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内部人犯罪”治理对策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为研究视角
【内容提要】:当前,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问题十分突出,社会各界和民营企业家对此十分关切。考虑到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有必要汲取我国反腐倡廉经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树立全面反腐系统观念,从政策指引、立法供给和司法保障等方面作出回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对策和具体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民企内部腐败犯罪及时作出回应,并从立法层面落实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平等保护,这为有效预防和惩治民企内部人员腐败提供刑法保障。此外,还应当积极推动民营企业法治观念和经营理念的更新,调动其反腐工作的积极性、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和培育法治文化,只有多措并举,才能取得实效。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民营企业 平等保护 全面反腐 治理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全覆盖且治理成效显著,但在非公领域的反腐败立法却相对滞后。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现实中,反腐倡廉不仅仅是党和国家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作为民营企业同样也不能置身其外。之前,由于我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的反腐败斗争方面,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多为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关于民营企业的反腐败治理,曾有观点认为,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属于企业内部自主处理的问题,政府不宜过多介入和干预。实际上,这种观点既不科学,而且本身也与市场经济法治化要求背道而驰。事实上,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概括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损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危害了企业内部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三是侵害了企业自身、员工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实中,相信不少民营企业都经历过“家贼”“内鬼”危害企业的现象,企业还因此遭受了严重的声誉、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因此,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腐败犯罪不仅仅关乎到企业自身权益的保障问题,同时也是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问题。据《2021年度中国企业员工舞弊犯罪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舞弊案件查处2245例、涉案人员2459名、总案值高达48亿元、平均案值228万元。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员工舞弊和腐败犯罪问题不容小觑,亟需依法治理。因此,我们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的过程中,就必须要通过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重要抓手,以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有机融合。
2023年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该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不仅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同时还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特别是,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的背信行为也规定为犯罪,以贯彻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理念,并为预防、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通过完善刑事立法回应民营企业家关切和助力民营企业反腐倡廉,体现了国家关于全面反腐的决心和要求,具有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在《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审议的背景下,本文拟通过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现状考察、特征规律以及成因分析,从实务视角提出相关治理对策,以寻求问题解决之道。
二、民企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现状考察
一般而言,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是指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或机构违背单位意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分析,涉民营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大概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背信类犯罪。比如,此次草案中涉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犯罪。二是侵财类犯罪。比如,常见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三是其他类犯罪。比如,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前两种犯罪类型而言,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往往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便利,实施了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腐败犯罪。而后一种犯罪类型中,行为人则不必然损害到单位经济利益,甚至出发点是恰恰是为了单位利益,但考虑到该类行为也与履行职务相关,故仍将其归属于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之范畴。
据有关权威数据显示,较之前五年(2017-2021)而言,2022年涉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总数虽有所下降,但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犯罪的比例却有所上升,并总体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高发罪名较为集中。若干高发罪名与前五年的高发罪名保持一致,比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则为2022年新进入前十的高发罪名。这说明相关高发罪名仍是管控犯罪的重中之重。二是重点环节风险高发。不管是前五年,还是2022年,日常经营、融资环节和财务管理都是触发刑事风险的高发环节,表现较为突出。这说明相关重点环节仍是预防刑事风险发生的关键。三是涉案人员较为庞杂。在涉案人员范围中,既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又有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基层员工。这说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守法廉洁意识普遍不高。四是案发原因多元化。案发原因既有关系人检举揭发、主动投案的因素,又有内部监督发现、关联案件牵出等因素,但就整体而言,通过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查处的案件比例普遍较低,大约为11%。这说明民企内部的权力监管和政策执行普遍乏力。
三、民企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成因分析
实际上,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有特定的诱因,而且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民企领域的腐败犯罪也不例外。但究其犯罪原因,不外乎外部环境和内部治理两个方面。就外部环境而言,主要涉及到立法是否完善、司法是否给力以及政策是否合理等问题。就内部治理而言,主要涉及守法廉洁的企业文化、合规守法经营的意识、科学完善的治理结构、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等问题。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有关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但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束缚,我国关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刑事立法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罪名设置、入罪门槛和刑罚幅度等方面。比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国有企业案件中可以适用,但在民营企业案件中却无法适用。再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还比如,同样为侵财行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明显不同,且在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况下,亦不能以盗窃罪认定,也不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进行处罚。诸如此类的立法不完善问题,无疑会给一些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带来“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既然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那么,自然不能以犯罪处理,甚至都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只能按照民事侵权作出相应处理。这种刑事立法不完善以及刑法与行政法衔接不周全的现状,显然对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也让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因此有恃无恐。
(二)刑事司法供给不足
除了立法领域的不完善,实践中,还存在刑事司法供给不足的问题。众所周知,司法机关肩负着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法定职责。但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案件却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起诉难、定罪难和追赃挽损难等诸多现实困难,究其原因,除了案件本身的客观因素和司法解释出台不及时以外,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办案人员的错误认知和办案不力,比如,担心涉嫌插手经济纠纷等等。而同样的问题,如果是发生在国有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案件,一般不存在如此多的查办障碍。事实上,给予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同等保护,是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生动体现。而且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保护和司法救济不仅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和公正司法的具体体现。《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为统一司法认识和执法尺度指明了基本方向。最高检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这也从侧面也进一步说明,因司法供给不足带来的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
(三)民企政策制定滞后
国家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国家管理任务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方针和准则,并具有导向、管控、调控、分配等重大功能。应该说,我国一直重视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发挥和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有相应的政策。但由于观念认知等方方面面原因,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推动法治民企建设的政策出台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由于政策供给不及时、不充分,势必会给民营企业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等一系列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工作的顺利推进。但随着《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的颁布实施,国家再次明确了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导向,同时表示会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和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而且,《意见》还特别强调,将通过多种举措“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积极推动法治清廉民企建设进程。
(四)民企经营理念存在偏差
民营企业作为自谋出路的营利性组织,追求利润本身无可厚非。但由于部分民营企业片面追求经营业绩和经济利益,忽略了守法合规的重要性,再加上部分内部人员贪图私利和业绩考核压力,往往会突破法纪道德的底线,从而铤而走险。这种以利益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极易滋生出腐败犯罪的温床。现实中,民营企业基于趋利避害的选择,虽然愿意打击内部人员实施的“损企肥私”行为,但对于内部人员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往往“视而不见”,甚至“听之任之”,这种“自利主义”的经营理念实则有害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只会造成企业经营管理的漏洞,同时也埋下了违法犯罪的隐患。
(五)民企治理腐败体系缺失
对民营企业而言,治理腐败仅依靠企业领导层的重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构建起完善的治理腐败体制机制。实践证明,如果主要依靠外部监督和事后打击,则只能“治标”,根本无法“治本”。笔者在研究诱发腐败犯罪的因素时发现,造成腐败的诱因主要包括:法纪意识淡薄、逐利心理作祟、作案手段隐蔽、违法代价不高、监管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力等等。我们只有找到隐藏于企业内部的内生性犯罪原因,才能从法律、教育、制度、文化等多个维度着手构建完善的治理腐败体系,从而发现重点、找出痛点、破除难点,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通过刚性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执行体系,实现权力监督“无盲区、无死角”。
四、关于腐败犯罪治理对策的思考
在国家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如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民营企业家权益和促进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关心的话题。考虑到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员工、合作伙伴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发力,既要加强源头治理,预防犯罪发生,又要依法高效办案,惩治内部人员犯罪,积极为涉案企业挽回损失,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治理效果。
(一)牢固树立全面反腐观念
反腐败斗争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都重点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因为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实际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三不”方针,不仅应适用于公权力领域,同样还适用于非公领域。如前所述,反腐败不仅是党和国家的责任,也是包括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实践和有关数据表明,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当前企业犯罪的主要主体,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现状亦不容乐观,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后果只会更加严重。一定程度上讲,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不反,蛀虫不除,民营企业家则无法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民营企业的产权和企业家的权益将无法保障,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将成为泡影。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无疑释放出国家全面反腐的强大决心和刑法保障。坚持全面反腐观念,需要全民发动、全民参与和全民支持,必须要坚持公共领域与非公领域的腐败一起反、必须要坚持国企与民企内部腐败一起治、必须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形成强大的舆论聚合力和舆论压力,在震慑腐败分子的同时,促进反腐败工作的顺利推进。考虑到现实中,“内权腐败”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而“外权腐败”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非法利益,因此,民营企业在反腐败工作中,极有可能会采取“内外有别”的策略,即“与己有利则反,与己无利则不反”。实际上,这种自利倾向和价值观实不足取,因为该种做法颠倒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最终只会得不偿失,甚至害人害己,因此,我们要从制度设计上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理,而不能忽视其存在。
(二)有效调动反腐倡廉的积极性
任何工作,无论其难易,如果没有积极性和内在动力,都将一事无成。更何况,反腐倡廉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和无比艰巨的任务,因此,调动积极性就成为重中之重。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参与反腐的积极性并不高,既没有形成人人反腐的氛围,也没有切实有效的举措。有关此点,笔者认为,这与部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长期以来的观念认知和错误经营理念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认为反腐败调查和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往往会得不偿失;二是认为企业商业交往中的人情往来有助于业务拓展和业绩提升,完全杜绝腐败不具有现实性。事实上,这种观念是错误的,甚至是有害的。毫无疑问,民营企业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有利于营造廉洁奉公的文化、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权益、有利于助力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漠视腐败或者容忍腐败,只会让腐败滋生蔓延,让“小腐”变成“大贪”,让本可以挽回的财产损失因错失良机而最终挽回无望,最终反受其害,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笔者认为,有效调动民营企业反腐倡廉的积极性,需要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一是从国家层面讲,要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反腐工作,在保护民企权益的同时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并在政策和制度层面给予大力支持和有效保障;二是从社会层面讲,要重塑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和外部环境,让廉洁守法成为社会交往的主旋律;三是从企业自身层面讲,要打造法治化和廉洁化的经营管理队伍,推动多方主体参与腐败治理,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反腐治理的积极性,推动形成良好的反腐文化氛围。
(三)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治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也关系到民营企业参与法治反腐的信心。实践中,党和国家应当通过政策引导、立法完善、善意执法、司法保护等多种举措,打造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放心安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此外,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权益特别是控告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要依法全面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和法律要求,让民营企业在每一起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实践证明,只有不断优化法治环境和推动实现个案正义,才能让民营企业牢固树立起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也才能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化解矛盾和推动发展的能力。
毋庸置疑,如果政策不给力、不及时,则会影响到民营企业的经营信心和反腐决心;如果立法不完善,则会影响到民营企业的投资决策和产权保护;如果司法不公正,则会影响到民营企业的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简言之,只有强化政策支持、完善立法保障和推动司法公正,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才能放心搞经营,定心来维权,诚心去反腐。
(四)不断提升企业现代化治理水平
鼓励民营企业内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考虑到各个民营企业的规模大小和经营模式不同,因此,不宜强求建立统一的治理模式和管理制度。但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和实现科学发展,还是要重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等基础性工作,以不断提升经营合规化、管理制度化、治理规范化水平,并逐步实现“制度管人、流程管事、文化管心”的治理效果。从有关司法案例看,由于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证据不充分等原因,部分民营企业在遭受内部人员侵害之后,既无法提出有效刑事控告,又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最终只能不了了之,等于花钱买个教训,现实中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和总结。试想,如果企业制度健全、监管有方、执行有力、程序规范、有凭有据,这样的悲剧还会持续发生吗?至少有关人员在实施侵害民营企业利益之前会思考一下,这样做的法律后果会怎样?会不会因此触犯法律而被追责?因此,民营企业建立相对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不仅会防患于未然,还会及时起到定分止争和避免损失的作用。
现实中,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难,难的是不重视、不落实、不提高。实际上,企业只要妥善解决好“权利归属”“权责利设置”“制度管理”“权力监督”“程序规范”“证据留存”等关键要素,并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工作,就可以有效避免因制度缺失和监管漏洞而给不法分子带来的可趁之机,自然会降低权益被侵害事件发生的概率。
(五)自主加强反腐败合规建设
对民营企业而言,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和培育知行合一合规文化,有助于自身行稳致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中也强调:“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因此,不管是涉案企业,还是非涉案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和特定需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实践中,也有被害企业在案发后主动建立专项合规管理体系,以起到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的预防效果。鉴于民营企业反腐败治理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应当考虑以专项合规为重点,全面合规为目标。依笔者之见,为加大反腐力度和提升治理成效,民营企业应当建立起两套相辅相成的合规管理体系:一是建立一套《诚信合规体系》,以宣示企业的诚信廉洁文化;二是建立一套《反腐败合规体系》,以宣示企业的反腐败刚性制度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建立的《反腐败合规体系》中应当体现对人财物以及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的重要内容,以便起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的合规体系建设初衷。
实践中,有效推动反腐败合规建设,还需重点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要因势利导,加快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领域的立法进程,释放出更多企业合规建设的法治红利,为企业提供更多和更全面的支持;二是企业自身要主动加强合规建设,实现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的观念转变,改造企业不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并在合规制度建设、合规人员配备和合规经费支持等方面多措并举,凸显合规在风险预防、研判、识别、管控、处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和预防腐败犯罪,早日实现“合规创造价值”的终极目标。
(六)积极培育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灵魂”,其本身具有启发、感召、规范和鼓舞等基本功能,有助于夯实法治民企建设的基础,具有显著的规范、保障和引导价值。积极培育法治文化,有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事实上,只有法治成为人们的内心信仰,全社会才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风尚。因此,民营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需要及时注入法治基因,并在潜移默化中让法治文化发挥引领作用。具体而言,民营企业可以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法治讲座等多种方式增强企业和员工的法治意识、合规意识和廉洁意识,并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日常行动中去。
纵观现实中发生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案例,有相当一部分行为人是因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不完全是贪欲使然。因此,民营企业可以通过法治文化的不断培育,促使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行为符合法治原则和法律要求,并逐步在企业内部养成“人人学法、人人讲法、人人用法、人人守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文化,这对于预防企业内部人员违法犯罪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结语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腐败犯罪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现实原因,不能急于一时解决,也不能单纯依靠刑事手段进行治理。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审议,包括在未来通过后正式施行也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笔者认为,真正解决好上述问题,不仅仅需要立法司法的进步、外部的法治环境的改善和法治文化的培育,更多的还是要依靠民营企业自身法治反腐意识的加强、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合规管理体系的完善。我们只有充分调动多方治理力量和集中优势资源,打好反腐“组合拳”,一体推进“三不腐”,惩防并举,方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