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晚报》:对话青年律师邢辉:催收非法债务入刑填补了立法空白
编者按:国庆节前夕,国内多地法院公布了一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案例。而催收非法债务罪正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邢辉认为,在节前公布这些案例,正好可以提醒那些喜欢耍钱的棋牌麻将爱好者们,对于玩牌打麻将过程中产生的所谓赌债,别指望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进行催讨,否则就是犯法。“说到底这也是对于欠债人人身安全的一种保护,填补了国内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邢辉,二级律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一、催收非法债务,当事人被判刑
2021年9月26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聚众斗殴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以徐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披露的案情显示:2014年到2017年,朱某、李某、孙某等人因做生意需要分别向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到50万元不等,朱某、孙某等人实际支付利息高于借款书面约定利息。后因朱某、孙某等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徐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电话辱骂、跟踪、骚扰、胁迫等方式索要欠款及利息。2017年1月25日,在利辛县城关镇某小区附近,马某(另案处理)与张某因会车一事发生争执,后马某电话纠集冯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徐某等人赶到现场,期间徐某持砖头与张某、孙某、姜某等人发生斗殴,造成多名人员受伤。经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孙某、姜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在持械聚众斗殴过程中积极参加,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多次前科劣迹,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是立法上的进步
记者:为何要出台催收非法债务罪?
邢辉:近年来,“高利贷”“赌债”“套路贷”案件多发,尤其是在网络上盛行。在巨大利益的背后,少不了暴力催收的影子,对债务人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强制和压迫,甚至委托“第三方”专业催收公司进行上门催收,严重干扰了债务人的正常生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现实案例告诉我们,非法催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危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践证明,催收非法债务,一定程度上是高利贷、赌博、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延伸,但由于刑事法律规范的缺失,有的性质恶劣的非法讨债行为,达不到有关罪名的法定入刑标准,往往难以定罪处罚,这样无疑会放纵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为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惩治金融乱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一些情节严重的非法讨债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和打击,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
记者:以往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是如何定罪量刑的?此次出台催收非法债务罪,相比以往有何进步?
邢辉: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的同类犯罪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自然不能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之前的办案实践中,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要以行为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行为人如果采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如果采取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非法手段的,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罪名。当然,行为人的行为如果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则依法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罪名,无疑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其进步之处有二:一是针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单独入刑,可以有效解决该类行为的刑法规制,扩大对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完善刑法的内在体系;二是可以厘清该类行为与关联罪名的界限区分,不枉不纵,有利于实现精准打击该类犯罪。可以说,此次将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记者:法院公布的多起案例中,催收非法债务罪都是与黑恶势力犯罪联系在一起的,可否说这也是从刑法上针对黑恶势力的“打财断血”?
邢辉:“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黑恶犯罪的主要目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往往利用经济利益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使其自身借以发展壮大并嬗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黑恶势力“打财断血”实际上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其本质是铲除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现实中,黑恶势力往往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通过“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形式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放贷和讨债活动,且在讨债活动中往往使用暴力和软暴力等非法手段,社会影响极为恶劣,造成的后果也非常严重,对此,司法机关应该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实践中,对于一些非法催收违法行为,比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但又达不到非法拘禁罪的入罪门槛的,再比如滋扰他人正常生活但又不宜以寻衅滋事定罪的,都难以适用刑法手段进行惩处。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罪名,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将不构成非法拘禁等犯罪的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一并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之内,以便实现对该类犯罪行为的精准和有效打击。
三、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需满足三个条件
记者: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邢辉: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一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存在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债务,仍然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催收。三是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且情节严重。此外,需要说明两点:一是行为人采取非法方式催收合法债务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构成非法拘禁或者故意伤害等犯罪的,可以依照相关罪名依法处罚;二是行为人的犯罪方式和手段具有限定性。只有行为人符合以上3种方式(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其中之一,才能构成本罪。因此对本罪的行为方式不能进行扩大解释,如果行为人采取了这3种方式之外的手段催收非法债务,也不应认定构成本罪。
记者:非法债务除了赌债、高利贷之外,还有哪些种类?
邢辉:司法实践中,非法债务除了赌债、高利贷之外,还包括嫖资、非法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基于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而产生的经济上的债务,这些都属于非法债务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切非法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从法理上讲,任何人均不得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谋取利益。所以说,非法债务不仅不受法律所保护,而且是法律所禁止的债务类型。
四、这种错误想法必须纠正
记者:感觉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对欠了非法债务的人的一种保护。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只要是非法债务赖着不还就好了,反正债主也不敢暴力催讨,不敢拿我怎么样?
邢辉:这种想法肯定是错误的。这个问题的探讨实际上涉及到法的价值这一深层次问题。根据法治原则,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而不保护非法利益。也就是说,任何人维护自身的利益只能以合法的方式进行,而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哪怕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以合法手段维护合法利益,法律予以支持;以合法手段维护非法利益,法律不予支持;以非法手段维护非法利益,法律予以禁止,甚至以违法犯罪进行处理。现实生活中,非法债务的形成可能有多种因素,甚至欠债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如自愿参与赌博而欠下赌债的情形,但这都不是所谓的债主可以向欠债人催收非法债务的理由。而且,法律作出这样的禁止性规定,并不等于说,法律保护了欠债人一方的非法利益,法律维护的恰恰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欠债人依法本应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利益。虽然说,债主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者非法催收的方式索要非法债务,欠债人甚至可以理直气壮地不予归还非法债务,但非法债务的存在毕竟会造成双方矛盾的升级恶化,甚至会因此而危害到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欠债人切不可以刑法作为“靠山”,而是应该远离高利借贷、远离赌博等非法活动,并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此类违法行为,才能有效避免该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