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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辉著作

律师专业化初探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28次

一、律师专业化概述:
律师是否应该专业化?如何实现律师专业化?长期以来,律师界和实务界围绕着律师专业化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随着争论的逐渐深入,业界已基本认可:在中小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执业的律师,暂时还谈不上律师的专业化的问题,因为太专业化的结果,可能导致连生存都很困难;但如果在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如果欲从事一些高层次、高端法律服务的律师,就必须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律师的专业化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律师的专业化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律师的专业化,主要是指律师个体应当精通某项或几项法律领域,成为某些领域的专家,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专业的法律服务,比如精通金融借贷、债券、期货、证券发行、股票上市、证券质押、融资租赁、招投标业务、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为特定的行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比如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事务所等。本文主要从律师个体专业化的角度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随着经济、科技、社会的全面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服务专业化亦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际竞争同时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可回避的课题,其中走专业化道路不失为一种有效解决途径。
二、律师专业化实现之不利因素: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时间不长、律师制度恢复也不久、律师的执业环境和司法环境还有待改善、律师业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客观因素的存在,虽然我国律师行业在规模化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不容忽视的是,对于专业化,我国的律师及律师行业还存在不少问题:
1.法治建设和司法环境的现状成为专业化发展的环境障碍。
公正的司法环境是关系到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包括专业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环境保障。公正成为我国法治的根本目标和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但目前,由于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不高等因素,个别律师与法官沆瀣一气,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不仅严重损害律师形象、行业发展,更严重影响到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此,如何摆脱人情束缚,铲除权钱交易,净化司法环境,就成为摆在广大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严肃课题。
2. 律师的现实生存环境阻挡了律师专业化的发展。
目前,我国律师的生存现状,很多地方不尽如人意,出于“生存”的需要,目前律师面对激烈地市场争总是先把自己塑造为“全能型”律师,说是“全能”有点拔高,实际上大多是“万金油”型,即哪方面也不专,哪方面也懂一点。因为作为一个初入门的律师,不是你去选择业务,而是首先学会适应市场,选择的机会不是很多,初入门的律师很多时候只有一个想法,如何更好的生存。律师专业化有时成了大部分律师的一种奢望,只有有经验、有实力的律师才有可能走上专业化道路。
另外,律师专业化需要律师个人花费更多的心血研读专业书籍、案例、相关法律法规等,费时耗力而不能立竿见影,即使专业上有相当积累,却苦于知名度、社交面、操作经验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缺乏专业案源,没有恒心者甚至在生存的压力下而前功尽弃。其实大多数执业律师基本上都已意识到专业化是大势所趋,但是如何切合实际的选择专业定向,如何耐住寂寞为专业化积蓄能量,如何解决专业化的长远发展与眼前面临的生存问题之间的矛盾,是大多数律师亟待解决的难题。
3.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影响了律师专业化的道路。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采用合伙制的形式,合伙人实际上是“老板”,再加上薪酬分配体制的不完善、不公正,一定程度上形成律师队伍貌合神离、单打独斗现状,限制律师行业的规模化和团队化经营,很难形成团队分工和通力合作,而一些大型非诉项目,如企业上市、收购、破产兼并等业务单靠一两个律师是很难实际操作和有效进行的,缺失有效的团队合作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律师专业化的发展。可以说,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有赖于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集团化发展。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出现的集团型律师事务所能有效整合律师资源,实现强强联合的优势,为律师专业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这种操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应该成为律师专业化的有效依托和平台。
4、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营销策划能力的限制和“案源”瓶颈的制约等成为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障碍。
有效的营销策划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律师事务所也概莫能外。业务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保障和基石,律师业务的拓展就成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但是,目前很多律师对律师业的营销策划本身带有成见,或不屑,或嘲笑,即使没有任何成见的律师,也会因自身专业知识、业务开拓能力等方面的限制而不通此道,不擅此技,大部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只能“守株待兔”,做上门案件和一些熟人推荐的案件。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专设“公关、营销部”负责市场策划和业务拓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律师事务所的“案源”,解决了律师的后顾之忧,专业化也就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如果收入都没有保障,自然谈不上专业化发展。因而,科学、完善的营销策略和配套的营销手段(如网络宣传)不但是律师事务所稳健发展的内部机制保证,也是律师专业化发展的基础。
5、律师业流动性较大、队伍极不稳定的现状是专业化发展的人力资源障碍。
我国大部分律师事务所规模不大,采用“小作坊”式管理,人员松动,难以形成合力,再加上律师业本来就是很自由的职业,律师的单打独斗模式决定了不易形成同事之间分工、协作的有效机制,这些都是制约律师事务所发展,导致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频繁的直接原因,随着人员的流动,已经初步形成的团队分工局面也自然就被迫流产,专业化发展难免会困难重重。因此,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不断探索易为广大律师接受的律师事务所文化理念、形成合理的分配机制就成为当务之急。说到底,一切市场竞争都是人才的竞争,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留人机制,会为专业化培养、保有、发展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6. 律师的培养体制也影响到了律师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律师行业对实习律师采用的主要是学徒制的培养方式,一个“师傅”带一个徒弟,这种传帮带的培养模式有自身的优点,就是可以在“师傅”的精心指导下,更快的融入律师的角色。但是,这些实习律师的从业范围,思维模式等,很容易受到“师傅”的业务范围和定向思维的限制,从长远看,对实习律师这是很不利的,比如房地产“师傅”的徒弟可能对证券、金融等业务不熟悉、甚至一知半解。另外律师的继续培训问题,也影响到了律师专业化的发展。继续培训是每个优秀律师成功的必备条件,任何一位律师,如果不接受继续培训,他就不可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实践中,可以借鉴对法官的培训机制(往往由专门的法官学院承担培训任务),组建专门的“律师学院”对律师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不规范的竞争主体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成为专业化发展的执业环境障碍。
目前律师行业面临各种类型的竞争主体,企业法律顾问、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甚至学习过法律知识但未取得过任何资格的人员等等,这些人事实上在不同程度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只不过是不以律师的名义而已。“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还大有市场,而且有的还做的红红火火,一些网上的法律服务网站更是不胜枚举。这些法律服务人员,无论从自身专业素质、实战经验,还是从服务态度和质量看,都和执业律师不可比拟,但由于他们善于营销,收费低廉等优势,却占据了相当一部分的法律服务市场。另外,执业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压价收费,不正当挣揽业务,相互诋毁,虚假广告宣传等,也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不容忽视的恶劣执业环境导致律师为生计问题疲于奔命,生存都不能很好解决,专业化发展又从何谈起呢?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提高法律服务的“门槛”,严格法律市场准入机制,从体制上保障执业律师的从业环境,排除不正当的法律服务竞争。
三、推进律师专业化发展的几点意见:
如何推动律师的专业化发展呢?应该承认,律师专业化问题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完善相关律师法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部门的关注、引导和大力支持,更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体的主观努力,专业化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笔者认为,下面的几点措施对推动律师专业化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为律师专业化分工和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虽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律师专业化分工,但是由于受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制约,加上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律师专业化分工还是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主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要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为律师专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既要完善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又要严惩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其次,积极搭建服务平台,为律师专业化发展拓展新的专业服务领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沿领域和关键领域,比如说信息产业、能源、环保等这些国际上很多律师事务所作为自己专业定位的领域,在中国还没有形成太多的现实法律业务。这既需要律师事务所自身在这些领域去积极拓展,同时更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与有关部门协调,搭建律师开拓专业化服务的平台,建立有效机制,把潜在的专业领域转换为现实的领域。
2、司法机关要正确处理与律师的关系,为律师专业化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虽然我国有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关系的法律、法规,并实行回避制度等避嫌措施,但现实的司法环境还是不尽如人意,依然存在司法腐败、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有实力、有水准的律师往往会因所谓的“关系不到位”等因素而在善拉关系、走后门的“黑律师”面前败下阵来,甚至输得很惨。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不但会有损司法公正形象,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挫伤律师的专业研究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专业型律师的正常发展。只有不断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不断锤炼法律工作者的自身修养、不断规范法律工作者的相互行为,才能更好地为广大执业律师创造公平、公正的竞技舞台,从而不断推动律师专业化朝着健康的方向前进。
3、不断整合资源,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改革和集团化运作,为律师专业化打造良好平台。
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国资所”、还是“合作制”或“合伙人”等形式,都不能满足时代发展对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新需求,特别是专业化的需求。顺应时代要求,允许组建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将成为历史的发展趋势。公司化(包括集团型公司)的运作模式可以使聘用律师转化为“股东”,提高股东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扩充律师队伍,提高核心竞争力;另外,有利于巩固和扩大规模,实现专业化分工。只有这样,才能凝聚更多的人力、资本,理顺和改变包括分配制度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整合资源,发展规模化经营,实现内部专业化分工,使创建“专业品牌所”并与世界一流律所竞争成为可能。至于如何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改造留待相关律师法律、法规来规定和完善。
4、加大律师专业化培训力度,为律师专业化发展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撑。
专业化分工需要专业化的素质和知识结构。无论是司法行政机构还是律师协会都要加强对律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当前,市场经济前沿领域、关键领域的人才培养和涉外领域熟悉国际规则的人才的培养成为关注焦点。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与时俱进的新举措,值得介绍,例如,上海每年送一批青年律师出国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和协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江苏省司法厅实施涉外人才培训计划,选拔律师远赴美国法学院培训,政府出钱,培养人才。这些创新和探索,对律师专业化发展是非常有益的,值得借鉴和推广。
这里要强调的是,实现律师专业化发展,律师个体的主观努力是更为根本、更具决定意义的。如何搜集相关专业的书籍、专著、论文、法律法规并尽快掌握,如何有效借鉴行业有影响的司法判例,这些对专业素质的培养都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我国律师队伍中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短缺,从事国际性律师业务的专门知识和服务经验不足,这种现实情况不仅仅是挑战,更为我们律师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和施展才华的空间,只要找准方向,不断专研,终究会有所建树。“专家型律师”也必须同时是博学多才者——即“一专多才”,比如公司律师,如果离开对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知识的掌握是很难做出大成绩的。
5、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专业化分工,为律师专业化发展提供直接的平台和依托。
律所有大小,有差距,尽管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成为专业性很强的品牌所或者集团型律所,但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像北京、上海、深圳、苏锡常等这些律师业发展较快的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要有意识地、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律师专业化分工的方案,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通过规划的制定、人才的培养、业务部门的设置、业务的合理分工等等,加快专业化速度。专业化加团队精神,是提升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律师事务所只有高度重视专业化发展,才能抢占未来法律服务的制高点并在以后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树立品牌、立于不败之地!
6、打造律所团队精神、形成共同理念,为律师专业化发展提供深厚的文化底蕴支撑。
理念绝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决定一个律所凝聚力的关键所在。现在的律师流动频繁、律师单打独斗现象普遍存在、律所的凝聚力不强,这些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是理念的认同问题。如何创建精诚团结的团队,如何形成有机的分工协作机制,从根本上讲要从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入手,其中最核心的是要首先解决好理念认同问题。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广大律师才会对其所在的律所产生认同感、归属感,才能自愿融入到集体之中,最终形成合力,增强凝聚力。所以,律所一定要重视文化建设、思想建设和理念建设,使具有不同专长、不同经历、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员既能充分发挥特长,又能团结协作,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最终为律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凝聚专业人才,同时又使个体律师在专业上更快、更好地成长。因此,一个没有共同理念凝聚的律师事务所,不可能形成精诚团结的队伍,更谈不上专业化的发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