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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基本问题研究:以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为视角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69次

一、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历程

现代企业合规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的反垄断领域,后经过不断的演变与发展,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我国关于企业合规的探索和建设较晚,最先发端于金融领域。随着我国企业在海外经营和贸易中一些问题的暴露,特别是相关企业在遭遇所在国合规审查和合规调查后,比如,著名的中兴通讯在美国因合规问题遭受重罚事件,这使得我国政府和企业界深刻认识到合规监管和合规建设的重要性。事实上,从1992年起,国家有关部委开始陆续颁布企业合规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合规的范围也从金融领域逐步扩展至其他行业。2017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又联合制定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上述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密集出台和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的合规监管步入正轨,企业合规建设得以全面推进,基于此,业界人士将2018年称之为中国企业的“合规元年”。毋庸置疑,企业合规在防范违规风险、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自我治理、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等方面均具有显著的价值。

随着企业合规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为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自2020年3月始,最高检开始在6家基层检察院进行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的改革探索,这标志着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刑事激励措施已经正式进入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目前,最高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已经全面推开,根据有关权威报道显示,自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并依法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案件的办理初步实现了“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改革初衷,也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治理成效,企业合规建设已然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改革突破口,并实现从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整改到各类企业事前预防的重大转变,正逐步迈入稳健发展的快车道。

二、企业合规的基本内涵

企业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由此可知,企业合规中的“规”既有外部规范,又有内部规范,既有强制性规定,也有非强制性规定,既有道德层面属性,又有法律制度要求。可以说,企业合规是为了防范、识别、应对合规风险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其本质上属于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双重意义。因此,企业合规不仅仅包括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基本含义,还是企业自我治理、自我监管和自我整改的一种治理方式,更是一种在企业陷入行政和刑事执法调查时获得宽大处理的激励机制。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的观点,我国目前逐步形成了两种企业合规管理模式:一是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二是合规整改模式。所谓“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是指企业在没有违法、违规或者犯罪的情况下,根据常态化的合规风险评估结果,为防范企业潜在的合规风险,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该种合规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事前合规和防范机制,旨在通过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有效发挥预防合规风险和应对违规事件的作用,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需要以专项合规为重点和切入口,并逐步形成完善的和全面的合规管理体系。所谓“合规整改模式”,是指企业在面临行政执法调查、刑事追诉或者国际组织制裁的情况下,针对自身在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决策机制、交易模式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修复和错误纠正。该种合规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事后合规和激励机制,旨在通过合规整改和合规验收构建针对性和专门性的合规管理体系以获得执法机关或者制裁机构的宽免处理。囿于篇幅所限,本文拟重点就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建设这一特定领域进行梳理和探讨。

三、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概述

从理论上讲,根据激励机制的法律渊源不同,企业合规可以分为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实际上,不管是行政合规,还是刑事合规,都旨在督促涉案企业在构成违法或者犯罪时进行纠错、规范、监管、整改以及修复制度漏洞以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根据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刑事合规一般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者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企业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换言之,企业可以通过构建一套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不仅避免企业自身的违法犯罪发生,而且据此实现单位责任与员工个人责任的有效切割。司法实践中,刑事合规可以成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并体现在定罪和量刑环节。就定罪方面而言,企业欲实现“出罪”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企业已经实施了完备适格的刑事合规计划,因此,“出罪”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应由企业承担。就量刑方面而言,在企业实施了刑事合规计划但仍然未避免犯罪的情形下,国家给予一定的刑罚减免待遇作为激励,换言之,是否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作为量刑减让的一个从宽情节。

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上并没有为企业合规确立明确的激励机制,但在司法政策方面和司法实践领域却有章可循,也有判例存在。一定程度上讲,有效的事前合规甚至可以作为企业违法阻却事由,比如,被我国律师界称为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的“雀巢公司案”即是例证。该案审理中,兰州中院即认为,雀巢公司手册、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可以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不存在单位犯罪,依法不应追究雀巢公司刑事责任。

当然,前述“刑事合规”的概念主要侧重于刑事风险的识别和预防方面,这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还存在很大区别。司法实践中,刑事合规最重要的功能是其在刑法上的激励机制,涉案企业事前的合规计划可以阻却单位犯罪的成立,涉罪后通过合规整改建构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获得刑事方面的宽免处理。最高检先后发布了3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针对大中型企业开展的专项合规,也有对小微企业开展的简式合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合规激励主要采取的是“事后合规”给予从宽处理的基本思路,即在满足了合规整改的有关要求后,对涉案企业和企业成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提出量刑从宽建议。根据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企业合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因此,企业合规考察对象并不局限于涉案企业本身,还包括了非涉案企业中的相关个人。

此外,2022年2月,最高检选编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参考文件》,该文件出台的目的主要是为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第三方组织合规有效性评估和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参考,其中涉及到涉案企业的专项合规计划、企业合规制度以及有效性评估的重点领域等诸多内容,该文件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时的基本思路、审查重点、合规建设和有效评估等办案要领,还对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处理类似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案件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办案指导。

四、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有关此点,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朱孝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是以刑事制裁为威慑,以从宽处理为吸引,促使企业走合规之路,以消除其内在的致罪因素,预防再次违法犯罪。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司法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在内的单位,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有关此点,《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均有相关明确规定。

鉴于目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尚未获得立法上的确认,仍然处于改革探索和研究论证阶段,故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对企业刑事合规案件可以根据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处理。有关此点,《企业合规指导意见》第4条明确将“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作为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一个前提条件,由此可知,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企业刑事合规可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即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对企业合规案件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当然,涉案企业或者相关人员在是否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接受合规整改等问题上具有自主选择权,应以其自愿性为前提,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虽然起到主导作用,但也不宜过多进行司法干预,更不能强制涉案企业或者相关人员开展企业合规建设,以避免在不情愿或者不真心的合规整改中出现“虚假整改”和“纸面合规”。

五、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尚处于试点阶段,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明确具体的操作标准,而且涉案企业的类型和规模各不相同,这就会导致企业合规建设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企业合规建设存在认识偏差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根本目的不是构建完整和完美的合规管理体系,而是如何有效化解刑事追诉危机和避免再次犯罪。企业通过合规整改换取检察机关的宽大刑事处理,直至获得合规“出罪”的效果,是合规整改的特有目的。实践中,不少企业对合规整改缺乏明确的认知,从而导致合规建设的针对性不强、计划不明、措施不力和方案欠妥,无法实现合规整改的初衷。

(二)企业合规建设存在“纸面合规”

实践中,企业的合规建设不同程度的存在“浮于表面”和“假大空”的不正常现象。企业高层对合规风险的认识存在识别不足、挖掘不深的问题,而且企业缺乏“合规管理机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流程监控”“合规文化”等开展合规建设的基本要素,企业的合规计划考虑不周且缺乏有效执行,企业从管理层到基层员工无法形成“合规文化”,合规建设不能实现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的质变。这些“纸面合规”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到第三方组织的评估效果,而且实际上也很难通过检察机关的合规有效性审查,甚至会因此而遭受更加严厉的惩处。

(三)专项合规计划的专业性不足

合规计划可以成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是否对涉案企业进行宽免处理,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检察机关办案实践,涉案企业应当围绕涉案风险,制定专项合规计划,以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而不是制定“大而全”的全面合规计划。实践中,由于涉案企业缺乏具有管理、法律、财会、合规等领域的专门性人才,再加上自身经验不足,致使其提交的合规计划缺乏足够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合规制度、合规培训与合规文化建设难以匹配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基本要求,因此,很难达到预期的整改效果。

六、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基本要点

根据《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规计划(合规管理体系)的设计应当遵循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等三项基本原则,其中,有效性是最终目标,适宜性和充分性是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一般意义上讲,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

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有关规范性文件、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现就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基本要点简要梳理如下:

(一)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角度分析

涉案企业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包含以下十个方面:(1)立即全面停止涉罪违规违法行为,配合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的相关工作,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整改申请。(2)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建合规管理机构,明确合规负责人。(3)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4)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作出书面的合规承诺。(5)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和精准识别,建立针对特定合规风险点的合规管理制度。(6)建立人财物一体化的合规保障机制。(7)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8)建立有效的合规绩效评价机制。(9)建立持续整改、定期报告等机制。(10)编制合规管理手册和员工手册,培育合规文化。

(二)从检察机关开展合规考察角度分析

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五个方面:(1)告知涉案企业关于企业合规的情况,审查其是否具有合规意愿,如其自愿提交合规建设申请,还应依法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2)审查涉案企业是否提交了恰当的合规计划,并督促其签署合规承诺。(3)与涉案企业签署合规监管协议,针对合规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并确定合规考察期限。(4)委托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审查其合规整改和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5)在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前,对于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涉案企业,应审查第三方组织提交的合规评估报告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报告;对于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则可由检察机关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通过法定的有效性审查程序,以确定企业是否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并作为办案依据。

(三)从第三方组织监管的角度分析

涉案企业经检察机关批准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后,第三方组织可以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第三方组织提交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一种重要参考。具体而言,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监管工作的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七个方面:(1)第三方组织成立后,应深入了解企业涉案情况,合理确定涉案企业适用的合规计划类型,做好相关前期准备工作。(2)第三方组织根据涉案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应要求涉案企业提交单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对于小微企业可以视情况简化。(3)第三方组织应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理的合规考察期限。(4)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工作便利条件。(5)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履行合规计划,不得拒绝履行或者变相不履行合规计划、拒不配合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合规计划的行为。(6)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7)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监督、评估和考核,及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作为办案参考。

七、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中的律师参与

司法实践中,律师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工作中扮演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角色:一是涉案企业或者企业相关涉案人员的辩护人,负责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二是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项顾问,负责合规计划的打造和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三是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组成人员,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由于企业合规业务不同于简单的法律业务或者诉讼业务,其不仅涉及到法律学科中的法律知识和民行衔接、行刑衔接等问题,还会涉及到企业管理、财务税收、金融证券等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因此,对从事刑事合规业务的律师而言,不管是思维能力、知识面,还是实战经验、服务能力的要求都比普通刑事律师要高。一般而言,合规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方面的基本素养:一是以问题为导向的系统化思维能力;二是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三是丰富的诉讼与非诉办案经验;四是企业合规领域相关知识;五是企业管理方面相关知识;六是关联学科相关知识;七是良好的沟通意识和技能。

综上所述,律师办理涉案企业合规业务时,应指导和帮助涉案企业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并根据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因素变化,逐步增设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以推动实现全面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