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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传媒

热评福州男子“见义勇为反被拘案”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54次

【采访日期】

来源:常州晚报

日期:2019-03-02

新闻标题:常州律师热评福州男子“见义勇为反被拘案”

【案情简要】

前一段时期,“福州男子见义勇为救下被侵害女子,反被拘留14天”的消息持续引发社会关注。2月21日,福州警方发布案件通报,并以当事男子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安区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在,网络上对这一案件的关注已经暂告一段落,但热闹过后,冷思考不能缺位,对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有必要理理清楚:见义勇为的赵宇被警方拘留,这是法律在苛求好人吗?赵宇不被起诉是不是意味着被认定无罪?如果赵宇被确定为有罪,他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呢?从此案目前的结果来看:法律没有苛责好人,相反体现出了对好人的宽容。

在这起新闻事件中,很多媒体报道中强调赵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如最抢眼的标题“见义勇为反被拘14天”,甚至有媒体将此案命名为“见义勇为反被刑拘案”。很多网友以此认为,见义勇为是一件高尚的事,而因见义勇为被刑拘就不应该;也有网友认为,为什么做了好事却没好报,难道法律是专门苛责好人的?

【律师说法】

媒体报道着眼点“见义勇为”没有错,但当地警方及法律人士对此案的着眼点却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由此产生了分歧,造成了广大网友对警方刑拘赵宇的不理解。

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标准,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专用术语,而正当防卫则是刑法上的法律术语。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有三个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

邢辉认为,根据目前检方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及已披露的相关案情来看,办案机关认定赵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是于法有据的。

据信息披露,赵宇将李某推倒在地后,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导致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经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

本案中,当赵宇将李某推倒在地后,接着又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后,李某针对邹某的不法侵害虽然没有完全结束,但这时赵宇没有必要再朝着李某腹部踹上一脚,作出没有必要的伤害行为,也正是这一脚导致了李某横结肠破裂,造成了重伤二级的后果。“从这点分析,赵宇的行为的确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邢辉说,当地检察院在认定赵宇防卫过当后,又结合赵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从这里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者,并没有去苛责好人,反而最终还是对好人作出了宽容处理。

一、这个不起诉决定对赵宇,有啥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而并非绝对不起诉。当地检察机关虽然对赵宇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仍有“后遗症”。检方虽然认定赵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同时也认定其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也就是说检方认为赵宇已构成犯罪,只是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而已。

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都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据此,如果受害人李某起诉赵宇,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话,赵宇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如果经鉴定程序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话,赵宇还要承担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当然,由于赵宇的行为具防卫性质,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假设赵宇要赔钱,能否让那位受助女士来赔?

在这个事件中,赵宇是因为帮助别人才出手打人的,现在他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很多网友关心,赵宇能否要求他帮助的那位女子来赔偿呢?

民事责任的归责是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为例外。而在过错原则中,要根据受害方、施害方的过错程度及大小等对双方进行责任划分。本案中,李某当时正在对邹某实施殴打的不法侵害,因此其过错较大,赵宇的责任较小。假如赵宇要就李某的损失来赔偿,也仅需作适当赔偿。

三、赵宇能否要求那名受助女子来替他赔偿?

虽然目前法律没有对此作出直接规定,但可以参考民法中的“无因管理”条款来处理。我国《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该条款可以得知,只有管理人因管理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且在对方受益的情况下,管理人才有权向受益人请求偿还必要的损失。

但本案中,赵宇防卫过当的行为造成的是他人的损失,而并非自身的损失。因此,赵宇向受助人追偿或要求补偿尚缺乏依据,但受助人主动愿意代为补偿的则另当别论。

四、赵宇申诉翻案的可能性有多大?

据媒体报道,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赵宇表示,不服该决定,准备提出申诉。那么,赵宇申诉获得翻案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从法律意义上讲,能否翻案主要靠证据判断,就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申诉翻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为就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检方认定赵宇防卫过当并无明显不当,作出的酌定不起诉也于法有据。如此,即使赵宇申诉,被驳回的可能性较大。

五、赵宇能否以见义勇为被刑拘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换言之,检方实际上认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结合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见义勇为等情形,才采取不予起诉的处理。既然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办案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赵宇,故不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且造成其损害的行为,所以,赵宇不能以见义勇为被刑拘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延伸思考】

一、正当防卫在司法中的适用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1997年刑法中就对“正当防卫”作出了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又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法律条文上来看,其实是对防卫人非常有利的。但司法实践中,常出现适用正当防卫有争议的案件,根据有关研究数据显示,在认定正当防卫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不足10%,绝大部分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犯罪的情况更是不胜枚举。在过去20多年间,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日趋保守,再加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把握,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刑法》第20条在相当程度上已沦为“休眠条款”,因此引发了公众舆论对刑事司法个案正义的严重质疑。

司法机关较少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重视区分不法侵害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的性质。只要双方都动手了,就认为是打架斗殴,各打五十大板,所谓“打输了进医院,打赢了进牢房”的警示标语随处可见。二是根深蒂固的“唯结果论”。未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认为只要发生死伤结果,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唯死伤者大”、“杀人偿命”的思维往往占据主导,防卫人通常会落入“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之中。三是过于强调力量对等,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工具的升级,并不必然超越必要限度。防卫人使用工具反击,正是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四是事后超理性视角,未能顾及防卫人的境遇。对于可能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件,若以事后完全理性的视角评判防卫人的防卫要件,则是有些过于苛刻地要求防卫人了。另外,中国司法对社会维稳的考虑可能也是造成正当防卫案例较少的原因之一,在社会秩序的安宁和个人的权益保障之间,司法机关可能更偏重于社会秩序的安宁。

随着近年来媒体、社交平台的兴起,一些被错误地认定为双方互殴或者防卫过当,使得有些正当防卫人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案件陆续进入公众眼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昆山反杀案”到“赵宇见义勇为案”、“涞源反杀案”,再到“盛春平反刺传销人员案”,这些案件经多方努力,最终得到妥善处理。不仅激活了本就是阻却违法的正当防卫制度,而且越来越符合天理人情,获得了民众的广泛认同,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2018年6月、2018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也相继发布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引导司法机关打破固有的传统思维模式,使理论上过于苛求防卫者的防卫制度,在实践中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在2019年的两会上,两高的报告也对正当防卫做了专门阐述,肯定了“正当防卫”案件判决的积极意义。

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分为三款,第一款为正当防卫的定义,第二款为防卫限度和防卫过当的规定,第三款为特殊防卫的规定。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限度是划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关键。

国家鼓励公民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利,却并无放纵私刑的倾向,因此,正当防卫必然要有限度条件,超过限度条件属于滥用防卫权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通行的主张,在认定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上,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判断标准。具体到个案而言,可以通过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从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侵略者的主观心理、双方的数量、手段与强度以及现场的客观环境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判断。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防卫人的防卫工具和手段是制止侵害所必需的,那么,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亡后果,也不能认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是保障防卫权,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防卫人的权益。所以评价防卫人的行为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防卫行为是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限度条件是为了防止权利滥用,而不是为了限制最低限度的防卫行为。我们应该时刻牢记,正当防卫的第一要义是“正”对“不正”,“正”不必向“不正”让步。诚如前面所述,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往往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办案方式,只要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则一律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这种做法,不仅是对防卫人行为限度的一种漠视,也会打击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更会助长不法侵害者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