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化指引
编者按:为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办案的规范意识和办案水平,2019年8月11日,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群贤堂举办“常州市2019年度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刑事实务培训班”,受活动主办方邀请,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邢辉律师受邀作《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化指引》专题报告。
邢辉律师从“刑事辩护规范化概述”、“刑事辩护规范化要求”、“刑事辩护规范化内容”及“法援案件规范化”等四个方面就刑事律师如何进行规范化辩护这一主题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此次讲座中,邢辉律师还结合“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特定要求,为全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还就“律师值班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逐一解析。以下是邢辉律师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化”专题报告会中授课的内容。
一、刑事辩护规范化概述
刑事辩护是一项职业与工作,更是一门科学与艺术,这决定了刑事辩护工作有着极强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同时,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综合能力和素养也有着极高的要求。
从规范化辩护研究内容的角度出发,刑事辩护的主要形态包括五种,即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具体而言,无罪辩护的情形有:不符合实体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不合法而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的情形有:重罪变轻罪、降低犯罪数额、多罪变少罪。程序辩护的情形有:排除非法证据和挑战一审程序的违法性。证据辩护的情形有:质疑单个证据的“三性”和质疑整个证据体系。
因此,规范辩护人的辩护思维、辩护方案和辩护行为,有利于更加精准和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刑诉法保障人权和防范冤假错案的立法价值。
二、刑事辩护规范化要求
一般意义而言,刑事辩护的主要阶段包含: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等四个阶段。从程序意义上讲,刑事辩护规范化旨在规范辩护人在上述四个阶段的辩护思维和行为,促使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既要做到依法依规,又要遵循特定的辩护规范,既要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则,又要遵照刑事辩护的行业规范和运行规律。换言之,在依据事实和法律选择辩护方案时,辩护人不管是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的任一形态或者多种形态,均应当遵循基本的刑事办案步骤、办案程序、办案规范和办案要求,让辩护工作变得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让辩护工作始终在规范化、流程化和标准化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三、刑事辩护规范化内容
(一)侦查阶段
1.接待工作
(1)第一次接待:透彻了解案情、诉讼进程、当事人的到案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收到的法律文书情况及办案单位、承办人等;当事人的自然身份、前科情况;分析案件走向、辩点;提出法律服务方案;提供法律咨询;了解需要转达的相关家事。
(2)第二次接待:反馈会见情况;转达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要求;反馈与办案单位的沟通情况;商讨进一步的法律服务方案;了解需要转达的相关家事。
(3)其他接待:根据会见情况、沟通情况、案件进展及委托人的要求等机动安排接待,但接待总次数不超过六次。
2.会见工作
(1)第一次会见:自我介绍、确认委托关系;了解当事人自然身份、前科情况;了解罪名,并向其解释罪名;了解案件、抓获经过、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与时间、同案犯抓获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情况;告知其自首、立功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诉讼权利、诉讼时限、办案惯例;提供法律咨询;转达相关家事。
(2)移送起诉前会见:在批捕前、批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及时安排第二次至第四次会见,了解侦查机关讯问情况;沟通新情况;进一步提供法律咨询;进一步商讨辩护方案;转达相关家事。
(3)其他会见:根据案件进展和当事人及家属需要机动安排会见,但会见总次数不超过六次。
3.沟通工作
(1)第一次沟通:向办案机关提交办案手续;询问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包括罪名、案情、强制措施、羁押场所等信息。
(2)第二次沟通:向承办人了解本案是否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如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则了解本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反映委托人、当事人的诉求;初步反映律师意见。
(3)第三次沟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提出辩护意见;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或者申请参加听证会,提交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
4.其他工作
(1)协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和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2)协助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3)如确定涉嫌犯罪,协助家属办理退赃退赔。
(4)代理申诉和控告。
(5)其他合法合规服务。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接待工作
(1)第一次接待:告知涉嫌罪名及量刑规定;提出初步的辩护方案;听取委托人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商讨法律服务方案;解答法律咨询;了解需要转达的相关家事。
(2)第二次接待:反馈会见情况;寻找辩护依据和证据线索;商讨辩护意见;进一步商讨和调整辩护服务方案;了解需要转达的相关家事。
(3)其他接待:通报撰写辩护意见及相关申请的工作情况,听取委托人的意见;了解需要转达的相关家事。根据会见情况、沟通情况、案件进展及委托人的要求等机动安排接待,但接待总次数不超过六次。
2.阅卷工作
(1)阅卷准备:及时联系检察机关案管中心或案件承办人,预约阅卷时间和方式。
(2)及时阅卷:提交办案手续;复制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阅卷笔录:及时制作阅卷笔录。
(4)起草文书:起草包括召开听证、取保候审申请、调查取证等各类申请书及辩护意见。
(5)其他工作:在退查重报后及时补充阅卷,并修订辩护方案和完善辩护意见。
3.会见工作
(1)第一次会见:自我介绍、确认委托关系;听取犯罪嫌疑人对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对案件事实;核对犯罪嫌疑人的历次笔录;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讲解定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讲解诉讼时限;商讨辩护方案;提供法律咨询;转达相关家事。
(2)第二次会见:核实全案证据;听取其供述和辩解;挖掘辩方证据及证据线索;提供法律咨询;转达相关家事。
(3)第三次会见:通报辩方取证及辩护材料的收集情况;交流撰写辩护意见情况;商讨、分析案件的可能走向;商讨下一步辩护方案;提供法律咨询;转达相关家事。
(4)其他会见:根据案件进展和当事人及家属需要机动安排会见,但会见总次数不超过六次。
5.取证工作
(1)自行调查:辩护人对有能力自行调取且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可以组织两名律师进行自行调查,调查的材料应当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三性要求。
(2)申请调查:对辩护人没有能力进行调查、相关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应当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申请调查时应当制作书面申请,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
(3)核实情况:查看案发现场、依法核实案件情况。
(5)其他工作: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实、请教相关专家。
5.沟通工作
(1)第一次沟通:了解案件承办人姓名、电话;建立工作联系;了解案件审查计划;转达当事人相关家事。
(2)第二次沟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交调查取证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听证申请等各类申请书。
(3)第三次沟通:了解案件审查情况,适时进行口头辩护;在审查终结前,参加听证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进行当面沟通。
(4)其他沟通:每隔10日左右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如是否延期、退查、提起公诉等。
6.其他工作
(1)协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和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2)协助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3)如确定涉嫌犯罪,协助家属办理退赃退赔。
(4)代理申诉和控告。
(5)其他合法合规服务。
(三)一审阶段
1.接待工作
(1)第一次接待:告知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及量刑规定;听取委托人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商讨法律服务方案;了解需要转达的相关家事。
(2)第二次接待:反馈会见情况;寻找辩护依据和证据线索;商讨辩护意见;商量退赃、退赔、和解、谅解等相关事宜;进一步商讨和调整法律辩护方案;了解需要转达的相关家事。
(3)第三次接待:通报撰写辩护意见的工作情况及辩护方案,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告知开庭时间;告知旁听的相关规定及旁听需要备齐的证件、材料;了解需要转达的相关家事。
(4)其他接待:听取委托人对一审判决书的意见;分析上诉利弊;确定上诉的,代为起草刑事上诉状;不上诉的,制作回访笔录存档。根据会见情况、沟通情况、案件进展及委托人的要求等机动安排接待,但接待总次数不超过六次。
2.阅卷工作
(1)阅卷准备:及时了解案件移送法院情况,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进行阅卷预约;确认阅卷时间与方式;做好阅卷准备工作。
(2)及时阅卷:提交办案手续;领取起诉书;复制案卷材料或补充阅卷;了解开庭时间,如开庭时间冲突,及时与法官协调开庭安排,以避免开庭冲突。
(3)阅卷笔录:包括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是否准确以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辩解及其依据;辩护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4)庭审准备:草拟庭审提纲;研究是否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申请、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延期开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等申请。
3.会见工作
(1)第一次会见: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讲解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告知法院阶段的诉讼程序;征求其对受理法院及承办法官的意见,询问是否提出管辖异议和回避申请;商讨法律辩护方案;提供法律咨询;转达相关家事。
(2)第二次会见:核实全案证据,商讨是否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听取其供述和辩解,要求其提供支持辩解的依据;挖掘辩护辩点;听取其想法和要求;商讨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等;商讨辩护方案;转达相关家事。
(3)第三次会见:进行庭审辅导,告知庭审程序,提示讯问、询问可能问到的问题;帮助其梳理应发表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和最后陈述;探讨和提示庭审可能出现的问题;转达相关家事。
(4)第四次会见:一审宣判后,向当事人征求对一审判决的意见,确定其是否上诉;上诉的,代为起草刑事上诉状,由其签名确认;交流对律师服务的建议和意见;转达相关家事。
(5)其他会见:根据案件进展和当事人及家属需要机动安排会见,但会见总次数不超过六次。
4.取证工作
(1)自行调查:辩护人对有能力自行调取且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可以组织两名律师进行自行调查,调查的材料应当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三性要求。
(2)申请调查:对辩护人没有能力进行调查、相关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应当申请一审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调查时应当制作书面申请,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
(3)核实情况:查看案发现场、依法核实案件情况。
(4)其他工作: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实、请教相关专家。
5.开庭工作
(1)注意事项:注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解除戒具、坐着受审、饮食休息等,并及时提醒法庭依法予以保障。
(2)发问阶段: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发问,及时调整发问提纲;辩护人发问应让法庭听清重点和辩点,凸显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有利情节。
(3)举证阶段:公诉人举证,辩护人针对证据的“三性”发表质证意见;辩护人举证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和待证事实。
(4)辩论阶段:认真听取公诉人、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的意见、及时调整辩护提纲;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应当全面、细致、客观,要有现场感、重点突出、要有理有据有节;当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如需要进一步整理的,在庭后三日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6.沟通工作
(1)庭前沟通:了解案件承办人姓名、电话;建立工作联系;及时提交辩方证据材料;参加庭前会议,反映律师意见。
(2)庭后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争取当面交流和讲解。
(3)关注进展:每隔10日左右进行电话沟通,询问进展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
(4)判后沟通: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的,确认上诉状的提交方式;及时提交刑事上诉状,并确认上诉状是否收到。
7.其他工作
(1)协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协助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3)如确定涉嫌犯罪,协助家属办理退赃退赔。
(4)代理申诉和控告。
(5)其他合法合规服务。
(四)二审阶段
1.接待工作
(1)第一次接待:告知二审法院受理情况;听取委托人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商讨法律服务方案;了解需要转达的相关家事。
(2)第二次接待:反馈会见情况;寻找辩护依据和证据线索;商讨辩护意见;商量退赃、退赔、和解、谅解等相关事宜;进一步商讨和调整法律服务方案;了解需要转达的相关家事。
(3)第三次接待: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案件不开庭的,告知委托人;案件开庭的,告知委托人开庭时间、地点;告知委托人可能会委托宣判,可能会是上诉人本人最先知道消息,让他们提前有思想准备。
(4)其他接待:二审宣判后,对二审裁判文书进行研判分析,如有申诉要求的,告知其申诉的基本程序,必要时,可帮助其起草申诉状。根据会见情况、沟通情况、案件进展及委托人的要求等机动安排接待,但接待总次数不超过六次。
2.阅卷工作
(1)阅卷准备:及时了解案件移送上级法院情况,第一时间联系二审承办人预约阅卷;确认阅卷时间与方式;做好阅卷准备工作。
(2)及时阅卷:提交办案手续;复制案卷材料或补充阅卷;了解开庭时间,如开庭时间冲突,及时与法官协调开庭安排,以避免开庭冲突。
(3)阅卷笔录:包括原判认定事实是否准确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上诉理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辩护意见应当从哪几方面入手和准备。
(4)庭审准备:起草好庭审提纲和辩护意见;研究是否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申请、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延期开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等申请。
3.会见工作
(1)第一次会见:自我介绍,确认委托关系;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分析一审判决;商讨二审辩护方案;提供法律咨询;转达相关家事。
(2)第二次会见:核实全案证据,商讨是否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听取其辩解,要求其提供支持辩解的依据;挖掘辩护辩点;听取其想法和要求;商讨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等;进一步商讨二审辩护方案;转达相关家事。
(3)第三次会见:商定辩护意见;不开庭审理的,通报上诉人,告知其本人可书写自辩材料;开庭审理的,讲解庭审程序,提示讯问、询问可能问到的问题;帮助梳理应发表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和最后陈述;告知二审法院可能会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让其得知结果后尽快通知律师;转达相关家事。
(4)其他会见:分析二审裁判结果,告知其不服终审判决的,可依法申诉;交流对律师服务的建议和意见;转达相关家事。根据案件进展和当事人及家属需要机动安排会见,但会见总次数不超过六次。
4.取证工作
(1)自行调查:辩护人对有能力自行调取且能够证明上诉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可以组织两名律师进行自行调查,调查的材料应当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三性要求。
(2)申请调查:对辩护人没有能力进行调查、相关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应当申请二审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调查时应当制作书面申请,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
(3)核实情况:查看案发现场、依法核实案件情况。
(4)其他工作: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实、请教相关专家。
5.开庭工作
(1)注意事项:注意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如解除戒具、坐着受审、饮食休息等,并及时提醒法庭依法予以保障。
(2)发问阶段:辩护人发问应让法庭听清辩护要点,凸显出上诉人无罪、罪轻的有利情节,发问要围绕上诉理由展开;认真听取同案辩护人、检察员的发问;如有必要,可补充发问。
(3)举证阶段:辩护人举证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待证事实;辩护人除对二审新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外,还应针对原审证据的“三性”发表质证意见并书面提交法庭。
(4)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应当紧密围绕上诉争议焦点展开,全面、细致、客观,要有现场感、要重点突出、要有理有据有节,当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如需要进一步整理的,在庭后三日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6.沟通工作
(1)第一次沟通:了解案件承办人姓名、电话;建立工作联系;反映初步律师意见;了解是否开庭还是书面审理。
(2)第二次沟通:提交相关申请,包括开庭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等;提出相关意见。
(3)第三次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争取当面交流和讲解。
7.其他工作
(1)协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协助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3)如确定涉嫌犯罪,协助家属办理退赃退赔。
(4)代理申诉和控告。
(5)其他合法合规服务。
四、法援案件规范化
(一)规范性文件
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承办律师应仔细研究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办案要求,确保办案依法依规进行。
(二)服务对象与类型
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接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类型包括: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等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实践中,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的主要问题梳理归纳如下:
1.不能“一视同仁”
部分援助律师认为,援助案件不同于有偿委托案件,不需要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办理,其实这种观念是根本错误的。律师办案办的是当事人的人生和命运,而不仅仅是完成一项任务或者工作,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规则意识不强
部分援助律师不能很好地遵循和利用规则办案,导致案件出现种种纰漏甚至错误。如:侦查阶段中,不能及时安排会见和提供法律服务,导致案件撤销后无法会见的尴尬局面出现。
3.专业能力有限
由于主客观原因,部分援助律师对案件的实体把握出现偏差,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不深,对有利量刑情节的辩护不力,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充分保护。
4.会见不够规范
部分援助律师,在制作会见笔录时,不注意全面性和重点性的把控,没有给受援人做好法律政策的充分解答(往往省略解答的具体内容),有的律师甚至违反监管规定传递违规物品和信息。
5.法律文书粗糙
部分援助律师,不注重各阶段法律文书的撰写工作,文书的质量堪忧,不能实现文书“量”与“质”的有机结合,给司法机关留下不尽责、不敬业、不专业的不好印象。
6.阅卷笔录流于形式
部分援助律师,不懂得、不及时、不重视阅卷笔录的制作,使得阅卷笔录不能起到引导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形成的积极作用,往往流于完成装订卷宗任务的形式要求。
7.结案报告不规范
结案报告与司法机关的文书一样能够体现律师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水平,司法实践中,部分援助律师不能严格对照《结案报告表》(可附页)的要求填写完整,不能体现基本案情、辩护思路、辩护意见、裁判结果、采纳情况等关键要素。
司法实践中,部分援助律师还存在怠于会见接待、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不报备材料、不调查取证,甚至不提交或者遗失卷宗等极不规范的行为,上述不同程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当事人当庭拒绝辩护、申请变更承办律师、投诉承办律师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仅损害了律师的社会形象,还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性、严谨性和公正性产生不应有的指责和批评。
(四)办案注意事项
承办律师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作为受援人的辩护律师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禁止收受财物
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人,不得收受受援人及其家属馈赠的任何财物礼品,也不得私自将援助案件转换为有偿委托案件。
2.禁止转委托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不得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遇有特殊情况(如承办人为案件被害人、证人、工作冲突等)确实无法继续承办该案的,接受指派的承办机构应报请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后,及时更换承办律师,原承办律师应与新的承办律师办妥交接手续。
3.不得拒绝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但因受援人提出不合理或者违法要求,致使承办律师无法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可拒绝辩护。
4.依法依规会见
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具体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或语音视频交流;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吃食;不能进行其他违规会见行为。
5.提请集体研究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意见,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情况,填写司发通﹝2013﹞34号文件附件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八并附卷归档:就主要证据或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罪与非罪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疑难复杂的情形。如果案件存在特定情形,需要提请通案情形的,还应提交市律协进行通案集体研究。
6.提交“三份文书”
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批捕时,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已批捕的,认为嫌疑人不应继续羁押的,及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案件侦查终结前,及时提交《辩护意见书》。
7.“诉辩”充分交流
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及时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书》。确有必要时,自行取证或者申请取证,并及时审查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与自愿性。
8.庭审充分准备
庭前,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庭审中,参与庭审调查、辩论与和解等程序;庭审后,查阅校对庭审笔录,及时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书》和领取法院裁判文书。
9.提交立卷材料
承办律师应在结案后逐项填写结案报告表,并自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侦查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审查起诉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诉讼案件以承办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承办律师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五)值班律师制度
1.值班律师的定位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能中不包括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不是辩护人,是法律帮助律师,其工作实质是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2.值班律师的工作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主要提供以下服务:(1)解答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3)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就案件处理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4)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5)完成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办案注意事项
作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实际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在侦查阶段,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引导当事人向侦查机关表明认罪的态度,并要求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相关情况。
(2)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在场见证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在审判阶段,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如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六)认罪认罚制度适用
1.认罪认罚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司法机关在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在程序上依法从简、从快处理的制度。
2.适用条件
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三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概括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实质要件,即“认罪”与“认罚”。同时,还要满足一个形式要件,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是否为独立的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从宽和自首、坦白之间,在量刑方面虽有重合和联系,但认罪认罚从宽应当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一个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换言之,亦即在自首、坦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应再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即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也才能真正促使其认罪悔罪,鼓励其重新回归社会的社会效果。
4.认罪认罚后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5.认罪认罚反悔
对自愿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如果当事人利用该制度时动机不纯,并非真实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中,就出现当事人认罪认罚后再次反悔导致重判的案例,现举例如下:
2019年4月,广东省天河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市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8年9月,天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姜某某从2014年开始沾染毒品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6月社区戒毒期间,姜某某将一包晶状体物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到案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姜某某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鉴于姜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姜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姜某某表示没有异议。据此,天河区检察院向天河区法院提出了对姜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一审法院的采纳。天河区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姜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得知姜某某提起上诉后,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起了抗诉。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天河区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理由,并提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姜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抗诉机关、支抗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2019年3月13日,姜某某一审判决刑满当日,广州市中院对本案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特别说明:认罪认罚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创新性重大举措,本案的成功办理解决了办案实践中面临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等问题,从而为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6.律师的为与不为
对于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的案件,当事人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律师如何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选择罪轻辩护方案,并积极推进“有效辩护”,大家应着重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做程序选择的建议者
辩护人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三个阶段积极参与其中,并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建议。辩护人始终是程序选择的建议者,而非决定者,律师应结合案情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帮助其认真权衡,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而不是简单轻率的替当事人做出决定,更不能强迫当事人选择某一程序。
(2)由抗辩转向有效协商
由于当事人自愿认罪,控辩双方应放弃传统刑事诉讼中的对抗,转为积极合作,基于案情和当事人自身的情况,共同协商出适合当事人自身的、体现优惠政策的量刑建议,作为辩护人,应在充分协商中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量刑协商的实质在于控辩双方就当事人量刑方面的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以便在量刑建议中吸收辩方的合理量刑意见,最终实现有效协商的辩护目标。
(3)力争辩护重心前移
作为案件辩护人,一方面,要积极进行程序性辩护,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力争提前终结诉讼程序(撤销案件、不起诉)维护当事人的自由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自愿认罪带来审判程序的简化,使得量刑辩护的重心前移,即从庭审阶段前移至审前程序中,主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及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量刑(含不起诉)协商,以实现对当事人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
(4)做“推动者” 不做“见证人”
即便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亦应是不间断的全程参与者,通过其有效辩护对案件发生积极的影响,而不是仅仅为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进行“见证”,甘当案件的局外人。
少数地方,在认罪认罚办案实践中,没能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不给予律师阅卷及参与量刑协商的机会和空间,只是在当事人签署“具结书”时,才通知值班律师到场,使其充当见证人的角色,使诉讼程序看起来正当合法。另一方面,律师在没有实际参与认罪认罚活动的情况下,甘愿“配合”司法机关,所谓“见证”活动其实质是为司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作“背书”,但这很可能牺牲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流于形式。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只有吃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本意和适用条件,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积极与办案机关协商适用该规则,并就案件的定性、程序选择与量刑幅度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让合法权益让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落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