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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不再无辜‘被负债’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06次

 编者按:20181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重新界定,这对无辜的夫妻一方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将依法摆脱无辜“被负债”的尴尬境地。笔者现结合新、旧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简单梳理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以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新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知,共同的负债意思表示将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而旧解释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认定原则将不再适用。

 二、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争议,但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比如“借条”只有夫妻一方签名,这属于共同债务吗?新解释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规定了不同情形应分别处理的规则。

 情形一:如果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情形二:如果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情形三:虽然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如何举证?

 债权人如何举证才能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旧解释的要求,债权人只需要举证证明相关债务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而按照新解释的要求,债权人则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当然,如果债务本身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经过夫妻另一方事后以短信、微信、承诺书、邮件等形式追认的,债权人免除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四、夫妻另一方如何举证?

 如果债权人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另一方如何举证才能免责?按照旧解释的要求,夫妻另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按照新解释的要求,夫妻另一方只需要证明“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可。

 事实上,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对非举债方的夫妻另一方而言,如果要避免“被负债”,还是应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举证,比如:自己的居住收入状况、夫妻感情不和或分居的材料、对所负债务不知情的情况、没有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家庭的日常开支明细等等。

 笔者认为,新解释的出台实施对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另一方的权益作出了新的规定,也实现了新的突破,这必将对保护家庭的完整性与稳定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用法律的手段努力让家庭不仅成为身体的住处,更是心灵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