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邢辉学术网!

    手机:13585338791

    固定电话:0519-85256699

    传真:0519-85256699

    邮箱:13585338791@163.com

    地址:中国江苏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6-6号B座5楼

    二维码

邢辉著作

浅谈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辩护权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33次

   死刑复核程序是保障公民生命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死刑复核律师的辩护成败也在此一举。在国际和国内不断削减死刑、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已逾八年之久,因此,如何不断完善和保障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

   死刑复核律师是指接受已经被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对应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以争取被告人的死刑不予核准的刑事辩护律师。

   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由下级人民法院上报的行政化方式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并不开庭审理,这一程序的特点决定了死刑复核律师的工作与普通刑事辩护工作相比具有特殊性。该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体现在阅卷、会见被告人、约见死刑复核承办法官、提交律师意见书等方面。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必要性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所决定

   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目的就是防止死刑案件的错误裁判,但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由于其不开庭审理,便会存在承办法官秘密审理、自行决定调查取证、自行决定会见被告人等一系列问题,完全由法官个人操控整个死刑复核程序,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有可能使死刑复核没有存在的实质价值,这就违背了死刑复核程序设立的初衷。

   律师的参与,让该程序有了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不仅能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而且能帮助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查清证据,从而使裁判结果更具有公信力,尽最大可能地还被告人一个公道。

   (二)保障公民生命权的需要

   生命权作为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死刑作为剥夺生命权的最高刑罚,必须慎之又慎。虽然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但这仅仅是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保障生命权的实现需要有律师的参与。只有律师的参与才能将这种静态的保障以动态的方式来实现。

   (三)当事人知识的局限性以及人身自由受限所决定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绝大部分都被羁押在看守所,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这决定了他不可能亲自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当然,被告人的家属一般也不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些现状都决定了需要有专业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运用其专业的业务技能,帮助被告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权。律师就像是医生,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对症下药”。

   三、现有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于20152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查询权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在查询时提供相关案件信息以及本人的身份信息即可。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该条款从制度上确立了辩护律师查询案件是否已经立案的权利,解决了查询难的问题。

    (二)阅卷权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可能没有经历过一审、二审程序,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因此必须通过充分的阅卷才能知晓案件的全部材料,为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约见权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有权约见承办法官,当面向法官陈述关于案件不应核准死刑的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辩护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的要求,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这是最高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不可缺少的程序之一。

   接待律师的法官应该是承办法官、合议庭的其他成员或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并且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人民法院的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也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这些措施无疑保证了律师的人身安全和执业安全,并且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承办法官全面了解律师的辩护意见。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接待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附卷。律师提交书面意见书的,法官也应当将该意见书附卷。

   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辩护权的建议

   (一)应明确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权

   关于死刑复核律师是否有权会见被告人的问题,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任何禁止死刑复核律师会见的规定,该问题属于立法的盲区。

   会见被告人这一工作非常关键,一方面可以帮助其树立生存的信心。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后,心理上都非常绝望,不愿意配合看守所的日常管理,更不愿意配合死刑复核承办法官的提审,这对被告人都是非常不利的。但律师通过会见,可以向其详细的阐明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意义,劝导其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争取在死刑复核阶段能有新的转机,获得生存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会见很有可能了解到被告人掌握的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线索,则被告人就有可能存在检举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这很有可能成为其死刑不被核准的关键。

   虽然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看守所不会阻碍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但还是有部分看守所会以法律没有规定来阻碍律师的会见。因此,为了充分保障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权,还是应该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律师享有会见权。

   (二)应明确死刑复核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关于死刑复核律师是否有权调查取证的问题,和会见权一样,也属于立法的盲区。

   新证据对死刑复核能否核准至关重要,因此律师若享有调查取证权,能调查到新的有力证据,则很有可能死刑不予核准。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辩护律师应第一时间提交最高人民法院,以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的案件最终不予核准就是因为案件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所以也应通过立法明确死刑复核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如果说普通的刑事辩护仅会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产生影响,那么死刑复核程序则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死刑复核的辩护律师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但如果其为已经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成功,这不仅仅是工作上的成功,更是自己职业生涯的升华。只有不断完善死刑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才能让律师的死刑复核辩护工作有更加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让其更好的完成使命。更重要的是通过律师的介入,能达到死刑复核程序设立的初衷,即防止死刑案件的错误裁判和量刑畸重,以切实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