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表委员热议依法治国
发布时间: 2015-03-11 15:46:28 来源:中国律师网
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中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的公平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这几年,司法改革一直在迈向深入。2015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对于法治中国,律师代表委员们有什么思考呢?
发挥律师作用,使法律得到准确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
王俊峰介绍,全国律师人数到今年已经接近27万,这个行业在国家法治建设、法律服务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他认为,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法律职业队伍的作用,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队伍当中的主要群体,无论在普法,还是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
“这几天网上谈论最多的是雾霾,我个人认为,雾霾以及环保等方面的问题,它的背后还是一个不依法办事的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当中,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才是和谐的、健康发展的未来的根本保障。”王俊峰建议,“要科学立法,更重要的是使法律得到准确的实施。如何得到准确地实施,最重要的一支力量就是律师。我们整个行业这两年非常兴奋,因为我们的春天要来了,我们希望全面投入到依法治国的浪潮当中来,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能够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实实在在的贡献。”
可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
“法院审判改革中,其实我最关注的还是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问题。”施杰告诉记者,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通过承办法官的汇报来对案件进行裁决,这种设计,是为了防治法官滥用权力,以注重集体作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现在也需要进行改革。
目前,审判委员会主要根据承办法官的口头或者书面汇报作出裁决,并未直接参与庭审。此外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左右。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上具有随意性,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较多依赖主观性判断的局面,“而基于审判委员会自身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特性,不排除某些法官在办理个案中逃避责任、以此作为‘挡箭牌’的可能性。”
事实上,施杰也告诉记者,如今审委会制度已经作了非常大的改革,但目前仍不彻底。他认为如果要进一步防止审判权被利用或被滥用,还是应该把审判权从真正意义上交还给法官。审委会的作用则是专家咨询,而非肩负有对案件判决的权力,“取消审判委员会,应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但这需经过一个过渡时期。”
防止再出现“呼格吉勒图案”
2014年,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引起广泛关注,也使“如何防纠冤假错案”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记者:2014年,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在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后终于得以昭雪,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彰显了我国司法工作的进步,更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决心。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司法改革稳步推进,我们对于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应该有更大的信心。
记者:防纠冤假错案首先要有制度的保证。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冤假错案,有刑侦、检察、法院等环节中的个人因素,有刑讯逼供手段所致,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在观念和制度。如何完善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此前一些司法机关的考核指标不科学。再比如,疑罪从无的理念虽早就有了,但并没有内化成普遍的观念。现在强化了死刑复核、非法证据排除等机制,定罪标准更加科学化,相应机制的完善是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发生几率的。
包括现在强调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能起到防范冤假错案的作用。防范冤假错案是个系统工程,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刘红宇:最重要的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不少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有关,必须严把批捕关、起诉关,真正全面、全程推行同步录音录像。
记者:中央政法委已经出台了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建立错案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的意义怎么看?
刘玲: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冤假错案可能无法绝对避免,但依靠制度和监督的力量可以大大减少,必须保证冤假错案不是因为主观故意而造成。
刘红宇:对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或重大过失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或者造成错案的,以及错案发生后拖延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格追责、严肃处理。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辩护辩论权、申诉权等也应该得到有效保障。
委员聚焦依法治校难
记者了解到,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部门规章却常常遭遇阶位过低的质疑。
“这是一个民事责任认定的边界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认为,可以将学生和学校的关系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从完成合同关系要约的程序开始,就应该通过上位法或行政法规的方式确定二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和界限。
彭雪峰说,这次“立法法修正案”提出的立法的科学、民主问题,对学校及校园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样适用,需要在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让学校和学生充分发表意见。
彭雪峰建议学校在面对“校闹”问题时,选择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一味的迁就、纵容,实际上助长了超越法律边界去提个人要求的行为,会引发更多的效仿。”彭雪峰认为,学校管理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重视学校法律人员的配备,当然这些都需要伴随着相关法律建设的完善过程。
用环保警察加强执法,需要探索过程
2014年10月,安徽首支环保警察队伍——铜陵县环保警察被撤销。从成立到撤销,前后不到半年时间。与此同时,2014年10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挂牌成立。
近年来,全国先后有15个省市成立了环保警察队伍,且有5省在省级层面试水了环保警察,同时,也有一些地方的环保警察被撤销。
环保警察的设立与环境执法之间关系若何?在新《环保法》实施元年的全国“两会”上,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争议。
“我国现在设有铁路警察、海关缉私警察、交通警察、林业警察等,为什么不能有专职的环保警察呢?”全国政协委员潘晓燕表示。
近年来,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局部有所改善,但总体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污染屡禁不止,原因看似在企业或在环保部门,其实根源在执法机制不够健全。潘晓燕认为,“要解决好当前这些环境问题,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建立有效的环境执法机制,更有效地遏制环境犯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作为政府环保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
潘晓燕建议,设立环保警察专职化制度,提高环境执法部门的职能服务水平,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警察具有较高的独立执法性,负责侦办所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领域犯罪案件;参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析、研究环境犯罪信息和规律,制定预防、打击对策;查处违反国家规定运输、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日常巡查等长效机制;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线索等。”潘晓燕做出进一步解释。
“空闹”频发 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至关重要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法律制度的呼吁是两会代表委员应对“空闹”的最强音,推动我国民航相关条例内容与我国参与缔约的国际民航公约规定接轨至关重要。
对此,法律界人士也各抒己见。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认为,“严格立法是关键。当前民航领域的发展很快,如果说法律已经过时了,或者需要完善,就需要民航系统、社会专家全力以赴推动立法的建设和完善”。
同样,全国政协委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祺华呼吁,“一定要把法律提到非常严格的高度,对危害航空器等行为可参考国外现有的经验和法律规定,逐步完善民航相关法律的制定”。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认为,“为什么现在“空闹”现象越来越多了,一方面是因为旅客的个人素质问题,可能对民航了解不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来民航服务是不是有不到位、不人性化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