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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秩序 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刑事检察五年回顾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97次

作者: 来源:《人民检察》2023年第6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经过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发展,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逐步形成了目前“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个部分。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中一系列职能活动的统称,这项职能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活动实施监督,对出现的违法情形依法纠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以达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主要的和最基本的职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建党百年前夕,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五年来,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诚履行职责,发挥刑事检察作用,为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平正义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是刑事检察的首要任务

国家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良好,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本条件;在和平、安全、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是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主要内容和前提条件。五年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把平安中国建设落实到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恶犯罪和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爆炸等各种严重暴力犯罪。2018年至2022年底,共追诉刑事犯罪583万余件,比前五年上升9.5%。其中依法追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1400余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43.5万余件(不包括危险驾驶罪),严重暴力犯罪23万余件,其他刑事犯罪515万余件。

(一)依法追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

过去五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呈下降趋势,起诉数占总起诉数的0.03%。执法司法机关对渗透、破坏、颠覆、分裂国家等犯罪严厉惩治,注重提升发现和预防此类犯罪的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安全部会签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指引,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办理工作加强指导,确保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率;发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提升公众维护国家安全意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整体下降,占犯罪总数的7%左右。执法司法机关对暴力恐怖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工作,发布打击严重枪爆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最高检向有关部门发出公共安全类的“四号检察建议”“七号检察建议”“八号检察建议”,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追诉黑恶犯罪

在扫黑除恶斗争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依法、认真履职。五年来,共起诉涉黑涉恶犯罪26.5万余人,其中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6.4万余人。先后依法起诉了“云南孙小果涉黑案”“湖南杜少平等人操场埋尸案”“海南黄鸿发涉黑案”等一批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案件。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3600余人。秉持法治理念和客观公正立场,切实落实“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会同相关部门制定10个指导性文件,发布三批15个典型案例,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区分黑社会犯罪与一般团伙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将常态化扫黑除恶纳入刑事检察履职过程中,努力实现常治长效。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犯罪得到根本遏制,社会治安环境、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三)依法追诉严重暴力犯罪

突出惩治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坚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快捕快诉。先后依法起诉了“湖南向慧杀害法官周春梅案”“南京吉爱国故意杀人案”“江西劳荣枝杀人案”等一批重罪案件。深入分析命案的特点、规律,对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故意杀人案件情况进行调研,总结推广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办案经验。总体看,严重暴力犯罪在数量上和占犯罪总数比例上呈减少和下降趋势,相比前五年起诉人数下降27.8%。在惩治严重暴力犯罪中,高度重视正当防卫的依法准确认定。继2017年“山东于欢案”依法改判后,2018年以来,“江苏昆山反杀案”“福建福州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河北邢台董民刚案”“浙江杭州盛春平案”“云南丽江唐雪案”等案件所涉及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网络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审慎研判后,激活正当防卫条款,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并推动这一理念深入人心。五年来,检察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1300余人,是前五年的5.8倍。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连续三年发布17个典型案例,对“行凶”“不法危害”等关键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诠释正当防卫的理念和适用规则。

(四)依法追诉经济金融犯罪

金融证券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五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惩防金融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促进提升金融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水平,共起诉此类犯罪18.5万余人,比前五年上升28.2%。金融类犯罪往往被害人众多,给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破坏和损害。各级检察机关保持对非法集资、金融信贷犯罪的高压态势,起诉各类非法集资犯罪11.4万人,严肃惩治“泛亚”“权行普惠”“团贷网”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和“涉渤海银行南京分行骗取票据承兑案”“新华联公司骗取贷款案”等重大敏感案件。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工作,依法严惩以养老产品、养老服务、养老投资等名义行骗的非法集资犯罪,在20224月至9月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期间,起诉各类养老诈骗犯罪1900余件。创新证券犯罪检察工作。20219月,最高检成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依法从严惩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五年来,起诉证券期货犯罪800余人,办理了康美药业、康得新、北八道、獐子岛、回天新材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犯罪案件。最高检与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办理19起重大案件。加强涉税刑事检察工作。联合多部门建立防治文娱领域涉税违法犯罪协作机制。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五年来起诉涉税案件2.7万件5.8万人,同比上升14%29%,对涉税犯罪形成了有效震慑,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和秩序。

(五)依法追诉洗钱犯罪

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遏制财产收益类上游犯罪、提升上游犯罪追赃挽损实效的重要举措,这也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反洗钱工作成效关系国家整体利益,对于维护和树立国家金融法治形象意义重大。2020年以前,以洗钱罪起诉的案件每年仅有几十件,与七类上游犯罪数量不成比例,这既有刑法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规定较窄、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罪界限模糊等原因,同时也与一些地方执法司法部门对洗钱案件关注不够、对洗钱罪的理解不够有直接关系,实践中常以上游犯罪的共犯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经营罪等定罪处罚。2020年以来,最高检根据党中央部署,把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推进,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署实施“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在办案过程中,努力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状况,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坚持“一案双查”,加大洗钱罪适用力度。五年来,起诉洗钱罪4700余人,是前五年的30多倍。最高检连续发布两批11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推广北京、广东、安徽等地的工作经验,从工作方法、法律适用、追赃挽损等方面持续加强对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指导,推动执法司法机关反洗钱意识的提升。认真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自洗钱犯罪的重大调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对于构成自洗钱犯罪的行为,提出“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的指导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已起诉自洗钱犯罪1200余人。

(六)依法追诉网络犯罪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随之滋生蔓延,网络犯罪手段迭代更新,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近年来,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加大惩治网络犯罪力度的呼声很高。五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重大网络犯罪,着力推进网络法治化进程,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2021年以来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努力把网络法治工作做细、做实。五年来,起诉各类利用网络(或针对网络)实施犯罪的71万余人,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在追诉网络犯罪中,把查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开展“拔钉”专项缉捕行动,联合督办一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案件,抓获几十名主犯、幕后“金主”。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激增的情况,加大对各地检察机关办案的指导力度,统筹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最高检指导浙江省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某职业院校学生涉嫌诈骗案,对于误入实习诈骗陷阱的21名学生督促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并公开送达,向所在学校制发预防学生落入诈骗陷阱的检察建议,做到惩防结合,教育挽救受骗学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依法追诉腐败犯罪

与国家监委配合,建立监检衔接机制,实现有效的配合和制约。五年来,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8.8万余人,已起诉7.8万余人,其中对孙政才、赵正永、孙力军、傅政华等100余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积极参与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2018年至2022年,对48名归案的涉嫌职务犯罪“红通人员”提起公诉;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人程三昌提起公诉;对54名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贯彻党中央部署,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把“围猎”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行贿牟取非法利益、向多人行贿或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等作为惩治的重点,五年来共起诉行贿犯罪1.1万余人。与国家监委联合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依托第19个国际反腐败日,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向社会传导检察机关“遏源”“断流”惩治行贿犯罪的态度。

(八)依法追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全社会高度关注,依法及时追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刑事检察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以每年3%左右的幅度上升,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比较突出。五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余人,其中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万余人。

为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2018年最高检专设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部门,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机构体系和专业化支撑。五年来,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依法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及时审查逮捕、起诉,形成有效震慑。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重点监督有案不立问题,对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通过案例指引,明确在“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犯罪,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依法从重处罚;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惩治网络“大灰狼”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隔空猥亵行为;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专门规定,努力做好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特殊保护。2018年,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这也是最高检历史上第一次发出检察建议,旨在推动中小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防控学生欺凌以及校园安全防范机制。2020年最高检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建立“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及时发现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阻滞有相关犯罪前科人员再犯罪的风险。

几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两法”规定,推动形成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联动、综合保护模式。同时,最高检和各地检察机关对贯彻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和发展完善未成年人特殊诉讼制度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总结、案例分析和理论探索,形成了一批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通过立法设置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九)依法追诉涉疫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检察机关贯彻党中央部署,在依法战疫中积极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及时出台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各类涉疫犯罪,坚决维护疫情期间的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2020年以来,起诉借疫情诈骗财物,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物资、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假药劣药犯罪1万余人。抗疫期间,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根据疫情防控不同阶段和相关犯罪呈现的特点,持续发布19101个典型案例,目的是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保障防疫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212月,随着疫情防控政策调整,最高检根据国家疫情防控“二十条”“新十条”,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和各类行为危害程度、特点等因素,及时对检察环节涉疫案件办理提出指导意见。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下发通知,明确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同时明确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涉疫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依法处理。

五年来,检察机关还在追诉毒品犯罪、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方面,依法履行职责,体现法治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审慎、妥当地办理案件,既惩治犯罪,又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年来,刑事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一是犯罪结构变化明显,严重暴力犯罪发案减少。在被追诉的刑事案件中,超过85%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不起诉的轻罪案件。

二是在发案和追诉数量上,四十多年来一直占发案和被追诉第一位的盗窃罪,2019年开始退居第二位,被危险驾驶罪(醉驾)取代。2022年起诉危险驾驶罪占被起诉案件总数的20.2%,盗窃罪占10.9%

三是网络犯罪危害日益严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升明显,2022年起诉数量已经占到第三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被害人数众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也成为刑事检察追诉的重点。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五年来,检察机关协同政法各部门精准惩治犯罪,共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2022年起诉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人数为近二十年来最低,严重暴力犯罪起诉人数占比由199925%下降至20223.9%。人民群众安全感指数由2012年的87.55%上升至2021年的98.62%,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犯罪率最低、安全感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

二、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是刑事检察的基本职责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保障法律实施中负有重要的职责。除通过追诉活动保障刑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外,对刑事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依法监督,纠正出现的各种违法情形,维护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是刑事检察的基本职责,也是刑事检察的价值体现。五年来,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各项部署,更新理念,充实和重构刑事检察机构、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刑事执法司法监督取得了新的进展,出现了新的局面。

(一)强化刑事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主要任务:一是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防止非法取证、暴力取证,防止非法证据进入起诉阶段;二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引领下,监督办案机制逐渐规范,特别是202110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推动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协作配合中强化监督制约、在监督制约中保障协作配合,刑事侦查监督形成了新的模式。这对于完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构建中国特色检警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五年来,检察机关对依法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3万余件;对依法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2万余件。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立案3.7万余件,监督撤案4.6万余件。特别是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个人合法财产等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同时,推进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清理,20199月至20219月,联合公安部专项清理既未撤案又未移送起诉、长期搁置的涉企“挂案”,督促办结1.2万余件,让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检察机关在配合中监督、在监督中配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行“审前过滤”职责,2022年依托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等机制,适时介入案件21万余件,比上一年上升26.6%。截至2022年底,全国有95%左右市县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践证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模式在提升侦查执法规范化和检察监督质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往侦查监督滞后、监督信息封闭等长期困扰侦查监督的难题,随着公检监督理念的不断更新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获得了新的解决路径。克服监督难点,将侦查监督与信息化、大数据相结合,运用侦查监督平台数据、检察业务数据等,不断改进侦查监督,保证侦查权依法行使,是检察机关做优侦查监督的长期课题。

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是过去五年刑事检察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历史上,检察机关分别实行过“捕诉一体”和“捕诉分离”办案机制。恢复重建初期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的近20年时间,检察机关实行的是“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基于检察职能的发展和内部监督制约的考虑,上世纪90年代末,最高检通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行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分离,批准(决定)逮捕和起诉职能自然分离。这种调整也回应了社会对检察机关集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多项职能于一体,缺乏监督的质疑和关切,但也出现了工作环节增多、效率下降、内部监督形式化等问题。201812月,最高检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在新的刑事检察格局下,从专业化和提升效率出发,重新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这一改革,使刑事检察专业化办案能力得到加强;有利于办案尺度的统一和司法责任的落实;有助于检察机关将指控犯罪的证明需要传导到侦查环节;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这一效果更加明显。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2021年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普遍建立后,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介入引导侦查,基本上由派驻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检察官来承担,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之前听取派驻检察官意见也成为常态。因此,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职责的划分和“捕诉一体”运行机制,都需要进行相应完善。

(二)强化刑事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任务:一是保障审判程序合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二是对于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纠正判决裁定的错误。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1万余件,较前五年上升18.9%,抗诉数量上升明显。法院已审结3.2万余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2.2万余件。最高检高度重视抗诉案件出庭工作,要求在办理抗诉案件中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发表法律意见;发布优秀刑事抗诉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最高检带头办理刑事抗诉案件,先后向最高法提出抗诉7件,其中比较典型的有“谭修义故意杀人案”,经过抗诉,最高法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由死缓改判无罪;“辛龙故意杀人案”,抗诉后,由一审的无罪判决改判为死缓;指导“余金平交通肇事审判监督抗诉案”办理,推动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恢复了原一审二年有期徒刑判决,维护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特别是违反法定送达期限、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认真履行死刑复核监督和死缓二审案件出庭职能。从刑事法律监督的履职情况和统计数据看,法院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都有明显提升,在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数量大幅度下降。

(三)强化刑罚执行监督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得到及时准确执行,关乎刑事司法功能的实现。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机关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是刑事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以前,检察机关一直把派驻检察作为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但长期的派驻检察也导致不愿监督、不敢监督问题显现。为解决这些弊端,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制机制,最高检创设巡回检察制度。20185月开始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911日新修订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巡回检察制度,20197月在全国全面施行。各级检察机关统筹用好常规、交叉、专门、机动等四种巡回检察方式,一面抓监督办案,一面抓制度规范,维护了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五年来,最高检和省、市级检察机关开展监狱巡回检察4900余次,覆盖全国所有监狱;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2500余次,占到全国看守所数量的87%左右;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8.5万余人。刑罚执行监督的“巡回+派驻”模式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针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顽瘴痼疾,积极参与专项整治,2021年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办理的“减假暂”案件,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乱作为,纠正了一批错误“减假暂”案件。五年来,提出纠正不当“减假暂”24.5万人,比前五年增加1倍。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而没有减刑、假释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坚持守正创新,是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途径

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书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重罪案件数量和占比大幅下降,轻罪案件比重大幅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平安中国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治需求也更加丰富,对更高水平的人权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维护、权利有效救济、司法公开透明要求日益提升,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建设亟须跟进。我们进入了新时代,这是充满挑战和变革的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法治、中国检察,都处在不断改革、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刑事检察既要努力维护刑事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又要不断完善监督的体制机制。处理好稳定与改革的关系,就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守正,就是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实践中,把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忠实履行好;创新,就是要根据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了解和把握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的要求、需求,结合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治理发展的实际,革除工作中体制、机制、方式中的弊端和过时、不恰当的做法,创新机制、方法。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五年来,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改革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全面实行中国特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有利于公正高效地惩治犯罪、缓解因犯罪产生的对立、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努力推进这一制度的适用。2020年以来,检察环节适用率均在80%以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能力和准确度也不断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5%以上,一审服判率也达到95%以上,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认罪认罚案件引导、鼓励犯罪嫌疑人退赔退赃,努力减少被害人损失,注重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促进了刑事诉讼效率的明显提升,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75%左右,比制度全面实行前上升了17.7个百分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审查起诉案件办案时间明显缩短。为促进制度全面准确规范适用,2019年起,最高检与相关部门一起陆续制定了9个规范性文件,加大顶层制度供给力度,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熟定型。为不断推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诉讼权利的保障,2021年至2022年,最高检先后与相关部门一起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协商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有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与实行,是我国刑事法治回应新时代犯罪治理、消减矛盾对抗、节约司法成本、提升诉讼效率的制度安排,是社会治理不断完善的合理选择。从几年的实践看,也达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同时,必须看到这一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比如,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地方执行协商程序不规范;律师在协商过程中的实质性作用发挥不够;一些地方同步录音录像未能做到应录尽录;等等。更应特别注意的是,出现了极个别将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因适用认罪认罚而使严重犯罪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甚至出现“关系案”“人情案”。诚然,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看问题要看主流、看本质、看方向,用极端例子作判断是不科学的,一项新制度在实施中个别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属难免。但是,这个过程充满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挑战和考验,只有敢于正视、敢于面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防范可能的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行稳致远。

(二)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人民群众收获安全感的同时,也表明社会治理进入了新阶段。一个国家犯罪率低,在追诉犯罪中羁押率低,这是国家安宁、和谐、治理有效的良好指标。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质量、人权保障水平有更高的期待,执法司法方式也要作出相应的转变。少捕慎诉慎押就是集中体现这一转变的司法政策,其核心理念就是加强人权保障。当一个人被怀疑有罪的时候,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其自卫能力是比较低的,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充分的人权保障,目的就在于防范冤假错案,这是现代法治实现公平正义和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2021年,党中央将少捕慎诉慎押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正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要刑事政策调整,对我国刑事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过去五年,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批准逮捕的人数从2018年的105.6万余人下降到2022年的47万余人,不捕率由2018年的22.1%上升到2022年的43.4%,诉前羁押率由2018年的54.9%下降到2022年的26.7%。诉前羁押率的大幅下降,减少了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降低了国家司法成本。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率下降,检察机关捕后不起诉,捕后判轻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捕复议复核改变率均呈下降趋势,逮捕质量进一步提升。五年来,全国共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70万余人,实际变更27万余人。案件羁押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等现象得到明显改善,人权司法保障得到进一步强化。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当下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是:各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和法律界形成共识方面还有待推进;相关制度、措施有待立法完善;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执法司法人员对这一政策的理解、把握能力亟待提升;一些地方案件办理存在片面化、简单化问题,该严不严,机械执法。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不押”,而是该捕的捕,该诉的诉,该押的押,同时,对可以不捕、不诉、不押的,不捕、不诉、不押,尽可能地减少逮捕、起诉和羁押,使刑事追诉做到“宽严有度、宽严有据”“既无不及,又无过度”。

(三)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过去五年,百年变局和疫情相互叠加,国际国内风险挑战显著增多,我国经济发展外部环境更加严峻复杂。民营企业是创造财富、吸纳就业、巩固发展最重要的渠道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发挥企业和企业家能动性,营造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在面对涉案企业时,如何考量逮捕与不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是办案中无法回避的问题,需要作出判断和处理。处理得合适、稳妥,不仅能起到惩治警示涉案企业的作用,也能够帮助企业更规范地经营和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反之,处理得机械、生硬,简单一抓了之、一诉了之,常常会毁掉一个企业,使几十上百人失业,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

201811月起,最高检明确了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的11条执法司法标准,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2020年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2年在全国推开。为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最高检高度重视制度机制建设,2021年与财政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8个单位共同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几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适用案件类型从试点初期的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逐步扩展至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罪名方面除以往多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投标、骗取贷款罪外,向证券犯罪、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其他类型延伸。适用主体多样化、所涉罪名多样化、适用范围多样化、处置方式系统化,都表明这项改革在不断推进发展。

涉案企业合规作为一项创新改革,在理论、实践、机制等方面还需要不断探索。检察机关作为这一制度的“撬动者”,要忠实履行职责,积极推动这一制度完善。一些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提出,通过修改法律,把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涉案企业合规中;规范地做好涉案企业合规中的检察建议工作,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基本职责。这是具有启发意义、很有价值的观点。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防止和避免“违法合规”,把应当依法追诉的严重犯罪,通过涉案企业合规予以放纵。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遇到的问题相似,检察官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所以,完善内部的特别是外部的监督制约,使权力空间和自由裁量受到有效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四)以数字检察促进法律监督变革

随着社会发展数字化水平的提高,大规模产生、分享、应用数据的时代已经开启,“数字革命”正在迅速而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工作,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而言,这是必须把握的时代机遇和绕不开的时代挑战。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权,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下,如何引领法律监督时代化,促进法律监督变革,是检察机关要作出回答的时代课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数字检察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对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机制性漏洞敏锐发现—总结思考—提炼规则—研发监督模型—开展类型化监督。比如,湖北省检察机关建立的政务数据与监督平台模型,通过从行政执法部门共享的103万条信息中推送了余某亮非法采砂、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线索,挖出了以余某亮为首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再如,江苏省检察机关面对虚构劳动债权监督线索发现难问题,构建了虚假劳资债权监督模型,陆续发现虚假劳动债权线索24件,移送犯罪线索3件。大数据监督推动了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转变,诉讼内监督向治罪与治理融合的转变,为解决监督难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途径。

四、刑事检察履行职责和创新发展的启示

五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刑事检察忠诚履职,坚持创新发展,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秩序,保障刑事法律统一、尊严和权威,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中发挥了应有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要清醒认识到,从刑事检察肩负的宪法法律责任、使命看,工作还有不小差距,无论是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有效性方面,还是在贯彻司法理念、履行职责、落实刑事政策方面,包括办理具体案件中“度”的把握方面,以及刑事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都需要有明显的提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在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进程中,刑事检察工作面临着更高的履职要求,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以下几点,需要刑事检察工作长期坚持。

(一)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检察工作包括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要坚持把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刑事法律统一起来,把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体现在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办案效果上,以依法优质履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在办理案件中,既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也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体现司法的理性、平和。充分考量每一起个案的特殊性,准确把握社会公众对法的认知和常情常理,体现对严重犯罪严惩的鲜明态度和对主观恶性不深的轻罪的宽缓态度,尽最大可能化解犯罪所带来的消极因素,为社会的安宁、和谐培植积极因素。在办理涉及国家利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案件中,善于把严格适用法律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确保办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当前,我们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发展承压更重,在防风险、护安全、保民生中,刑事检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要求刑事检察必须增强斗争精神,提升斗争能力,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作斗争,同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困难作斗争,忠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有了更高的期盼,这也给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检验刑事检察工作的标准。做好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好用足司法政策,创新思路举措,不断满足人民对司法的更高需求,回应更高期待。要紧盯民生关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保持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严打高压态势,决不允许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坐大成势。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坚持全链条惩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妥善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善于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帮扶救助,推动案结事了人和,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

(三)树牢正确的司法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也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实现新时代刑事检察的创新发展、做优做强,首先要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理念推动实践发展,实践发展又促进理念变革。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刑事司法理念守正创新的源泉。要坚持法治精神,严守权力边界,牢记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各项改革探索都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试点的程序,在出台立法之后才能全面实施。检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就是宪法法律的规定。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风向标。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追诉犯罪作为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安全的最后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犯罪人口,是社会文明的彰显和司法的目标。坚持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的永恒追求。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应当怀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公平正义之心、对百姓的善良仁慈之心,妥善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坚持理性平和司法,是司法人员的职业品德。理性、冷静、审慎是司法人员应当具有的职业素养,是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不可缺少的职业精神。

(四)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

注重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犯罪结构变化反映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分析可能进入司法、检察环节的风险、隐患和挑战,做足思想上、政策上的准备。紧盯检察工作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的主要任务,以全局思维、系统观念,着力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如何在轻罪为主的犯罪态势下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如何应对数字经济、网络时代带来的对传统打击犯罪方式的挑战;如何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动侦查监督变革;如何在新征程上推动检察工作新发展,更符合人民群众所盼,都需要始终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既抓好当前又谋划好长远,以适应法治建设更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新时代新征程上,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不渝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刑事检察工作水平,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