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邢辉学术网!

    手机:13585338791

    固定电话:0519-85256699

    传真:0519-85256699

    邮箱:13585338791@163.com

    地址:中国江苏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6-6号B座5楼

    二维码

邢辉著作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现路径——以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为视角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09次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肩负着法律教育、法治宣传、公正司法和实现正义的法律使命,并要求共同体的成员具有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法律知识、法治思维、法治认知和法治追求。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和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顺利召开,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已经从理论界的呼吁逐步转向实务界的实践。笔者认为,在共同体的建设中,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和职业交流必然是重中之重,法官与律师职业的相互认同、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交流必将对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和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鉴于篇幅原因,笔者本文的探讨仅限于法官与律师间职业共同体建设中的若干思考。

   一、推动法官与律师共同体建设的条件渐趋成熟。

   虽然法官与律师职业之间,还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和谐的因素,如思维差异、立场不同、职业歧视,甚至不正当交往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法律理念和法治思维的不断革新,两种职业的共同体建设的时机和条件渐趋成熟。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背景基本实现统一化。

   无可否认的是,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基本上都是我国各大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共同的法律教育和学历背景是法官与律师形成共同法治理想和法治思维的摇篮,而这一特定的环境必为对两种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融合与建设提供最好的土壤环境。

   2、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已经确立。

   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已经全面确立,并不断优化和健全,这是从事法官和律师职业的“共同门槛”。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再加上统一的职前培训制度,对于培育两种职业之间的认同感、交流感和互动感会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

  3、对法治思想和法治思维的认知基本统一。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积累了近40年的法治建设经验和成功,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基本形成,法学界和法律界对依法治国已经形成共识,法官和律师作为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员亦达成共识,法官与律师共同运用法治思维以实现法治社会已成历史趋势。

  4、良好的政治和法治环境逐步形成。

  党和国家对法治的重视程度达到新的高度,中国将迎来执政党依靠法律、重视法治和实现法治的最好时机,而且相关认识已经形成决定和法律,这对法治环境的培育无疑起到了关键作用。法官和律师作为维护“人权”和实现公正的职业,在开明清廉的政治环境和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下,尽可运用法律、制度和规则赋予的权力(权利)实现以法律人的抱负。

  二、推动法官与律师共同体建设的路径探讨。

  真正实现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还需时日,但笔者相信,只要在观念层面、制度层面和政治层面逐步革新和全力推进,共同体的建设就一定能够实现。具体路径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革新理念,打破桎梏。

  律师不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权利辩护,而且通过律师的有形辩护最终保障权利和实现正义。律师虽不能代表正义,但同代表正义的法官一样,通过个案的代理或辩护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从总体上讲,律师与法官在价值追求和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所以说,不能因为律师是有偿服务就以此抹杀律师的职业追求、伦理追求和价值追求。如果说律师与法官在维护和实现正义上有“分歧”,也只能说二者在实现和体现正义的方式和路径上有所区别罢了。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怀、法律伦理和法律追求是律师与法官这两种职业的共同元素,只有打造“法律一家人”的全新理念,冲出传统思维和观念的误区,才能推陈出新,实现职业的互动和交流。

  2、制度保障,推进交流。

  不管是党的最高层发声,还是个别领导的讲话,都提到要切实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但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是,要把重要的思想和论述制度化和法律化,使得相关论述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相关法律人职业交流和职业互动的法律法规才是根本之道。关于职业交流方面,笔者建议应重点从“统一职前和职后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交流渠道、职业交流的物质保障”等方面着手试点和改革。而且还应积极推动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的务实交流与互动,从协会角度逐步实现两种职业在文化、专业、思想、价值等方面的交流与融合。

  3、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法官运用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而律师拥有的却是“私权利”,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公权力排挤私权利的案例和现象。如果加强共同体的建设,那么必须要规范公权,彰显私权,只有公权力服务于私权利,才能取信于民,也才能真正推动律师对法官的认可和尊重。当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辩护和代理,更需要尊重法官的人格和工作。让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权健康有序运行,让作为私权利的律师权得到保障,才能有效增进互信、增进交流和实现职业互重。

  4、荣辱与共,互相监督。

  法官与律师是不同的职业,各有职业伦理和纪律,各有职业荣誉感,在平等互重的前提下,只有推动“荣辱与共”的法律人荣辱观建设,以培育“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同荣同辱观念,摒弃“你的荣辱与我无关,我的荣辱与你无关”错误观念,强化情感和职业认同的思想建设,加强荣辱与共的载体建设,才能让两种职业荣辱与共,休戚相关,共进共退。此外,法官与律师间也要互相监督,相互监督法律的实施,也要相互监督工作的好坏成败,可以通过互聘行风监督员、召开法官与律师职业座谈会、举办针对性的行业论坛等形式强化监督意识和增进监督力度,确保法官与律师的所有诉讼活动透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