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竭力辩护,将援助进行到底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酒后至常州市武进区某兰州拉面店,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该店二楼被害人马某某夫妻的住处找水喝,在发现被害人惊醒后,被告人即持刀威胁两被害人,并示意只要水不要钱,离开时带走店内价值人民币24元的百事可乐和矿泉水。案发后,百事可乐7瓶、农夫山泉1瓶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认为其本人因醉酒后口渴、在意识模糊的状态下进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拿几瓶水喝,并无抢劫的意图,故不构成抢劫罪。
援助经过: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邵佳悦两位律师共同担任陈某某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仔细阅卷和依法会见后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亦不属于入户抢劫。同时,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并结合“类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果断提出上诉人陈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劫财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不具有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故本案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二审法院应予改判纠正。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宅,且有持刀威胁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构成抢劫罪属定性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2月1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改判如下:上诉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办案感想:
本案虽系一起普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也没有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案件折射出来的一些问题还是值得总结和探讨。本案的成功改判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被告人陈某某强烈的维权意识,没有陈某某的坚持上诉和坚持己见,也许本案根本不会发生实质性转变;二是二审法院的敬业审慎态度,案件虽未开庭审理,但合议庭在认真细致研究的基础上,提请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使得本案得以“拨云见日”,最终取得改变定性的结果;三是援助律师一丝不苟的办案态度,辩护人从案件事实、定性、法律适用和同类同判等多视角展开辩护,并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和类案材料,为二审法院研讨和处理本案提供有力参考。一定程度上讲,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决定的是被告人的人生命运,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实质上是为权利和正义辩护,而不是为“坏人”辩护。本案虽不是轰轰烈烈的大要案,被告人陈某某也只是普通百姓,但涉及到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却是需要全社会关注的大事。为权利竭力辩护,将援助进行到底,这是每一位法援律师的办案初心和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