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牵手涉水过马路, 女孩溺水身亡被救老人要担责吗?
今年6月23日,四川达州城区因暴雨发生内涝,一名12岁女孩小慈牵着一名60岁老人田仕会的手涉水过马路,不料两人同时被路面水流冲倒。老人被人及时救起,随后离开了事发现场,而女孩小慈被洪水冲入车底不幸溺亡。
6月27日,达州警方通报称,警方通过天眼监控及尸检调查,溺水女童被定为意外事件。
事后,女孩家属以获救老人没有及时通知施救人员,导致对女孩错过了最佳施救时间,多次上门找老人讨说法,还对其进行辱骂、吐口水甚至逼迫老人下跪。
这个当时引起全国关注的新闻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时间,但此事引发的法律问题仍有咀嚼回味的地方。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北京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案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就事论事
女孩主动扶老人,老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是12岁的女孩,一个是60岁的妇女。据报道,女孩和老人原本素不相识。当天女孩是参加完小升初的考试后准备过马路回家,而60岁的田仕会则是去接孙子。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使得两人走到了一起。
“6月23日,和那个小女娃娃(小慈)一起过马路,她主动来牵我的手,说:‘婆婆,我们一起过马路吧?’我说‘好嘛,谢谢你!’后来,她就牵着我往前走,但没想到会出这么个事。”
是小女孩主动扶老人过马路,不少媒体在报道中都这样表述。
老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梦娜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老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律师说,因为女孩是由于暴雨造成水流太大导致其溺水窒息死亡,是意外事件,而不是因为老人对其实施了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而导致其死亡,因此老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老人应当在道义上予以女孩家属适当补偿。”刘律师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女孩父母责任多于老人责任
据报道,女孩家属之所以对老人有如此过激举动,主要是因为老人在自身获救时没有告知施救人员,跟自己一起遇险的,还有一名女孩。
可是获救老人对此做出解释称,两人同时被水流先后两次冲倒后,她连呛了几大口水,“当时脑壳里一片空白”,缓过神后立即大声呼救。随后,她被人救起。
田仕会称,她离开现场时意识混乱,完全懵了,事后才想起那个跟她同行的小女孩。“当时雨下得很大,我一直以为那个女娃娃被救起来了,也没有多想……”田仕会称,小慈死亡的事,她也是回家之后才听说。
“从情理上看,老人说的话是比较可信的。”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军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确实不存在过错,仅仅承担对女孩人道主义补偿责任。而相比于获救老人,女孩的父母作为女孩的监护人,对女孩遭遇不幸承担的责任要多的多。
假想分析
女孩“牵手”老人,还可能是这两种情况
很多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情时的表述是,女孩牵老人过马路。因此,大家都理解为在这件事情中,小女孩是做好事,是想乐于助人,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意外。
但也有人提出,小女孩主动去牵老人的手,提出两人一起过马路,除了想帮助老人之外,也可能存在另外两种情况。一种是小女孩担心自己独自过马路有危险,想让田仕会帮她过马路。另一种是两人互相帮助过马路。因为面对这么大的水流,一个12岁的女孩和一个60岁的妇女都是弱者,两个弱者一起牵手过马路,抵抗水流的力量也就大一些。在律师们看来,这两种情况引发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女孩求助老人,老人答应相助
刘梦娜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行为是一种先行为。
刘梦娜解释说,先行行为义务是指由于自身行为直接介入他人生活从而引起他人生活状态变化,以至于派生出有保证使他人生活保持安全的义务。
比如,成年人A应未成年人B的请求,带B去进城逛街,那么在逛街时,A就产生了一个照顾B的义务。再比如,生活中最常见的朋友A邀请朋友B喝酒,结果B喝醉了。这时A就产生一个负责照顾并护送B回家的一个义务。
结合到本案,如是小女孩提出要求老人保护其过马路,而老人一旦答应,就产生一个负责把小女孩安全送到马路对面的义务。
至于老人是否要担责,刘梦娜律师认为,这要看老人在履行护送小女孩过马路时是否存在照顾和保证孩子安全的“不作为”行为。而根据事发时的状况分析,当时马路上积水冲击力很大,将两人同时冲倒,不要说照顾小孩,老人自己都几乎性命难保。
“由此可见,老人在护送孩子过马路时,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老人不需要为小女孩的死担责。”刘梦娜说,如老太有能力保护而不保护,那就属于不作为,由此产生的后果,老太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义务”可以适用到现行行为义务。
两人互相帮助,老太是否要担责
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一个是12岁的孩子,一个是60岁的老人,两人都是弱者,如果各自过马路,被水冲走的危险大大增加。而如果牵手一起淌水过马路,危险就会降低,于是她们也可能选择互相帮助,一起过马路,但不幸的后果还是发生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老太是否要担责。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认为,如果两人是互帮互助,那么两人构成一个合同关系,因此每人都有帮助对方的义务。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就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在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张明军律师看来,本案中小女孩仅仅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这种情况下跟他人达成了这样的一个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合同,有效吗?如果合同无效,老人是否还要再承担责任?
邢辉律师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虽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一些跟自身能力不适应的民事行为,但如果其父母事后追认该合同有效,那合同依然成立,老人当然要承担责任。
多说一点
逼老人下跪,死者家属已构成侵权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女孩家属曾3次找到田仕会老人家中,对其进行辱骂、吐口水,甚至要求其当众下跪道歉。
“女孩家属认为老人对女孩的死有责任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他们这种辱骂、逼老人下跪等行为,已经侵犯了老人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邢辉律师认为,老人可以通过调解机构,要求女孩家属赔礼道歉等。如果调解不成,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孩家属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老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女孩家属的行为过激,构成公然侮辱老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女孩家属将面临最低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版文字殷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