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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林杀人案再审无罪的反思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58次

刘忠林杀人案再审无罪的反思


编者按:

2018420日上午9点,吉林高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吉林高院从决定再审该案,至今已历时6年,远超法定审限。漫长的过程被媒体称为“马拉松式再审”,而被囚禁25年多的刘忠林已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情回顾:

该案案发于19901028日,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从菜地里挖出一具女尸,东辽县公安侦查后确认,该尸体的身份是一年前该村失踪的郑某某。之后,22岁的刘忠林被警方带走。

1994711日,刘忠林被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处死缓。判决显示,法院认定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予从轻判处。判决书未就何种“具体情节”做出阐述。199588日,吉林高院核准死缓判决。刘忠林及其家属坚持喊冤。

2012328日,吉林省高院做出(2011)吉刑监字第10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再审。此后的4年,案件陷入沉寂,直到2016425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当时,被囚禁25年多的刘忠林已刑满出狱。开庭后的两年间,案件一直没有宣判。直到2018420日上午9点,吉林高院再审改判刘忠林无罪。

律师点评:

刘忠林在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后,最终得以平冤昭雪,既然是冤假错案,为何要等待几十年才获得无罪判决,无罪判决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真的就这么难吗?我们首先看看该案再审改判的理由:1、主要定罪证据是刘忠林的有罪供述;2、除了刘忠林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刘忠林作案;3、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及作案工具无证据支持。

其实,刘忠林的经历和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甚至是呼格案、聂树斌案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笔者认为,通过刘忠林等案件可以看出,冤假错案的形成是有共性可寻的:首先,重被告人“口供”,轻视物证和书证;其次,个案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再者,证据之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最后,办案机关“配合有余”,而“监督不足”。

笔者认为,冤假错案纠正时,有的是“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有的是最高司法机关主动启动纠错程序,但问题的根本在于:我国刑事司法中内部的再审或申诉机制无法发挥根本性的作用。这一问题的客观存在,不仅令冤假错案难以平反昭雪,而且令大量当事人的诉求无法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很多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愿望无法实现,对中国法治的信心受到重创。

法谚有云,“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可是又有多少蒙冤受屈者愿意承担长期的无辜羁押呢?又有多少蒙冤受屈者能够等到无罪判决的那一天呢?也许正义到达之时,蒙冤受屈者已经不堪打击,甚至早已“含冤而去”,这样的无罪判决本身的意义又体现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要解决和根除冤假错案,必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2、强化办案机关的“相互制约”意识,强化证据意识;3、完善司法人员内部追责机制;4、严格坚持再审和抗诉的基本法律原则。总之,建立制度化和常态化的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才是长久之策和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