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律良性互动促职业共同体发展
编者按:为强化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意识和促进检律互动关系的进一步发展,2019年5月9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律良性互动”职业交流专题培训,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邢辉律师受主办方邀请作《检律良性互动促职业共同体发展》专题报告。
邢辉律师结合我国检察系统,特别是江苏检察系统推动检律互动的具体举措和生动实践,从共同建设和共同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层面和实务角度,重点分三个层面和若干视角阐述了检律良性互动的现实基础、制度建设、具体举措和工作建议。以下是邢辉律师在“检律良性互动促职业共同体发展”专题讲座中授课的内容。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方面
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中,最为核心成员为:法官、检察官、法学家和律师。事实上,无论是在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领域的活动中,上述成员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最为直接,也最为频繁,这些接触和互动不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础,也为推动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融合和转换创造了现实条件。
(一)概念探讨
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将法律职业认为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北京大学的强世功教授在2001年《中外法学》杂志上发表了《法律共同体宣言》,首次将这个概念引入到我国。经过多年的学理研究和实践探讨,大家逐渐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达成共识。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由法官、检察官、法学家和律师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群人拥有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共同的事业追求,共同的职业思维,共同的职业语境和统一的知识体系。
(二)行业管理规范
除法学家这一职业成员之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行业的行业管理和职业伦理建设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最高法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这些行业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行为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指导、示范和约束作用。
为了加快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体化的建设进程,实践中,我们可以考虑由中国法官协会、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共同制定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业管理和职业伦理规范,并使之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成员之间的“共同行为准则”,产生普遍约束的效力。
(三)法律职业相互转换
众所周知,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职业交流和角色转换是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的共同成果,也是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上述精神分别体现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最高法《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最高检《关于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改革建议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之中。
由此可知,符合“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且“ 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的律师,可以通过参加公开选拔的途径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之中。例如:2015年7月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商建刚为上海市二中院三级高级法官,这也是上海首次从律师队伍中遴选高级法官,商建刚结束了16年的律师生涯成为一名人民法官。
从另一方面讲,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官和检察官离任后可以从事律师职业,只是在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时,会受到离任后“二年”的短暂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层面看,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职业交流和角色转换的“通道”已经形成,职业之间的交流和转换已经实现从理论呼吁到政策支持,再到立法保障的完美对接。
在理念相同、制度相通的良好环境下,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如何实现有效沟通、积极交流、良性互动和职业转换,这是所有法律人都值得思考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现实工作中,检察官和法官转行做律师的很多,而律师转行做检察官和法官的却极少,这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职业交流转换实践相比似乎是“反其道而行之”,中国目前出现这种极为独特的现象,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深入思考,这种现象从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长远角度看,并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依本人之见,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身份转换问题,不能仅有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支撑,还需要有更多的理念认同、社会氛围和配套措施等予以保障,因此,我们下一步的重要工作就是如何衔接好、落实好和运行好有关职业交流和身份转化的相关规定,当然,这本身还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更有待于进一步接受司法实践的不断检验。
二、检律良性互动发展方面
(一)良性互动的基础
就检察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而言,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无疑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步伐。虽然检察官和律师的职责任务、诉讼角色和工作流程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法治使命、终极追求和互动协作等方面确有着共同的特点。因此,检察官和律师既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中有统一、诉辩中相依存、探讨中共促进”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二)制度保障方面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取得理想的实践效果。
为进一步构建江苏省检察官和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2018年9月1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司法厅会签下发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下称“15条”意见)。此外,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2019年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司法厅会签下发了《关于在人民检察院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意见》(下称“11条”意见)。
由上可知,最高检对依法保障律师权益工作和检察官与律师之间职业互动给予高度重视,江苏省检结合本省实际对发展“亲清”的检律关系亦提出了具体举措,受到了来自省内外律师的广泛称赞和欢迎。
(二)检律互动之江苏样本
实践样本之江苏模式:构建“亲清”的检律关系,江苏检察机关与律师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已是常态,已成规矩,并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落实到位。现以江苏“检律”关系第六次座谈会为例:
2019年1月10日下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行全省律师代表座谈会,专门听取律师对“15条意见”的实施意见,这是刘华检察长第六次主持“检律”关系座谈会,“每年举行两次”已经形成一项制度。“检察官和律师虽然各自职业不同,但在法律大家庭中是一家人。”刘华检察长在听取意见建议后说,“律师是检察官工作的一面镜子,每次交流都能听到真话,听到批评和建设性意见,也能看到检察机关存在的不足、缺陷和问题。”
此次座谈会上,江苏检察晒出了2018年保障律师权利成绩单:向律师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48574条,推送案件信息39271条;省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1040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所有案件均得到有效办理;依托案管大数据平台“权利保障”模块,实现了对案件重要节点信息自动监控予以提醒、预警和超期督改;各地通过会议沟通交流,6个设区市正式开展检察院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全省13个市两级检察院均建立“检律”关系微信群等等。
在此次座谈会上,作为江苏省律师代表,我本人认为,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文件,这种做法不仅仅是走在全国前列,更是引导了全国“检律互动”的发展方向。我本人还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律互动关系方面提出了八点意见,具体意见为:批捕阶段保障律师了解主要案情权、羁押必要性审查要遵循规则和效率、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切实保障电子卷宗移送制度落实、加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检察文书要注明辩护人信息和意见、保障法律帮助律师了解案情权、检察量刑建议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改善检察工作的五点建议
在这里,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工作,强化律师权益保障,特别是加强对辩护权利的有效行使进行具体保障事宜,提出以下五点意见建议,以供参考:
(一)及时告知方面
在审查逮捕环节,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经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在该阶段,由于律师不能阅卷,掌握的案件信息和证据非常有限,相关知情权如果得不到保障,则律师的辩护权行使无疑会“大打折扣”,不仅不能准确为嫌疑人收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甚至根本无法提交全面准确的法律辩护意见,这显然不利于保障辩护权,更无法实现检律良性互动。
(二)阅卷便利方面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辩护律师申请阅卷的,案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内阅卷。司法实践中,辩护人阅卷不存在太多障碍,主要是阅卷的便利性问题如何有效解决。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全部案件都进行电子扫描,辩护人自带光盘进行拷贝,全面实施电子卷宗。提起公诉阶段,将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向法院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以方便律师阅卷。如果没有向法院移送电子卷宗的,应允许律师带齐法院阶段的委托手续到检察院进行电子阅卷。
(三)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根据省检院的规定,对所有案件,凡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听取。简单案件,可以电话听取或者邮寄书面的辩护意见进行听取。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当面交流意见的,囿于工作繁忙、避嫌、省事等主客观因素,检察官却很少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及时记录在案。这对律师权利保障及案件的高质量办理显然是不利的,有违良性互动的制度初衷。
(四)记载律师信息方面
对于不起诉案件,应当载明辩护人信息、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采纳与否,并向辩护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如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涉嫌诈骗不起诉案,检察院不记载律师信息、不载明辩护人身份、不阐述律师意见、不送达法律文书(附本案不起诉决定书),该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的。因此,对于公诉案件,应当载明辩护人信息、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及辩护意见采纳与否,这不仅是职业尊重的体现,更是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的内在要求。
(五)值班律师保障方面
对于未被羁押又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有权申请会见、阅卷,应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妥善。法律帮助制度在于保障人权,在于保障程序正义,不能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一签了之”,不能让值班律师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见证人”,而是实质参与者。需知,律师不仅要对当事人的前途命运和人生决定负责,也要时刻注意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上有关职业共同体建设、检律良性互动和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和建议,若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同仁多多包涵和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