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180万元资金究竟属于借款还是债权转让款?
【案情简介】:
2011年,王志强(本案被告)曾向殷建忠(本案第三人)借款180万元,但该款王志强一直未向殷建忠归还。2012年10月,殷建忠从徐志强(本案原告)处借得人民币300万元,由于该款殷建忠一直未向徐志强归还,殷建忠遂找到徐志强商议:将其对王志强的180万元债权转让给徐志强,剩余的120万元借款由其本人书写借条并承诺及时归还,徐志强表示同意。嗣后,殷建忠将180万元债权转让给徐志强事宜通知了王志强,王志强表示无异议,并于2012年10月10日向徐志强书写了一张180万元的借条,但三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王志强未能及时向徐志强归还该180万元资金。徐志强遂诉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并诉请王志强及其妻子潘银燕(本案被告)共同归还180万元借款,殷建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承办过程】:
由于徐志强在起诉时仅有王志强向其出具的180万元的借条原件一张,既无汇款凭证,又无债权转让协议,囿于证据所限,作为原告方代理人,本律师建议先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王志强夫妇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后经法院第一次庭审查明,本案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债权转让,故原告依法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并依法追加了殷建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见诉讼,法院予以准许。第二次开庭时,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法院二次开庭后查明了全部事实,由于双方调解未果,本案最终以判决形式结案。
【承办结果】: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徐志强与被告王志强、第三人殷建忠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成立,王志强应依法向徐志强履行180万元的还款义务,由于该笔180万元债务存在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潘银燕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依法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点评】:
本案从立案到第一次开庭后,才初步查明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系债权转让而非民间借贷,后经依法变更诉请和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才使得本案最终水落石出和真相大白,最终天宁区人民法院以债权转让为由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浮在水面”的事实未必是真正的事实,而“沉在水底”的事实可能才是真正的事实,律师的天职在于深挖证据和查明事实,“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以公道”,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