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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86次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1748年)里说:“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对一个人的不公,所显示出来的是“制度的逻辑”。这种逻辑,可以用来对待所有人,无人能保证自己幸免。”孟德斯鸠的论断蕴含着深刻的道理,该论断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仍有很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和参照价值。

   常言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不管多么正义、善良和完善的法律制度要在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都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对法律正确和善意的理解无疑对个案的处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通过正当程序设计对“公权”进行有效制约,并对公民个体的“私权”进行有效保护,这是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在民主和法治社会中,法治运动和法治进程的每一次进步都伴随着公民权利的觉醒,就公民个人而言,吾日三省吾身,自省以达自律,而后行胸臆,不逾矩。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但现实总是复杂多变的,进行司法制度设计本身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但正义的实现过程却是复杂和曲折的,正如历史的进步是在螺旋中上升一样,司法公正也是在不断纠正“冤假错案”中不断接近和实现正义的。

   公检法的办案原则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一个极端的问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和“不放过一个坏人”之间,哪个更为重要?在“疑罪从无”的制度安排和司法设计下,我们正确的选择是:宁可放过一个“可能的坏人”,也不能为了“抓坏人”而冤枉了好人。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必须要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