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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晚报》:英雄烈士不容亵渎,谁若乱"喷”就是犯罪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45次

来源:《常州晚报》(2021320日第04版)

编者按:20212191029分、10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作为知名网民,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某批准逮捕。20213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网络大V“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今年3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邢辉认为,要理解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必须把握以下三个关键点

一是英雄烈士指哪些人?邢辉认为,《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烈,其中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名英烈。同时,该法保护的英雄烈士都是已经牺牲、去世的。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褒奖、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该法。《烈士褒扬条例》第 8 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二是如何判定侵害?邢辉介绍,法律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存在“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等情形,侵害的程度不同,相对应地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也各有不同,并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不同的部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比如“辣笔小球”案中,当事人虽然没有辱骂英雄烈士,但字里行间存在贬低、嘲讽口气,且其言行在网络平台迅速扩散,已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侵害,应予以严惩。不管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施行之前,还是之后,我们对英雄烈士都不得“说三道四”,因为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而不是作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言行。国家对英雄烈士的申报、评定和保护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因 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予以尊重和捍卫,这也是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当然,对英雄烈士提出“质疑”不一定导致犯罪,但如果是毫无根据的质疑和批评,则有可能构成不当的言论,轻者会涉嫌名誉、荣誉侵权,重者会因言行不当或者过当违反行政法规甚至触犯刑律。常言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英雄烈士本人即便存在某些不足,也不能成为别有用心之人借以“小题大做”,甚至夸大扭曲捏造事实的理由,法律严禁任何组织、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和手段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人民的唾弃。

三是如何鉴别名誉、荣誉受到了损害?邢辉表示,英雄烈士与普通公民一样依法享有名誉、荣誉权益。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因此他们的人格权既有私权利的层面,又包含社会公众的情感寄托,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英雄烈士保护法》第 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 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立法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对英雄烈士的人格权予以特别保护,这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尊崇英雄不仅是口号,更是实实在在的行动,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也绝不能伤害英雄亲属的善良感情。尊敬英雄烈士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那么是否行为人发表了对英雄烈士不好的意见或者讲了不尊敬的话一定构成侵权,邢辉认为,这要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并结合名誉、荣誉权益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如果查明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负面评价,精神利益受到侵害的,则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邢辉认为,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了重大牺牲和杰出贡献。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

问题一:为何要专门制定该罪?

邢辉: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加强对英雄烈士的立法保护,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股歪曲历史、抹黑英雄的错误思潮,严重扰乱了人们对英雄形象的认知,冲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一些不法分子亵渎英雄烈士,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和荣誉,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类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为法律所不容,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对英雄烈士保护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

问题二:以前类似“辣笔小球”的情况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邢辉: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正式入刑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根据侵害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影响恶劣程度等因素,设置了不同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行为自负、责任大小和危害性程度,给予违法行为人不同的民事追责、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民事责任方面,如判决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行政责任方面,如对行为人进行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方面则要区分不同情形,对行为人分别以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不同的刑罚,往往会刑事化行政,行政化民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对于那些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将统一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更有震慑力。考虑到目前本罪具体适用的有关司法解释尚未颁布,何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应包括哪些具体情形等,可以参照《英雄烈士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精神内容予以把握。

问题三:设立该罪名有什么样的立法预期?

邢辉: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保护和回应社会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认为,该罪单独设置和施行之后,将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预期效果:一是加强和完善了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立法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有利于依法严惩该类犯罪行为;二是实现了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犯罪行为的科学设刑和精准打击,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是有利于实现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行为的有力震慑,有效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四是明确该类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有利于司法实践依法把握;五是入刑本身对社会行为和价值导向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有助于引导广大公众敬畏英雄、尊重烈士,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