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应否对B、C、D、E、F等五位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案评析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A法官被“双规”后,交代了2003年7月其女儿结婚时B律师送给其贺礼1000元;交代了2002年8月C律师为了让法庭认可超过举证期限而提交的证据,送给他现金3000元;交代了2005年元月D律师为催法庭尽快对某一案件作出判决,送给他现金2000元;交代了2004年12月E律师在一起案件审理过程中送给他“中华”牌香烟五条。
2006年元月,法院对A法官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法官收受B、C、D、E、F五律师送去的钱财为受贿,A法官没有上诉。
2006年10月,某司法局拟对上述五律师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在司法局依法对五位律师调查取证时,B律师称:自己于2003年7月为A法官的女儿结婚送礼1000元是事实,但A法官在自己儿子上大学时也送过800元的礼金,属礼尚往来;C律师称:自己于2002年8月为让法庭认可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送给A法官3000元是事实,但这件事到2004年8月就已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时效,因此不应受到处罚;D律师称:自己曾于2005年元月为催法庭尽快对某一案件作出判决送给A法官2000元,但“催法庭尽快对某一案件作出判决”并不是“不正当利益”,因为“高效”处理民事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的追求目标,自己的行为是违纪而不是行贿;E律师则称:自己从未向A法官送过10000元钱,自己之所以在检察机关的笔录上承认了这件事,因为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且法庭开庭审理时并未通知自己到庭质证,使自己在法庭上与A法官质证并澄清事实的希望化为泡影,司法行政机关不能依据一份没有经过质证的“证言”认定自己行贿;F律师称自己送给A法官的五条“中华”牌香烟,是自己的当事人提供,要求其送给A法官的,并没向A法官提出不正当的要求。
【案情评析】:
五位执业律师通过送“礼金”、送“香烟”、送“现金”等形式向法官行贿,不仅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律师法》、《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纪的行为,同时,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要求,理应受到法纪的处罚。依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结合律师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定,应给予五位执业律师相应的行政处罚。
【析案明理】:
本案是一则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重大的警示意义,法院的判决显示了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司法行政机关拟对违规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则体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不但体现了合法性,而且体现出“反腐倡廉”、“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当代先进司法理念思潮。
(一)严格规范律师、法官关系,努力追求司法公平正义。
法官和律师均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生力军,责任重大,影响深远。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法官和律师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明确共同的法治追求、牢固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身先士卒,做守法表率、树时代先锋、展正义形象,既要通力合作,维护好法律的正确实施,又要谨慎言行,廉洁自律,才能体现法律的要求、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才能体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和不公正的判决,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属于对正义“源泉”的腐蚀和污染,尤其应当引起重视。因此,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只有排除不当司法干预,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进而实现司法权威和彰显法律公平正义之本色。总之,只有“依法治国”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只有“法律高于一切”的信仰被牢固树立,公平正义才能更好落到实处、法律的理性光辉才能普照大地、和谐之花才能处处开放。
(二)牢固树立法治权威理念,力求彰显法律理性光辉。
“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基本要求有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具体到司法领域,维护法律权威更具特殊意义,决不可有丝毫动摇。以本案为例,法院已就A法官受贿案作出判决,行贿、受贿事实早已定论,而B、C、D、E、F等五位律师却振振有词,意图为己开罪于“千里之外”,不但没有任何说服力,而且体现出对已有判决的不敬和藐视,从法治角度出发,除非五位律师能举证推翻法院判决,否则就不可能否认行贿事实的存在,原因很简单:生效判决不仅约束当事人和法院,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法律效力,在未经依法撤销或改判以前具有不可否认的既定力和约束力。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律权威的尊敬,在司法领域内的生动体现就是对法院生效裁判的尊重和信服,而不是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甚至轻易否定裁判的效力。作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院的裁判是法律适用的直接结果、是法律权威性的落实和延伸、是法律功能和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法律的信仰在司法领域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便是对法院裁判的尊重与信服。唯有如此,才能树立法院和法律的权威,才能彰显法律的理性光辉!
(三)执业律师依法严格自律,以求努力探索法律真谛。
律师非农、非工、非商,亦不是公务员,而是向社会提供法律产品的服务者,律师业也属于第三产业范畴。我国现行律师法律及行业规定均表明,律师的责任不仅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归根结底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虽然,有律师讲,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但,律师的从业性质决定了自身的历史使命是:公平正义的天然守护神。没有律师制度的司法制度是残缺的、没有律师的法治是难以想象的、没有律师的民主社会将是可怕的。因此,律师的一言一行均应符合自身使命的要求、均应符合法律、行规、职业道德的要求、均应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律师不能唯利是图,只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律师不能见利忘义,只能舍生取义;律师不能自私自利,只能胸怀天下;律师不能鼠目寸光,只能志在千里;律师……。律师不仅应该加强业务学习,走专业化发展之路,更应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道德休养以提高自律能力和人格魅力。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始终牢记“行贿可耻”、“拉关系可耻”等观念,把法律至于最高位置,只对法律负责,杜绝行贿,请客送礼,甚至不正当会见。律师只有依靠过硬的法律素养和高尚的人格魅力,才能赢得法官的尊重和当事人的信任、才能不辱使命、才能将律师塑造成正义之师、文明之师、礼仪之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添瓦。原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同志曾说过:“人民律师,无尚光荣”,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则指出“法力担道义,律己则为先”。作为律师应以此为座右铭,不断奋马扬鞭,作为自己前进的动力,同时,时刻警醒自身:是否有辱使命?是否将法律视为真理?是否为追求法治而一生不变?只有牢固树立法律信仰并视法律为毕生追求的律师,才能称得上是人民需要的律师,才能说不辱使命!
(四)加强深化党的正确领导,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法院、法官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应更加自觉地接受党的监督,特别是法院内部的基层党组织更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将不正当、不文明、不和谐的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力度和强度,及时检查、适当考核、积极总结,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权为民所用”,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党支部在积极指导、监督本支部党员同志行为的同时,不忘提醒和监督本所其他非党员同志的行为,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汇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不正当行为、坚决处理违法乱纪行为,时刻保持党员律师的先进性和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不辜负党组织的重托和人民群众的期望。
同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分子(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均应树立服务大局意识,把法律工作紧密结合并努力服务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立足本职,勤奋工作,真正把群众法律需求放在心上、真正把法律服务工作做到实处、真正把公平正义落到实处,让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高效及时地去实现。以人为本,切实践行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