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预防冤假错案?
今年“两高”的工作报告中出现了“自责”、“反省”、“汲取教训”等词汇,这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出现的“呼格案”、“念斌案”、“徐辉案”、“张氏叔侄案”等一批典型的冤假错案密不可分。从“两高”的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态度是:积极纠正和有效预防。毋庸讳言,对司法机关而言,冤假错案是败笔、是致命伤,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威信,而且严重损害了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司法是保障人权和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能公正、不能树立公平正义的权威,则无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因此,如何有效避免和积极纠正冤假错案,以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司法正义,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机关不得不思考、不得不面对、不得不重视和不得不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冤假错案古今中外均有之,人类法治历史和司法实践表明,冤假错案虽不能完全根除,但却可以通过观念更新和制度改革等途径予以有效预防和纠正,以笔者拙见,除了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等基本制度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途径对冤假错案进行有效地防范和规制。
一、重树理性的法律理念,确保司法导向正确。
司法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在“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等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酿成的。正是由于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司法观念,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肯定犯事、被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接受审判的被告人肯定是罪犯等等,才会导致“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这种不正常的违反司法基本规律的现象大量存在。
众所周知,刑诉法素有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小宪法”之称,但实际情况却是,司法机关办案时忽略了“人权入宪”、忽略了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宗旨、也忽略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重要原则。司法机关在“强调打击犯罪、漠视保障人权;强调实体公正、轻视程序公正;强调相互配合、忽视相互制约”的错误思想和错误观念指导下,在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特别是案件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存有争议时,往往不能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而是对案件作出降格处理,采取“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的主观态度,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笔者认为,没有正确的思想,不可能有正确的行动;没有正确的理念,不可能有正确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观念,不可能有正确的结果。只有摒弃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正确的司法导向,真正落实“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判与不判”之间作出法律人应有的理性选择,才能不至于丧失基本的法治立场和法治情怀。
二、高度重视法定程序,确保程序透明合法。
“重实体,轻程序”历来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大弊病,程序的独立价值尚未在司法官员心中树立起应有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优于实体,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没有公正合理的司法程序难以产生令人信服的实体公正,因为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追求实体正义的必经之路。西方法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讲的就是程序的透明化和存在的独立价值。如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是否存在管辖问题、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否被剥夺、非法证据是否被依法排除等等,均是刑事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或者解决的不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会直接影响到实体的公正。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并不缺少程序法,也不缺乏程序性规定和制度保障。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程序的价值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特别是在启动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不能有效运用程序规则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量,甚至不敢运用程序违法的规定宣告侦查、起诉或者审判行为无效。因此,只有坚持“程序优先”的理念,并以“程序公正”为指导,依法及时启动“程序审查”,才能让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才能避免程序违法的现象发生,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三、充分重视律师辩护,确保合理意见采纳。
众所周知,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重要的一员,在法治建设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但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刑辩律师的比例不高、律师的辩护率不高、出庭率不高、意见采纳率不高。上述极为不正常的现象与司法机关长期存在的“轻视律师作用、不顾律师意见甚至排斥律师辩护”的错误观念密不可分。律师行业司空见惯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即为明证。
抛开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不谈,就律师介入辩护的案件而言,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通过调查取证积极查证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从案件的管辖、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为案件当事人提出不予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解除强制措施或者无罪释放等辩护意见,而上述意见往往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重大程性序权利或者实体性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如是否有必要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是否超期违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重罪与轻罪之间是否存有争议等等。但令人遗憾和不解的是,部分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要么“置若罔闻”,要么“束之高阁”,换言之,“你辩你的,我办我的”,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本得不到重视和采纳。
笔者认为,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控、辩、审”的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通过专业辩护律师的介入以实现制约“司法权”滥用和有效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律师本身虽不代表正义,但却可以通过独立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努力追求和实现个案的正义。显而易见,在个案辩护活动中,通过律师强有力的辩护后,被告人虽最终获得了有罪判决,但至少可以向世人证明刑事司法程序是透明和正义的,案件已经实现了“程序正义”。至于实体方面是否实现了司法正义,这要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如果律师的辩护意见已经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充分采纳,那么,可以说,案件的“实体正义”也得到了实现。因此,司法机关应认识到辩护人的辩护活动不是妨碍司法公正,反而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律师的介入、没有律师的辩护司法公正的“天平”就会倾斜,司法判决也许不是公正的,“无律师,不法治”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四、推动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审判中心落地。
目前的诉讼制度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公、检、法相互配合的诉讼模式极易导致“配合有余”但“制约不足”的弊端。在“侦查中心主义”的错误模式下,证人和鉴定人不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无法落实,法庭对书面证据的全面采信,庭审往往是“走过场”和“过流程”,审判不能对侦查和公诉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再加上实践中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审委会定案、下级请示上级和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等不正常的机制,承办法官根本不能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这些都会导致“一人审案,集体判案”或者“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非正常现象发生,案件的最终结果往往不是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的,冤假错案也就在所难免了。
司法诉讼制度的改革,最为核心的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换言之,案件所进行的全面性、实质性的调查是应当通过庭审而不是由侦查来完成的。该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和质证并以当庭的调查核实作为最终的认证依据、只要初步证实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被告人和证人的庭前供述一律排除并以庭审的供述为准。严格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办案,谁负责”的办案制度,错案必究,责任倒查,取消层层审批和向上请示制度,领导干部不允许干预个案,干预案件者签名、记录封存。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基本法律原则、坚决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两高”防止冤假错案的司法文件、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综上所述,冤假错案的预防与纠正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司法工程,司法机关应站在维护党的执政基础和树立全民法治信心的战略全局,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本着“对党的事业忠诚、对人民利益负责”的态度,坚决摒弃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让每一起司法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笔者深信,彰显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的“法治中国”梦想一定会早日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