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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辉著作

抓机遇、找差距、谋发展、立新功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23次

作者:邢辉

   2015年6月16日,司法部在京召开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为贯彻司法部会议要求和吴爱英部长重要讲话精神,2015年7月9日,江苏省司法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柳玉祥厅长强调,要保证每一名律师都受到全面、系统、深刻的教育,着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高素质江苏律师队伍,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笔者认为,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是贯彻中央一系列会议重要精神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广大律师坚定政治方向、坚信法治信仰、坚持依法规范执业和坚守法律正义的重要举措,开展此项教育工作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积极的现实意,而且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我国律师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一项使命、一次机遇。

   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必须紧扣“法治使命,贡献社会”这一主题、必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必须践行“法律至上,法治社会”这一目标。具体而言,广大律师应从国家法治建设大局和自身工作实际出发,以“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使命感,在全面依法治国教育中顺势而为、抓住机遇、披荆斩棘、再创佳绩。有关律师的“为”与“不为”下文将详述之。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点是毋庸置疑和必须根本坚持的。没有党的坚强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治国大业将无法顺利推进。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才能确保正确的执业方向;主动学习党中央有关法治建设的重大论述,才能理清法治建设的基本脉络;积极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才能取得法治建设的最终胜利。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拥护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贯彻党的基本方针、路线和政策方面,而且体现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把法治的精神和具体要求运用到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去,换言之,拥护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宏观层面,还体现在微观层面,只有把两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拥护好党的领导和维护好党的权威。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军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理应成为智慧和理性的代表,理应在工作和生活中时刻保持法律人严谨和自律,一言一行,举手投足间都要体现出大局观、使命感和责任心,对党忠心,为党奋斗。不但不发表不利于党的事业的一切言论,不作出有损党的利益的一切行为,而且要坚决同危害党的事业和损害党的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历来重视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更是把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到重要议程,之后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更是把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以说,没有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更不会有律师工作和社会地位的逐步提高,中国律师作为一股新兴的社会力量已经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的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活跃在党代会、人大会议、政协会议等参政议政的舞台上,而且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深化,执业律师通过职业交流成为法官和检察官的机会会越来越多,空间也会越来越大,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广大律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也会越来越高,以后发展和成长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依法诚信执业。

   律师与法治相伴而生,二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没有法治,律师根本没有用武之地;没有律师,法治也将举步维艰。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在于:法律代表着人民意志、法律维护着人民利益、法律发展着人民福祉。走中国自己的法治建设之路,用中国人民自己的智慧实现法治梦想,把人类历史上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和法治建设精髓与中国的国情、民俗和特定历史阶段结合起来才会走出一条属于中国自身的法治建设之路,“平民情怀,法治信仰”应成为每一位中国律师的座右铭。人民律师,无尚光荣。律师有政治属性和政治立场,律师应成为人民权利的坚定捍卫者和维护者。笔者不反对律师对经济利益追求,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正如律师办理案件一样“赢要赢得光明,输要输的潇洒”,律师受理诉讼与非诉讼业务通过自身的智慧和经验获取合理的报酬理所当然,但切记不得为求利益而不择手段,置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于不顾,否则,律师挣钱就缺乏正当性,甚至陷入违法乱纪的泥潭,最终自食恶果,身败名裂。

   法律需要被信仰才有其至高无上的权威,规则需要被遵守才能发挥其社会功能。律师手中利器无他,唯有“法律”。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处处体现尊重之情,才是律师对法律和法治的应有情怀。律师应成为规则的维护者,而非破坏者,违背法律原则和社会诚信的执业行为是对法治的践踏和摧毁。国家以诚信立国,律师也应以诚信立业。虚假诉讼入刑给我们的启示是:有违诚信和破坏法治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遵纪守法者才能平安长远。律师的工作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因此,不管出于何种动机,也不管处于何种情境,律师都应把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诚信放在首位,历史和实践一再证明,遵纪守法者会在法律规则的保护下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而违法乱纪者终会在法律规则的严惩下前途尽毁,身败名裂。孰轻孰重,如何取舍,不言自明。

   三、坚持问题导向,实现自我教育。

   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不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不仅仅是各级律师协会的任务,更为重要的应是每位律师的一次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和自我教育的过程,而且这种教育学习不是一时一地,而是贯穿于每位律师的执业始终。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是教育的组织和指导者,但每一位律师却是教育的基本要素,没有律师主动和积极参与的教育活动无法取得实效。因此,广大律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意识,不是为迎接检查而接受教育,也不是为教育而教育,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全面提升律师的政治、业务和思想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思想先进、服务到位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基础铺垫和人才储备。

   有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发现和解决问题。任何外部的力量只能发挥合理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关键的还是内因,还是自我认识,还是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只有把外部的要求和引导转换为内在的学习和改造动力,才能学有所用和学有所成,也才能把学习和教育引向深入。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以主动的姿态和积极的心态投入到整个法治教育活动中去,并且坚持问题导向,把存在的问题作为整改的对象,把存在的不足作为排查的重点,把一切与律师执业准则相违背的做法条分缕析,找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之道。通过扎扎实实的学习、教育、整改和提高的过程,才能让学习者受到切身的教育,并从教育中受益,也才能把“让我学”转变为“我要学”,最终实现律师行业和每位律师的自觉学习和自我教育。

   在江苏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讲政治、敢担当、乐奉献的优秀律师人才,广大律师在新的教育征程中不仅应积极配合,更应主动出击,把法治教育活动作为自我检查、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一次机遇,通过教育发现自身的不足,并积极改正,唯有如此,才能让自己成为“德才兼备”、“内外兼修”的法律人才,也才能在“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征途中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