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助企发展进路上的“枫桥经验”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枫桥经验”是人民群众依靠自身智慧,探索形成的与自身治理能力相适应的矛盾化解机制。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当前,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正在深入开展。如何在“枫桥经验”指引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书写具有地域特色的服务企业依法健康发展的高质效履职新篇章,是检察机关在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的新课题。
一、传承与流变——都市法治视野下的“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基于其丰富内涵,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始终相辅相成,亦是落实主题教育要求,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方法。在城市化、数字化、网络化不断推进的当代社会,“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又碰撞出新的火花,形成都市语境下检察机关落实“枫桥经验”的新成果。
(一)“枫桥经验”的内涵传承
第一,制度内涵。“枫桥经验”的制度基础和信念支柱在于“服务人民群众”——利用“依靠群众”的手段,实现“服务群众”的目的,从而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需求的期待。“枫桥经验”的基本手段和制度优势在于能动司法,以主动的司法活动形成相对乡土旧有礼法而言的显著优势,并总结出具有先验性和可复制的合理方法。
第二,价值内涵。“枫桥经验”在法内和法外都具有独特的价值内涵。“枫桥经验”的内核是规范、公允的,这体现了法律工作所追求的基础价值——公正;其方法是调解、合意的,这体现了经济发展所追求的关键价值——效率;其结局是圆满、稳定的,这体现了社会活动所追求的重要价值——和谐。上述价值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活动的期待,为制度本身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
第三,检察内涵。“枫桥经验”不仅在公正、效率、和谐的价值追求上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高度契合,其所倡导的特色治理模式也始终与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办案,继而高质效参与社会治理,衡平各方利益的谦抑性,关注法益缺损和社会关系修复的恢复性,让公平正义在更大范围内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导向有机统一、相得益彰。
(二)“枫桥经验”的时代流变
第一,风险环境的激变。有学者认为,当代社会已经突变并呈现出一定风险社会的特征。“枫桥经验”作为化解原有社会纠纷的“良药”,必须直面时代,走出乡土,踏上都市化的必然征途。
第二,法治理念的嬗变。科技发展导致街头犯罪式微,却使得网络金融犯罪出现并发展;随着熟人社会的消亡,个体权利彰显,过去“无问对错”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转变为“明辨是非”的矛盾化解基础。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和办案方法亦在与时俱进积极转变,提出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第三,传导方式的蜕变。在萌生“枫桥经验”的计划经济时代,外部经济环境的转变往往与自然环境、政治形势高度相关,每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几乎所有行业、所有人民群众都会发生同向转变,即使在程度上也差异无几。这种传导是一种“硬连接”,中间缺乏过渡和缓冲。然而,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单个个体却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变化同时呈现出正、反相关两种趋势。在我国经济稳步推进的过程中,虽然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但总有少部分行业走向没落,一些人不得不转型。这种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感知,并不是从事件直接向群众传导的,而是以企业为中枢,通过企业的效益、税收和就业传导到具体个体。新时代的法治实践要与历久弥新的“枫桥经验”产生共鸣,也必然要从为个体提供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转变成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发展破局。
二、破局与新局——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枫桥经验”
(一)从消极被动到积极能动
有民“不告不理”,唯避“无事生非”,从封建时代开始,无论行政活动多么主动,司法领域一直崇尚“无讼”。检察助企和检察工作自身的现代化以及检察能动履职不可分割,而能动又是取得高质效成果,让公平正义可感知的重要方法。从字面和文意上看,“助”不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词语自身就意蕴着积极作为、能动履职;从过程和范围上看,被动消极的检察办案无法突破职能的桎梏,只能在事后对严重侵害企业的行为作出评价,却无法实际修复企业受损的利益;从目的和价值上看,没有积极能动的检察监督履职,就不可能形成通过保护企业健康发展而传导至都市中绝大多数个人的社会治理价值成果。事实上,贯穿“枫桥经验”纠纷解决机制的是对案件、纠纷深度介入,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总结的全流程系统解决方案。
当前,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能动履职助力企业发展不仅是时代需求,也是落实主题教育的要求。一方面,检察能动履职是帮助各类企业解决制度瓶颈的应然理念。通过法律的平等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企业受到内外部侵害的合理价值导向,检察机关在继承“枫桥经验”精神内核的同时,又不断拓展“枫桥经验”的时代外延——将自然人拓展至法人,将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拓展至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害和单位犯罪。另一方面,检察能动履职也是破解检察监督刚性不足问题的重要抓手。以能动履职的方式,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也是检察机关建立有效监督、参与中国式现代化治理新局的思想基础。
(二)从借鉴域外到本土实践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借鉴有益的域外经验,但必须坚定政治立场,决不能忽视中国社会现状,更不能扭曲基本的政治方向。相较于简单办案,在检察助企实践中,应关注中国企业成长的阶段、发展的境遇与现实的问题。如果简单地把法律和法庭强行推入基层,实际上并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秩序,相反,会破坏本土旧有的乡规民约、传统教义。“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做到历久弥新,很大原因就在于其能够通过多元化发展司法活动的群众路线和一体化属性,激发本土实践的强大动力。检察机关在涉企案件的处理上,应继续坚守“枫桥经验”既有的治理高地,抛弃在个案中简单地强调司法的逻辑自洽和形式推理的“纯法思维”。同时,在贯通刑事政策、创新助企方法、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也应给“枫桥经验”注入新的时空属性和法治品格。
(三)从个案办理到司法扶助
“枫桥经验”作为东方经验的“大调解”,具有“和为贵”的精神意境。同时,“枫桥经验”在维护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又能帮助人们在纠纷萌芽之时解决问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系统解决了业务发展格局问题,检察机关靠前帮扶企业,从个案办理到司法扶助,以实现共同富裕,就是可以落地的新追求。在检察工作现代化语境下,检察活动的有效性,体现在事前引导企业构建合规运作方式、为企业内部员工建立预警帮教体系、为企业知识产权构建保护机制,从而将法律的外在约束蜕变为企业的基本规范和行动自觉。
三、坚守与拓展——检察助企进路上的“枫桥经验”
(一)治理涉企犯罪——力求精准高质效
“枫桥经验”是可感知的,其通过让人民群众感知到司法活动的力度和温度,继而化解纠纷。而办案质效的提升同样是可知可见可感的。高质效治理涉企犯罪,需要“内脑”和“外脑”优势互补,“内脑”是指检察官的自身专业化建设和法律监督力的提升,“外脑”尤指乡土主体和专业主体的有效参与——从而避免法德暌违,引起法政共鸣,这样才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这是办案质量的要求。都市化的“枫桥经验”与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的共鸣还在于治理犯罪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以及宽严相济,这是办案效果的追求。检察办案需要公正和精准,但在涉企犯罪案件的处理中也不能忽视效率,只有关注效率,才能紧盯关键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内生稳定、和谐,这也是高质效办案的题中之义。
高质效中的“高效”,不仅指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压缩办案期限和加快办案节奏,更需要考虑矛盾化解的高效、法益恢复的高效——从碎片化线索中发现高效治理的可能性,从而让公平正义能够真正被更广大的群体所感知。比如从表面上看,检察听证势必影响案件的办理效率,但其所具有的法益恢复、社会治理的作用不可忽视,从而契合了“枫桥经验”所倡导的源头治理、多元治理的形态和格局,在剖析“已病”的同时诊断“未病”,最终目标仍然是确保社会治理效果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
(二)开展企业合规——注重开放透明可感知
企业合规建设和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建设中的作用问题已经成为法学界、检察理论界探索的重要课题。特别是在企业合规实践路径选择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仍然值得思索,并且能够从“枫桥经验”中找到有价值的参考——“枫桥经验”解决纠纷活动中所体现的善用外力、公正透明、议题开放等处理个案的智慧。如,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如何做到公正透明?一方面检察官应加强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监督,另一方面检察官也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这种监督绝不仅仅是过程性的,更是结果性的,包括企业的合规计划是否存在漏洞,其最终的合规整改是否达标,完成合规整改后是否仍需要对企业进行处罚等,都需要充分公开。又如,在合规计划的运行过程中如何做到议题开放?有学者认为,企业存在经营、财务和合规三大风险,但经营和财务的不合规却是引发合规风险甚至企业犯罪的主要渊源。目前企业合规方案大都是以金融、涉税和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样态设置的,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的违规问题主要涉及生产安全、生态环保、知识产权等,地方检察机关在合规工作开展过程中采取了诸如“双听证”“企诊宝”等创新,将系统性与针对性高度融合。合规流程的设置不应是死板的,必须真正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违规问题,让企业真正感知到必须整改的压力、检察机关的善意和整改后的效果,防止隔靴搔痒。
(三)事前法律服务——提供多样化“产品”
检察机关担负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责任和使命,但在具体行动上,要通过办案触角延伸和办案活动衍生,化身为“枫桥经验”中的“点灯人”“教书匠”和“老娘舅”,方可从高质效办案中取得帮扶线索,继而在事前法律服务领域站稳脚跟,有所作为: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监督相关部门行为,还可以直接对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督促企业加强风险防控,成为帮助企业改变经营模式的“点灯人”;可以充分发挥能动性,联合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普法宣传,针对涉企类犯罪进行法治宣讲,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做好企业法治课堂的“教书匠”;在面临突发性紧急事件或者突发性纠纷时,积极实行检企联动,助企纾困,参与民营企业的纠纷解决和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当好将企业小问题、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老娘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但是,检察机关事前主动为某个行业、某个地域的企业提供服务,是否会引发选择帮扶目标上的难题,甚至造成竞争的不平等?当然,对所有企业来说,检察机关同时、平等地提供法律扶助,确实是一种有助于合规发展、健康竞争的目标取向——也正是当代“枫桥经验”中“服务不缺位”理念所倡导的,但这么做不现实。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也许能够找到合理的逻辑。提出问题的角度是,企业自身的发展具有私益性,这是从权利的主体性和可用性角度来观察的;解决问题的角度是,企业的利益同时具有公益性,这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和大多数国民的生存和发展,这是从权利的价值性和聚合性的范畴来探讨的。企业扶助的公益性取向,为检察机关向企业提供服务找到法理依据,也成为其行使权力的社会论和系统论依据。
(四)数字检察监督——从个案到类案
“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核是矛盾及时、就地解决,不上交。回归到检察助企实践中,如何做到依法及时解决问题呢?数字化法律监督成为重要出路。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所言,数字检察要“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其目的在于以办案质效的提升促进纠纷解决质效的提升。海量数据的整合是检察机关在业务中实现数字化法律监督的基础。在检察机关内部,也需要进行数据的保存和整合,为数字化监督提供有效线索来源,从而及时发现潜伏的问题。在大数据时代,可通过模型将个案线索对外复制和扩展,借助模型统一解决一定区域内的问题。当然,这种应用依靠的是检察官对于法律的充分掌握和对数据背后案件的深度挖掘;依靠的是办案部门与技术部门对于数据与法律、数据与数据之间逻辑关系的有效理解。由此,才能打通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让每一个企业和由企业所牵连的人民群众都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当代都市“枫桥经验”指导下的数字化监督所带来的个案与类案公正。检察机关应切实做好数字治理推进者、企业法治守护者、共同富裕参与者,这不仅是深度运用“枫桥经验”的具体表现,也是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