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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辉著作

法治中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15次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专门研究部署依法治国问题的中央全会,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首次将法治中国的总目标确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全会除了重申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外,还重点对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作出了专门论述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还将每年的十二月四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由此可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因此,法治中国的核心和关键在于依宪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必须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并对宪法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无论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还是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均具有最高的权威和地位。众所周知,“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因此,宪法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是检验法治建设成败的首要标准。由上可知,只有树立宪法观念、宪法思想、宪法意识和宪政理念,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方向始终正确;只有抓好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才能将依法治国的水平推向新的发展阶段。笔者认为,总体而言,在推进依宪治国的过程中,宪法的有效实施除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外,还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宪法至上,信仰法治。  

 宪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是法治的核心要义,在治国理政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宪法的权威,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当然,“宪法至上”并不是“供奉宪法”,而是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与宪法的精神和要求相冲突,否则必须立即撤销和纠正。

   法治发展的历程证明,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理应也必须要得到全体公民的信仰,只有信仰法治和相信法律,才能将书面的法律转化为实践中的法律,才能发挥法律潜移默化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也才能将法律逐步变成广大公民的自觉行动,唯有如此,法治梦和法治中国才能早日建成。

   二、依宪执政,依宪治权。

   法治国家是宪法至上、人民至上和权利至上的国家;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法治社会是公平社会、民主社会和和谐社会。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中,限制“公权力”和彰显“私权利”将逐步成为法治改革和建设的重心,而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公权力的要求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私权利的要求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只有依宪执政和依宪治权,才能确保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落到实处和取得实效,否则,法治的基础会受到根本性动摇。

   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由此可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自身工作实际中,必须要依宪执政,模范守法,而不能违反法律或者干预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要依宪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宪法监督,违宪必究。

   30余年的发展历程证明,我国宪法是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好宪法,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巨大的历史功绩。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公民的宪法意识不强、宪法的权威未能完全树立、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程序不健全、违反宪法精神和要求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等等。因此,为树立宪法权威和加强宪政建设之需,有必要将“依宪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也有必要对宪法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更有必要对违宪行为进行依法追究问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宪法均应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不管他身居何位,也不管他贡献大小,“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就是对法治社会最好的保护。

   不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不断完善宪法的监督机制和程序,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权为民用初衷,广大公民也应自觉检举和抵制各种违宪行为,以形成全社会真心爱护宪法、主动监督宪法实施和自觉与违宪行为作斗争的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四、加强宣传,弘扬精神。

   自1986年党中央宣布全国普法以来,我国已经进入了“六五”普法的新阶段,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显著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水平也上了新台阶。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国虽已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并未完全实现,究其原因在于:全民的知法、守法、爱法、护法和信法的法治氛围未能真正形成。就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各机关单位和广大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较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而言还有很大的差距,至今还未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迷信权力,轻视权利”的不正常现象还大量存在。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的十二月四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不仅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宪法权威的高度重视,更是全民普及和宣传宪法意识、宪法知识和宪法精神的良好契机。笔者认为,确定“国家宪法日”不仅仅意在每年的十二月四日纪念、学习和宣传宪法,更重要的是让全社会明白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让全社会明白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全体公民只有宣传好、学习好、领会好宪法的精神,才能正确履行“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神圣职责,也才能对宪法的意义有新认识、对宪法的实施有新作为、对宪法的监督有新举措、对宪法的信仰有新高度。

   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深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深知“法治中国,义不容辞”;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深知“民族复兴,舍我其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有关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论述不但立意高远,而且博大精深,这不仅为实现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和描绘了蓝图,也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