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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温度”因援助而生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90次

  【案情简介】:2017年1月29日7时39分许,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新北区薛家镇奥园路由南向北行使至瀛平路路口左转弯时,因对路面动态情况疏于观察,亦未在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且转弯时超过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张某所驾驶的车辆撞击到左前方由南向北步行的王某身体,致使被害人王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王某于同月31日死亡。后经常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因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北大队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批准逮捕。另查明,张某曾因犯收购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案发后,张某近亲属筹措资金向被害人王某家属先行支付了73615元赔偿款,但双方因赔偿差距过大,并未及时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6月5日,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起诉至新北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9日,张某之妻李某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辩护费向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希望能够为张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相关材料,同日指派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赵如意(实习)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服务。

  【辩护过程】: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并查阅了全部卷宗资料。会见中,被告人张某虽表示愿意接受和解,但由于女儿尚在读书,妻子收入很低,其本人又被羁押,家庭十分困难,已无力再支付任何赔偿款。经承办法官告知,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此时已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各项赔偿请求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辩护人分析后认为,本案如果达不成和解协议,又不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充分谅解,则法院无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如果被告人张某被判处实刑,则对其无助的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辩护人遂及时与原告人的代理律师沟通和解事宜,但由于被告人张某及其近亲属无力再支付赔偿款,故和解工作一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并一直僵持到法院开庭审理当日。庭审前,辩护人经与承办法官沟通,希望开庭前能够再次与原告人进行和解,承办法官许可后,辩护人经审查原告人的各项赔偿请求和车辆保险金限额,并与保险公司代理人和肇事车辆车主积极协商,在原告人适当让步的情况下,经不懈努力和多方斡旋,最终,原告人与保险公司、车主和张某四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张某无需再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获得了原告人的充分谅解,法院依据四方和解协议,当场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束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审理结果】: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本案本系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犯罪,但由于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开庭前又无法与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如果被判处实刑,势必对其女儿的学习成长和整个家庭造成严重影响,这种结局绝不是辩护人希望的结果。所以整个辩护工作的重心就是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原告人的充分谅解,为了完成该项任务,辩护人不耐其烦,多方斡旋,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到和解、谅解的目标,从而使张某获得缓刑的机会,重新回归社会。

   通过承办本案,辩护人认为,案件虽小但仍然发人深省,如果张某驾车遵守交通规范,小心谨慎驾驶,则不会面临再次犯罪羁押的风险,更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的不幸后果。一次过失犯罪,导致两个家庭遭受伤害,实不应该,所以说故意犯罪固然应当重点预防,但过失犯罪同样值得警惕,否则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本案结束之际,辩护人最后想要再说的是,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同样需要“细心、耐心和爱心”,“细心”体现在对案情的熟知程度上、“耐心”体现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爱心”体现在对社会的情怀上。唯有如此,社会公众才能深刻体会到法律的正义和法律的温度,社会才能少一些矛盾、多一些和谐。