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和规范辩护律师案件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常州市律师协会
为了全市广大律师更好地理解与适用《关于保障和规范辩护律师案件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邢辉就《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经过、制定过程中的总体考虑和重点内容予以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经过
刑事诉讼过程中,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保障律师各项权益,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执行,更关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为此,“两高两部”和全国律协颁布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2015年8月,常州市公安局和常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辩护律师会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的出台对保障我市律师的会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随着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不断修订完善,实践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涉及到律师办案告知、工作衔接、意见发表、知情权、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通信权等方方面面工作,有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规范、细化、完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警律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不断促进警律关系良性互动发展,2022年9月2日,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召开了“全市警律工作座谈会”。根据会议精神和达成的共识,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和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牵头第一时间成立了《意见》起草工作组,经过充分调研,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初稿,并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意见》。《意见》经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后,于2023年1月3日印发执行。
二、制定《意见》的总体考虑
第一,满足实践需要,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律师规范执业和权益保障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严管和厚爱并举,规范和保障并重,既要规范律师的各项执行行为,更要凸显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举措。为此,《意见》研究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力求通过进一步明晰法律、政策适用,切实回应侦查阶段办案实践中广大律师的心声与呼声,确保律师在规范执业中实现权益保障工作。比如,畅通律师查询案件、递交材料、了解案情、反映意见和申诉控告等途径,并明确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和工作职责,以期有效指导办案实践。
第二,坚持依法办案,体现程序优先。在研究起草《意见》时,始终坚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落到实处。依法办案首先是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所以要始终把程序优先摆在首位,突出程序规定,彰显程序正义。比如,明确辩护律师受案后三日内告知办案单位要求、明确由办案单位案管中心统一受理材料、明确办案单位提供承办人及其联系方式、明确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权利行使、明确办案单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要求等等,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辩护权依法行使和有效实现。
第三,继承既有成果,坚持守正创新。2015年的《指导意见》对辩护律师会见工作作出了专门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此次《意见》的定位不是对《指导意见》作出全面修改,而是在继受、吸收《指导意见》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增加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有关执业行为和权利保障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力争在满足当前侦查阶段办案需要的同时,能够在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指导刑事办案实践,并逐步培育侦查阶段办理案件的规范意识。
三、对于《意见》重点内容的解读
《意见》总体上分为“制定依据和目的”“律师办案基本规程”“侦查机关保障律师权益要求”“律师会见权利与义务”“律师权利救济途径”“律师违规办案处理”等六个部分,并由26个条文和2个附件共同组成。现就有关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逐一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意见》遵照《刑诉法》和《律师法》的基本规定,并充分考虑到现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并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意见制定的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有效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三维护”方面的作用,以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说,《意见》的制定既体现了法治精神,又兼顾地方实践需求,还回应了全市广大律师的办案困惑和呼声,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二)律师办案基本规程
办案必须要遵循基本的程序和规定,这不仅是法律规范对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更是律师加强自我保护的应有之义。《刑诉法》作为程序法具有规范、保障、指引的功能,所以,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规则,而不能忽视和违反规则。在侦查阶段中,律师要确保办案规范合法,就必须从受案接案开始,重点从委托人审查、利害冲突、办案回避、职业操守、办案衔接、材料提交、意见发表等方面着手,并通过规范执业和专业辩护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意见》的第2条、第3条、第4条、第7条等条款中对上述问题和注意事项作出规定,体现了律师办案的底线思维和规范要求。实际上,有的规定是《刑诉法》和《律师法》以及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明文规定,由于辩护律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办案中违反了相关规范,从而导致违规风险发生。有关此点,广大律师务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具体办案中,要努力做到坚守职业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
(三)侦查机关保障律师权益要求
总体而言,近些年,全市公安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工作方面成效显著,但实践中,还存在有待优化调整和不断完善的地方。此次,《意见》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巩固历年来保障律师权益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另一方面就是为了把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尽量补足补齐。有关此点,我们可以从《意见》的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21条等条款中得到答案。比如,实践中困惑律师的递交手续(材料)、查询承办人、了解案情、提出取保候审、发表辩护意见、起诉告知等诸多问题,此次在《意见》中均作出规定和回应。可以说,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举措,对广大辩护律师依法依规开展辩护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有利于积极推动律师意见采纳和有效辩护的实现。
(四)律师会见权利与义务
应该说,近些年,全市范围内的律师会见工作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比较顺畅,但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尚有改进完善之处。实践中,涉及到律师会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视频会见的质效方面;二是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保障方面。由于《意见》的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等条款中对辩护律师会见工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尽规定,大家可以详细查阅,不再赘述。这里,仅就视频会见和监视居住会见进行简要介绍。在律师视频会见方面,《意见》第14条规定,未来会逐步考虑推动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场所建设和律师跨区远程视频会见工作,应该说这些考虑具有前瞻性,也符合提升律师会见质效的总体工作要求。在律师监视居住会见方面,《意见》第10条等条款规定,在辩护律师提交“三证”的情况下,除了法定的许可会见情形外,监视居住执行机关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单位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应该说,上述规定对于解决长期困扰辩护律师的“监视居住会见难”问题将起到很好的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值得肯定。在此,还是要提醒广大律师一句,在会见过程中,务必要遵守会见场所有关会见安全管理规定,传递信函、文件等物品需经办案机关同意,在会见结束后,应当面与民警进行交接,以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和其他违规现象。
(五)律师权利救济途径
无论是会见工作,还是在侦查阶段开展的有关辩护工作,辩护律师如果发现办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不当行为或者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依法可以通过拨打12389或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书面申诉、控告,或者向该办案单位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同时,《意见》第22条和第23条还对辩护律师的申诉、控告和投诉事宜规定了审查、调查时效以及有关回复要求,并明确公安机关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常言到:“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意见》中对律师权利进行救济的规定,无疑彰显了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和有错必究的决心,也必将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有效支撑和保护作用。
(六)律师违规办案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在办案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规范予以调整和规制,而且已经相当完善。目前,律师行业和律师事务所在积极倡导开展自身合规建设,有的司法行政部门还联合当地律师协会专门发布了律所合规管理指引,应该说这些倡议和文件对于规范律所的运营管理,引导律所合规管理,打造政治坚定、管理规范、业务精通的律师队伍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指引价值。有关此点,全市律所和广大律师应引起高度重视,并严格行为自律,以便能够在合规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推动规范化办案水平建设,《意见》第24条对于律师办案过程中出现的,诸如“违规受案”“未按规定告知办案单位”“违法会见通信”“干扰司法活动”等违规执业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通报,并由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通报后30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通知通报机关。
(七)其他有关说明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主要内容外,《意见》还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产生的问题作出了框架性安排。同时,还对《意见》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以及2015年的《指导意见》的废止作出规定。此外,《意见》附件中还对《告知函》的文本进行规范统一,并附有专门的监督电话(12389;0519:81993150);而且,还专门开通“常州公安微警务”网上预约通道,并公布全市各看守所律师会见预约电话。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和专门部署,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我们坚信,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随着《意见》的实施执行,我市警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步伐将会更加稳健,警律关系也将会更加融洽和谐,律师的规范办案程度和执业权益保障工作也将会更加坚实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