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辉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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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在“中澳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试点项目” 启动仪式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上午好!很荣幸受邀参加此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反家暴项目活动。下面,我拟从对“反家暴”工作的认识、运行合作、建议和期望等方面发表一下个人粗浅的认识,并求教于各位领导和专家。 一、对“反家暴”工作的一点认识 “反家暴”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无需多言。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工作实际中遇到和处理的部分妇女因“家暴”而求助或者起诉离婚的案例有很多起。我的一个体会是:作为家暴的受害者,她们确实很痛苦、很无奈、很难过,她们更多地期待来自社会的关心关爱和来自法律的救济帮助。 同时,作为常州市市妇联反家暴维权志愿律师,我和我的团队在2014年度通过电话咨询、亲自接待或者代理诉讼等形式处理了数起因家庭暴力而求助或者要求离婚的案件,并为她们提供义务的法律援助。看到受援人的困难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和解决,我们十分欣慰。 二、“反家暴”工作的运行与合作机制 应该说,“反家暴”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公检法和妇联的责任,更是全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反家暴”工作,应该建立一种由政府主导、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群众广泛参加的大联动机制,并实行社会综合治理的模式。而且,应逐步建立健全涵盖“反家暴”项目政府专项拨款、社会公益基金、法律援助服务、社会救助措施在内的多层次、广范围、深救助的网络系统。 三、“反家暴”工作的三点建议 “家庭暴力”是社会不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的毒瘤,其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人性、法治等方方面面的因素,我们虽不能立即全面消除,但却可以通过文化、行政、教育、法律等手段积极预防并尽量避免。以鄙人愚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予以预防和规制: 1、文化引导、文明教育。暴力本身就是蛮夷、落后和愚昧的体现,倡导“文化育人、教育树人、文明做人、坦诚为人、坦荡待人”的现代文化和文明理念,从思想根源上让“施暴者”扭转观念,逐步树立“文明、友爱、包容、和谐”的现代家庭观念。让其不愿为。 2、依法治暴、违法必究。“反家暴”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才会取得长效,加快国家《反家庭暴力法》、地方《反家庭暴力条例》以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政策的制定和完善。让轻微违法者受到“告诫”、让一般违法者受到行政处罚、让严重违法者受到刑事制裁,并从限制消费、分割财产、罚款、罚金等方面给“施暴者”震慑。让其不敢为。 3、社会监督、舆论压力。“反家暴”既然是一项社会工程,就应当建立起全社会的监督网络,通过“广宣传、深发动、强联动、真监督”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让“施暴者”陷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系统,让“施暴者”在个人信用和社会评价方面受到应有的信用和道义制裁。让其不能为。 四、对“反家暴”工作的美好期望 “反家暴”不是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作为志愿律师我和我的团队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反家暴”事业,也希望我市以后的“反家暴”工作有新思路、有新抓手、有新举措、有新成绩。让更多的妇女儿童感受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关爱、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愿“家暴”远离家庭、远离我们、远离社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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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邢辉律师为反家暴立法“建言献策”
为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推动这部惠及亿万家庭的法律早日出台,常州市妇联于2014年12月19日下午2:30,在常州市行政中心裕民厅组织召开《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夏华主持,市妇联副主席孙惠出席会议。应邀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嘉宾有来自市政协、市法制办、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常州大学、辖区妇联和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近20名代表,与会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反家暴立法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提出了相关立法修改建议。 作为反家暴公益援助志愿者,邢辉律师在认真聆听了各位专家意见后,结合国际和国内相关反家暴立法的现状,重点围绕“家庭成员的范围应合理扩大”、“增设性暴力以扩大权益的保护范围”、“完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体制”、“增强司法制裁加害人的力度”、“恢复监护资格需要设立前置条件”、“增设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强制报告义务”、“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条款”、“完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条款”等八个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同与会的其他专家学者就反家暴立法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动向进行了互动交流。发言结束后,邢辉律师还将精心准备的书面反家暴立法建议呈交市妇联。 最后,市妇联副主席孙惠女士进行了总结发言,她代表市妇联向出席研讨会的专家学者表示真心的感谢,并表示会尽快将大家的意见汇总后向上级妇联组织反馈,以便将合理的立法建议转化成现实的法律条款和共同推动这部惠及亿万家庭的反家暴立法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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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患病少年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经律师援助成功维权
故事的主人公冯某某,今年17岁,她本应和其他同龄人一样在温馨的家庭中成长,快乐的生活。但为何其要起诉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呢?这要追溯到十年前,冯某某的父母离异,当时考虑到父亲冯某的经济条件较好,女儿冯某某由父亲抚养,由母亲杨某每月支付830元生活费。但冯某对女儿的生活、学习漠不关心,导致冯某某感受不到应有的父爱,渐渐地自我封闭,辍学在家养病。久而久之,精神恍惚。母亲杨某得知后,带女儿去医院检查,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杨某为了女儿今后能更好地生活,想把女儿接回身边抚养,于是到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父亲冯某不愿意变更抚养权,为了让其同意,杨某与冯某达成调解,由冯某每月仅支付250元生活费。至今,父亲冯某应当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也分文未付。一个单亲妈妈带着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儿四处求医,还要请家教为女儿补习功课,医药费、教育费用支出可想而知,每月都要支出一万多元。母亲杨某几乎已经倾尽所有,万般无奈之下,她来到常州市妇联寻求帮助。妇联得知相关情况后,及时联系了妇女儿童维权律师团的团长,即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邢辉律师。邢辉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冯某某的遭遇表示深切同情,指派该团成员张明军和刘梦娜两位律师志愿为冯某某母女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告诉冯某某与杨某,冯某某的父亲应当依法支付生活费和相关教育医疗费用。而且随着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冯某某实际生活开支的增多,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冯某某亦对父亲不顾自己生活的行为感到痛心,更对母亲这么多年的付出表示感激。冯某某同意起诉其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1、让杨某整理冯某某日常生活必要开支的清单、发票等资料;2、积极查找被告目前工作收入情况。 经过庭审,法院也对原告冯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出现一个现实的困难,由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收入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只能酌情判决,适当增加抚养费。律师向法院陈述了原告的现实困难,并补充提交了原告生活支出数额的相关证据,列明常州市人均消费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表明原告生活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律师也多次与被告律师协商,希望被告能主动增加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但是,被告坚决不同意增加,虽经法院多次调解均未有结果。最终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酌情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700元,教育费和医药费由被告承担一半。虽然从表面上来看,700元生活费并不高,但对于这个案件本身来说,已经是一个巨大的成功,因为按照常州法院的惯例判决生活费一般不超过每月500元。对于原告来说,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至少能帮助母亲减少一部分负担。整个办案过程中,冯某某与母亲杨某切身感受到了律师在维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律师的辛勤工作表示诚挚的谢意。 作为承办律师,经历过这个貌似很小但意义重大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感触颇多,感慨颇深。青少年的成长需要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与家庭环境。家庭关系好坏与否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由于父母离异导致孩子患精神分裂症的实例。律师呼吁,应当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为孩子的成长建立良好的基础。若父母离异,也应在经济上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与医疗。如果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应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权。作为公益律师,也非常愿意为此类特殊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法律的正义,并促使他们重树生活的希望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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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邢辉律师为常州“藻江河”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2014年4月份,常州“藻江河”遭非法分子偷排污水,并引发河水严重污染事件。事发后,相关政府机关及环保部门依法介入调查取证,经检测河水砷浓度严重超标,相关机关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生态修复。经初步调查,“藻江河”污染系常州某硫酸公司非法偷排含有大量砷的生产污水所致,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相关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由于污染环境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属于公益案件,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制裁违法行为,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依法作为原告提起水污染责任纠纷的环保公益诉讼,并要求被告常州某硫酸公司承担消除环境污染损害并赔偿各项污染治理费用(治污费用的具体金额有待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后予以明确)的法律责任。作为公益律师,邢辉律师接受原告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的委托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本案业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并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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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邢辉律师依法为江苏溧阳“2.25杀人案”被告人钱某某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备受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江苏省溧阳市“2.25杀人案(被害人系两母子)”被告人钱某某被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中院定于2014年6月17日下午1:30分在该院14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鉴于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且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极刑,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依法出庭为被告人钱某某出庭辩护,接受指派后,邢辉律师及时阅卷,并携刘梦娜律师一同前往溧阳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钱某某,在详细了解案情并与被告人钱某某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邢辉律师依法为被告人钱某某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并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本案系因感情纠葛所生,事出有因,有别于社会其他杀人案件”的核心辩护意见。常州中院在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又依法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不接受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近亲属的赔偿,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的和解最终无法达成,常州中院将择期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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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邢辉律师承办的环保公益案件入选省高院“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江苏网2013年12月11日讯,江苏省高院从2012年以来审理的环境保护案件中,选取了10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邢辉律师承办的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成功入选。 据省高院介绍,资源环境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普遍关注度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调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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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邢辉律师依法为涉嫌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2014年5月13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我市某区查获一起运输毒品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经初步侦查,被查获的物品疑似大量毒品。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涉嫌运输毒品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由于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之规定呈请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援助通知后,依法指派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为该案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邢辉律师依法告知相关公安机关并提交了法律援助手续。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时向其详细讲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证据规则等事项,并依法与办案机关依法进行了沟通。现本案犯罪嫌疑人已依法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邢辉律师将继续根据法律规定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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