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尽心又尽责,历时半载终判缓
2019年1月10日15时许,由我所邢辉律师、耿帅律师承办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我市某区人民法院现场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于当天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据悉,2018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酒后驾驶苏Axxxxx小型轿车沿我市某区仿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方盐湖城污水处理站路段时,与道路内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返回现场寻找被害人。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7.5毫克/100毫升。经我市某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疏于观察,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8月4日,我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指派邢辉、耿帅两位律师承办该案。代理该案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审查起诉阶段,又及时到检察院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就案情方面进行多次探讨和交流。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又与承办法官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交流,庭审中,辩护人在确认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重点对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详尽的辩护意见,尤其在对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及是否构成逃逸情节两个关键情节上详细论证。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建议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并获得而获得了对方的谅解,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的辩护效果。
本案虽是常见罪名,并非重大疑难案件,但如果没有辩护人的“三点”坚持,即“坚持重点情节辩护、坚持促成和解、坚持务实沟通”,那么,本案根本不会起到宣告缓刑的辩护效果。辩护人只有尽心尽责,依法履职,尽量消除误解,达成共识,才能取得司法机关的尊重和当事人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