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律师会议营销”
笔者在闲暇时认真听了由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海珠律师主讲的“律师公众演讲与自我展示技巧”课程,李律师在授课时就“律师会议营销”话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笔者就此谈几点感想:
一、律师需要营销,律师工作并不排除营销。
罗伯特·丹尼认为:“法律服务的市场营销是通过服务客户的需要和要求,对所有涉及盈利性地提高事务所的生意水平的活动的有效执行。”律师的营销分为:隐性的律师营销和显性的律师营销。
相当一部分律师认为,律师不应该营销,营销不适合律师行业。但笔者认为,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所是自收自支的市场主体,律师和律所靠社会案源生存和发展,因此,营销不仅必要而且是正当的。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回避这个话题,更没有必要抵触律师营销。
二、律师营销讲求技巧,需要体面地进行。
如上所述,律师虽需要营销,但营销本身也是有技术和艺术性的。换言之,律师即便进行市场营销,也要讲求营销的方法和手段。笔者认为,律师营销要体面地进行,要有尊严地进行,也就是说,营销也要讲求策略和方法,赤裸裸地营销也许并没有错,但却不是最好的途径。
三、会议营销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营销的手段和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做广告,可以搞公益,也可以通过网站和博客进行。但笔者觉得,会议营销具有很大的优势,主要原因在于:会议营销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具有现实性和互动性,而且会议营销过程中,律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以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技能,这样会更好地让听众和社会公众更直接地了解和信任律师。同行曾言,律师要办一个好案、出一本好书和上一堂好课。由此可见,会议营销不仅是律师的一项基本功,也是律师发展和提升自己社会形象的一种有效手段。
以上是笔者有关律师营销的一点初步体会,由于没有系统地研究过该课题,有些认识可能会不太完整和科学,烦请律师同仁和社会公众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