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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辉律师: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有胆你就“刑”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65次

来源:常州新闻

编者按:近日,常州法院公布了多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案例。常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邢辉表示,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判罚均起到了明显的督促或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作用。积极适用拒执罪,不仅可以打击损害司法权威的拒执行为,还可以明显起到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作用,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有力武器。

一、我市法院向“拒不执行”嫌疑人亮剑

案例一:近日,天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但拒不报告个人名下的财产,拒不依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而且在判决生效后,仍然为其前妻马某某贷款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每月车贷还款和驾驶车辆产生的油费均由王某支付。在天宁法院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后,王某根本未予理会,仍然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明目张胆地违反限制消费令。

天宁法院对王某罚款5000元,限其于20221031日前缴纳。王某未按期限缴纳罚款,却在20221112日,通过微信向马某某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马某某看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

案例二:近日,溧阳法院联合公安机关,通过风险告知、移送线索、立案侦查,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方式,推动两起终本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韩某因装修需要,分别向任某、黄某购买了电视机和地板。任某、黄某按约交货,韩某却未足额付款。任某、黄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溧阳法院。溧阳法院判决韩某必须依据约定结清货款。判决生效后,韩某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任某、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除扣划韩某银行账户千余元外,因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案件执行难以有效推进,两起案件均以终本方式结案。

但溧阳法院在后续的终本案件管理过程中,通过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韩某的个人微信账单,发现其月收入少则三四千,多则七八千,但均于收款当日就将款项转账给了他人。执行法官认为,韩某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故意隐瞒有收入的事实,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为规避执行,将收入恶意转移给他人,导致判决中载明的执行义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履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溧阳法院遂依法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后,韩某迫于刑罚威慑,主动联系了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不久,韩某家人赶到法院,代其履行了全部义务。

二、多了解些拒执罪相关常识很有必要

记者:我国为何要设置拒执罪?

邢辉:如何解决“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问题,如果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能得到有效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就会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和目标背道而驰。实践中,拒执罪除了依法打击惩治侵害法律权威的拒执行为外,其所具有的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的作用更大,也更为显著。

1979年《刑法》中,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与妨害公务的行为属同一法条。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拒执罪进行单独规定,并将“拒不执行”修改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此时拒执罪还只有一个量刑幅度,还不包括单位犯罪。考虑到“执行难”未得到根本解决,以及单位犯本罪无法定处罚依据问题,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将拒执罪修改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样一方面加大了对拒执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升格刑;另一方面增加了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并实行“双罚制”。

记者:构成拒执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邢辉:首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不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其次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并不包括法院的调解书。(2)有义务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3)要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既包括公开拒绝执行,也包括暗地里拒绝执行。(4)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5种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践中关于拒执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既要考虑行为方式,又要考虑危害后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一是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包括行为持续时间,即行为危害社会的持续度,包括执行标的金额和类型,即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二是行为人的罪过程度,包括行为人是否不管不顾法院的积极敦促,是否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受过司法强制措施。三是行为人的危害后果,既包括最终无法执行的情况,也包括在执行中受到严重阻碍,需法院采取各种措施,排除阻碍后才最终得以执行的情况。

记者:如果一个老赖不要脸了,一心“拒执到底”,还能有什么办法吗?

邢辉:实践中,对于这样的老赖,除了判刑之外,法院还可以对其继续采取法律措施,比如查封、扣押、拍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其拉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督促执行和解等等。对于拒执罪名成立但仍不还钱的当事人,法院不是“一判了之”,而是会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继续对其采取财产和信誉等制裁措施。

记者: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力还款,应该如何做才不会被认为是拒执?

邢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会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并责令其申报财产。因此被执行人应如实申报财产,不能恶意躲避、不报、瞒报或者漏报。

对于确实无力还款的当事人,一是如实申报个人或者单位实际财产;二是按照规定前往法院接受询问、调查,并如实陈述报告;三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分期付款或者提供适格担保人进行执行担保。我建议被执行人要积极面对和正确处理,不能掉以轻心或听之任之,否则即便不构成拒执罪,仍然会遭受如司法拘留、罚款、失信限高等其他法律制裁。

记者:拒执罪能否由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邢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中,法律允许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可以进一步对拒执人产生法律威慑。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刑事自诉往往具有现实困难或者败诉风险,主要原因是“缺乏罪证”。而缺乏罪证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一是申请执行人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能力,也没办法采取有效的调查措施;二是被执行人隐藏财产或者躲避执行的手段多样翻新,这也会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有效查找取证;三是执行机关迫于办案压力导致对追究执行义务人刑责的积极性较低,申请执行人很难通过执行机关获取相应的罪证。因此,即便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也往往会以“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为由驳回自诉人的起诉或者建议自诉人撤回起诉。

所以我建议为保证案件效果,申请执行人在起诉之前,应一方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有效证据,并及时通过现代电子技术进行固定,或者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正,另一方面聘请专业律师代为收集证据、起草文书、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和解工作,以确保高效精准地实现挽回损失和追究责任的诉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