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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传媒

《常州晚报》:“这2个新罪名,为护航安全生产而设”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59次

一、偷偷储藏危化品,以危险作业罪论处

邢辉介绍,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出台后,目前尚无司法判例或相关案例。不过危险作业罪的案例,全国已经有过多起。案例一:226日,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在安全生产联合整治行动中,发现在一处院落内,有一台小型加油机等加油设备,加油机北侧还有一个埋藏在地下的储油罐。办案民警通过进一步摸排走访,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34日,李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博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审讯,202012 月份以来,李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购置小型加油机、铁罐等加油设备,并将铁罐埋于院子地下储存汽油,非法设点为外来车辆加油。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是 3 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山东省第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案例二:38 日上午,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处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仓库里面“有问题”。执法人员让现场的企业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发现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仓库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 瓶。而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经现场询问得知,上述气瓶属杭州某气体有限公司所有,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某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浙江某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气瓶进行扣押。随后,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与萧山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萧山区公安分局于3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二、设定两罪是为严惩安全生产犯罪

为什么此次《刑法修正案(十 一)》会一口气设定两个涉及安全生产的新罪名?邢辉认为,这是为了更好地从严惩治安全生产犯罪。《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原规定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该条款作了修改,增加了“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方式。《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修改后的《刑法》第134条第二款的罪名确定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原罪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主要考虑到“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与“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有明显区别,增加“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的表述后,对生产的涵盖范围更加全面,从而有利于彰显从严惩治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精神。而危险作业罪的出台则经历了一番商讨,比如罪名确定上,有意见就提出,“生产”与“作业”虽然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两者并不等同,建议罪名确定为“危险生产、作业罪”。后经研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危险作业罪”。这主要考虑到,该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而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故罪名确定的关键在于凸显“危险”。而参照第134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将生产、作业统称为“作业”,因此将罪名确定为“危险作业罪”,更为简洁明了,也彰显了法律对于会造成危险的生产作业的坚决反对。

三、清楚了解两罪构成条件方能主动守法

邢辉详细分析了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因为只有清楚了解了规则,才能避免触犯规则。”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以下简称“强 罪”)和“危险作业罪”(以下简称“危罪”),从客体要件来说,侵犯的都是公共安全。但是犯罪主体要件则存在差异,罪名中“作业”所涉及的行业门类等不尽相同。 “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行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工人进行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而不具有上述职责的生产、作业人员,在强令组织其他人员进行生产作业时,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从主观要件来说,行为人的行为需要存在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所发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他对于违章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明知的,却又冒险让工人去生产作业,从而发生事故。违章大家都理解,但是冒险指的是什么?邢辉介绍,冒险是指对人的生命、身体存在的客观危险,主要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了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甚至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如果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但所违反的规章与安全生产无关,因而不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危险,则不成立本罪。至于“冒险”的原因就多了,比如为了降低成本,比如管理懈怠等。“强罪”所指的作业,主要是指为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实施的活动,主要涉及矿山、道路运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多个行业或领域。“危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安全系统并数据作假,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非法生产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所有人员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仍然故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包括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三类情形之一,“危罪”就跑不了了:(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并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条件。由于“危罪”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因此在司法办案实际中,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各行业技术认定标准,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四、解析易混淆之处,更好释法明理

邢辉还专门针对三个容易混淆之处进行了说明。问:从“强罪”的名称上判断,行为人是利用自身地位或权势来压迫对方冒险作业,但行为人会说“我只是建议,工人自愿冒险作业的,我没有强令也没有组织”,该如何理解?邢辉:强罪是指负有生产、作业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或其他生产、作业人员,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令或者在不排除相关隐患的前提下仍然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强令”不一定表现为恶劣的态度、强硬的语言或者行动,只要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能够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的,均可构成“强令”。问:“危罪”的构成要件里提到要造成“现实危险”,该如何理解?邢辉:“现实危险”就是具体的、现实性危险,也就是如不采取相关措施,极有可能立即发生事故。但是这种“现实危险”,给举证带来了一定难度,若不能较好地固定相关证据,极有可能使该条文形同虚设。且若出现此类危险情形而未及时处理,一旦造成危害后果,则容易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此外,现实危险的时间限定于在生产、作业中,即需在生产、作业的特定的时间段内,如在非生产、作业中,即使客观上实施的某种行为存在着危险状态,也不能构成该罪。问:“强罪”和“危罪”还有哪些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邢辉:这两个罪名都属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同之处在于都侵害了公共安全,且均违反了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强罪”属结果犯,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情形,犯罪后果也较为严重。“危罪”属危险犯,只要具有刑法第 134 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且存在危害现实危险的,就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