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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90次

     2020年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京举行主题为“防控疫情、法治保障”的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制定实施情况。

  为了更好的促进广大市民、社会各界和法律工作者对“意见”的认识、理解、遵守和执行,常州市律协刑委会专门组织刑事专家对“意见”进行了深入、细致和重点解读,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和解读如下。

  一、认识重大意义

 “意见”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始终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和疫情防控工作放在第一位,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换言之,“意见”的重大现实和法治意义在于: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政策依据和法治保障。

  二、了解基本内容

  “意见”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就“疫情防控的重大意义、重点打击的十类违法犯罪、工作机制衔接”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和规定,充分体现了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和社会性的总体要求。就整体而言,理解“意见”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髓,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体现政治大局

  “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如前所述,已无需赘述。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的大局稳定排在首要位置,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就是保护和捍卫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和重大财产权益。

  (二)贯彻法治思维

  “意见”强调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并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意在凸显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运用现行有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依法惩处“意见”规定的十大类违法犯罪行为,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建设和工作要求。

  (三)注重社会宣传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归根结底要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要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带领广大群众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役。

  (四)突出从严从快

  “意见”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这体现了从严从快的司法政策要求。就“严”的方面而言,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均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就“快”的方面而言,司法机关要从快查处案件、从快固定证据、从快批捕、起诉、从快审判,确保办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解读重点条款

  “意见”的规定涉及到妨害疫情防控的十大类违法犯罪行为,仅涉及的关联罪名就达到32个,再加上各种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处理,可谓内容丰富,涉及到的法条众多,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不能一一详加解读,现就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广大群众和社会媒体关注度较高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解读如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解读

  根据刑法和“意见”的规定,本罪的入罪标准为: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意见”中规定的犯罪主体分为三类: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对于确诊者和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时,无需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即构成本罪,而疑似病人还需“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危害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在电梯内或者门把手处故意吐口水等行为,应如何处置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以该种形式投放了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可能同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具体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则应根据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处理原则,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定罪处罚更为妥当。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罪名解读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意见”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了三类公职人员,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司法实务中,对于前面所述的依职权和依委托的两类公务主体的理解没有争议,但对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即“非在编”的职工也纳入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其履职亦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于该部分的新规定,应引起关注和重视。

  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协助政府机关做好疫情防控和落实相关工作,属于履行公务人员的范畴,当无争议。但对于村(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组织的疫情防控保安、“志愿者”等群体,在没有政府机关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依法不属于履行公务行为,如果相关违法行为人实施了拒绝配合、阻挠、辱骂、伤害等非法侵害行为的,可能触犯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等相关罪名,而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罪名解读

  非法经营罪打击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行为。这里的“国家规定”,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情节严重”,是指对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扰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根据“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为了获取暴利,哄抬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本罪论处。

  现实生活中,在疫情发生后,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了公平交易规则,也对老百姓的生活造成了非法侵害,为了严惩类似行为和回应社会关切,“意见”作出了上述规定,并对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该类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处理。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罪名解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为了遏制虚假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的扩散和传播,保证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净化网络世界,刑法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这“四情”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因为该类信息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很容易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对于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制造恐慌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司法机关以治安拘留或者刑事立案查处等重拳出击的形式告知违法嫌疑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法律既要保护现实世界中的社会秩序,又要保护网络世界中的公共秩序。

  四、关注提醒提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全国31省份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党委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护法,避免自身的治安或者刑事法律风险,现就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提示如下:

  1、坚决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2、到过疫情发生地,必须如实报告,主动隔离,配合治疗工作;

  3、坚决抵制网络谣言,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4、积极配合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

  5、严禁发生暴力伤医行为,尊重并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

  6、严禁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职或者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7、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物资、器材和药品;

  8、严禁哄抬疫情防控所急需的口罩、消毒液等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

  9、严禁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诈骗财物、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10、严禁一切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抵制和及时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两高两部”顺应国情民意和回应社会关切,全面落实中央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疫情的会议精神,就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布司法指导性意见,对宣传法治、规范司法、统一法律适用和打击犯罪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政策依据和法治保障。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要积极学习、正确理解、广泛宣传和坚决贯彻“意见”的精神和精髓,为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