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邢辉学术网!

    手机:13585338791

    固定电话:0519-85256699

    传真:0519-85256699

    邮箱:13585338791@163.com

    地址:中国江苏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6-6号B座5楼

    二维码

社会传媒

《常州晚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坑你没商量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47次

编者按:上周,溧阳法院公布了该院近期宣判的3起典型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案件。记者从溧阳法院了解到,从2019年以来,该院共受理“非吸”案件11件,涉案人员14名,现已审结10件,13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虽然从案件数量上来看,相比其他常见的刑事或民事案件来讲并不算多,但涉案的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且涉案金额极大,比如这11件“非吸”案件,涉案的投资参与人多达2400余人,涉案金额3亿余元,未退还资金达1.7亿余元。法院希望通过公布这些案例,能引起广大投资人的警惕,不要轻信所谓的高额返利,从而掉入“非吸”陷阱。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邢辉也想通过本期大讲堂,和大家说说“非吸”的那些事儿,告诉我们如何擦亮双眼,珍爱血汗钱,远离“非吸”。

一、高利返还,引诱人往“非吸”坑里跳

溧阳法院披露的案情20158月,黄某在溧城镇设立某百货加盟店,聘请了3名工作人员。黄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带人到公司参观等形式,对外宣传其公司是国家许可的电子商务公司,布局全国连锁超市、游戏软件、新能源电动车等,需要群众投资,并承诺投资一单2400元即可成为会员,每单每周可获得100元现金分红,连续返还48周,每投一单还赠送120元消费卡。黄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其共向1191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8500万余元,造成872名集资参与人未收回本金2700万余元。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59月,吕某、史某与黄某一样,在溧阳成立某百货加盟店,以同样的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吕某共向400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400万余元,造成195名集资参与人未收回本金315万余元;史某共向266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近600万元,造成76名集资参与人未收回本金27万余元。二人都因“非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各处罚金10万元和5万元。2015年,汪某(已判决)在镇江注册成立某商贸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推出每单3900元的理财产品,宣称可分十周返还本息,每单到期扣除手续费可返还本息共计6270元。该公司还在溧阳设立数个投资代理点。20164月,薛某成为其中一个代理点的负责人。她采用口口相传、组织吃饭、建立微信群、带领投资人参加公司推介会等形式,共向57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500万余元。当年5月,自知难逃法网的薛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表示,近年来,“非吸”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尤其是一些网络非法金融案件更加突出,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而从办案实践看,“非吸”案件处于高发态势的主要原因有:群众手中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现有监管体制对民间融资还比较缺乏有效监管;“非吸”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且犯罪手法和集资名目不断翻新,防不胜防;集资参与人的风险意识淡薄,只是一味地追求高回报率,忘了高回报必有高风险的至理名言。

二、“非吸”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了修订

邢辉介绍,早在1995630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就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同时明确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1997年《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今年3月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吸”罪进行了修订,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即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非吸”与民间常说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回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单独罪名,而是数个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罪名的总称。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主要包括“非吸”和集资诈骗两类。

“非吸”罪具有4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QQ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实践中,个人“非吸”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吸”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吸”对象150人以上的;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属于“非吸”犯罪,即便不存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但只要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仍然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则不属于“非吸”,不构成“非吸”罪。

“非吸”案件告破后,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由此可知,非法集资案件的“赃款”首先会向集资参与人进行返还,在返还后仍无法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国家和社会不承担返还或者弥补损失的义务。如果返还集资参与人后,犯罪分子仍有违法所得的,由国家予以没收。

三、用冷静守护好自己的钱包

现实中的“非吸”类案件,只要一旦案发就是影响巨大,危害巨大。就像溧阳法院公布的案例中的多名集资参与人说的那样,当时就像被“洗脑”了一样,完全被对方牵着鼻子走,说让投钱就投钱,说快点买就快点买,家人朋友的劝说根本听不进去。等到承诺的高额返利拿不到了,才一下子好像掉进冰窟窿一样,人才清醒了过来。

邢辉说,这其实也好理解,不管集资参与人的文化学历高不高,只要他们的风险意识淡薄,有了赚快钱的冲动,就会特别容易轻信他人的蛊惑,而集资者的“完美”包装宣传、金融领域的监管盲区以及其他种种主客观因素,就造成了部分集资参与人好像被“洗脑”了一样,只相信集资者,且坚信自己是正确的。

那么我们该如何守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并且依法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邢辉认为这不仅仅是个人需要关注的问题,更是国家和社会时刻需要关注的重要领域。可以说,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对一名投资者来说,虽然不能说凡是高额回报的投资均不可信、均不可为,但也应始终秉持“投资需谨慎”和“自甘风险”的意识,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果断放弃“短平快”的不良心态。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存在,根据风险比例原则,投资回报越高则风险也越大,因此,不能报以侥幸心态和快速致富心理。二是审查产品或者项目的合法性。有关此点,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可能过于专业,也比较困难,但任何一项投资都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建议投资者多问、多打听、多请教,确认项目合法后再出手。三是不跟风网上理财。由于网络产品的不确定性和利诱性,再加上鼓吹手段的多样性和迷惑性,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容易借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网民,一些直播、社交平台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推荐和所谓“内幕消息”,都是骗子惯用的伎俩,对此,投资者要保持高度警惕。四是反应的及时性。如果一旦发现投资存在潜在的或者现实的损失风险,要及时进行评估,并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进行分析和帮助,必要时及时撤回投资,以减低投资风险和避免投资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