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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辉著作

律师,社会因你而更和谐!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05次

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从此,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了新生,中国的律师业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律师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深刻变化和光辉历程,也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据全国律协统计,我国的律师队伍由1979年的212人发展到15万多人,律师事务所由1979年的79家发展到近1.5万家。
在这30年中,依法治国成为基本国策,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原则,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作为一名法律人和执业律师,我深深的感到,30年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取之不易,30年律师业成长壮大的业绩倍感珍惜。可以说,律师制度恢复30年,中国的律师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结合本人自身的律师从业经历和工作感悟,谈以下两点体会:
一、律师制度恢复30年来,有关律师的身份、角色、历史使命、社会定位等重大社会认识问题正逐步走向统一,彰显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和巨大进步。
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所言“律师兴则国兴,律师衰则国衰。”然而,何谓律师,律师的身份如何,律师的社会角色如何定位等一系列涉及律师基本制度的问题,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结合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对律师制度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笔者认为,应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律师具有公职身份,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属“政府雇员”。
1979年我国全面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颁布实施《律师工作条例》。在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律师具有公职身份,是国家干部,律师在“法律顾问处”任职,其工资由国家财政拨付,该阶段律师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后,随着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律师和律所的定位正逐步发生变化。1983年7月,深圳市蛇口区律师事务所成立,为“法律顾问处”改名“律师事务所”开了先例。1984年8月,司法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决定,将“法律顾问处”改成“律师事务所”。1988年5月,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要求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不占国家经费并实行自负盈亏的,要求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1993年司法部发布《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与国际接轨的合伙制律所开始出现。但从法律意义上讲,从律师制度恢复直至1996年《律师法》颁布实施这一阶段,有关律师的身份、职责、使命等重大认识问题并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
2、1996年《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律师的身份正逐渐从“国家雇员”转向“人民雇员”,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是“自由职业者”。
随着社会对律师职业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律师业也逐渐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1996年《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概念,即“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时,律师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普通民众的意识里,律师属“自由职业者”,律所是“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组织”。尤其值得关注的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于是就有了2000年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所有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几个月之后便全部推向了社会和市场。因此,随着国家对律师行业法律和政策的不断改革,合伙制的律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且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与“国资所”、“合作所”相比而言),律师也逐渐成为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律师和律所的商业化氛围正逐步形成,社会对律师的身份和角色的认识正逐步发生改变。此时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类似于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律师的形象和社会定位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3、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为契机,我国律师业正经历着从商业化到社会责任回归的重新定位。
虽然,我国的律师体制正逐步沿着有序、竞争、法制的轨道不断前进,律师的执业环境也越来越宽松。但是,随着律师和律所商业化氛围的不断加深和律师行业竞争的加剧,我国律师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正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和不和谐的因素,如出现部分律师表现过于功利、乱收费、私自收费,甚至发生律师诈骗委托人的案例等问题。然而,这一系列不和谐问题的出现,与律师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上述现象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和普通民众的高度重视,人们不得不对律师业进行重新审视和反思。正如我国著名“人权律师”张思之所言,“设计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令每一个公民在面对国家公权时,有一个基本的救济渠道,有一支独立的制衡力量”。因此,律师的天然属性(即私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应重新被唤醒的呼声正逐步受到法律界人士和立法高层所关注。
为顺应时代发展和重新定位律师的社会角色,新修订的《律师法》不仅对律师的概念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而且明确了律师的三大历史使命,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10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至此,我国律师的身份、社会角色和历史使命等问题得以科学合理的界定。
可以肯定的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本职工作或职业责任,但应明确的是,律师的任务却不限于此,律师还应肩负着其他的历史使命。律师正是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这是律师工作的另一目标。由于律师是法律人,从事的是法律工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成了律师的专业责任。但是,随着执业时间和执业境界的提升,律师的担子和责任就要提高到更高的层次,即除了本职工作、专职工作,除了职业责任和专业责任之外,应该还有一个更高的责任——那就是社会责任。没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不是一名合格的律师,没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也绝担当不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重任。
综上可知,经过30年的恢复和重建,我国的律师制度正逐步走向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事关律师身份、角色、历史使命等一系列重大社会认识问题也得到重大突破和革新。律师的社会责任正逐步回归,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认识和评价也逐步从“讼师”、“国家干部”“个体户”向“私权利维护者”和“公平正义守护者”发生转变。可以说,上述观念的革新和成绩的取得,彰显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这又必将对中国未来的律师业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二、律师制度恢复30年来,律师的政治社会地位正逐步提高,律师参政议政的数量、层次、水平等均有新的突破和提升,律师正日益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参政议政是天生的和必然的。因为,律师是持续和规则的拥护者,因为律师要吃饭,要谋生的话,所依据的东西就是法律和规则。从一定意义讲,律师是天然的规则和秩序的拥护者。当然,律师也是秩序的制定者。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果断指出:“我们的律师要走向政治,我们要有更多的政治家型的律师,参与政治生活,谋求政治品质的改善,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律师的使命。”
可喜的是,经过三十年的恢复和重建,我国已经有了15万余名的执业律师和近1.5万家律所,就此而言,中国律师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遥遥领先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共有3400余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行着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对中国的立法、司法及各项法律规范的实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可以说,律师已经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现阶段,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途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
1、律师通过担任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我国科学立法、文明执法和民主司法“建言献策”,并提供智力支持。
众所周知,律师接触的对象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阶层,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直接接触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因此,律师对社情民意和各种矛盾有着深刻而广泛的了解。律师把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进行反映和建议,既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职能,又可以实现律师匡扶正义,“救民于水火”的政治理想和抱负。实践证明,律师以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参政议政,效果显著,意义非凡。
2、律师通过担任政府“高参”或者法律顾问的形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机关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了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律师作为政府的“高参”或者法律顾问,有利于监督、提醒政府依法行政,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把不稳定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机关在进行行政授权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听取顾问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防范违法行政于未然;同时,律师由于其职业特性,对于协调和处理各种矛盾有着丰富的经验,因此,在面对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时能协助政府寻求一种稳妥的解决方案。此外,顾问律师可以通过参与立法起草、听证与咨询,关心弱势群体、参与信访接待、化解涉法上访、为困难者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方法和途径,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理念和执政方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和贡献,这不仅实现了律师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而且实现了律师参政议政的智囊团作用。
3、通过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稳步实现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交流,从资深律师中选拔优秀的法官和检察官,为司法机关选拔“德才兼备”的应用型司法人员提供智力库和人力库资源。
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指出,“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由此可见,司法的意义非同一般。而司法实践的巨轮唯有具备良好法律素养司法人才才能推动前行,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没有长期艰苦的司法实践锻炼则不能成为优秀的法官,因此,美英法系国家一般都要求法官从资深律师人才中选任。
当然,从司法实践需求的角度出发,现阶段我国确实存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交流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其理由有三:首先,三者之间具有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其次,三者均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统属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法律认知能力和法律思维习惯具有统一性;最后,资深律师的执业经验和人生阅历使律师具备了法官或检察官正确处理案件所必备的基本素养。
其实,从优秀律师中选拔司法人员的做法,在我国也是有先例可循的,如新中国的第一任司法部长——“七君子”之一的史良,就曾是民国时期著名的大律师。目前,我国仍存在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成功实践和做法,比如,汪利民律师、王松敏律师就分别被选拔担任安徽省高院和陕西省高院的副院长。但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截至目前,这种遴选机制在我国尚属空白,亟待立法予以规定和完善。
一定意义上讲,律师业是培训优秀法官或检察官最好的学府。由资深律师出任法官或检察官,可无须繁琐的培训便可直接进入角色。律师和律所为司法机关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人力资源,经验丰富的律师加入到司法队伍中去,使得司法队伍更加精英化和职业化,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在当今中国,律师参政议政仅仅只是一个开端。律师参政议政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欲取得理想的效果,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昌明和保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但更离不开的是广大律师自身的努力和积极追求。广大律师只有将参政议政问题提高到作为自身历史使命的高度来重视,才能提高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积极性、才能迸发出无尽的热情和激发出无尽的潜能、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出特色、做出成绩,也才能不辜负时代和历史寄予律师的厚望和期待。
30年,对于人类历史长河而言,不过是白驹过隙,但对于律师而言,却是弥足珍贵的宝贵时光。律师制度恢复30年来,我国律师业前进中有曲折,在曲折中向前进。作为法律人,作为律师,我有一个梦想,那就是有朝一日,律师的精神之花开遍祖国的大江南北,每一位公民的心中都有一位律师——因为律师是社会公平和正义最坚定的守护者!
(备注:该论文载于“常州市纪念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征文选编”,2009年12月,市司法局、市律协主编,并发表于《常州法学》,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