议休息的证明送到饭店,但饭店方的态度让她感到不可理喻。“前后交涉几次,他们非但没有诚意,而且态度恶劣,认为我是讹诈他们的钱。”左女士说。 饭店:店内每天都做防虫,出现“毒虫”不在可控范围内 昨天,常州晚报记者来到舅婆家新城南都店,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店方积极处理此事,免了左女士的单,安排服务员陪着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 在王先生看来,店里的做法已经仁至义尽,最多再赔500元的营养费。因为店里每天都做防虫,厨房内的卫生标准也完全达标,出现毒虫不在可控范围内,“大门、窗户的开关,都会导致虫子飞到店里,我们也没有办法。” 王先生表示,在多次协商中,左女士开口就要两三万,店里实在没有办法满足,“如果没法调解,店里愿意走法律途径来解决。”(汪磊15051981673 文摄) 甲方:顾客被虫咬,店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昨天,帖子在本地论坛引起热议,点击量接近6万,回帖数目也超过了一千。常州晚报记者发现,网友们的观点分为两派,其中一派网友认为,就餐 被虫咬,因为发生在店内,店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律师邢辉和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芳英也持此类观点。 网友“1391433339”表示,虽然虫不是店家养的,毕竟当事人是在舅婆家新城南都店消费,店家应该负责任;“毅丝不挂”称,这是飞来横祸,吃个饭还有这事,饭店应该全责;“马尔代补潜水”表示,说明店里的卫生做得不好,不然怎么会有虫?“mars”说,不能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就是店家的问题! 邢辉律师进一步分析称,顾客到店里就餐,饭店如果没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饭店是要承担责任的。“虽然出现毒虫饭店很难把控,但顾客毕竟是在你店里吃饭被咬成这样的,肯定是你的责任,对卫生情况没有做到有效把关。所以,饭店应该对顾客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进行赔偿。” 潘芳英律师与邢辉的观点相同,她表示,饭店对店内的防虫、防蝇、防蚊必须尽到责任,这次出现了虫子导致顾客被咬,饭店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汪磊 乙方:“毒虫”难控,店方不应承担“无限”责任 和甲方的观点相反,很多网友认为,店里出现一只“毒虫”带有极大的偶然,饭店支付医药费已经足够。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褚宁律师更旗帜鲜明地表示:“在我看来,在本案例中,饭店完全没有责任。” 网友“勇敢的小羊”表示,这个毒虫也不是舅婆家养的啊,只能说被咬的人倒霉!“招财猫爱吃鱼”表示,现在的人都奇葩了,被蚊子咬了怪饭店,谁能证明这蚊子是饭店的?“清潭老人”反问左女士,虫子咬人能证明什么?也让店家赔?怎么证明这虫子和店家有关呢?“香奈儿”则劝导左女士,店家都给你看 病了,也不要狮子大开口了。 褚宁表示, 法律上是有规定,店方应该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认为这里讲的不是绝对的保障,而是正常范围内的保障,“店里只要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正常范围内的保障,比如满足了卫生还有食品安全等标准,那么我个人认为,店家在这个案例中是完全没有责任的。所以,店家能够补贴医药费已经完全足够。” 褚宁还补充,如果饭店要对消费者尽到“无限”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照此推理,如果顾客在书店、电影院被虫咬了,是不是也要赔偿呢?当然,不管观点如何,协调不成还是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汪磊 左女士介绍,在儿童医院救治时,因为她已经将虫子捏扁,所以医生没法准确判断虫子的种类,“医生只说,从我的症状来看,有点类似被隐翅虫叮咬。” 记者了解到,隐翅虫体内有一种强酸性毒汁,虫在人体皮肤停留时不会引起皮炎,但若用手拍打、揉搓,虫体压碎后毒液流出,会引起急性炎症反应,即“隐翅虫皮炎”。 据介绍,“隐翅虫皮炎”多见于面、颈、胸、背、四肢等暴露部位,多发于夏秋季,雨后闷热天气尤多。皮肤损害主要为红斑、丘疹、水疱、脓包、糜烂等。轻者患处有灼痛和微痒感,严重者局部剧痛及出现发烧、头痛、恶心、呕吐等全身症状。 医生说,市民如发现不明飞虫落到皮肤上,千万不要用手揉捏或拍击,应用嘴吹掉或软物拂落,然后用脚踩死。如果已遭虫体接触,应当立即用肥皂清洗,千万不能用花露水、风油精等液体涂抹,这样可能会加重病症。(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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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与快递哥怒吵1小时 到底该先验货还是先签收?
中国江苏网 2016-01-20 15:14:29 先验货还是先签收?两个人吵了1小时 律师称,先验货是消费者权利,可以让渡但必须被尊重 中国江苏网1月20日讯快递员送货上门,买家常要求先验货,但快递员往往要求先签收。近日,市民何先生就因为这个问题,与快递员起了争执,双方闹了一个多小时,最后还报了警。 为了先验货,他跟快递员吵了1个多小时 几天前,家住奔牛九里的何先生收到一个快递。送货的是申通快递,快递员把包裹给何先生时,同时递给他一张单子,要他在上面签字。何先生却提出,要先打开包裹验一下货。可快递员坚持要何先生先签字。“他说这是公司的规定。”何先生说,“可如果我签了字,但拆开包裹发现商品有问题,该由谁负责呢?”双方都不肯让步,随后发生了争执,差点动了手。后来何先生报了警。民警赶到后,当场对两人做了调解。最后,何先生先在快递单上签了字,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开包裹验了货,事情才告一段落。 虽然货没问题,但何先生心里一直想不通,网购究竟是先验货后签收,还是先签收后验货?何先生告诉记者,虽然这次他的货没问题。但他之前就有过一次因没验货结果打开包裹后发现,买的东西有破损。有了之前的那次教训后,何先生在网购时多了个心眼,在下单时就跟卖家约定要先验货,再签收。 先签单再验货是快递公司内部规定 就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申通快递常州机场公司客户服务部。接线的807号服务员告诉记者,先签字,再验货是公司的内部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快递公司看来,这个包裹在没有签字之前,不属于收件人所有,收件人也就不能拆包验货。收件人只有在签字后,才能验货。但对于一些一定要先验货的收件人来说,公司也有特殊规定,暂时将包裹收回来,给发件人留言,告知对方收件人要求验货。如果发件人同意,第二天快递员再去送货。 既然有这样的规定,为何快递员还会跟收件人发生争吵呢? 对此接线员解释称,这名快递员年纪较轻,前不久家里出了点事,心情不好。那天本来公司安排他不用上班的,但他坚持要去上班。目前,公司正妥善处理此事,准备登门道歉。 对于快递公司的解释,何先生表示,自己不在乎快递员是否登门道歉。只要弄清这个理,到底是先验货还是先签字? 律师说法:先验货是消费者的权利 其实,很多淘友在网购的时候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卖家往往要求“先检查商品再签收”;快递公司则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再验货”以行规为借口。网购究竟是先验货后签收,还是先签收后验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记者发现,在国家邮政局2015年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标准中,对签收是这样定义的:顾客(收件人)验收快件并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签字的行为。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韬认为,依据此规定,应该是先验货再签收。 但事实上,很多快递员在送货时遇到收货人不在家,无法及时签收的情况。为了节省时间,直接把包裹放在小区门卫、单位收发室等处。在一些高档小区还有“易速递”等这样的收货模式。很多网购的市民也表示,考虑到快递员比较辛苦,可以接受他们这样的送货方式。 某快递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对此向记者解释说,在《快递服务》中虽然规定“先验货后签收”,但实际上验收指的是先查看快件外包装是否完好,并非是打开包装查看内件物品。只有在外包装破损的情况下,物流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惠城(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辉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邢律师认为,验货签收是顾客保障自己利益的最重要的环节,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提出要先验货时,快递员必须尊重消费者的要求。“权利可以让渡,但消费者主张权利时,必须得到尊重和满足。”(殷益峰文,吴恺制图 ) 相关链接:何先生这样做,也许就不用吵 这是网上流行一个段子,何先生如果这样处理,也许就不必与快递员争吵。 快递员:“你好,你的货到了,在这签个字。” 买家:“我先看看货。” 快递员:“不签收不能验货。” 买家:“为什么?” 快递员:“我们公司的规定。” 买家:“不验货我不能签收。” 快递员:“好,那我走了,算你拒收。” 买家:“等等!” 想了一想,拿过单子来签了字,转过身折了折放进了裤兜。 快递员:“那个单子是要存档的,签好了给我。” 买家:“不验货不能给你单子,我们家的规定。”哈哈~ 快递员僵住…… 买家:“要不你走吧,你就说我拒收。” 快递员:“……那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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