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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辉主任谈刑事案件的“辩点”与“有效辩护”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61次

问题一:刑事案件是不是都有“辩护空间”?

邢辉:应该说每个刑事案件各不相同,实际上,现实中并不存在同样的案件,最多也只有“类案”。因此,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会存在不同与其他案件的辩护空间,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我们可以称之为“辩点”。由于案件不同、罪名不同、事实不同、证据不同等方方面面的原因,甚至时空条件的转换与区别,每个刑事案件的辩护思路、辩护方向、辩护要点会客观存在区别,这本也十分正常。具体到每个案件而言,我始终坚持认为,每个案件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辩护空间,甚至很多案件可以通过人为的努力去实现这一空间,刑事辩护最主要的就是坚持、坚持、再坚持,努力、努力、再努力,总归会有机会。

问题二:刑事案件的“辩点”都藏在哪里?

邢辉:我们可以笼统地讲,每个刑事案件都有“辩点”,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辩护的空间,哪怕是签过“具结书”的认罪认罚案件中,也同样会有可辩之处,只是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不同,所体现出来的“辩点”也各不相同。刑事案件中,简单讲,“辩点”存在于指控事实、在案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方面面,不能一概而论,也不可能用一两句话说清楚。但有一点需要强调,“辩点”在于发掘,特别是存有争议的案件中,更是如此,找到了“辩点”等于找到了“出路”。

问题三:刑事案件的辩护有何“秘笈”吗?

邢辉:依照我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来讲,刑事案件的“秘笈”还是多多少少有的,这也是区分优秀刑辩律师与普通刑辩律师的一个重要而又显著的标志。我的个人观点是,一名资深刑辩律师的经验、阅历、说服力和影响力等主客观因素对于案件的处理来讲显得十分重要,因为不同人的视角和观点会有所区别,甚至存在颠覆性的不同,再加上每个人的“悟性”的确不同,因此,不同刑辩律师办理案件的思路和解决案件的能力肯定也会有所区别,一定程度上讲,这种区别就是人们常说的辩护“秘笈”吧。我个人的观点是,所谓的“秘笈”会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不可能整齐划一,辩护的“秘笈”或者“秘密武器”更多与辩护律师本人的人生阅历、办案经验、办案风格、办案悟性等多方面“挂钩”,是专属于其个人的一种“特质”,在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特质”或者“秘笈”只能被“模仿”,而始终不能被“超越”。

问题四:发掘到“辩点”就等于实现了“有效辩护”吗

邢辉:可以肯定地说,辩护律师在没有找准“辩点”的情况下,不可能会实现“有效辩护”。作为一种有实效,有结果,甚至称之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辩护效果,“有效辩护”的实现的确依赖一定的环境和条件,最直接的就是通过“辩点”的发掘、展示和说服等一系列工作,让司法机关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意见,并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司法裁判结论。其实,就这个问题而言,发掘到某些或者某个“辩点”,其实只是辩护的步骤之一,还需要严谨的论证过程,甚至需要辩方去积极举证,再者就是去全力说服司法人员,直至最后被采纳才算是实现了“有效辩护”,进而实现了预定的辩护目标。

问题五:对青年刑辩律师有何“忠告”?

邢辉:就刑事辩护这一课题,特别是发掘、论证“辩点”的辩护工作,谈不上是“忠告”,我的体会是:一是要敢于质疑,敢于挑战。“质疑”的是控方的指控内容和指控体系,要相信不存在坚不可摧的指控;“挑战”的是现有思维的桎梏,要敢于突破自我的思维定势。二是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个工作同样十分重要,只有大胆假设,才会有新思路、新发现、新路径,当然,在整个假设的过程中,需要小心求证,没有认真细致、一丝不苟,甚至催毛求疵的“求证”,那么,假设可能永远只能是一种假设,而不会成为现实。三是要借力打力,触类旁通。在辩护实践中,借助于控方的证据攻击甚至动摇控方的证据,也是常有之事,不足为怪,最主要要善于发现和借力。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学会把“类案”的裁判规则,甚至看似无关联案例中的裁判原理,“移植”到自己的案件中来,并做好无缝“嫁接”,可能会出现意外的惊喜。对于青年刑辩律师而言,成功辩护之道还是要脚踏实地、兢兢业业打好基础,练好基本功,待功力渐成之时,特定的机遇和案件会让你有足够的舞台和机会“大显身手”,记住一句话“欲速则不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